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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该不该负责?律师朋友们,请进
猪小秘 离线
级别: 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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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7-28   

该不该负责?律师朋友们,请进

突然想起几年前的一个故事,或者称之为案子。 on|>"F`pb  
:T2K\@  
如下。 #=rI[KI  
S7R^%Wck/6  
小岗村的张木木家有鱼塘一口。时值腊月,干塘打鱼卖的时候了。某晚,张木木逐个打电话给家中有壮劳力的亲戚们,第二天来帮忙打鱼。 -v] 0@jNe  
hQO~9mQ+!  
第二天,壮汉们带着下水裤等家什来了。大家在鱼塘吆喝着,干的热火朝天。这时,远处走来一个人。噢,是张木木同村的王麻木。 .H "gH-I  
X.Kxio $o  
王麻木50多岁。在农村,身体算是壮实的。单身汉王麻木最爱凑热闹,看到鱼塘里的繁忙景象。拾起堤坝上的闲置下水裤,穿上就蹚到塘中央去帮忙了。 +H_Z!T.@  
( ;q$cKy  
晚饭照习俗在东家张木木家。天气冷,壮汉们分别喝些白酒,吃些大肉,就各自回家了。王麻木家在村中央,张木木家在村西头。一眼望得到底得小村庄,两家之间的距离,走几步就到了。 U*t `hn-xs  
X8<ygci+.5  
张木木礼节性问王麻木,王叔,没事吧?看得见吗?能走回去吗,提着我家电瓶。照照路。 '_8Vay~  
:tMWy m  
王麻木大声吆喝着,没问题,这路,熟,闭着眼睛都能走回去。于是王麻木提着电瓶回家了。 pQD8#y)`C  
= 8n*%NC  
第二天,壮汉们依旧打鱼。王麻木却没有来。大家也没多想。因张木木本就没有请他来帮忙。 ;F5%X\ t-  
JaEyVe  
半晌,村东头李斯文慌忙忙得跑过来,老远喊着:张木木,出事了。王麻木昨晚从你家回去的路中,摔在田埂上,刚发现。没气了。 }Na*jr0y9{  
WqAP'x 1  
张木木一惊。 l8Ox]%F  
HU'}c*d]  
之后王麻木的侄子找到张木木。索要赔偿。说,我叔是给你家帮忙,出的事。你张木木得负责。赔偿。否则,我到法院告你,让你张木木吃官司。让你倾家荡产。 3.Qwn.   
6|9fcIh]B  
张木木慌了神,可转念想:我并没有请王麻木。是他主动来的。这个跟我啥关系? @EvnV.  
;|c,  
之后两家陷入无尽的争吵。王麻木的大侄子更是宣言:再不赔偿,我把我叔抬到你家堂屋放着。 UNJ|J$T]  
n r}H;wB  
这在农村可是大忌讳。 42~;/4  
$!t!=  
张木木只得找中间人调解。后来,赔了6600元算是了事。 +%^D)   
LT!4pD: a  
故事完了。 X |as1Y$O+  
4 Q.70  
我的疑惑:张木木与王麻木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张木木若到法院,能胜吗? 5UqCRz<,R  
1'=brc YR  
Qw E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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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桑 威望 +3 2011-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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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胥之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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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07-28   
能胜。俺的感觉是这样。 'ga@=;Wj  
KW)yTE<  
因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跟他请来的亲戚朋友是一样的。
杺栫杣杊椌柮栬,䒴蓉艿芖。
username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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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07-28   
我亲戚也发生过同样的事, 不过那个是印尼劳工就是了。。。。。。。。
猪小秘 离线
级别: 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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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07-28   
引用
引用第1楼伍胥之于07-28-2011 06:25发表的  : X"R;/tZ S4  
能胜。俺的感觉是这样。 <I} k%q'  
e3[N#ryt  
因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跟他请来的亲戚朋友是一样的。 c~cYNW:  
h/X), aK3  
StE4n0V  
谁胜?张木木??? _)ERi*}x8  
若是劳务关系,就是补偿。若是劳动关系,就是赔偿。赔偿比补偿多多了。
燕双飞 离线
级别: 军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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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  发表于: 2011-07-28   
我觉得哈,张木木没责任,因为王麻木是自愿帮工的,而且是在回家的路上。如果是在帮工的过程中,张木木要根据他的受益情况承担部分责任。如果错了,大家见谅哈,我的民法都就着饭吃了
春天,不是季节,而是内心;云水,不是景色,而是襟怀。
伍胥之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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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1-07-28   
最近有几个案子,都是朋友一起喝酒,结果某一人回家路上意外死亡,死者家属要求一起喝酒的人承担责任。 7\5;;23N4  
]^"*Fdn  
这类案子的最后结果是怎样的?对本案有参考意义吗?
