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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李劲松律师关于杨佳案的《律师紧急请求暨投诉检举专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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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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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劲松律师关于杨佳案的《律师紧急请求暨投诉检举专函》

请求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并尽快纠正制止
“上海市看守所一公然宣称自已不懂法律的警察(其警号为005564)等相关责任人因接到一假冒高院刑庭法官骗子的电话通知而非法代表上海市看守所决定不让李劲松律师和程海律师会见杨佳”这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之
《律师紧急请求暨投诉检举专函》


上海市公安局、张学兵局长: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律师。

我的身份证号码是362427196507100012;
我的律师执业证号是W0119911100280。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邮编100038。电话:010-86869595、13691124988。电邮:[email protected]

一、日前,我和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受“上海袭警案”一审已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杨佳的父亲杨福生委托及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指派;
担任杨福生为杨佳提出上诉相关事宜的代理人,
并受杨福生委托担任杨佳二审辩护人负责杨佳案的上诉及二审辩护工作。

1、2008年9月9日上午10点多,杨福生去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找负责该案一审的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审判长王智刚,法官叶建民向杨福生出示了他们刚刚对杨佳做的部分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大意是,他要上诉,还没有二审辩护人。
2、2008年9月9日下午,我和程海律师及杨福生一块去上海市看守所要求会见杨佳,征求杨佳对我们代拟的上诉状的具体意见并当面征询杨佳关于其确定二审辩护律师的最新决定。
即“落实杨佳至与我和程海律师当面会见咨询谈话之后的最新决定”,确定杨佳的最新决定是不是“同意他父亲代为聘请的我和程海律师任其二审辩护人”。
3、2008年9月9日4点40分左右,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
向看守所递交了“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所函原件、杨佳父亲写的委托书原件、杨佳父亲写的将二审辩护人因故由雄志律师事务所的熊烈锁和孔建律师变更为忆通律师所的李劲松律师和程海律师的通知原件、我和忆通律师所程海律师的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杨佳案的一审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我们代杨佳拟写的刑事上诉状、证人季化写的一审法官今天告知杨佳父亲杨佳已当庭口头提出上诉及杨佳还没有二审辩护人这一事实的证人证词原件”等资料。
4、但是, 由于,有骗子冒充上海市高院刑庭法官的名义,致电上海市看守所,通知看守所说,不能让杨佳父亲委托的李劲松和程海律师会见杨佳。
结果,上海市看守所一位有胆量公然宣称自已不懂法律却又没胆量说出自已姓名的警察(其警号为005564)等相关责任人,
竟然依据这个骗子的电话通知, 代表上海市看守所作出并实施了一个违法决定:
坚决不让李劲松、程海律师会见杨佳!

