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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崎岖的道路---朱令案的一些想法
宝子妈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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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楼  发表于: 2013-05-08   
回 73楼(沧桑) 的帖子
顶。说出了我想说的话。坚决反对有罪推定,法律不能走回头路。 R6O v  
这桩案子就是一桩悬案,公安部也回应了:证据湮灭,不重审。真心不懂为什么要如此纠结如此偏执,全世界每天都有破不了的悬案!难道每个悬案都有不可告人的黑幕? bY=[ USgps  
乐淘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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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楼  发表于: 2013-05-08   
朱令案,公开是一剂解毒良药  (人民日报 陆侠 2013-05-09  03:42  )
http://www.people.com.cn/24hour/n/2013/0509/c25408-21414747.html $u!(F]^  
U`ttT5;  
  唯有以公开保证公正,以透明确保清明,法律的权威才能树立,政府的公信才能增强 P_1WJ  
pT]hPuC  
  一个多月来始终身处舆论焦点的朱令中毒案,5月8日有了权威部门声音。北京警方法人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对该案件“仍未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碍于证据灭失等客观因素,此案最终无法侦破”。连日来始终关注此案的公众,终于看到了权威部门的公开回应。 rMDvnF  
S)WxTE9  
  尽管如网友所言,在“民间断案”经年累月地发酵升级之后,这份迟到的回应,确实有些姗姗。但北京警方敢于直面这一积年已久的刑事案,并做出自己的说明,这对19年悬而未决的朱令案而言,无疑是一个可取的态度、一个可以期待的开端。 cERIj0~  
(XO=W+<'  
  不透明是“阴谋论”的温床,在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信息沟通的不畅更容易引发人们的集体负面揣测。具体到朱令案,因为缺乏权威信息,围绕着扑朔迷离的案情,真假难辨的种种内幕,各种罪行的严厉质控,“舆论审判”的偏激情绪,“权大于法”的揣测推断,让社会付出了高昂成本,也透支了人们对司法的信心。 4d@yAr}  
S{+t>en  
  公安机关不是万能的。接报案时,案发已时过数月,关键证据已经灭失,从法律的视角审视朱令案,我们可以期待的司法跟进其实非常有限。对此,办案机构的思想负担可以理解,担心回应舆情会招致过高社会期待的焦虑,也有现实根由。但唯其复杂繁难,才更需以翔实的信息披露和负责任的回应廓清疑云,定分止争。 <eG|`  
gu(:'5cX  
  受制于侦办条件、认识手段和能力水平等因素,少数案件破不了、抓不到、诉不了、判不了的情形客观存在,苛求“命案必破”会给司法公正埋下隐患,热衷“舆论审判”更会给社会公义种下祸根。但及时通报相关侦查结果,让受害方获知完整案件信息,无疑也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朱令案之所以引发各种猜想,正在于有关方面一度对案情讳莫如深、对过程语焉不详、与其家人沟通有限。 *OG<+#*\_?  
]!B0 = XP  
  “消除疑虑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一篇文章中这样强调。确实,公开是维护公平的有力利器,也是取信于民的重要途径。试想,如果朱令案的相关信息依然尘封在司法档案里,不仅对受害人未有一个确切答复,被怀疑的孙维也始终承受“有罪推断”的重压,这样的处置如何能保障两者的权利?如果对朱令家属的信息公开申请,反应迟缓乃至持久沉默,不去解释真凶缘何难以伏法,案件为何无法侦破,这样的处理又怎能避免公众的臆断?信息封闭之下,猜度四起是必然的。 sN[}B{+  
rv*{[K  
  面对日益高涨的权利意识,今天的中国社会,无疑身处公共治理最为繁复的时期,中国政府也因此被称作世界上责任最重的政府。在处理矛盾、协调利益时,政府部门固然无法做全知全能、有求必应的“包青天”,但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打造阳光政府出发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却是树立公信、加强善治的不二路径。 2<EV iP9  
,<rC,4-F<  
  到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正式实施5年。应该说,正是因为信息公开渠道越来越畅通,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在监督中得以逐渐巩固;正是由于权力运行不断走向透明,人们对实现公平正义有了比以往更足的信心。法律界有句名言,正义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唯有让公众“看得见”,以公开保证公正,以透明确保清明,以一丝不苟的程序正义,践行秉公执法的法治精神,法律的权威才能树立,政府的公信才能增强,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Z@0tZ^V{  
_`udd)Y2  
  对朱令案,公开是一剂化淤解毒的良药。唯有公开才能挽回迟到的正义,唯有公开才能不负公众的期待。 OTXZdAv  
c4tw)O-X  
(来源:人民日报) 5^g*  
I`V<Sh^Qd  
我书无(吾)心,我写无(吾)意
lotu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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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楼  发表于: 2013-05-08   
朱令案的五个常识 GTdoUSUq  
陈岚 [:y:_ECs6  
   B)JMughq_  
  一夜之间,朱令,这个名字在大中华局域网上被第二次下毒,汹汹民意上诉至八竿子打不着的白宫信访办奥巴马主任,朱令一夜之间又从敏感词状态又恢复成了正常,有趣的是,这一次,随着解禁,一大批捍卫投毒嫌疑人孙维的洗地帖同时涌现。 Ul}RT xJ  
  昨晚骤然看到那些帖,我失笑而且怒不可遏。 Ln h =y2  
  我笑,是因为这些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五修正案里摘了几个名词,而对来龙去脉皆一团混沌的半吊子,也敢出来以己昏昏使人昭昭。 h9)S&Sk{s  
  我怒不可遏,乃是因为他们拼凑拈来矫饰自己文字的几个时髦词语,“无罪推定”、“程序正义”,在一定范围里,可能还真能唬住一些不解其真意的粉丝,起到搅浑水的作用,不过因为他们掰持的谎比较混乱纠结,拆起来也跟清理一坨翔一样麻烦,我必须从两个角度去破拆,文字会有点长,请耐心,一定不虚此读。 |R}=HsYey  
e(0OZ_w  
  常识一,这是民间审判么?一群洗地分子在那里嚷嚷:“我们反对民间审判,反对舆论狂欢定人罪、判人死刑!”辛普森案一边审理进行,一边民间讨论铺天盖地,几乎每家每户的餐桌上都在“侦破、争论、定罪”——你能说这些人是暴民么?而一个成熟司法体制下,有大陪审团的法庭上,民意汹涌如当时,因为警方出具的证据是违法取得,也因为警方列出的证据有明显瑕疵,陪审团依然在认定辛普森无罪。所以,不要藐视人类的基本理性。 Tv=lr6t8  
  有些人以药家鑫案来举例。拜托,从头到尾,朱令案中,唯一的嫌疑人孙维小姐至今没有进入任何司法程序,更没有失去一天自由,刑警队不过与她短暂接触8个小时,就被家人以精神病为由接出,执法尚未启动,何来审判?谁能审判?谁能执行?又何来影响司法?遑论定其死刑?2006年的网络质疑乍起,她还能纠结同室同学多人,在网路上串通起来洗白,这是一个自由人,而且是一个颇具力量口才伶俐智商不低的自由人,一度接受凤凰卫视采访又断然拒绝节目播出的自由人。一个可以隐藏在网络上化身若干马甲组织同学充当水军发言的自由人,一个能够改名换身结婚生子的自由人。当下,重启调查都成为奢望,19年来,司法也好,舆论也好,此案几度归于沉寂,谁能损害其真实生活毫厘?洗地派,您多虑了。如果孙维是让你们怜香惜玉的“舆论暴力受害人”,那么,19年来被人遗忘,变成了一具行尸走肉的朱令是什么? `8!9Fp  
4?R979  
  常识二,舆论自由的尺度。在洗地分子的假想中,中国这个国度,应该是司法完全独立,不受任何民意影响,才算是向民主进军。——因为一提民主,就有蛊惑力,不少哥们就想,是呀是呀,我们要抵制舆论干涉司法。我在这里非常清楚地给洗地分子普及一下基本常识,从人类有社会以来,舆论和民意,就在最大程度地企图干预司法(而且往往得逞),过去不会停止,今后也不会停止,民主国家不会停止,专制国家会更加突出。因为表达和诉求,是每一个个体的常态。感觉到痛,就会喊叫,这是生存的本能。民主本身是一种妥协,多方力量博弈的妥协,而民意与司法,政府与新闻,本身就是一种多边张力的永久抗衡的结果。企图单边废除其中一种(而且是在另一种力量格外强大如哥斯拉的情况下),不是拉偏架是什么? BHY8G06  
