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报╱记者王宏舜、熊迺祺/台北报导】 ~hU^5R-%
2009.09.24 06:03 am 1,6Y)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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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按:此文原刊于【2008-11-19/联合报/A9版/社会】 CWnRR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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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吕姓男子在部落格张贴儿子襁褓时期的裸照留念,却被警方认定是裸露性器官的猥褻照片,依违反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罪嫌送办。士林地检署承办检察官认为警方「太扯了」,没传唤吕就处分不起诉。 F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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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正二分局警备队上月才传唤上网张贴表弟婴儿裸照的谢姓女学生侦讯,她认为警方小题大作,便向媒体爆料;当时警方解释,有些照片是私处局部特写很「雄伟」,无法判断是大人或婴孩的。吕姓男子一案也是中正二分局警备队同时期侦办的类似案件之一。 rrZ'D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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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张贴婴儿裸照被送办,网友曾在网站讨论区骂翻天,认为警方根本是扰民、抢绩效。婴儿裸照到底该不该删除?多位检察官认为虽不触法,还是建议删除或加密上锁,以免惹来麻烦。 cHwN=m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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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三岁的吕姓男子为了留念,今年七月将三张儿子襁褓时期裸体照张贴在部落格上;警方认为他刊登猥褻照片供不特定人瀏览,将他移送法办。 7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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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认为,婴儿不可能刻意强调性交或猥褻行为,吕姓男子张贴儿子裸照,客观上未达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慾而使人感觉不堪或难以忍受程度,不构成犯罪。 =5h,ZB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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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解释,因无法确定版主和被拍摄婴儿间的关系,才传唤釐清,这是出于善念;「万一那是别人家的小孩怎么办?」且类似案件都请示检察官后才函办。 4rNuA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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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检署则表示,警方是电话询问检察官上网张贴「露点照」是否违法,检方认为违法与否应由检察官认定,因此指示函送。问题是,警方应该知道婴儿裸照根本未达猥褻程度,连传唤都不必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