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八阕
uXG$YDKqC zx?|5=+! 时间: 2006年3月22日(星期三)19:00-22:30
"p>kiNu zrC1/%T 地点: 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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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yQ 参加:中国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沈致和副教授、李琛副教授、张勇凡博士
/}d)g4\j [4PiQyr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许超副司长
_.W;hf` =%[vHQ\% 北京大学韦之教授
X:(t,g*7 $JK,9G[Vu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周林研究员
4/2@^\?i) P}!pmg6V 中国政法大学费安玲教授
N=!k2+ bl|)/)6o 央视电视剧制作中心专业编剧徐萌
NZXCaciG TD!c+${w 作家顾晓阳
IG:CWPU 7Mh!@Rd_V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师生
yOk]RB<'r '|&?$g(\h 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刘淑华
|B\76Nk B6!ni@$M8X 央视电视剧制作中心专业编剧徐萌:我以一个搞创作的人的心态来看,我觉得胡戈是侵权的。我们在创作的时候最先面临的就是一个版权的问题,我们在自己创作的时候,最极端的时候是考虑题材,要考虑题材的连续,最重要的是题材有没有被授权。我们用头脑创造的,想创造什么就不能看什么。胡侵权的表现为没有得到授权,又大量复制、传播。有人认为胡是全新的批判方式,我认为是谈不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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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6< ^KZ wu}Zu 央视电视剧制作中心专业编剧徐萌
Vg"v C AC?a:{./ 一个艺术工作者一生的创作是有高潮有低潮的。我们可以讨厌一个“不好的作品”,但是不能因为对某人有成见,就不负责任的、恶意的、用未经授权的方式创造这样一个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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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5} 我特别要提出的出深层次的侵权问题。比如说演员,演员的形象因为他的改变还被侵权了。其实演员因为这个对他们的商业价值和自己的公众形象都是有损害的。如果诉讼的话,不但影片公司、陈凯歌本人,还是在影片中出镜的演员,都有权起诉。
Fj&8wZ)v) y]ya.YG 我的一位在凤凰卫视的朋友强调指出:国内外的通行影视作品的授权合同范本中都会约定“一经授权、不得歪曲”。
> IZ$ .- HJe6h. P 中国人民大学沈致和副教授:陈凯歌只是《无极》的作者之一,而不是它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人只有一个----制片方(影片公司)。陈凯歌没有诉权,只有《无极》的署名权,没有权利去法庭主张自己的权利。陈凯歌发表“人怎么这么无耻”的言论,涉嫌侵犯胡戈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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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ORIXcj] 中国人民大学沈致和副教授
'f7s*VKG ]^QO^{Sz 恶搞的“恶”不是恶意的意思,而是“夸张、超出常规”的意思,只是种滑稽模仿。有天津相声恶搞《追捕》不侵权的先例,其故事情节和音乐都来自与《追捕》,这和“血馒头”是一样的。我们怎么看待这种利用方式?这个才是关键问题。如果把电影拿来、未经制片人许可就改成电视剧、小说了,“完全是同一意义上的作品的不同表达方式”,这才对《无极》的出版发行带来影响。但如果滑稽模仿到这个程度----任何一个人都不会把馒头当成是“一个作品的同等著作权上的利用”,那么尽管他取材于《无极》,但已经形成了新的东西,绝对表现的不是《无极》的内容。两者运用的元素是不一样的,后者已经是一个新的作品,是一个新东西,表达的是一个新的理想,新的创作。我们应该允许的。从公众人物的角度讲,陈凯歌对此也必须容忍,就像是对一个演员,必须允许他人适当使用他的肖像、隐私。而陈凯歌通过有关“无耻”的言论,助长了胡戈及其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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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y 我认为在著作权法的语境下,胡戈肯定是侵权的,但是如果放在网络的语境下,我们应该重新认识。我们应该认识到在网络上的是要有一定的容忍度。
5^2P\y(? ^/$U(4 中国政法大学费安玲教授:作品与文艺创作的方式问题。电影界和创作界认为“馒头”的出现是一个全新的文艺创作的方式,我们应该鼓励,本来文艺创作方式就是开放的。但是,创作方式的选择自由,不意味着可以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因此,我们如果用创作自由来掩饰对他们权利的侵害,这就可怕了,作品和文艺创作之间是有一条线的,过了线就是错的。“馒头”这一作品是用“作品的方式侮辱诽谤一个人”,这是“肆意取笑”。而馒头作为文艺批评,已经超越了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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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rd=s,-]D 4(8BWP~.y2 中国政法大学费安玲教授
TSRl@QVy |1+mHp 对于导演的观点。我觉得导演是电影的灵魂、是作者。制片方虽有著作权,但它的著作权或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或基于约定而产生,是“派生性权利”。原始性权利属于作者----即导演。是导演把“著作权”转让给制片方的。我认为陈凯歌是原始性的权利人,是有资格提出对抗主张的。