杺栫杣杊椌柮栬,䒴蓉艿芖。
猪小秘 离线
级别: 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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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1-07-28   
引用
引用第5楼伍胥之于07-28-2011 06:53发表的  : : >4{m)  
最近有几个案子,都是朋友一起喝酒,结果某一人回家路上意外死亡,死者家属要求一起喝酒的人承担责任。 Ar N*9  
ggfL d r  
这类案子的最后结果是怎样的?对本案有参考意义吗? Av]<[ F/  
$s$z"<  
pX+`qxF\  
这类案子好像跟喝酒有关系。因为朋友没有尽到劝其不要喝酒的义务。
沧桑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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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1-07-28   
这种案子,在美国,还可以搞搞,在中国,屁都没放,就会被驳回。 tUH#%  
开玩笑啊,那以后和朋友出去玩,出去喝酒,都得签一个自负风险责任书。 ~Qeyh^wo  
怎么得了?
燕双飞 离线
级别: 军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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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1-07-28   
回 5楼(伍胥之) 的帖子
我瞎掰两句哈,好像是:喝酒出事的人如果是成年人便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了,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自己明白喝醉酒的后果,所以责任一般应该自负,但如果朋友有劝酒等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一般不会太重,似乎司法实践中判的大概都不超过20%。 !O~EIz  
春天,不是季节,而是内心;云水,不是景色,而是襟怀。
雨中的鸟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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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1-07-28   
应该会负一点责的,但具体多少,就得法官判了。 Y<0 [_+(  
我最看喜欢中央12套的经济与法节目,几乎每晚都看,以前似乎听过这样的案子。
兰佩紫,菊簪黄,殷勤理旧狂。欲将沉醉换悲凉,清歌莫断肠!
红眉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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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1-07-28   
酒友之间应尽的注意义务包括:不强迫生病或不宜喝酒的人喝酒,不劝开车的人喝酒,阻止喝酒的人酒后驾车,不强行给已醉酒的人灌酒,送醉酒的人安全到达住所交予其家人照顾,如发生意外应立刻送诊就医等等。如果酒友违反了上述这些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宴会的主办人和喝酒的召集人,所要承担的责任要大于其他酒友。 h(*!s`1  
GSj04-T"  
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学界和业界普遍认为,酒友之间有互相照顾的义务。具体情况不同,酒友之间应承担的义务也不同:其一,聚会中没有劝酒和灌酒,酒后大家都还清醒,一般互相关照一下即可离开;其二,没有劝酒或灌酒,但有醉酒者不能自己回家,清醒者就应护送。即使护送不到位发生意外,也可酌情减轻护送者的责任;其三,如果在喝酒过程中有劝酒、灌酒行为,就要严格履行护送义务,否则出了事就要承担过错责任;其四,承诺护送酒友回家,承诺就构成了法律上的义务。
红眉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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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1-07-28   
数人因为同席者醉酒死亡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3日08:57  燕赵晚报 A SME~]]?  
