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第96号令 Xt#1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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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_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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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长 ;[a|9T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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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2Zs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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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 Vx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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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UUMt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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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做好国境口岸艾滋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和口岸公共卫生,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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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口岸艾滋病的检疫、监测、疫情报告及控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fK(}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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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 ,负责制定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总体规划,对全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 理。 n#iw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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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制定所辖口 岸区域艾滋病预防控制的工作计划,对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实施检 疫、监测、疫情报告及控制、开展宣传教育。 /x1MPP>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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