  防民之口,杜绝物议,周厉王做不到,奥巴马也做不到。在美国,对于这样的表达,历经了多次司法与舆论的冲突之后,才由第一修正案,界定了一个舆论自由的尺度。这个尺度包含了对公民个人权利、隐私权的高度保护,同时,又极大地拓宽了对官员的舆论批评的尺度。所以,我们就可以看到,美国的电影电视脱口秀,没事就拿总统开涮,却没人敢调侃弱势普通公民——这样说,够明晰了么?个人合法私权,必须予以无条件保护,但公共事务,舆论可以无止境追问。否则,克林顿大可以用“与莱温斯基小姐的私情完全是我私人事务(我TMD的干了谁和谁干了与卿何干?)”来拒绝司法调查。 E-z5mX.2  
  朱令案中,到底孙维有没有动用她家族的官员势力,来影响案件进程、为自己脱罪,是此案的焦点,也是民意哓哓的关键,从这个诉求来说,这已经绝非一个公民私权事件,而是一个涉及国家公正、司法独立的公共事务,我们有理由要求启动国家调查,有没有公权力影响了此次司法公正,而各大媒体与民间评论围绕此做出质疑,更合乎媒体本职,更合乎任何意义上的程序正义。明明是官盐,怎么在一些洗地派眼里,这样的诉求就成了私盐?就成了民间暴力的狂欢? ~>CvZ 7K  
+RooU?Aq  
  常识三、何谓工具理性?我不否认一些洗地派中有存着良知。只是他们学了点西方民主精神的毛皮,对民粹主义和民间暴力有高度的警惕。我在我的微博上就一再指出“暴民是培育专制的土壤,专制土壤专门培育暴民”,这样的恶性循环亦是我致力于打破的魔障——但是,在一个并不孤立的个案中,只祭“司法独立、程序正义”的大旗,而无视当下的司法土壤,无视人治大于法治的痼疾,就是韦伯所说的赤裸裸的工具理性,“是一种以工具崇拜和技术主义为生存目标的价值观”,你们走的太工具了,以至于忘记了目的地,也忘记了自己的初衷。 AP&//b,^M  
  连岳在洗地文中说:“既然警方没有抓捕孙维这个嫌疑人,那么她就是无罪的。”——我很奇怪他为什么不说:“既然朱令不能站出来指证有人下了毒,那么此案就不是下毒案。” ZNQ x;51  
  这个神逻辑的前提,就是我们有一个决不徇私、独立办案司法系统,这个神逻辑如果成立,就必须有一个干练英明、透明无暇的警察队伍,他们做出的每一次判决,他们办结的每一个案件,都有着100%无懈可击的纪录。 5CY%h  
  很遗憾的是,本国司法的口碑,你看或不看,洗或不洗,都在那里,本国警察的公正与效率,你说或不说,洗或不洗,都在那里。如果连某人胆敢打包票说,19年前至今的司法系统没有任何猫腻,从来不存在聂树斌案、佘祥林案、张高平父子冤案,唐慧案等等一大堆我不能提出名字的案件,你就可以悍然指责民间为朱令案的呼声是冒渎司法尊严。 #PkuCWm6  
  这就好比说,在一个屠宰铺里,对着满地血迹,你说:“你们必须清理这坨烂摊子,双手保持洁白,如果你们身上沾上了血腥,你所做的,就是不正当的。” m+(Cl#+  
  在这样一个大司法前提下,骤然间见到一群知道分子挥舞着“程序正义、司法独立”的大棒开始为一个高度嫌疑人辩护——不是在法庭上,而是在舆论上,不是在司法中,而是在道德上。这世界的专制在这一刻以民主的名义达到了一个荒诞的顶峰。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推定,请运用到司法实践中,而不是在司法当了鸵鸟时,当事人与民意皆因无路诉求公正转而求助于网络这一狭小口径时,充当狙击手。 vX JPvh<  
E8PDIjp  
  常识四、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我非常厌恶谈道德。在中国,谈了千年的道德,最终结果是道德虚无化,人前个个仁人君子,人后处处男盗女娼。但我仍然无法否认,道德是社会秩序不成文却无处不在的藩篱,是水一样渗透在人心与行为中的约束力。在朱令案上,谈完了司法之后,我们可以复归本原,谈一谈基本常识,和基本道德。没有司法权力,中国也没有合法的私家侦探(欧美的重大疑案当事人家属对警方调查不力不满时,可以聘请私家侦探去取证),我们无法接触更多的秘密。但仅仅从朱令律师透露出的一系列法律事实中,就我个人,可以得出一个基本判断,谁是凶手。相信更多的人有同样的判断,如果中国可以象辛普森案那样开庭审理此事,我能想象,陪审团会作出什么裁决。但本国法庭没有陪审团,目前看起来也没有重新启动此案调查乃至审判的可能,那么,在最低的底线上,作为一个人,我用我的常识,作出我的见证。 N'`X:7fN  
  辛普森最终在刑事法庭脱罪(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没有人会因为同一罪名被二次起诉)。但是,有两件事请记住,一,他在民事诉讼中,被陪审团认定有罪,并被法官判处天价赔偿。二,他被全美社会摒弃,没有工作,没有社交,没有了任何正常人的生活,他还企图出一本与谋杀案有关的书来赚钱,《假如是我干的》,在美国引起了强烈抗议,最终书被封杀。看到此,工具理性派们是不是要说:“啊呀,言论自由呢?出版自由呢?” 'ITq\1z  
  请记得,司法不是终结者,司法也不可能是终结者。用脚投票是一个社会最后也是最无奈的自由选择。我们向往的是自由,而不是律法在书本上投下的影子。我们需要的是公义,而不是在一个伪装的程序正义下戴着镣铐的傀儡。 )2[)11J9t  
  美之宪法可谓目前这个星球上架构最完美的立国之纲,仍然需要经过多次修正,而每一次的修正,都是在民意与舆论的推进之下。如果说法律是这个世界的骨架,道德,则是社会这个肌体上流动的血,让这个肌体能够吐故纳新。去腐除痼除了需要一把法律的手术刀,也需要血液流动带来的抗体。认知这个世界,理性不是唯一,感性不是终审,而是两者的结合, _(N+z.  
  在寻章摘句的腐儒做派之外,我们还是一个鲜活的、有情感有知觉的人。在用你们从书本上一鳞半爪学来的名词胶柱鼓瑟之前,聆听常识的声音,审慎聆听来自现实、历史和自我内心的声音。 47q> q  
  用圣经启示录中3:16这段箴言送给工具理性的顽固派们, “你既如温水,也不冷也不热,所以我必从我口中把你吐出去。” [^qT?se{  
ALMsF2H  
  常识五、朱令案中汇集了这样多注定要写进历史的元素。 I"Zp^j  
  投毒、官员背景、美少女、名校…..不过,19年仍然会民议沸腾的最根本原因:乃是此案宛如毒痈,多重社会矛盾都在喊叫买单。司法系统的信用透支与公民对于自身安危的焦虑对比,特权阶层无所不在小到军牌大到杀人执照的超级权力和草根举步维艰维权艰难的现状形成了巨大落差,这一切之一切,都透过朱令的命运,透过这道19年的伤口,流出血来。最好的结果,是这样的血得到了公义的赎价,最坏的情况,是这样的血流入了地下,流入了心底,成为暗暗燃烧的地火。此案撕裂了社会,撕裂了这个社会原本还温情脉脉的最后一层面纱,让人们战栗地看到,在所有的物质特供之上,生命,自由,也是可以被特供的。如果这个裂口不能够被及时弥合,那么社会必定在某个时刻,某个节点,为此付出更高昂的代价。所以我再三诉求重启调查,予公众,予朱令,予曾经的嫌疑人今天被大众钉在了耻辱柱上的孙维,一个真正的公平机会,也是给中国司法制度重蓄信用的一个绝佳机会。 T9nb ~ P[  
  
我随你
小白兔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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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楼  发表于: 2013-05-08   
回 82楼(lotus) 的帖子
这一篇真是太好了,尤其是结尾段,非常有力量。
我是佳佳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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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楼  发表于: 2013-05-09   
最后(?)几句 )9eI o&Nl  
(2013-05-09 10:44:49) )-2Nc7  
转载▼ )iN ;1>  
    http://blog.sina.com.cn/s/blog_92c325b801018b7o.html [q9B" @X  
网上所见朱令案的资料就那么点儿东西,中间夹杂着数不清的根本无法确定其真伪的证言。要断定孙的有罪,没人要求百分百的凭据,那无论在认识论上还是在形成判断的实际经验中,都是不可能也不需要的。要的只是充足。怎样才是充足?看法似乎因人而异,然而,正如人类的心智确有某种可以称之为正常的状态,尽管我们不太容易给“正常”下定义,人类对事务的判断,也确实存在某种可以依赖的健全程度,尽管同样不太容易给“健全”下定义。如果这种健全是指不上的,无论法律条文还是道德命令,都没有办法把人类从不可沟通的混乱中解救出来。我相信人类的经验能够使“充足”标准大致有效(尽管也时不时地失败),使我们可以为不完美的判断感到心安,用不着因为无穷无尽的自我怀疑而疲累至死。 CS[]T9|_  
<i~xJi%1#  
假定大家接触到的都是同样的一批材料,为什么判断的分歧如此之大?我不会声称我的判断就比别人的有道理,但我还是呼吁人们回忆一下自己对此事最早做出的第一次判断,回想是否有不愿意改变那第一个判断的情绪,是否有因自己的意见遇到反对,而愈加坚持,并厌恶与自己判断相左的材料?我也要做且在做同样的自省。我们管这个叫做保持心灵的开放。 Df6i*Ko|  
a/J<(sak~X  
实际上,这事说来说去还是那么点原料。多数人,现在寻找的已经不是证据了(那个只能等,在网上怎么找呢?),多数人找的,是对自己判断的他种支持。我读到的(对我某个长微博的)评论中,最多见的质问是,如果孙无罪,她为什么不……为什么去……总之,为什么有“不自然”的种种表现?先不说对人的行为做如此狭隘的理解和缥缈的推论本身的问题,当一个人将这种质疑投向另一个个人,他是在找有罪的证据吗?不是,他是在找罪恶的“气味”,或别的什么使我们可以在没有足够凭据时而坚持原来怀疑的东西,是在寻找一种间接的、无法证实但富于暗示的联系。 {$frR "K  
k|;a"56F  
