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八阕
}jC^&%| jf1GYwuW* 时间: 2006年3月22日(星期三)19:00-22:30
LqI&1$# >r(`4M: 地点: 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
U& Bf y 参加:中国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沈致和副教授、李琛副教授、张勇凡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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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h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许超副司长
9pj6`5Zn@6 QA^FP8!j 北京大学韦之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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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周林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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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L7u` 中国政法大学费安玲教授
Q6URaw#Yt` G?b*e|@S 央视电视剧制作中心专业编剧徐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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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z+_ w{ _g"X 作家顾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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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39' NpM;vO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师生
_]ZlGq!L iuXXFuh 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刘淑华
?8s$RYp14 .Ow8C 央视电视剧制作中心专业编剧徐萌:我以一个搞创作的人的心态来看,我觉得胡戈是侵权的。我们在创作的时候最先面临的就是一个版权的问题,我们在自己创作的时候,最极端的时候是考虑题材,要考虑题材的连续,最重要的是题材有没有被授权。我们用头脑创造的,想创造什么就不能看什么。胡侵权的表现为没有得到授权,又大量复制、传播。有人认为胡是全新的批判方式,我认为是谈不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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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 ' l?_Fy_fBt 央视电视剧制作中心专业编剧徐萌
2#yDVN$ o[eZ"}~ 一个艺术工作者一生的创作是有高潮有低潮的。我们可以讨厌一个“不好的作品”,但是不能因为对某人有成见,就不负责任的、恶意的、用未经授权的方式创造这样一个作品。
JQej$=* 1'p=yHw 我特别要提出的出深层次的侵权问题。比如说演员,演员的形象因为他的改变还被侵权了。其实演员因为这个对他们的商业价值和自己的公众形象都是有损害的。如果诉讼的话,不但影片公司、陈凯歌本人,还是在影片中出镜的演员,都有权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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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一位在凤凰卫视的朋友强调指出:国内外的通行影视作品的授权合同范本中都会约定“一经授权、不得歪曲”。
tN)t`1_j *PFQ 中国人民大学沈致和副教授:陈凯歌只是《无极》的作者之一,而不是它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人只有一个----制片方(影片公司)。陈凯歌没有诉权,只有《无极》的署名权,没有权利去法庭主张自己的权利。陈凯歌发表“人怎么这么无耻”的言论,涉嫌侵犯胡戈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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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6.:K[` l+&DBw[ 中国人民大学沈致和副教授
;<T,W[3J LDU4 D 恶搞的“恶”不是恶意的意思,而是“夸张、超出常规”的意思,只是种滑稽模仿。有天津相声恶搞《追捕》不侵权的先例,其故事情节和音乐都来自与《追捕》,这和“血馒头”是一样的。我们怎么看待这种利用方式?这个才是关键问题。如果把电影拿来、未经制片人许可就改成电视剧、小说了,“完全是同一意义上的作品的不同表达方式”,这才对《无极》的出版发行带来影响。但如果滑稽模仿到这个程度----任何一个人都不会把馒头当成是“一个作品的同等著作权上的利用”,那么尽管他取材于《无极》,但已经形成了新的东西,绝对表现的不是《无极》的内容。两者运用的元素是不一样的,后者已经是一个新的作品,是一个新东西,表达的是一个新的理想,新的创作。我们应该允许的。从公众人物的角度讲,陈凯歌对此也必须容忍,就像是对一个演员,必须允许他人适当使用他的肖像、隐私。而陈凯歌通过有关“无耻”的言论,助长了胡戈及其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
3rHn? ~;]zEq-hG 我认为在著作权法的语境下,胡戈肯定是侵权的,但是如果放在网络的语境下,我们应该重新认识。我们应该认识到在网络上的是要有一定的容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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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rgQ 中国政法大学费安玲教授:作品与文艺创作的方式问题。电影界和创作界认为“馒头”的出现是一个全新的文艺创作的方式,我们应该鼓励,本来文艺创作方式就是开放的。但是,创作方式的选择自由,不意味着可以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因此,我们如果用创作自由来掩饰对他们权利的侵害,这就可怕了,作品和文艺创作之间是有一条线的,过了线就是错的。“馒头”这一作品是用“作品的方式侮辱诽谤一个人”,这是“肆意取笑”。而馒头作为文艺批评,已经超越了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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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Y )?z 9dAtQwGR"6 中国政法大学费安玲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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