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犯罪--证券市场犯罪主体一览 [转帖] bLg!LZ|S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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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以下主体都在犯罪: F=qIL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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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市公司及其管理者在犯罪--上市前造假包装骗得上市圈钱,上市后一方面继续恶意圈钱,一方面暗中勾结庄家炒买炒卖股票捞取不义之财,且肆意挥霍圈来的资金,有的更是直接贪污受贿,贱卖国有资产,自己从中大发横财。可以说,上市公司及其管理者们的犯罪手法、犯罪形式、犯罪花样最多,也最令人瞠目结舌。 n#P>E(K
二、 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在犯罪--企业尤其是国企上市均离不开地方政府的鼎立相助,由此地方政府也就成了造假企业的丑恶帮凶,有的更是成了造假的直接指挥者和教唆犯。一些政府官员也因此得到了来自于上市公司的不少好处,如赠与的股票和贿款以及其他利益。此外,操纵企业改制、贱卖国有资产并从中获取个人利益也是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们惯用的手段。 9V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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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介机构在犯罪--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也在企业上市和再融资及其他重大事项方面帮助企业造假,出具虚假报告,为上市公司骗得大把大把钞票,把国资贱卖得一钱不值,自己也从中获得了不少肮脏的中介费。 LA Crg
四、 券商和基金公司在犯罪--它们有时相互作对,有时又互相勾结,利用投资人的钱赚取投资人的钱,券商更是直接挪用股民资金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基金管理人则不管赚钱赔钱也照样收取高额的手续费,自己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更有甚者,它们还常常勾结上市公司玩弄和欺骗股民,或妖言惑众,或操纵股市,只要对自己有利,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干得出来。这些所谓的专家型理财队伍搞垮了一个又一个证券公司,搞亏了一个又一个基金公司,使股市下跌,让股民赔钱,而他们自己却享受着高收入待遇,过着富豪般日子。如今股权分置改革,又给券商和基金公司与上市公司相互勾结坑害股民、牟取暴利带来了新的机会。 G=cRdiy`C
五、 股评家们在犯罪--恶嘴、黑嘴加臭嘴,从沪指2000多点开始一直说下跌空间不大,积极推荐股票让股民买进。他们似乎永远正确,只提自己难得一见的成功案例,绝口不提屡屡犯下的低级错误。与券商、基金公司及其他机构庄家一样,他们也会勾结上市公司和各类恶庄,利用一些人对他们的盲目信任,造谣、造势、骗买、骗卖、骗钱、骗线。他们大言不惭、恬不知耻,吹牛不脸红,诈骗不动声色,今日大盘涨他们就预测明日大盘看好,今日大盘跌他们就预言明天大盘跌,整个是大盘走势的跟屁虫,电视台上的机构预测几乎成了反向指标。 @7nZjrH
六、 政府在犯罪--上述种种犯罪,其根源都来自于政府的渎职、失职和行政不作为或者行政乱作为。当然,政府犯罪的最明显特征就是通过有缺陷的制度、错误的政策加之混乱的管理来直接或间接犯罪。比如政出多门;比如政策摇摆不定、忽左忽右、朝令夕改;比如人为设置不同的交易市场且不同交易市场的门槛、价格体系和政策措施又大相径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同一家上市公司、同一个股票,卖给境内投资者的价格与卖给境外投资者的价格竟然相差一倍以上,简直不把境内投资者当人看);比如B股市场向境内投资者开放时竟然人为地给境内投资者规定了一个“准入”时间表,以便为境外投资者制造和腾出一个尽情拉抬股价的时间和空间,最后让境内投资者替境外投资者解套并让他们获利出局(这一损招也只有中国政府做得出来);比如收取高额的交易税费和红利税;比如放纵企业造假包装、恶意圈钱,放纵掏空公司行为以及放纵贱卖国有资产;比如有意积十多年的股权分置问题不解决而放置到今天积重难返时再来解决,而且还要无理地让无辜的投资者来买单,等等等等,不一而足。 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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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统而言之,除广大中小股民外,几乎市场的各方参与者都在肆无忌惮、直接间接、有意无意地违法犯罪,而且像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基本上还得不到追究,因为人们都故意或误把这些行为统统归咎于“市场行为”,而非违法犯罪行为,即便司法机关也不大会去理会上述行为(比如股民若起诉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法院要么就不受理,要么就以股民举证不能为由判股民败诉),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机关也在犯罪。 GJ%^hr`P
是呀,面对混乱不堪的中国证券市场,有良知的百姓也只有一声叹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