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引用第5楼倾尘于04-09-2011 01:26发表的 :
Jvysvi{8 我猜,是不会被判死刑的。不过,相信他若不被判极刑,后面这样的悲剧照样不会杜绝——反正杀人不用偿命。不是吗?
JGS4r+ pNY+ E5 倾尘是个爱憎分明的人,且就事论事。杀了就杀了,为什么一定要牵扯到整个中国的教育上来呢?我们家族从事教育行业的人数不少,甚至是上下三四代人,遇到的受教育者千千万万,无数个不同的个体,良莠不齐。一个人,人格的行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单单是学校教育的问题。还有先天的遗传因素、家庭教育的因素、环境影响的因素,以及个人后天的价值观取舍因素等综合起来的。
qla$}dnvc =c{/ Z 同一个爹妈都能生出性情不同的孩子,何况整个中国的大背景下?又为何一定要牵扯到中国车祸的现状上来呢?如果说司机总是被伤者恶诈,那么先伤害受伤者的司机为什么不能换个角度来想想,如果你不撞他,他有什么理由要去讹你?前提还不是你先撞了人犯了错?我本人就被车压过脚背,但幸运的是车速不快,没有大碍,我甚至都没去医院。当然,一分都没提出让人赔偿。能饶人处且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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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fu$] 在目前中国的实例中,如果出了事,机动车驾驶员永远是过错方,比如前几年北京南二环主路上一奥拓撞死一个突然从隔离带中窜出的行人,奥拓车主被判全责,外加数万元的赔偿,小伙子死的心都有,CCTV播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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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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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Q. ?S9!;x< 就这一规定中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那到底该减轻多少?在机动车方完全无责的情况下,如何判赔?
`(j}2X'[ ifA{E}fRZP 广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也就是说,在广东一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无任何过错的机动车也至少要赔偿20%,而且没有具体的金额限制。
Ra\>^W6z X@$x(Zc 上海:机动车无过错最高赔5万元。“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外环线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95%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90%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KMsm2~P X{SD3j=G# 江苏:“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即无过错机动车仍需要承担最低限为10%到20%的经济责任。
&yFt@g] Isa]5> 据我所知,在德国,日本,所违章所承担事故所有责任,并接受罚款,正常行驶中的车辆撞上违章行人,警察会提醒你在人道主义下提倡去慰问,支援,而不是法律强行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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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v h=Z- 目前的中国,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的比例远大于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行人、小三轮车乱穿马路不看红绿灯的情况比比皆是。面对中国普遍存在的法不管行人、轻便车这种情况造成的混乱,是不是也因象针对机动车一样严格针对行人和非机动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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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v4& 某天凌晨,一辆安徽货车在宁溧路高架夹岗下桥口处,碰伤一女子。司机吓得连连解释:“是她自己撞上来的。”民警调查时,受伤女子承认不关司机的事,是她自己轻生撞车的。听了这话,这名司机激动得泪流满面,给女子下跪表示感谢.
[C@0&[[ -J?i6BHb “撞伤不如撞死”这种事情之所所屡屡出现,自有其存在的土壤,能够约束它的不仅仅是自我的道德,最重要的是制度。我不奢求人人都有基本的道德良心,只能寄希望于从制度上进行完善,才能将人性之恶束缚在牢笼中。
wyqXD.of -5 -X[`cF [ 此帖被黄胖胖在04-09-2011 19:26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