这有点像在找“魔鬼的印记”。在传说中,魔鬼的印记总是藏在人体不容易为外人看到的地方,并有些神秘的特征,这使人们同意迫害者用本来不被允许的手段去检查“女巫”,包括剃光体毛,包括针刺(那时还没有窃听器和黑客),——预设是多么可怕,使我们轻易地支持对他人的严重侵犯,只因为我们觉得掩藏本身便是嫌疑,不去管“掩藏”这一名目本来需要罪恶去证实而不是去证实罪恶,不去管在戳穿这“掩藏”中我们自己又要做多少恶。那些所谓的印记,难道不可能是“正常的异常”吗?对此,十七世纪的著名的迫害者马太·霍普金斯回答说(见他写的问答体短文《发现女巫》,ans.6),第一,这些印记生长的地方不同寻常,第二,通常没有痛感,不管是用针扎还用刀割,第三,是有固定类型的。如果是在现代,霍普金斯的回答一,暗示入侵私域是合理的,回答二,暗示如果以查证罪恶为名,我们可以允许自己行恶,回答三,暗示我们可以通过将对象强行纳入(我们自己心目中的)解释类型而忽略其余。 &N} "4  
io#}z4"'qY  
我们不能做马太·霍普金斯这样的人。 qb "S   
Ln>!4i+-B)  
对此案本来无意多言。是“白宫请愿”这个环节,让我不安。很多人说,并不是确指孙为凶手,但不如此,无法向当局施压。“我们还有别的什么办法吗?”有的,可能不那么安全,可能麻烦,但有的。我听说过向当局掷石,没听说过把一个活人掷向当局的玻璃,是可行的事。这时,就连什么也不做,也比以他人为自己的风险要好。一位支持我的人评论说:“如果孙最后被证实为无罪,你们难道不会不安?”谢谢他,但我并不同意他的看法。“白宫请愿”之对错,与孙是否有罪无关,即使孙最后被证实为有罪,这仍然是件错事。另一个不能赞同他的,是我相信多数签名者,即使孙最后被证明无罪,仍然不会有任何不安,他们会觉得,自己的行为促进了这一事件的进展,他们会认为,自己不过是对某些材料“不知道”,此前基于已知材料的行动(如信心十足的签名)是合理的,甚至,会有很少的一些人仍坚信孙有罪,用阴谋论来屏蔽眼前的东西。 x9l7|G/$  
:60v bO  
i2<z"v63  
(补上两句和概念有关的。1,道德。我们要警惕的是用道德判断取代、压制其它判断,以及——这点最重要——道德权力化。除此之外,人怎么可以没有道德立场,怎么可以没有道德勇气?2,言论自由。这事和言论自由沾边儿吗?)
除了你自己的内心,没有人可以是你的权威。
seasea 离线
级别: 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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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楼  发表于: 2013-05-09   
回 83楼(小白兔) 的帖子
同意,结尾说得真明白。 对工具理性的洗地派也说得透彻。
露佳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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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楼  发表于: 2013-05-09   
神探李昌钰:侦破“冷案”并非无望
图片:141884926.jpg
伍胥之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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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楼  发表于: 2013-05-09   
迄今朱令案基本案情的最详细解说(转载) 2013-05-09 12:17:15   <8~c7kT'  
_9"ZMUZ{  
博主按:下文转贴自新浪博客“谁是谁非任评说”,也即朱令原有律师张捷的博客。注意到朱令父母于2013年5月8日聘请李春光为朱令代表律师,不清楚张捷律师现在是否还具有朱家代表律师的身份。感觉李春光律师是刑事律师专业,而张捷律师不是。 "*HEXru#B  
>;"%Db  
笔者知道朱令案也有好多年了,这么详细系统的报告还是第一次看到。里面有很多的事实描述,回应了很多最常见的质疑;其中有的分析到判断,逻辑强度上似乎还比较薄弱。当然这些肯定不是控方的全部论证,如果上了法庭,辩方也一定能提出抗辩的依据。 S - ,$ (  
cxQ %tL+S&  
笔者希望警方能重新检视此案。李春光律师的第一个动作就是于5月9日向北京市公安局寄送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北京市公安局“结办”“朱令令案” 的事实材料依据、规范性文件依据以及相关程序文书资料等信息;对该案中“不予公开的相关涉密材料”的密级及保密期限予以公开。 ;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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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拭目以待。 ^[R/W VNk  
P_H2[d&/>D  
----------------------------------------------------------------------- F<iV;+  
3-AOB3](  
^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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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 ?B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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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 朱令铊中毒真相调查报告之一         pm9sI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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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c1101d0102ego6.html G,+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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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v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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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BpZ~-  
“谁是谁非任评说” 原按:      现在对于朱令是如何中毒,怎样中毒的分析,有了不同的声音,其中不乏一些知名的账号,还有一些不明真相的名人,利用现在网络上各种相关人已经变形的说法进行的质疑,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要把问题复杂化,以此达到给某人脱罪的目的。对此这里本人特别转载了一直关注和追凶的网友、朋友等共同调查得出的报告,以正视听,这报告成文于多年以前,各种证据做了详细的留存,这仅仅是报告的第一部分,对于案件我们的其他证据,我们会在必要的时候以最恰当的方式选择如何处理,是提供给警方还是网络公布或者留给历史,要知道李树森警官当年的要尊重历史的话不是白说的,有些当年的当事人也不是可以随意的信口雌黄的。 (2013-05-09 09:56:47) Zcw <US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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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清华大学学生朱令铊中毒案  真相调查分析报告(之一) 3 QX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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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部调查报告历时一年之余,调查人员对当年清华大学物化二班同学、民乐队队员、化学系任课老师、实验室课题小组成员、受害者亲友、北京市警方及其他铊中毒受害者等四十余人,分别进行了当面或书面的问询调查,对上百个相关重要问题进行了逐一详细的核实澄清;部分参与调查者还亲赴美国、日本、北京、广州等地,寻访已分散在世界各地的重要证人,并多次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获得了中、美、法、加等国十余位医学、药理、化学、法律、犯罪心理学等专业人士的帮助;在此期间,广大网友的集思广益也给了我们诸多启迪, 国内外众多正直人士的坚持不渝使我们得到了莫大的精神鼓励,可以说正是世界各地关心朱令的人通力协作、众志成城,才使这起并不复杂的校园案件得以还原真相。             ——真相调查小组 nm_taER  
A:4&XRYZY  
一. 朱令铊中毒的原因 YHY*dk*|C  
89KFZ[.}]  
        1998年8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给出的调查结论中有一句是:确定朱令是铊中毒,排除朱令本人曾使用或接触过铊盐。这句话可具体理解为朱令不是自己有意服食的铊,而有可能是误食或他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使其服下。 ~("bpS#ZgD  
)b%zYD9p  