5、无奈之下,我们遂向上海市公安局监管处投诉,但交涉近两个半小时至夜晚19点仍无结果。

详见:
证明“上海市看守所因接到一假冒高院刑庭法官骗子的电话而拒绝律师会见杨佳”这一客观事实的三份铁证。

A、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和程海律师2008年9月9日下午5点左右与上海市看守所一位有胆量公然宣称自已不懂法律却又没胆量说出自已姓名的相关负责人(其警号为005564)谈话录音主要内容摘记。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们接到高院通知,高院给我们的答复就是说杨佳本人拒绝他父亲聘请律师,您们是杨佳父亲聘请的律师,所以不能让您们会见杨佳。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谁答复的?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高院。有什么事,您们去找高院,好吧。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您贵姓?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的警号在这里。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005564,我记一下您的警号。是高院还是二中院?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高院,高院。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高院是吧?高院刑庭的是吧?是哪个法官?电话号码是多少?是直接跟您说的?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不是跟我说的。
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高院是跟谁说的?那能不能麻烦您跟您们所长反映一下,让他过来?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高院就是这样给我们说的。
忆通律师所程海律师:今天咱们讨论法律。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不懂法律,但是我不怕,我跟您说,法律是法律,这个我跟您说,这个跟我是无关的。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您不懂法?杨佳现在是被关在咱们这里,是由咱们负责,不是由高院负责。您是该对高院负责还是该对杨佳负责该对法律负责?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杨佳他本人的意愿我们不能违背他,对不对?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是咱们看上海市看守所去问的杨佳,还是高院去问的?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不是我们去问的杨佳。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现在我问您,您有什么证据证明您说的话都是真实情况,不是您编造的?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们不是编造的。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您凭什么说是高院通知答复您的?您得有个证据证明一下吧。因为,我跟您说实话,决定不让我们会见杨佳这件事,肯定是没有依法办事,如果谁没有依法办事,我们肯定要责任落实到人。
我希望,您依法办事,我们也依法办事,大家互相体谅互相尊重,那咱们就这样说,第一个,我们交的材料是完全合法的,我们交的手续,这是我们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所函原件、杨佳父亲写的委托书原件、杨佳父亲写的将二审辩护人因故由雄志律师事务所的熊烈锁和孔建律师变更为忆通律师所的李劲松律师和程海律师的通知原件、我和忆通律师所程海律师的执业证原件、杨佳案的一审判决书原件、我们代杨佳拟写的刑事上诉状、证人季化写的一审法官今天告知杨佳父亲杨佳已当庭口头提出上诉这一事实的证人证词原件。
我们的手续,刚才您也都审查了,很齐全,完全符合律师法的规定。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怎么跟您说,您贵姓?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免贵,我姓李。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李律师,我这么跟您说。因为,高院跟我们说的,杨佳本人,我们就接到这样的通知,杨佳本人拒绝他父亲帮他聘请律师。所以您们不能会见杨佳。
忆通律师所程海律师:您拿出高院这通知来啊,您拿不出来,没有证据,是吧?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们要对高院负责,对吧。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您要对法律负责啊。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高院也是法律之内吧。我们只是看管机关。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005564警官,第一个,就是,我希望您说话,要对自己负责。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对,我知道。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也要对咱们上海市看守所负责。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对。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更加要对国家的形象,国家的法治负责。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对,对。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那么,您就不要太随意的说话,如果您不能代表所里,那么我希望您跟所长汇报。我希望咱们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尽可能的维护咱们自己的形象跟国家的法治形象。我就希望能尽快安排我们会见一下杨佳,如果说,真的是杨佳决定不要我们担任他的辩护律师,那么他当面跟我说,我做个笔录也就行了。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能代表所里。这个事情,我们接到的通知是,杨佳本人拒绝他父亲帮他聘请律师。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您跟我说的,我听到了,您跟我说的,是您们所里接到了高院的电话通知。现在,我问您,您们所里具体是谁接到的这个电话?打电话的人是谁?他的电话号码是多少?您现在能不能告诉我?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是高院的,是高院的哪个人我不知道,这个我不太清楚,就这样,好不好?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5564警官,一个不明身份的人,一个不明身份的电话,您就?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您到高院去问吧,好不好。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5564,5564警官,我现在对您的言行,我觉得您这个说法和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要投诉您,麻烦您把您们领导的电话,或者负责投诉的电话告诉我。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投诉电话28956080,是监察室的。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我要找您们领导,我请您马上去找您们所长过来。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跟您们说,找领导,您们通过其他途径,好不好?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现在,005564,现在我请您,马上就向您们的所长汇报,说我要见他,因为您今天做的这件事,是严重违反法律,而且严重损害败坏了国家的法制形象,我希望大家,站在对法律负责,对国家、对民族负责的角度高度来对待这件事,不要随口瞎说话。
忆通律师所程海律师:您还说您不懂法,您说您这个警官!真是无法无天的警官了!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您刚才说,是高院来的电话,您说话我本来应该相信,但是我问您,高院的谁?您又说不出来。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高院,就是高院。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高院谁啊?您有什么证据证明说高院给了您电话。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您到高院去看看就可以知道。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是高院哪个人打来的电话?您也得告诉我啊。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这个我不太清楚,真的不知道。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5564警官,我跟您说,我真的不想为难您。咱们也第一次见面,咱们之间绝对无冤无仇,所以,我希望咱们互相尊重,互相体谅,您也别这样,您说让我去高院,我去高院找谁?找院长还是谁?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找刑庭吧,应该。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找刑庭哪个人啊?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您到了那里,一说杨佳的案子,他们会跟您介绍。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这个我比您更清楚,今天上午,我们忆通所律师陪同杨佳的父亲亲自到了二中院,而且也落实了杨佳已经决定提起上诉,但上诉意见,杨佳自已还没有写完。这个案子,今天上午12点还在中院刑庭,怎么可能现在就到了高院?您们是接到高院谁的电话?高院是几点钟给您们来的电话?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这个不太清楚。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那么麻烦您把清楚的叫出来,您不清楚,就请您先靠边。您们所长叫什么名字?您现在说的话是不是就代表所长?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现在就是代表所里,我跟您说。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您代表所长?您现在是非常不负责任,对您自己不负责任,对您的职责也不负责任,对咱们所的形象,对咱们所长也不负责任。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就这么了,好不好。找领导,您通过其他途径。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就是您有错也不愿意纠正了,是吧,好,哪我只能去投诉您了。

