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的拟用解释
&MP + 2010-11-17 22:08发表 修改权限 ┊编辑 ┊ 删除 今天在《时代报》和手机报上看到了新的婚姻法解释
`"eIzLc%o6 >8w=Vlp 婚前买的房归首付一方
tP|ox] [xl+/F7 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UiN6-{v<2 |OO2>(Fj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Rf)i W;h ko`KAU<T_ 解读 房地产商乐了,有必要再贷款买房了,这充分证明了需求是可以创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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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W ?w>-ya aHSl_[ 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
Hni?r!8r N=TDywRI “生育权”曾引起很大的争议,现有的《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或说明。
q,.@<s W |j!U/n.%w 《解释三》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放宽了离婚门槛。
QfI@=Kbg%# t ;bU#THM 对此,有法官表态“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实际案例中,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但很多不孕妻子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
!sh>`AF &h;J_Ps 不过,第十条还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2QZe8" hixG/%aO 解读 甩正妻有理由了,婚姻法给出了解释。妇女有终止妊娠的权利,可能丧失其他可以在婚姻中主张的权利,呵呵,陈世美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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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 k6^!G " 第三者索要补偿,法院将不支持
n4DKLAl )L$)qfQ~x 外遇,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小三”、“二奶”甚至成为了近年的流行语。
]+@I]\S4 ^7V{nT@H3 《解释三》第二条对此做了特别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A=\:b^\ ^ <+V[=X 这表明为了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例如男方包养“二奶”,如果双方约定分手费10万元,那么,男方不付钱,女方也无权提起诉讼,但如果男方已经支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遏制“拜金傍大款”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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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解读:“二奶”没有主张财产的权利,大款权贵们乐了。正是他们的兽欲制造了“小三”、“二奶”这一社会群体,但是现在法律保护了他们的财产权,以后可以白玩女人了。
-X,[NI3 _K<Z *ZV=4[#bT WXJ%hA 最后总结:我敢打赌,婚姻法新的司法解读很多人都没有看到,可是这些却是关系到基本上每个人的生活(即使现在未婚,你不能保证以后一直不婚吧,而且有些同志可能还要找“小三”或者做“小三”,呵呵),多懂些法律,了解中国婚姻法的真实情况总是必要的吧,即使或许我们这些将来实际要遵循这些法律的人并不能真正参与到讨论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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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 这就是民主的现状,市民意识尚未觉醒,但是zf却只想要效果以及结果。法律如果只保护强势的一方,这到哪个国家都是滑天下之大稽呀!
Qjd<%!]+\ M IR))j; [ 此帖被小曼爱自己在11-18-2010 20:57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