        但还要考虑到剂量,北京职业病防治所是最早为朱令做检测的医疗机构,陈震阳教授证实:朱令体内的铊是正常人的一千倍,超过致死量!所以他才说:“这么大的剂量,不可能是误服,不是自杀,就是他杀,即有人故意投毒!” =oq=``%  
XL44pE m  
        那么在自杀、误服、投毒这三种情况中,医生根据剂量和专业知识否定了误服,警方根据调查否认了自杀,只剩下唯一一种情况:投毒。 PB*G#2W  
n@H;*nI|  
        至此,结论可以具体明确为:确认朱令是铊中毒,中毒的原因是被他人故意投毒。 [uJS. `b  
EqBTN07dZS  
二.朱令中毒的地点 Wc m'E3c,  
=/xx:D/  
        当初警方的调查结论表明:确认朱令是在学校内中的毒。 <3ep5`1   
 `wIWK7i  
        那么是在学校内的具体哪个地方呢? uwi.Sg11  
sSk qU  
        要想知道朱令中毒的确切地点,我们可以通过朱令中毒的渠道来确认,这个渠道可以从朱令铊中毒的不同症状中反应出来。 ;P}007;  
X]2x0  
(一).朱令中毒的第一个渠道 }Q9+krrow  
JoG(Nk]  
        事实上,朱令从1994年10月起就开始陆续出现了一些奇怪病症。 kZ6:= l  
eVX/<9>  
        清华大学于1994年9月初开学,开学一个月后的10月,朱令的眼睛突然出现暂时性失明,随后几天视力都模糊不清,为此朱令曾到校医院做眼科检查,当时未查出原因,后来慢慢好转;隔了一段时间,又同样发作一次;这回引起了朱令的重视,她特意到清华大学指定医院北医三院的眼科部做检查,但专业眼科医生仍然没有查明任何原因。 !]fSS)\H  
|}8SjZcQW  
        专门研究铊的毒理学家证实:由于铊是一种强烈神经毒物,可以损害人的视觉神经,如果人的眼睛接触了铊,就会出现视力模糊、甚至失明的症状。 DTsD<o  
,dosF Q  
        那么朱令的眼睛是如何沾染上的铊毒呢?  jrS$!cEo  
3&"uf9d  
        调查表明:朱令当时因为近视眼戴隐型眼镜,眼睛两次出现异常情况后,她觉得问题似乎出在隐型眼镜上,因此不敢再戴了,甚至在音乐会演出时,她都不同以往地戴着框架眼镜。 =b"{*Heuw  
M<= e~';H  
        朱令当时每天泡隐形眼镜片的小盒就放在宿舍内的公用架子上,而这个小眼镜盒在查出朱令是铊中毒后发生的宿舍盗窃案中不翼而飞! ew,okRCN  
=eS?`|  
        显然,当朱令不在宿舍时,此小盒分别被两次投下了铊毒,朱令10月份眼睛出现的症状实际上是视觉神经铊中毒反应。因此可以推断——  6cjCn  
cM,g, E}  
        朱令铊中毒的第一渠道是:隐型眼镜盒。 xFIzq  
3me&isKL  
(二).朱令中毒的第二渠道 7$Wbf4  
`H9 +]TWj<  
        1994年11月,朱令就是从那时起开始大量地掉头发,但却没有出现明显的身体反应。这是怎么回事?为此我们特意请教了一位药理学家和一位研究铊的专家。 2B)1 tP  
![4_K':=  
        他们指出:如果是口服铊中毒,一般1-2天后会出现身体反应,例如恶心、腹痛、脚麻、脚疼等;脱发则出现在服下铊毒后的10天左右,根据剂量、次数和被害人身体状况,会有一些个体差异。 <e  S+3,  
Hj1?c,mo4  
        朱令第一次出现口服铊中毒身体反应是在12月5日晚,表现为肚子疼,吃不下饭;12月8日开始大量地掉头发,12月12日,身体“疼得受不了”,12月23日一头长发全部脱落。 . =yv m  
*aFh*-Sj2I  
        再举一个北大的例子:受害人在服下有铊毒的奶粉1、2天后感到身体异常,开始是脚麻,象针扎一样,很快就延伸至双腿疼痛;10天左右感到疼得受不了,2个星期后头发大把脱落,既而全部掉光。 aMT=pGU  
"1 >w\21  
        以上两个病症明显的例子足已说明问题:如果被害人是口服铊毒,那么身体反应要早于脱发的发生。可朱令此时只是脱发,没有出现口服铊中毒的身体反应,这是为什么呢? oO7)7$|1  
Y~* aA&D  
    两位专家指出:朱令11月出现的症状极有可能是其头发、头皮接触了铊,却尚未到口服铊毒的阶段。因为铊有极佳的脱发效果,19世纪在西方曾长期被用做脱毛剂,外用同样会引起脱发现象。 =j20A6gND  
}Q\+w,pJgN  
        那么朱令的头发是如何沾染铊毒的呢? ~PAI0+*"q  
hpbi!g  
        投毒者再次为我们指明了途径—— pVzr]WFx  
M(C$SB>  
        在查出朱令是铊中毒后发生的宿舍盗窃案中,朱令丢失的个人物品中除了隐形眼镜小盒外,还有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洗漱用品(牙膏因已无从考证,略去不计),而所谓洗漱用品实际上就是朱令洗澡用的小篮,其中包括洗发液和浴液。 3A =\Mb  
m$hkmD|  
    现在大家都已知道,铊毒一个最突出的特性就是可以致人脱发,投毒者显然知道铊毒的这一突出特征,但在一开始,此人还心有忌惮,或者以为只有外用才会导致脱发,因此把铊毒投进了朱令的洗发液里。铊被混入朱令的洗发液后,朱令在洗头发时含铊的洗发液一般会在头发上停留十几秒至几十秒,然后就会被水冲掉,由于时间短暂,因此不会引起大面积脱发;但由于铊与头发根部的短暂接触,加上铊的外用脱发效果,所以仍然会引起不正常的脱发量。 !?J- Y  
S !lrnH  
    (至于浴液,联想到铊具有一定的皮肤渗透性,加上浴液的被盗,不能排除凶手在浴液里投毒的可能;但为确切起见,这里我们只考虑使朱令出现明显对应身体病症的毒物载体。) -2u)orWP  
j4`+RS+q  
        由于洗发液是粘稠的液体,混入铊后无法象水杯那样可以用水冲洗掉,因此案发后投毒者只好将洗发液整瓶偷走,由此可以推断—— 1fM`n5?"  
zmu+un"\j  
        朱令铊中毒第二渠道是:洗发液。 j,9/eZRZ  
8N |K   
(三).朱令饮食中第一次被下毒的地点 Nw"?~"bo  
kaoiSL<[6  
        朱令第一次出现铊中毒症状是1994年12月5日晚上,就是从这时起朱令的身体开始出现口服铊中毒的初步反应,也就是说铊毒已被投到朱令的饮食中。这一天距离音乐会举办的日子刚好差一星期。 n _x+xVi%  
)lz)h*%#  
        显然,随着音乐会的一天天临近,凶手的心情也变得急迫,他(她)选择的投毒渠道不再是外用,而是内服,为了更直接、更有效地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使朱令因病无法参加那场音乐会。 xDPR^xY  
CbxWK#aMmB  
        尽管朱令的室友再三声明,那时朱令大部分时间不在宿舍,但这并不能说明什么,因为朱令尽管人不在宿舍,可她的全部个人用品都留在宿舍,特别是吃饭的饭盒、喝水的杯子等,朱令每天都要在宿舍内喝水,这是毫无疑问的事实。 Hj`\Fm*A  
UxF9Ko( ]d  
        我们先对朱令常去的几个地方一一排查: 7 _"G@h  
9s7TLT k  
        1.朱令有没有可能是在民乐团中的毒? $*:$-  
b>#=7;  
    孙维在其声明中讲:“朱令交游广泛,社会活动非常多,又是校文艺社团的积极分子,在社团的时间多,在宿舍的时间少……”其言外之意非常明显:朱令大多数时间并不在宿舍,而是待在文艺社团,即使中毒也是在民乐团的可能性更大。 I\M }Dxpp  
nWK7*  
        这点朱令的父母并未否认,他们证实:在音乐会前,为了积极准备这场演出,朱令除了上课和去图书馆学习,课余时间确实经常在乐团练琴。 De{ZQg)  
; bHS^  
        但关键一点是,导致朱令中毒的可是专业性极强、极冷僻的稀有化学物质“铊”,可以说是中国第一起铊投毒案,此案发生前非化学系的人根本从未听说过铊元素,即使是化学系的师生,绝大多数人因从未在实验中接触过、从未见过,也并不了解这种稀有金属元素。而民乐队的队员中除了朱令和孙维外,再没有化学系的其他学生和老师,如果真如孙维所言,1994年9月开学后她不再参加民乐队的排练,那么此时乐队只剩下朱令一个化学系的学生,连朱令本人都不了解铊这种稀有化学物质,乐队其他队员作为非化学系的学生就更是闻所未闻、无从知道了。 E{^W-  
,h/l-#KS  
        至此,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正是铊毒的极端专业性、罕见性证明: @KHY8y7  
sk:B; .z  
        朱令第一次口服中毒的地点在民乐团这一假设无法成立。 / $s(OFbi#  
9@mvG^  
        2.朱令有没有可能是在宿舍以外的其他地方中毒? eR`Q7]j] -  
r XBC M  
        (1)教室、实验室、图书馆 ^qVBgBPb  
c4Q9foE   
        朱令要去教室上课,去实验室做实验,有的时候还要去图书馆看书,那么有没有可能是在这三个地方中的毒呢? A@:U|)+4  
.kkhW8:  
        朱令中毒的第一、第二渠道分别是隐形眼镜盒和洗发液,这两件毒物载体都存放在女生宿舍内,显然与上述三个地方不搭界。 x TH3g^E  
!&.-{ _$  
        至于口服中毒,无论教室、实验室、还是图书馆,均非正式饮食场所;如果说女孩子有爱吃零食的习惯(假设朱令有此爱好),上述三个地方只有图书馆有吃零食的可能,但是投毒这种行凶方式不仅需要液态流质的渠道载体(对此下面有详细的论证),还要在隐蔽背人的地方下手,而这三个地方都属于人多往来的公共场所,因此朱令在这三个地方口服铊中毒的可能性极低。而且零食基本上是现买现开袋,一次吃光的。 KW Z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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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洗澡间 3xdJ<Lrq  