  中秋节假期到了,节日聚餐和饭局增多,饮酒也必不可少。近日,一份法院判决书引起了记者的关注:一人醉酒后死亡,同席者被判赔偿1.8万至3.6万余元不等。据了解,因醉酒导致严重后果,进而引发的“酒官司”屡屡发生,宴请人、同席者都要担责。因此,文明饮酒的话题并不轻松。 s=9gp$9m  
:I*G tq   
  本报记者 苗静 杜慧 ". #=_/op  
`&]<_Jc1  
  反映 X;25G  
'i#m%D`dt  
  有人醉酒死亡 mv_N ns  
IMjz#|c  
  同席被判赔偿 h.+{cOA;n  
hqOy*!8'@  
  感觉冤枉 c]3% wL  
X+2aP'D  
  石家庄的董先生9月17日说,老家在邯郸的他,不久前接到了临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因为回老家过年时一同喝酒的一个人死了,董先生被判赔偿死者家属1.8万余元,他觉得很冤枉,准备上诉。 {YnR]|0&  
O&h3=?O&B  
  调查 }+";W)R  
Jv(9w[  
  多人饮酒一人醉亡 KKpO<TO  
Rrh?0qWs  
  记者了解到,同席的其他3人也被判赔偿。根据判决书的描述,死者齐某是临漳县人,2010年2月14日(大年初一)上午,齐某到杨某家拜年,又与杨某一同来到董先生家,随后三人又一起来到代某家。代某按照当地风俗准备了流水席,三人在代某家就餐,还有另外两人在场。齐某喝多了,董先生就开车把他送回家,交给其妻。 ?\[2Po]n  
O/b~TVA  
  当天,齐某因酒精中毒合并呕吐物吸入性窒息而死亡。齐某的家人遂把杨某、代某、董先生等同席者告上法庭。今年7月,临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死者齐某放任对自身的控制,其妻照顾不周,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杨某及同席的另外两人没有尽到善意提醒、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应分别承担20%的赔偿责任,每人赔偿3.6万余元。而董先生把死者送回家中,尽了一定的防范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赔偿1.8万余元。 g$+u;ER5  
0Yk@O) x  
  原告被告各有苦衷 {nTQc2T?;  
aD)XxXwozm  
  9月21日,死者的妻子刘女士说,事发当天15时许,董先生开车把她丈夫送回了家,随即离去。16时许,其夫死亡。她认为同席的人都应该承担责任。 xdw"JS}  
-ZwQL="t  
  被告之一的杨某告诉记者,当时他也喝醉了,被送进了医院。另外一名同席者说,他与死者并不认识,因为与杨某相识,才坐在一起喝了酒,没多久就离开了。 董先生更是一肚子委屈,他皮肤过敏,那天并未饮酒也没劝酒,只记得齐某喝了不少。“我好心把他送回家,是他的妻子没有尽到义务,才导致齐某死亡。我很冤枉。” M| r6"~i  
6M^P]l  
  记者联系到主审该案的临漳县人民法院一位法官,他说,董先生那天是否饮酒,并无证据。因为董先生把死者送回了家,所以责任才小一些。记者问,死者及其家人是否应承担主要责任,该法官则不予回答。 "#Ov!t  
W3K&C[f  
  纵深 ".aypD)W  
T*YbmI]4  
  “酒官司”屡屡发生 "BSSA%u?c  
>; a_i>[  
  近年来,因为醉酒而引发的官司,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发生过。在这些诉讼中,因醉酒而导致死亡,不管是酒精中毒还是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宴请人、同席人一般都被判对死者家属予以赔偿。 <5rs~  
1UG5Q-  
  比如,去年,珠海一男子与两名朋友在酒吧饮酒,因醉酒呕吐,吸入呕吐物致呼吸道堵塞导致窒息死亡。法院最后认定,死者对死亡结果负主要责任,该酒吧及两酒友负部分连带赔偿责任,应予赔偿。在宁波,一位女士受邀参加生日宴会,因饮酒过多,无法顺利呕吐,窒息身亡,于是同席者被诉讼。 *9V;;bY#  
&s m7R i  
  观点 g%z'#E 97  
{KkP"j'7h  
  律师:宴请人及同席者应尽注意义务 )9LlM2+y  
ti6\~SY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惠民认为,一般情况下,醉酒者都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加以控制,因此,在这类案件中,死者应负主要责任。如果其家人照顾不周,也应承担主要责任。 ?M?S+@(  
sDNV_} h  
  宴请人和同席者都要尽到注意义务。如果宴请人或同席者明知对方不能再喝还非要劝酒,或者明知对方喝醉了却不管不问,那么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宴请人和同席者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同席者把醉酒者送回了家,并交给其家人或其他监护人,则同席者的注意义务已转移,不应再承担责任。当然,具体情况还要根据相关证据具体分析。 Zq wxi1  
