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感谢当年室友的不杀之恩”原本只是调侃,但1995年”清华女生朱令被投毒“案的再次发酵,扰动了许多人的心。 NnZ_x>R
VjSbx'i
具体的事情就不去讨论了,天涯上各个版本应有尽有,堪称”罗生门“。 =Oh/4TbW[
bxz6
>>
至于说,朱令是被投毒的,相信所有人对这个都是认同的,比较大的分歧在于,是不是孙维下的毒手。 KG5B6Om5'
K<l
dl.
我个人的看法,这个事情应该是孙维做的,但是由于当时的特定条件,没有能够及时的搜集证据和保存证据,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是没有办法对她定罪的。既是国之不幸,亦是国之大幸。 iaJN~m\
M
78z/D|{"
作为一个非利益相关联者,对整个事情,很多年前就看过各个版本,窃以为,现在把孙维绑上道德枷锁,甚至送进监狱,对比而言,个中思考的价值仍然很大。 P`hg*"<V
z<"\I60Fe
孙维的高干家庭,无疑是帮了她很大忙的,姑且不论是不是她做的,如果她只是一个普通家庭的孩子,在1995年,作为重大嫌疑人,她早就已经进了监狱甚至伏法,原因很简单,如网上”倒孙派“所言,1997年以前,刑法里依据的是”有罪推定“,换言之,只要检察院把你定为了犯罪嫌疑人,你就已经几乎板上钉钉的有罪了,然后找来的证据都是证明你有罪的,对你有利的证据,检方都能主观忽略,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刑讯逼供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犯过之人动刑,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能够被容许;尽管在1997年后的许多年里,刑讯逼供依然可见,前段时间,甚嚣尘上的”浙江女神捕“聂海芬;其办案效率之高,很大程度上,都是刑讯逼供的结果;1997年以后,刑法依据”无罪推定“ ,至少在法律和道德上,减少刑讯逼供正当性(其实,双规就是最大的刑讯逼供,相信康生在九泉之下咧着嘴笑),是一个积极的变化。个人理解,孙维的高干背景强力把案件推迟到1997年以后,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把一个残忍的投毒杀人案件变成了正当杀人,其实可以理解的,在当时的情况下,公安部门面临的压力很大,一方面社会舆论要求破案;另一方面,政治压力要求至少按照正常法律执行,不能走捷径。孙维无疑是一个冷静,周密盘算的女人,当把所有的证据都消失之后,她就可以笑着睡着了;公安再神,没有证据,法院也不能定罪;其实当时唯一能够结案的办法就是,刑讯逼供,一个残忍,但是高效的方法,孙维侥幸躲过去了。 ]N'4q}<5o
M>Ws}Y
有人因为刑讯逼供而蒙冤入狱十年;有人因为没有刑讯逼供而逍遥法外。各种滋味,令人深思。 其实这本身就是一种悲哀。 w RTzpG4
5tbi};
我对法律的理解是这样的: h" YA>_1
法律的目的很大程度上,不是要去惩罚某个或是某些人,而是希望通过一些措施,减少相同或是相似的事情的发生,减少对社会的危害。换言之,就是大部分人对少部分人的专制。 把一小部分人关在高墙之内,只是为了防止这些人再次犯下同样的过错,依据犯下的错位的严重性,如果短期内再犯的概率大,就关的时间长一些,犯下的错误不是很严重,短期内再犯的概率小,就关的时间短一些;如果理解成是一种惩罚,就树立了敌对性,还是在用阶级斗争的角度看问题,这个斗争是没有尽头的。 RV5;EM)~[
(j}Wt8
再次看孙维,依然假定是她投的毒(很抱歉,实在没有其他嫌疑人可以代替),在这之后的18年,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了她危害了其他人,可以依次假定她是安全的,那么在没有证据把她送到监狱的前提下,让她继续生活在这个社会里,未尝不是一种宽容。 @(st![i
+
K0^+2lx
退一步讲,如果迫于公众和舆论的压力,在没有任何有力的证据下,蛮力把孙维投入监狱,这才是中国法律的悲哀,国之大不幸。 t;%MSedn
整个朱令案,不仅仅是朱令一家人和孙维一家人被牵扯其中,还有中国的法治完善之路,政治影响司法执行。 Izfj
9h ?
UJX5}36
还是想说,如果真的没有看得见,摸得着的证据证实是孙维做的,那就放了她吧,与其有这么多的精力口诛笔伐,还不如想办法让朱令过的好一些。 nRZ T~S4
xI=[=;L
=WOYZ7
p
t{/|P
以上想法,不是很成熟,欢迎拍砖。 5o~A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