[#G*GAa6*  
        如果想在朱令洗澡的过程中加害她,那只能是外用的方式,这点我们前面已做过详细的论述。 W1L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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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2月20日新学期开始后,朱令因为病痛身体衰弱无力,走路都有些困难,因此洗澡次数大为减少,也因此她没有更换新的浴液、洗发液,所以凶手在案发后才不得不盗走含有铊的浴液、洗发液。 d0U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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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有人非要坚持朱令在洗澡过程中有可能口服铊毒,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不可能的。 qu'D"0  
O'@[ f{  
        (3)食堂 K3WaBcm  
XWNo)#_ 3  
    食堂倒是一个饮食场所,但也是个人来人往、熙熙攘攘的公共场所。当然也有投毒案发生在公共食堂,但那是没有针对性的集体中毒案,而且凶手往往是在后面的操作间趁没人时投毒;而此案仅是针对一人的,因而不符合这种投毒方式。 Ejf5M\o  
JvP>[vb  
        那么饭厅里呢?有在单位、学校食堂吃饭经验的人都可知道:朱令拿着空饭盒打饭,然后在食堂的桌旁或是回到宿舍吃饭,这个过程应是可控的,正常情况下凶手基本上没有机会下手。据我们调查,朱令第一次生病前在学校食堂吃饭时,经常是和乐队的同学在一起,关于乐队同学不可能用稀有金属铊投毒的理由上面已经证明了。 QctzIC#;k  
Xx2t0AIB  
        在一个公共场合、当着众人的面、趁众人不备给一个人下毒的行为只在小说中有,在真实生活的投毒案件中几乎从来没有。投毒者选择的投毒地点都是熟悉、方便、背人的地方。而且选择投毒这种害人方式的凶手,其最突出的心理特征就是想不为人知,凶手甚至连被害者本人都不敢面对,都要背后下手,何况他人呢。 #W.vX=/*  
_ShWCU-~Z  
        正是投毒这种行凶方式所体现的回避心理(不正面发生冲突)、和凶手仅仅针对一人的目标性,使其不敢选择在一个人多眼杂、众目睽睽之下的场合投毒;再加上此时凶手已有了熟悉、稳妥的投毒路径,是不必要更换犯罪地点的。 yc`3)  
Bva2f:)K|  
        3.关于朱令晚归的问题 @,2,(=l*C  
ox\D04:M  
        就这个问题当年民乐队队员多人证实: <5#2^(  
0%q H=do6  
        1994年12月11日在北京音乐厅举行的那场民族音乐会,是清华大学民乐队有史以来最辉煌、最隆重的一场演出,民乐队的所有队员都无比重视这场演出,在演出前全都表现得兴奋、紧张又忙碌。由于他们练琴都是在课余时间,因此有时会拉得很晚。 \L}7.fkb8  
 T-+ uQ3  
    音乐会前夕更是有许多事情要忙碌:如彩排、服装、媒体宣传等等。那时乐队的骨干们都会经常晚归,大多是为了乐队活动需要开会讨论,地点一般是在集中班,集中班是清华大学各艺术社团的学生骨干集中居住的地方,朱令和其他热心乐队活动的队员一样,在上完晚自习到熄灯前占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和大家在一起做演出准备的事情,偶尔忙过了熄灯关门的时间也是有的,但次数极少,且女队员们是在一起的。 f+1'Ah0'E  
darbL_1  
        乐队的同学还特别强调:朱令在演出前一星期因已经出现铊中毒反应,身体不适,因而没有参加乐队后来的几次加班加点活动;也就是说音乐会前的一星期,朱令是天天回宿舍休息的。 Hr7pcz/#l  
BG.sHI{  
        调查中我们还得知:在集中班参加乐队活动的所有人员中,除朱令外没有其他化学专业的师生。 r1}1lJ>7H  
=:6B`,~ C  
        4.女生宿舍 3Of!Ykf=  
Eht8~"fj  
        在大学里,对于学生来说,最隐密的私人空间只能是宿舍了;尽管它仍属于公共空间,却是他们最熟悉的属于自己的领地,这也是北大铊投毒犯和校园屠夫马加爵同样都选择在宿舍内做案的原因。 ^K4?uABc  
Jt<J#M<}7  
        此时,凶手已通过两种渠道、至少三次在宿舍内给朱令下毒。正如他(她)因一再投毒得逞,而继续采用同一方式(投毒)、同一凶器(铊毒)行凶,罪犯做案的延续性也使她不会改变已是熟悉、方便又保险的做案地点——宿舍。 9d( M%F  
9:=:P>  
        朱令大部分时间不在宿舍,只不过是给了凶手更多、更从容的下毒机会而已。 xsy45az<ip  
6hcK%0z  
(四).朱令第二次口服铊中毒的时间和地点 Bc-/s(/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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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朱令有没有可能是在热药的地方中毒? =1VZcL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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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维在其声明中还说道:“……朱令第一次生病后返校期间也仍然每天去文艺社团的宿舍楼煎药。”这里孙维再次提到了文艺社团,需要更正的是朱令热药的准确地点是在团委而非文艺社团。 M)Z! W3  
i\DU<lD5VN  
        新学期开始后,朱令原来就计划加紧学习,并准备计算机和第二外语德语的学习,再加上病痛缠身、行动不便,1995年2月20日开学后,就没再去过乐团活动场所,关于这点乐队的同学都做了证明。 S,avvY.U\  
L`w r~E2u  
        而且不仅朱令,有好几位高年级的乐队老队员也在这次音乐会后退出了乐队,以致乐团在新学期公开贴出布告招收新队员。 .N# 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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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令在新学期开始后根本就没有去过乐团,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朱令第二次口服铊中毒的地点绝无可能是民乐团。 L8Z@Dk7Y  
qzO5p= }  
            朱令热药的地点是距宿舍3分钟路的团委办公室,那时她带着在家里已经熬好的中药,只是到团委热一下,热的方式是把药瓶整个放在热水里,并不打开盖子,朱令本人始终在那里看着,这个热药的整个过程是可控的,且他人无可乘之机。 9`"#OQPn1  
Y" rODk1  
        此外,团委老师不是学化学专业的,其不可能投毒的理由同乐队队员是一样的; PY3bn).uR  
tGbx/$Y   
        而且朱令是在第一次中毒之后才来到团委热药,因此第一次的中毒地点可以肯定不是在团委; ""_G4{  
-okq= 9  
        由此我们看到:朱令第一次口服中毒,和团委及团委老师没有交集;第二次口服中毒,和民乐队及队员没有交集。如果两次给朱令饮食中投毒的凶手为同一人的话,朱令在这两个地点中毒的可能均不成例。 @6aJh< c  
K_:2sDCaN  
        2.朱令第二次口服中毒的时间 \}Iq-Je   
T5I#7LN#  
        朱令在音乐会前后两次口服中毒,如果第一次中毒前朱令因身体还好,去的地方较多的话,那么第二次则情况完全不是如此,朱令当时身体病弱,已无法象以前那样到处跑了,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使大家的目光聚焦在女生宿舍内。 !h<O c!9  
0V^I.S/q  
        为此,我们首先要确定朱令第二次口服铊中毒的时间: P3Vh|<'7  
1A#/70Mo  
        铊毒是一种慢性发作的剧毒,因为这一特性,铊毒在发作初期往往可以迷惑被害者和周围的人,以为是生病,甚至可以蒙骗过专业医生;此外,由于铊是一种慢毒,不象氰化钾(又称“一步倒”)等人所熟知的急性剧毒,可以清楚地得知道受害人何时服下的毒药、毒源和投毒的时间范围。 2|WM?V&  
^-|~c`&}B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有规律可循:铊毒在人体内的潜伏期长短和投毒剂量大小直接有关,可以说,剂量越大,毒性发作就越快,有时甚至在一两小时内被害人就有身体感觉。 wa`c3PQGu  
59"tHb6E  
        朱令当年的情况是: 8$Zwk7 w8A  
_ yDDPuAi  
        1995年2月20日清华开学后,朱令曾有两个周末回家,当时朱令的父母觉得她的病情在慢慢好转,尤其是第二个周末明显比第一个周末要好,3月5日星期日傍晚朱令回学校时,她自我感觉走路都恢复了许多。 &RI;!qn6(  
=w"Kkj>%oh  
    朱令在家待了整整两天两夜,由她后来铊中毒的致死剂量和急性发作的速度来看,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朱令在3月3日星期五回家前,还没有被第二次投毒。 JY;u<xl  
OA} r*W z  