@ n<y[WA  
  王惠民提醒大家,酒桌上不要过度劝酒,对于醉酒者要好好照顾,对同席中醉酒人要尽到基本的提醒和劝阻义务。 pbg[\UJyd  
K5X,J/n  
  读者:喝酒应文明健康适度 Bqo8G->  
.-Y3oWV  
  读者郄文革认为,过去生活条件不好,酒就是好东西,因此主人都会找各种理由让客人多喝一些,客人如果喝不醉,主人就会认为自己没招待好。现在生活条件好了,这样的习俗早就该摒弃了。但是,现在喝酒又被赋予了很多新内容,比如办事、公关等,人们也很无奈。 %N}O Mc.W  
xDtq@Rb}  
  资深媒体评论员李自远认为,有节制的饮酒可以活跃气氛、增进感情,但一定要适度,过分劝酒甚至斗酒都是不可取的。因此要想遏制“酒官司”,喝酒者和劝酒者都要自律。现代社会,我们应当把酒文化中“健康”、“文明”、“适度”、“友爱”等好的方面发扬光大,使酒真正成为传递感情的纽带。 F<SCW+>z2a  
猪小秘 离线
级别: 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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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1-07-29   
引用
引用第10楼红眉于07-28-2011 23:26发表的  : f"^G \  
酒友之间应尽的注意义务包括:不强迫生病或不宜喝酒的人喝酒,不劝开车的人喝酒,阻止喝酒的人酒后驾车,不强行给已醉酒的人灌酒,送醉酒的人安全到达住所交予其家人照顾,如发生意外应立刻送诊就医等等。如果酒友违反了上述这些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宴会的主办人和喝酒的召集人,所要承担的责任要大于其他酒友。 "6.JpUf  
B(}u:[ b^S  
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学界和业界普遍认为,酒友之间有互相照顾的义务。具体情况不同,酒友之间应承担的义务也不同:其一,聚会中没有劝酒和灌酒,酒后大家都还清醒,一般互相关照一下即可离开;其二,没有劝酒或灌酒,但有醉酒者不能自己回家,清醒者就应护送。即使护送不到位发生意外,也可酌情减轻护送者的责任;其三,如果在喝酒过程中有劝酒、灌酒行为,就要严格履行护送义务,否则出了事就要承担过错责任;其四,承诺护送酒友回家,承诺就构成了法律上的义务。 D$k<<dv v  
R <kh3T  
UdBP2lGd  
眉版,还有啥或哪个行业是您不了解的吗? Vs>/ q:I  
搞经济、搞理财、搞炒股、搞法律、搞厨房技艺,你样样精通。 \SB~rz"A  
小秘佩服至极! hVvPI1[2  
红眉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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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1-07-29   
回 12楼(猪小秘) 的帖子
亲爱的,谷歌和百度都很强大,一搜就明白,人人都是砖家,我就这么自学成才的
枷加 离线
级别: 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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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1-07-31   
劳务关系成立吗?赔还是补呀?等看专业评案呢,怎么拐到喝酒上啦
人的上半生要不犹豫;人的下半生要不后悔。活在当下,把握每次机会,因为机会稍纵即逝,为自己的生命找到出路!
http://shop33027927.taobao.com
猪小秘 离线
级别: 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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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1-08-01   
回 14楼(枷加) 的帖子
我也在坐等专家呢,牛牛等大律师呢?
懒惰鬼 离线
级别: 军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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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1-08-01   
从法律上讲应该没有什么责任的吧。但是从人情上讲,应给于一定的补偿,毕竟是在帮人做工回家路上出事的。 qMD!No  
W}6(;tI  
所以,其结局应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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