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贪污十万只判一年 aI<~+ ]
2013年03月03日 09:19 来源:新快报 我要评论(8) 字号:T | T (gZ!
o_
人均收入增三倍,贪污受贿量刑未变,朱列玉建议 }:%pOL n
L`#+ZLo
每五年调整一次量刑标准 A0XFu}
X_qXH5^%
“从1997年现行刑法制定以来,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有必要对量刑的数字化标准作出相应调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朱列玉准备提交的《关于修改<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不合理量刑规定的议案》呼吁,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对贪污受贿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并建议每五年对量刑标准作调整。 ^WNJQg'
x6t;=
贪污十万处一年徒刑 y AWDk0bx
W)#`4a^xj7
●建议1 eZ!k'bS=
--9mTqx
贪污十万处一年徒刑 ?Z=v&d[o)
$o/>wgQY-
而朱列玉的议案指出,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从1997年的5160元增长至2011年的2181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也由2090元增长至6977元,实际分别增长了3.23倍和2.34倍。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按照1997年刑法的“贪污十万以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量刑。“这明显表现出刑罚过度供应。”朱列玉说。 _=8+_OEk
qEAF!iB]L
“1997年刑法规定的‘十万元’基数相当于当时农民年收入的近50倍,相当于城镇居民年收入的近20倍。从购买力角度考虑,现在的‘十万元’大致相当于1997年的‘一万元’。”因此,他建议将刑法中关于个人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为个人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w# e'K-=
]ok>PH]
他同时建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因素,每五年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做相应的调整。 _(hwU>.
>$y
>
有期徒刑最高至40年 c;^ J!e
l;.BlHyu
●建议2 {ZcZ\Q;6
ff#-USK^R
有期徒刑最高至40年 (Y>MsqwWfC
{OOt+U!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单罪的有期徒刑期限,除刑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议案表示,目前单罪的有期徒刑最高刑期设置过低,导致贪污受贿犯罪如在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会存在量刑失衡的问题。 ^6+x0[13
(yP55PC
O$
议案举例称,云南思茅地区景谷县县委书记谢武卫受贿10万元判处10年,青海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多康受贿168.6万元判处10年,两者受贿数额相差将近16倍,量刑却完全相同。“这种结果不仅犯罪者本人无法接受,社会民众对此也无法理解。”朱列玉说。 0
OBk
d
@I&"P:E0F;
他建议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格以及量刑具体标准进行调整,即贪污受贿罪按每贪污受贿十万元量刑一年作为基本量刑标准,并将贪污受贿犯罪单罪的有期徒刑最高期限延长至40年。 ?@1'WD t
.*j+?
死缓改无期徒刑流放 `T70FsSJ
P5>CSWy%
●建议3 e0L;V@R
#-;BU{3*
死缓改无期徒刑流放 tX251S
'!R,)5l0h
议案表示,死缓作为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刑法》中关于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条件由“抗拒改造,情节恶劣”修改为“故意犯罪”后,死缓制度逐渐成为名不副实的生命刑。 L9T u>4
{UcItLjY
议案具体分析道,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实施故意犯罪能力已经因为监狱的严格看管而基本丧失。而属于判处死刑范畴的死缓,是导致我国死刑判处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_#C}hwOR>X
Pio^5jhB6
“死缓犯的犯罪行为较之应当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行为要严重,但较之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行为又要轻。”对此议案建议,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无期徒刑加流放刑,“将死缓犯判处无期徒刑另处流放刑,关押到国家指定的西北沙漠、戈壁滩上条件艰苦的监狱中服刑,在起到在无期徒刑基础上增重刑罚作用的同时,也能大大降低我国死刑判处率,体现我国限制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记者记者罗仕 李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