B、李劲松律师2008年9月10日14:54分左右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的调查询证通话录音主要内容摘记。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请问是上海市高院刑庭吗?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对,什么事?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您好,我有一件事要麻烦您了,我是北京忆通事务所的律师李劲松,我昨天到上海市看守所,会见一个被告人,上海市看守所的人说,咱们高院的刑庭法官给他们看守所打过电话说不让我们会见。我想问一下,这件事是真是假?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什么案子?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杨佳这个案子。我是杨佳的父亲杨福生委托的二审辩护律师。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我们不知道这回事。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昨天看守所有一个005564警号的警察。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您等一分钟,我看看有没有人知道这个事,您别挂电话啊。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好的,麻烦您了,谢谢!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喂,您好。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您好,我打到他们组里面,没有人。您过一会儿再打过来好吗?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过一会儿还是打这个电话吗?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您过十分钟打我这里来,如果他们有人的话,我会让他们去听。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好,那麻烦您告诉一下您的分机号。我刚才是总机转过来的。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对,可以的,就这样。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就说直接转刑一庭办公室就行?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对。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您贵姓呢?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我姓曲。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好的,那谢谢您了,曲法官。这件事,因为上诉时间比较紧,可能是11号就满了。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因为,中院怎么处理?我们现在还不知道情况。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我昨天特意问了。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所以,我就是说,现在他们人都不在,您一会儿打电话过来问一下,他们有没有人知道这个情况。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好的,那麻烦您,这件事情可能要麻烦您一下,希望您能够跟庭长,或者跟值班的庭领导汇报一下。能落实一下,到底是不是咱们高院刑庭法官通知看守所不让我们会见杨佳的。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知道了。应该不会,我们没有这个权力。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我昨天问看守所005564警察,是不是中院法官通知的,他说不是,是高院的,您到高院刑庭问去。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我不知道这个情况。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那麻烦您了,谢谢!


C、李劲松律师2008年9月10日15:23分左右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的调查询证通话录音主要内容摘记。

    李劲松律师:麻烦您再帮我转一下刑庭办公室。
    上海市高院总机值班员:好,您等一下。
    李劲松律师:好。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您好,请讲。
    李劲松律师:您好,请问曲法官在吗?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您有什么事情您说。
    李劲松律师:我是刚才给您通电话的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不知道您这边有没有落实一下,昨天是咱们高院刑庭的哪一个法官就杨佳案给上海市看守所打了电话。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我都问过了我们这里的每一个法官,包括我们合议庭这边,我都问过了,他们说不知道这回事。
    李劲松律师:就是,他们没有人给上海市看守所打过电话说不让我们会见杨佳。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因为他们说,案子都没上来,我们怎么会知道事情呢?不知道的。
    李劲松律师:案子都还没到咱们高院是吧?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应该没到吧,您们还没上诉吧。
    李劲松律师:杨佳口头提出上诉了,但是上诉状他还没有写好,但我昨天问看守所那个警官的时候,他一口咬定说,就是高院的法官打来的电话,通知说不让我们北京律师会见杨佳的。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没有,案子都没上来。我们高院法官也不可能会打这样的电话,如果案子没上来,我们肯定也不知道这个案子的事情,而且也不可能指定是哪一个法官办案,对不对?所以说,是不可能有这个事情。
    李劲松律师:好,那为了慎重一点,麻烦您就帮忙落实一下,到现在为止有没有上诉,这个案子的一审材料有没有交到咱们高院来。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什么材料?
    李劲松律师:就是说杨佳这个上诉案子,一审案卷这些材料,是不是已经交到咱们高院?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上诉的话不应该交到我们庭里吧,应该交到立案庭,或者是交到中院啊。
    李劲松律师:中院有没有把一审案卷交到咱们高院来?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没有,没有。
    李劲松律师:没有,是吧?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对。
    李劲松律师:好的,谢谢您。

二、我认为,上海市公安局005564号警察等相关责任人在履行自身职务过程中上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径,亵渎了国家法律,腐蚀了国家的肌体,败坏了国家机关的信誉,破坏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与威望,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必须依法惩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故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为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律师的正当执业权力,
为求促进依法行政和推动国家法治进步,
为求真正的减少社会对抗,
为求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
为求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
为求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为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为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特致此函紧急请求贵机关“站在对法治精神负责、对天理良心负责、对国家前程负责、对民族前程负责、对和谐社会负责的高度”履行对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公安干警职务行为的监督职责:

1、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并尽快纠正制止“上海市看守所公然宣称自已不懂法律的警察(其警号为005564)等相关责任人因接到一假冒高院刑庭法官骗子的电话通知而非法代表上海市看守所决定不让李劲松和程海律师会见杨佳”这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
2、责令上海市看守所依法立即安排李劲松律师和程海律师会见杨佳!



致送本《律师紧急请求暨投诉检举专函》人: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李劲松 律师

2008年 9月 14 日 


附注:

1\本律师函已于2008年9月14日17:32电邮至张学兵局长信箱,邮件编号为12790.

2\相关资料
对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等相关责任人“在处理杨佳案相关事宜时的不当失职行为”之《公民紧急投诉检举专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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