        然而3月6日星期一中午,朱令给妈妈打电话说:“我觉得脚发麻,又象上次那样了。” Q7d@+C  
SXvflr] =m  
        脚发麻,正是铊中毒的最初症状! v9KsE2Ei  
s aHY9{)  
        由于这次凶手给朱令一次性投下了超过致死量的铊,朱令的中毒症状发展极为迅速,第二天(3月7日星期二)疼痛就已漫延至双腿,进而全身,她痛不可支,只好在下午时打车回家,可见这次铊毒来势之凶猛。  ( plT/0=^t  
8K8jz 9.s  
        在此次调查中,几位医学、药理学专家根据朱令第二次中毒剂量、发病时间和速度、朱令当时的身体状况,以及当年的实物化验和数据分析,一致得出肯定结论: kd]CV7(7  
WB<MU:.Vc  
        朱令第二次口服中毒的准确时间应为: + 660/ e8N  
7fSNF7/+  
        1995年3月5日星期日傍晚返校后——3月6日星期一中午之间。 t y4R2LnC  
m I:^lp  
        3.朱令第二次口服中毒的地点 V\]j^$  
#N~1 Y e  
        那么搞清朱令在此一个半天时间里的行踪就很必要(而不必考虑开学后头两个星期的情况了),更准确地说,除掉朱令3月5日晚到3月6日晨一夜的睡觉时间,朱令在两个时间段里的行踪值得关注: M`@ASL:u  
q Ho H h  
        (1)星期天傍晚返校后——睡觉前的行踪。 0@y`iZ] 1S  
@0C[o 9  
        (2)星期一早上起床后整个上午的活动。 d+ZXi'  
QP%Hwt]+  
        此次调查得知,朱令在星期天返校后没有去过民乐团;因周末在家已经由母亲帮助洗澡,3月5日星期天晚上没有去洗澡;朱令只是在学校食堂吃了一次晚饭,那段时间朱令由于身体虚弱说话都觉着费力,因而她经常是一个人吃饭,或是把饭端回宿舍半躺着吃。 NpKyrXDJv  
xdz 6[8 d8  
        3月6日星期一早上,朱令是象以往一样在宿舍内吃的从家里带来的早点,在宿舍内喝的水和汤药。 8|L@-F  
WU@ _aw[  
        物化二班的同学们,十二年前的一天-—1995年3月5日星期日晚上——6日星期一上午,你们班的一位女同学因为暗遭毒手,命运从此逆转,恳请你们努力地仔细回忆,朱令在学校最后两天的生命轨迹。 R?2HnJh  
,w9| ?%S  
        在调查中得知:3月6日那天上午,朱令没有去食堂、没有去洗澡、没有去乐队,那个大三下半学期的星期一早上,你们班有没有课,朱令有没有去上课? TXf60{:f  
BSJS4+,E  
        请你们全体同学,特别是女生、和朱令同宿舍或隔壁的女生仔细回忆—— x'OP0],#  
-AolW+Y  
        4.铊投毒者惯用的投毒渠道 .c@Y ?..+  
C+%eT&OO  
        国内案例: {{>,c}O /  
@,c` #,F/  
        (1)1997年北大铊投毒案:水杯和奶粉; }QQ 7jE  
n6M#Xc'JA  
        (2)1998年洛阳铊投毒案:水壶、茶杯、水杯。 x(4"!#  
^K_FGE0ec  
        (3)2001年甘肃铊投毒案:胃药粉 3c(mZ   
b35 3+7"|  
        (4)2002年山东铊投毒案:八宝粥 VZ">vIRyi|  
 Hi/[  
        (5)2006年贵州铊投毒案:水杯 utl-#Wwt/  
n\<7`,  
        (6)2007年6月,中国矿业大学铊投毒案:水杯 0S'@(p[A  
+uTl Lu;MT  
        (7)2011年2月,旅美北大李天乐投毒案 =VT\$ 5A  
L$+_  
        国外案例: D&G?Klq  
`_i|\}tl  
        奥地利1938年发生的玛尔塔·玛雷克铊投毒案:液体巧克力 T\= #y  
qdmAkYU C  
        英国1962年、1971年两阶段发生的格雷汉姆·扬铊投毒案:茶水 "O|.e`C%^  
""|;5kJS4  
        美国1988年发生在佛罗里达州的邻居铊投毒案:可口可乐 Sy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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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2005年一名女中学生给自己的母亲投铊毒案:食物和水杯 G!G:YVWXP  
1w7XM0SHcn  
        综上所述,投毒这种行凶方式明显不同于刀枪,其最大特点就是隐蔽,凶手往往既隐藏行凶的姿态,更要隐藏行凶的凶器——毒物,因此上面所列举的投毒渠道,无论水杯、茶杯、可乐、巧克力饮料、八宝粥,其共同特点就是液态,凶手不约而同地选择液态渠道,就是为了使毒药溶化消失,以使受害人毫无察觉地服下;此外还有胃药粉和奶粉,这是因为这两起投毒案中的凶手用的是固体铊盐,其形态颜色同这两样入口物相近,而且这两样东西同样需要溶于水后服下。 261? 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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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令一案中的前两个外用渠道——隐形眼镜盒里有泡镜片的药水,洗发水也是流质液体;那么当投毒者改用内服渠道时,又需要液体溶化铊毒时,放在宿舍桌子上的水杯几乎是他(她)最容易的、也是唯一的选择,在北京大学和中国矿业大学发生的宿舍铊投毒案中,学生凶手选择的投毒渠道都是水杯,而朱令水杯的异常情况也证明了这一点。 h+&iWb3;  
T}29(xz-(h  
        5.关于朱令水杯的异常情况: euRKY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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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华大学派出所当年在收集受害者私人物品时,曾交给朱令亲属一张“朱令个人物品清单”,朱家看到上面缺少一些关键的东西,觉得有点诧异,就去问他们班的任课老师薛芳瑜;薛老师也觉得奇怪,就说去问问;过了一段时间,薛芳瑜老师亲自打电话告诉朱令的家属说:朱令的杯子是不是一个不锈钢的,孙维在床底下给找到了,好象是掉到床底下了。 6%:~.ZfN  
W\5 -Yg(@  
    朱令的杯子平时就放在宿舍窗前的桌子上,是不锈钢材质,有一定份量,杯体发沉,且带有一个把手;如果杯子真的不小心被他人碰落,那它自身的重量和把手的阻挡,顶多也就是滚半圈,而无可能一直滚到床底下,这显然是有人有意把它扔进床下的。 Qb55q`'z  
_Ex<VF u  
        此外,水杯是朱令天天都要用的物具,水杯的异常丢失不只证明了它有可能是铊毒的载体,还再次证明了最后一次投毒就发生在朱令最后离开学校前的那一两天之内。 G`Z<a  
. &`Yl K  
        那么凶手为什么没有把水杯象别的投毒渠道那样偷走呢? r ?<kWR?w  
N`3^:EJL8  
        在调查中我们得知:由于铊溶于水的特性,很容易被清洗掉,只要用大量的水冲洗,就能把痕迹都洗掉,使人无法查到证据。 B9KBq $e  
%X}vuE[[UC  
        凶手当然知道这一特性,也显然这样做了,但罪犯特有的心虚心理使他(她)仍然有点担心,不太情愿让人发现,于是就在这样一种犹豫不决的矛盾心理下,他(她)把这个最重要的毒物载体藏到了床下,使人们发现它的时间向后拖延。 so/0f1R?~  
7'Hh^0<  
        水杯的重新找到,可能有专业人士指点,因为找到水杯并且在水杯中无法查出铊,有利于凶手脱罪,而且把后来发生的盗窃案的目的性给抹杀了,所以这个水杯可能是后来再放回去的。 !>=lah$&  
+{m+aHk  
        由此可知,凶手投毒的第三渠道是:水杯。 ~Z*7:bPN!^  
SD:`l<l  
        综合以上情况,朱令中毒的三种渠道是:隐形眼镜小盒、洗发液瓶、水杯。 nt-_)4Fm  
_5(1T%K)  
        以上这三种渠道清楚地表明:朱令中毒的地点就在宿舍! qN9 ?$\  
P/^@t+KC  
三.什么人才具备在女生宿舍做案条件? 6K<o0=,jm2  
x>tm[k  
        就目前所知,朱令被他人通过3种渠道、至少5次在宿舍内反复投毒,时间跨度从1994年10月——1995年3月,长达6个月,那么谁有条件以这样奇异的方式投毒呢? oOAkwc%)b  
~-uf%=  
        清华大学女生宿舍有楼长全日值班,规定男生不许随便进入女生宿舍,因此投毒人只能是一名女性。 ;3xi.^=B  
c#1kg@q@  
        1.投毒条件之一:对宿舍内所有女生的多种私人用品有着精确的辨认力。 z 0zB&}  
`-R&4%t%  
        同宿舍的四个女生中,只有朱令一人中毒,而且就现在已查明的三种渠道表明:投毒人十分准确地知道哪些是朱令的私人用品,哪些又是同宿舍其他人的用品,因而一次未出现过误投。 suW|hh1/Ya  
Gm9  
        我们按一个最低标准计算:3(种渠道)x4(人)=12 .X"&k O>G  
7#oq|5  
        就是说投毒者至少要清楚地知道宿舍内四个女生的三种同类、共十二种私人物品都分别属于谁,因而对宿舍内4人的多种个人用品有着十分精确的辨认力。 J4U_utp  
.O(9\3q\  
        也许有人会认为:投毒者只知道朱令一个人的物品就可以了。可朱令这三种丢失的物品并没有放在一处,而是和其他同学物品混放在不同的地方,宿舍内其他女生也有洗发液浴液,且不只朱令一人戴眼镜或隐形眼镜,朱令的三种被投毒物品分别放在三处: \.p; 4V&  
Tp.]{*  
         114女生宿舍分布图 i_*.  
