来源:八阕
L[K_!^MZ ,]MX&] 时间: 2006年3月22日(星期三)19:00-22:30
mR^D55k k#.co~kS 地点: 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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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 4$^=1ax 参加:中国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沈致和副教授、李琛副教授、张勇凡博士
K02./ut- weOMYJO;8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许超副司长
OW>U5 \q TwN8|ibVmP 北京大学韦之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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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周林研究员
MouYZI) wg_Z!(Hr# 中国政法大学费安玲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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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YYs 央视电视剧制作中心专业编剧徐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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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c{N) 作家顾晓阳
Km?i{TW #/:[ho{JQ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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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9 xOT3>$ 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刘淑华
,y.0Cb0 JnZxP> 2B 央视电视剧制作中心专业编剧徐萌:我以一个搞创作的人的心态来看,我觉得胡戈是侵权的。我们在创作的时候最先面临的就是一个版权的问题,我们在自己创作的时候,最极端的时候是考虑题材,要考虑题材的连续,最重要的是题材有没有被授权。我们用头脑创造的,想创造什么就不能看什么。胡侵权的表现为没有得到授权,又大量复制、传播。有人认为胡是全新的批判方式,我认为是谈不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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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电视剧制作中心专业编剧徐萌
4u&doSXR ,-b9:]{L 一个艺术工作者一生的创作是有高潮有低潮的。我们可以讨厌一个“不好的作品”,但是不能因为对某人有成见,就不负责任的、恶意的、用未经授权的方式创造这样一个作品。
"`S61m_ bk<3oI 我特别要提出的出深层次的侵权问题。比如说演员,演员的形象因为他的改变还被侵权了。其实演员因为这个对他们的商业价值和自己的公众形象都是有损害的。如果诉讼的话,不但影片公司、陈凯歌本人,还是在影片中出镜的演员,都有权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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