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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我的惊讶大过愤怒
至简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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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0-08   
来源于 原创 分类

我的惊讶大过愤怒

      昨天看中央2台的《经济与法》,说了一个三十多岁的女人离婚离不成,分不了共同财产,还挨打,而那个男人是个五十多岁的老男人,一个文盲。 V]db'qB\  
      本来我对这种关系混乱的事儿一概没有耐心看的,总觉这是愚蠢无知落后的结果,而理智的我对于这种低级错误很是不屑。然,往下看,发现事情不是那么简单的。 e(<st r>  
      这个女人婚前是财经大学的大专生,通过婚介认识这男人,当时男人自称专业医师,存款几十万,于是他们见了面。第一次见面吃饭这男人就给女人下了药,他们有了关系,糊里糊涂很快他们就结了婚,婚后,男人露出了本性。他只是个农村的文盲,所有证件都是假的,包括身份证他都有四个,前面已经结过两次婚,在外他靠坑蒙拐骗为生,在家他打老婆成家常便饭。 [wzb<"kW  
       到这里,这还是我一向讨厌看的糊涂人干糊涂事之类型。然,他们的共同财产实在让人不能小看这个男人,他名下不仅有店面房若干,私房若干,还有一家有模有样员工十几人的房产中介公司一家。也就是说这个男人从他的资产看绝对是个成功人士!——一个文盲,一个骗子!这个男人怎么能一直逍遥法外的?在这个法制国家,文明国家?他怎么能成功的?在这个就业创业门槛越来越高,成功越来越难的社会?想想我们呢?老老实实上学上班,遵纪守法,礼貌文明,又有什么用?我们一辈子谨小慎微辛苦委屈得到的也就是一套房,一份稳定工作。能拥有店面房或者一家公司对我们来说就是成功。人说,我们不能等社会来适应我们,我们应主动适应社会。但这个社会有时真的让人看不懂,我们好不容易习惯了有钱有权者通行发达于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种种现象,但现在这个低级的无赖骗子居然能成功实在让人无法接受,难道是我们没有看透这个社会?——社会一向不在乎我们这种中规中矩没有力量的人,它在乎的是那种上天入地百无禁忌的人,不管是英雄还是败类。而败类能通行发达于市,责任又在谁?是法制部门的无能无为(更或者他们中的部分是一丘之貉)还是我们这些庸碌之辈太好欺负?我们见恶不除不反,只求于己无关,造成这种人屡屡得逞? XSyHk"g`  
      这集的《经济与法》我仍然没能看完,我知道这个男人已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我觉得这个惩罚来得太晚太晚了。而我已不再愤怒,只是不明白,真的不明白。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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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胥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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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0-08   
坐个愤怒的沙发。 m3/O.DY%0  
)`O~f_pIC  
如果那个男人证件是假的,但结婚证总不至于是假的吧? #;2n;.a  
)O@]uY  
为什么离不了婚?原因应该是结婚证就是骗来的,所以只能宣布婚姻无效,谈不上离婚,当然也就无法分割共同财产了。 M# %a(Y3K)  
b?lD(fa&  
不是离不了,而是想想自己被骗了觉得太冤。所以需要经济补偿。 @X;!92i  
HK0! P*  
在这中间,婚姻登记部门有什么责任?如何追究他们的责任? Su/6Q$0 t  
N@Uy=?)ZJ  
我不太懂法律。可否请达人出来解释一下。能不能作自诉案件告他诈骗罪,并要求民事赔偿?
杺栫杣杊椌柮栬,䒴蓉艿芖。
红眉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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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10-08   
hRD=Y<>A  
一方婚前财产不会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M:[ %[+6  
_)>_{Pm  
按照新修订的婚姻法的规定,判断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就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时间标准.即婚前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U "^kH|  
#PH~1`vl  
CU@Rob}s  
[`"ZjkR_J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xb,g KO  
a C\MJ 9  
农场主 离线
级别: 军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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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10-08   
家务事外人总是说不清,现在社会评判一个人是否成功的标准真的是有点问题
小曼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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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  发表于: 2010-10-08   
骗子哪有低级的? JP!~,mdS  
xy/`ZS2WPq  
能玩来钱,才能过上有房的日子
[ 此帖被小曼爱自己在10-08-2010 04:48重新编辑 ]
婚姻打磨人啊
flyhigher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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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0-10-08   
有很多的所谓成功人士, i1NY9br  
都是这般腐臭的。 * K D I}B>  
S >X:ZYYC  
见怪不怪了。
伍胥之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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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0-10-08   
有请本坛的专业法律从业人员从专业角度进行分析。 0WZ_7C?  
Ai=s e2  
说到这里停一停,下面可能有掌声。 Pq;U &,  
[ 此帖被伍胥之在10-08-2010 09:01重新编辑 ]
杺栫杣杊椌柮栬,䒴蓉艿芖。
伍胥之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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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0-10-08   
我私下向一位律师请教了一下。他没有看过报道,所以不好作出解释。 {5U{8b]k  
=n5zM._S-  
楼主同学,你的主帖列举事实不清,法院依据什么法条判决也不知道。女方的诉求也不清楚。 8_BV:o9kL  
V:In>u$QJ!  
能否在愤怒、惊讶之余,把事实不带个人情绪地列举一下?
[ 此帖被伍胥之在10-08-2010 09:02重新编辑 ]
杺栫杣杊椌柮栬,䒴蓉艿芖。
lilylily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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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0-10-08   
我一直有个类似的问题,没经过求证,现说一下,想听一听婚姻方面的专家的说法。 c }Ft^Il  
这是大约十年前的事情。有个朋友老公去世了,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各方面还不错的人,虽然大她七、八岁,但彼此感觉很好,相处一段时间后就在一起同居了。一年后,当要办理结婚手续时才知道,他同前妻共生育了二个孩子,但一直没办法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后来因性格不合与前妻分居数年,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说要办理离婚手续还要先办理结婚手续,然后才能办理离婚手续。事情就一直耽搁了下来,直到遇到我这位朋友。我不太明白,这可能吗?
至简 离线
级别: 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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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0-10-08   
没想到大家对案件中的离不了婚感兴趣,我感兴趣的是这个男人为什么一直能混在社会上。 B6u /mo<  
请在百度中输入《经济与法》 273期 离不了婚的女人 一集 ?]|\4]zV  
http://bugu.cntv.cn/news/finance/jingjiyufahuifang/classpage/video/20101007/100605.shtml {@H6Hq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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