+Wy`X5v  
  
e>.^RtDF  
o:"(\$  
],~ [^0  
K IR3m )  
        朱令丢失物品位置 J=(i0A  
$ <C",&  
        水杯:放在宿舍门对面窗前的桌子上; zxD=q5in  
uudd'L  
        洗发液:放在进门右手的床架子上; .J&89I]U  
SDNRcSbOD6  
        隐形眼镜小盒:放在进门左手的公用架子上。 m']$)Iqw  
ZU `~@.`i  
        如果水杯、隐形眼镜小盒是不需要更换的,可洗发液、浴液在一段时间后用完了是需要更换的,那么投毒者是需要重新识别的;具有如此辨认力的只能是朱令同宿舍的三位室友和经常来宿舍窜门的人。 }$ qrNbLJ  
T<b* =i  
        如果象朱令同宿舍室友讲的:朱令经常是在午夜12点才回来,那时你们都已睡下,已没有外宿舍的同学在场,因此当朱令使用浴液、洗发液时不会与她们碰面,她们要想识别朱令的洗发液瓶,除非向宿舍内的同学打听。那么请朱令的三位室友回忆:1994年9月—10月,是否有一个经常去你们宿舍窜门的人向你们打听朱令私人用品的情况,还是根本就没有这样一个人。 yJO Jw o^  
}LQV2 hKTG  
        只有长期同居一室、朝夕相处的同学,才有可能精确辨识彼此的个人物品。 ,O:p`"3`0=  
!$ii*}  
        投毒者对一个宿舍内几个女生私人物品的精确辨认力只说明了一个问题:此人曾长期停留在这个宿舍内,甚至就居住在这间宿舍里。 \*qradgx$  
)'e1@CR  
        2.投毒条件之二:极为熟悉宿舍内4女生的生活习惯 Qp)?wny4  
A: 2CP&*  
        投毒者还要十分了解宿舍内其他三人的生活习惯:即她们肯定不会使用朱令的那些物品,以免导致集体中毒,那样就会引起怀疑了,凶手投毒前首先对他人肯定不会动用朱令私人物品这一点极有把握。 f8=qnY2j  
tX@y ]"  
        3.投毒条件之三:精确知道宿舍内所有女生的作息时间。 W/WP }QM  
v.vkQQ0[9  
        凶手至少5次在朱令的宿舍内做案,时间跨度长达半年,却一次也没有被人撞见过,可见她都是在没有人的时候干的;显然凶手清楚地知道宿舍内什么时间没有人,而且肯定她们不会在做案时间内突然出现,投毒者对这几位女生的作息时间和习惯了然于心。 MU2kA&LH  
+]NpcE'   
        4.投毒条件之四:反复多次在朱令的宿舍内做案,进出女生宿舍不会引起任何怀疑。 &2[Xu4*  
0dS(g&ZR  
        我们知道,罪犯做案的特点往往是一次做个够,这样才能把要承担的风险降到最低;而朱令一案中凶手多次反复在同一场所做案,只能说明凶手在犯罪现场做案几乎没有什么风险,出入极为方便,她多次进进出出女生宿舍,即使在门口过道碰到其他人,也不会引起他人特别注意;甚至当她携带装有朱令的浴液瓶、洗发液瓶等盗窃物品的包离开时,也不会引起任何惊异和怀疑。 #R31V QwK5  
N#)Klq87z  
        这说明投毒者出入这个女生宿舍是自然的、正常的、合情合理的,她要么就居住在这个宿舍内,要么就是居住在附近、经常来串门儿的邻居。 T /IX(b'<  
S1@r.z2L  
        114女生宿舍成员名单:朱令 孙维 金亚 王琪 2EN}"Du]mj  
Nq\)o{<1  
        经常来114宿舍的女生:高菲(隔壁116室)李含琳(一楼123室) {hN<Ot  
<SOG?Lh~  
(五)离奇的宿舍盗窃案 &y|PseH"  
IR:{{ (  
        1.时间的巧合 ycki0&n3  
2@pEiq3  
        孙维在其声明中说:1995年4月底,北大的一名同学来到我们宿舍告诉我们说朱令被确诊为铊中毒。 8'b ZR]  
P$N5j~*  
        如果凶手就在朱令的这三位同宿舍室友当中或是附近,那么这名北大的同学等于无意中告诉她已经查出了凶器和行凶方式,那么凶手接下来很自然地就会有所反应和行动。 z8%qCq  
Mqk|H~l5c  
        当年在4月29日那天,朱令的亲属早上7点就赶到化学系代理主任薛芳瑜家,希望学校尽快采取行动,封锁现场,把那三个女生安排到其他地方住,并将所有物品留在宿舍等候警方调查取证。但是薛说:不好安排,马上要校庆了,而且他们班女生也安排了五·一旅游,不在宿舍,所以,不用封锁现场。就这样,一直等到五·一春假结束后,朱令的亲属才接到通知前往清华派出所做笔录。当时公安十四处的李树森和清华派出所的李慕成都在场,他们通知朱令的家属宿舍发生了盗窃。 bi+g= cS  
* a1q M?  
        盗窃案就发生在查出朱令是铊中毒和警方介入调查之间,非常准时且及时。 Eyk:pnKJb  
"lC>_A  
        当然大学期间盗窃案时有发生,倘若我们说时间有可能是一种巧合的话,那么丢失的物品则令人匪夷所思。 BD}%RTeWKq  
F2_'U' a  
        2.被窃的物品 j)@{_tv6;  
PVdN)tG5  
        那一天,公安人员对朱令亲属说:宿舍发生盗窃,但好象不是为了偷钱,因为地上散落着很多钱,有硬币有钞票,而且夹在书里的钱也没有丢失,却偷了很多个人物品,但是贵重物品和钱都没有失窃。 >SziRm>Y7  
bwP@}(K  
        朱令丢失的个人物品清单(已确认) ZGI<L  
\Ucv<S  
        (1)隐形眼镜小盒 OpU9:^ r  
>"b\$",~6  
        (2)口红 '+j; g  
z7L+wNYwg  
        (3)洗发液 4KSq]S.  
u2$.EM/iae  
        (4)浴液 &+ PVY>q  
f<nK;  
        (5)水杯(暂时丢失,后来被孙维从床下找到) .3n\~Sn  
Y8IC4:EO  
        以上丢失物品显示出:这是一场奇怪的盗窃案,盗窃者不是为了钱财,而是为了铊毒受害者朱令一些没有什么价值的个人用品。在朱令丢失和暂时丢失的物品中,有三种刚好与朱令的明显铊中毒反应形成对应,不难推断这几样丢失的物品就是投毒渠道,因极有可能还残留有铊,凶手不得不把它们偷走。 |;t{L^  
$UK m[:7  
        那么在朱令离校住院的将近两个月时间里,凶手有大量的时间可以处理朱令的这些物品,她为什么没有处理? vlZmmQeJm  
7r)]9_[(  
        一位网友分析得好:那时一直没有查出朱令的病因,也就没有人想到会是投毒,如果朱令最终因“怪病”死去,谁会想到要去检验她的私人物品呢?如果朱令的亲属来清理“遗物”,发现少了东西,反而引起怀疑,因此凶手那时实在没必要“多此一举”。 `' EG7  
p1i}fGS  
        可是4月底,突然被告知查出了病因,并且立了案,这下凶手紧张起来,想到自己下毒的物品里可能还残留有铊,她必须赶在公安到来之前,果断迅速销毁这些对她极为不利的证据,因为根据这些铊残留物可以断定投毒就发生在宿舍内。 9%3+\[s1  
3XQe? 2:<  
        3.人为的装饰  V*(x@pF  
K"5q387!  