7VfPS5se LdX'V]ITh 关于合理使用的问题。在合理使用当中,“非传播性使用“这个才是最重要的。在合理使用的问题上应该根据我们自己国家法律来进行讨论。
"3Ckc"G@ v dU) 关于作品的界定。我认为作品具有合法性应该是最重要的问题,是一个基础,我们应该说符合法律规则才能称为作品。“合法性,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内在属性和必要条件”。作品的最初阶段,只能叫“劳动成果”,是否是作品,在得到法律确认前,属于悬而未解的状态。即使是劳动成果,也是体力上的剽窃。
x^ Y sXzu z&.F YGq} 关于争议本身,我有一个观点:其一,是否构成作品;其二,是现代网络时代人们的自由权空间更大。但是这完全是两个价值的判断。生活需要没有超过法律底线但是让人轻松的作品。这些才是最重要的。另外,很多人都是在谴责陈凯歌,当大家都认为这是个强势的人的时候大家都是要谴责的。在社会学的角度看,这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和法律已经没有关系了。“馒头”是不是为法律保护的作品,不要把个人的好恶与法律是非混在一起来讨论。
qcBamf srS5-fs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周林研究员:《无际》是一个作品。有人用新的方式来解构它,在市场经济下我们应该是适应的,这个事情也没有形成一个案子,在网络上有法律人有做包装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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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OzKP? gI+dyoh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周林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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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两个教授所强调的是首先要确定一个理论问题:滑稽模仿,作品,著作权,等等。本案,实际又回到了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问题。如果讲到基本概念,我觉得我们最需要搞清楚的是一个“知识产权”的概念。在同一语境下,property一会儿译为财产,一会儿译为产权,原因何在?这是不正常的。从中国立法历史上看,之所以没在法律中使用“财产”字眼,是我国左倾思想在排斥“财产”。我现在认为知识产权应该翻译成知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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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 :*tFW~<*b 我觉得这个解释的翻译和案件是有关系的,从“馒头”到“吉祥馒头”,这些行为应该怎么看?所以,滑稽模仿、合理使用、评论、言论表达等基本概念,必须搞清。有人把名家的摄影作品改名后当成自己的作品发表,应当是剽窃。但是,“在一个没有其他语境、别人又不知道这是名家的作品”的情况下,能否把这种“对作品换个名就据为己有”的做法,视为是“对名家作品”的“重新理解和在创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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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张勇凡博士:如果我们现在是说一个侵权,那到底侵害的什么权利,应该从这个行为本身去考虑。作品的法律要求就是一个表达方式,表达本身的问题不代表它的法律性有问题。即使不合法,也是“不能复制传播的作品”。李白的诗与薛蟠的嗡嗡韵,尽管格调相距甚远,但都是诗、作品。表达自由是宪法权利,不能因为讲话难听就不让人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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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p~8}i@ Z4T{CwD`D 中国人民大学张勇凡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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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A] f^9F@ 如果抛开其他因素,导演是作品的灵魂。这是作品的属性,这是从创作者的技术角度看上这样的。我现在认为胡用创作元素来表达了一个自己的新的意思。从公平新颖能够上说,应该是做出补偿的。但是他到底侵害了什么权利?他复制、发行、在《无极》上署名了吗?胡戈没有侵犯“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导演是电影的灵魂”,是从导演和戏剧的自然属性、技术角度进行的评论,是第一性的东西。而谁有权主张权利,这是法律层面的东西,是第二性的东西。
a#/~rNRY ev5m(wR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许超副司长:这个事情我本来觉得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现在觉得这个事情更复杂了。我们自己也专门进行了讨论的,大家的观点比较的一致:如果是符合合理使用就不是侵权,如果不是那就是侵权。因此,引用谁的话,不是出于“说明问题”的目的,不经授权是侵权的----复制权、发行权。胡戈,引用的画面就是电影里的画面,当然有复制的问题;其次,还有网络传播的问题。其实,不但有复制的问题,还有改编的问题。但无论如何,前提都是经过许可。只有俄国、德国规定,受到某个作品的启发而创作出新的作品的,其实作者与原作没有关系,只是一种“学术间的启发”。由于行政法定,版权局只能对“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事件进行行政处理,因此我们不想对这个案件做出官方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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