        人们来到114女生宿舍,看到地上洒的钱,第一反应会是:哦,这里刚刚发生了盗窃案,盗窃的目的显然是为了钱,当然有可能顺便偷走了一些生活物品。 Uam % u  
UWS 91GN@  
        然而当仔细清点时却发现:宿舍里的人一分钱没丢!包括久已离开宿舍的朱令本人分别放在三处的六百多元钞票和100元的饭票,不失一厘地留在原处,洒在地上的钱显然不是宿舍人员原有的钱。 (JnEso-V  
|r?0!;bN0  
        那么这些钱是谁的?这些钱是哪儿来的? }Y!s:w#  
s6 (md<r  
        显然是盗窃者自己带进这个宿舍的,其目的是为了两个: .m>Qlh  
)p>p3b g  
        (1)掩饰真正的盗窃目的——朱令的私人物品; O'#;Ge/,  
+F-Y^):  
        (2)转移视线,让人以为是宿舍外面的人干的。 w'$>E4\   
,,80nW9E  
        这些洒在地上的钱显然是用来装饰用的,为了伪造盗窃现场。 n+Conp/  
~&F|g2:  
        4.“内贼”与“外贼”的区别 "$K]+0ryG<  
x5pu+ -h  
        盗窃者本可以悄悄地把朱令的物品拿走,神不知鬼不觉地让这些东西消失掉,估计仍会象她投毒一样始终无人察觉;但是她要偷三件以上物品(因为她尝试了多种渠道),而且是大件(洗发液瓶、浴液瓶)、明显的物品,丢了肯定会被人发现、令人惊讶、进而引起怀疑,如果朱令的多种私人物品在这样一个关键时刻无声无息地消失了,谁能顺利、及时、准确又不被察觉地拿走这些东西呢?警察当然首先要怀疑同宿舍的人,因为只有她们才能做到这样。 $FX$nY  
O{7#Xj :_  
        要让这些东西消失掉,还要让这些东西合理地消失掉就成了盗窃者要考虑的问题;她最先考虑的就是如何让人以为盗窃的目的是钱,可能顺便将一些个人物品也盗走了,而且是一个外边的人干的。于是她故布疑阵,把钱撒得满地,以掩饰其真正的盗窃目的,并把盗窃者的身份引向宿舍外。她想得周到仔细,做得也果断及时,但她忘了“内贼”与“外贼”的区别。 ~UQ<8`@a  
z j#<X  
        一个“外贼”在做案时,有时由于情急也会翻箱倒柜地寻找钱物,把现场搞得凌乱不堪。但在这起宿舍盗窃案中,除了朱令的个人物品被准确地拿走外,其他女生的东西并未被翻动,显然盗窃时有明确的目标性。 uR.pQo07y<  
C"0 VOb  
        倘若是一个“外贼”来做案,即使钱掉在地上,怎么会对唾手可得的钞票视而不见,而去偷一些没有什么价值、且是他人用旧的物品? ot! m=s  
n_LK8  
        一个“外贼”是不会特意要告诉人们“这里发生了盗窃案”。 vfx{:3fO  
G?\eO&QG{"  
        一个“外贼”是不会如此“装饰盗窃现场”的,因为出了宿舍门,他就可以立即消失在人群里。而一个宿舍内发生了盗窃案,往往首先会怀疑内部的人,这对外贼更有利。 3B,dL|q(@J  
sKR%YK "A  
        故意想把怀疑对象引向“外贼”的心理和行为,只有“内贼”才会有,这样一起特殊盗窃案明显是一“内贼”所为,她就在与朱令同宿舍的三名女同学之中。 {}iS5[H]  
,3MHZPJ?k]  
        5.“普通贼”与“特殊贼”的区别 0.nkh6 ?  
3$ :F/H  
        任何一个得逞的罪犯有其精明狡诈的一面,也有其幼稚失衡的一面。此刻盗窃者的精神只高度集中在要让人以为是“外贼”而非“内贼”干的,却完全忘了“普通贼”和“特殊贼”的区别。 0Bkz)4R  
"iX\U'`  
        几乎所有普通贼的盗窃目标都是钱和贵重物品,而在这个特殊的盗窃案中却恰恰没有钱和贵重物品的丢失,这已让人匪夷所思了;“内贼”又太想把“外人来偷钱”这一印象留给随后的警方调查者,于是她将钞票和硬币洒得满地都是,可她只忘了一样,应该适当盗走宿舍内的一些钱才自然。这不仅因为她是初犯,还因为她确实不是个“普通贼”。 ,WnZ^R/n  
K^tc]ZQ  
        她偷得如此张扬,如此夸饰,反而弄巧成拙,欲盖弥彰,更加暴露出其盗窃的真实目的和意图。 fl9VokAT  
/YJBRU2  
        综合以上所述,无论是盗窃时间、被盗物品、还是现场伪装,都明白无误地表明,这不是一起普通盗窃钱物的案子,而是专门针对朱令个人用品的盗窃案,其盗窃目的就是销毁投毒渠道和投毒物证,因此,宿舍盗窃案实际是一起销毁物证案,盗窃者可以确定就是投毒者。 upZc~k!1\  
;pOV; q3j  
        此外,销毁物证的行动同样是发生在宿舍内,再次证明投毒地点就在宿舍! @W @,8e]c  
<&O*' <6C  
    综合以上所述,整个投毒过程从1994年10月至1995年3月,时间长达六个月、横跨两学期,投毒次数至少五次,通过三种不同渠道,再加上即时销赃的行动、特别是对盗窃现场的伪造,这一切均表明:凶手对宿舍情况极为熟悉,出入极为方便,非身边人不能为也,投毒者就在与朱令同宿舍的三名女生中间! v3t<rv  
0raFb,6l  
--- DcM/p8da  
T\6,@7  
清华大学投毒案发生至今已经十二年了,在这场穿越时空的越洋大调查中,许多当事人努力回忆,仔细对证,尽力还原当年的实际情况,但因年代久远,可能仍会有个别细节有所出入,但报告的主要观点均有事实依据,欢迎知情者进一步批评指正。 Lyn{Uag  
OK`^DIr5l  
IuAu_`,Ndi  
杺栫杣杊椌柮栬,䒴蓉艿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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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楼  发表于: 2013-05-10   
有一种招聘广告是这么写的:招聘办公室文员一名,女性,身高163 cm,大学学历,工作经历两年,会弹钢琴,会拉二胡,会滑冰。 es%py~m)  
现在网上流传的装模作样的分析文章,基本都是这样的格调,为孙维而写。能接触铊盐,朱令身边有多次下毒机会的人,在校园里发生。所以当贝志城被列入嫌疑人名单时,会有人说出这样奇怪的评论:难不成贝志城每天男扮女装潜入清华女舍? v JVh%l+  
朱令可能是一次,或两次,或多次中毒,但不意味着下毒一定发生在校园里,也不意味下毒非得多次。根据网上的信息,朱令至少拥有四样媒介,可以一次或两次下毒,而让朱令多次中毒:咖啡,蜜糖,强骨粉,中药。如果朱令还爱吃巧克力,爱吃北京蜜饯,那下毒媒介还会增加。 VnB HQ.C  
楼上伍版转的"中毒真相调查报告"的思路基本来自于朱令原律师张捷,写这么大的长篇,既不愿请教一下专家,也不查一下wiki 或百度。错误百出,真上法庭会被对方律师驳得直瞪眼。但他们也没计划上法庭,只是为了在网上忽悠人。 #=ij</  
Lpkx$QZ  
下毒的媒介,说是第一次下在接触镜保护液中.。知道博士保护液的价格吗?几百元。为什么卖这么贵,是因为严格控制液中的离子浓度和ph值。加了外来物,这接触镜还戴得上去吗?眼不会红肿,刺痛? e 6>j gy  
这个律师真有意思,他以为从眼睛外表面到视觉神经是很短的路: `Eu,SvkFw  
"朱令10月份眼睛出现的症状实际上是视觉神经铊中毒反应。因此可以推断——   l=Pw yJ  
         朱令铊中毒的第一渠道是:隐型眼镜盒。" 3K/ tB1  
真想让这个律师画一条路径线出来。难道不需要通过血液吸收,流过右心房心室,经过肺,经左心房心室,颈动脉,到大脑,再到视觉神经? Lw(tO0b2H  
网上的资料很明确的告知了,朱令第一次有中毒感觉,是在和她父亲吃饭的时候,胃绞痛。这个不学无术的律师。 JTBt=u{6^  
mSZg;7DE3*  
或许他知道铊盐是可以通过皮肤吸收的,所以又描绘出了通过洗发洗浴液下毒。人体最不适合吸收的器官就是皮肤,外面是厚厚的角化蛋白,下面是细胞连接最紧密的鳞状细胞。皮肤是能吸收一些物质,但非常少量。所以说铊盐通过皮肤中毒的都是轻度中毒。如果下在洗发洗浴液里,可能只有1/3被使用,在使用中,就算是10%被皮肤吸收,其实我想说少于1%被吸收。这样算起来,朱令体内一克铊离子,至少需要30克到300克的铊盐用于下毒,这是在羞辱清华,还是直接把孙维的嫌疑给抹去?这可能是从实验室偷的吗? Df*<3G  
\{~CO{II  
遗憾的是,人们不需要真相,只需要自己想要的"真相" (借用一下韩寒的话),在追求自己心中的"真相"时,辨别能力急剧下降。 ?vI2mr a+  
tf8xc  
补充:最后一句话难免让人不舒服,我想这也是针对我自己的。我一直在提醒自己,别让自己的怀疑影响了对事实的判断。 k2,`W2] ^E  
5_L,7\5#  
感兴趣的话,可以去看看这个人的博客,朱令原律师张捷也在那儿答辩了: H`URJ8k$Q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0fb3610101dkrf.html Mk973 'K'  
[ 此帖被沧桑在05-10-2013 10:3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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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楼  发表于: 2013-05-12   
陈震阳的回答
http://blog.sina.com.cn/s/blog_3fe5af29010184nc.html +c C. ZOS  
。。。 Dr=$}Y  
5.如果铊被投到眼药水里,人的眼睛沾染了这种药水,会出现怎样的反应? uWFyI"  
m}oR*<.  
答:会出现失明,以及全身反应。 Jmg9|g!f  
。。。 _FcTY5."S  
f5un7,m  
陈震阳的访谈(2007.2)by lin (3!6nQj-t  
(2013-05-04 01:08:45) 转载   ZUS5z+o  
|_7k*:#q:  
`{ HWk^  
1.可否测算出朱令两次中毒体内铊的总含量? ,RY;dX-#  
jrz.n 4Y`  
答:应该不止300毫克。两次是肯定的。 "%a<+D  
W(4$.uZ)  
北大的案子具有非常强的对比性。因为北大投毒案的凶手自己承认投了600毫克,那么受害人的临床症状反应比朱令轻很多,说明朱令的量比600毫克大。铊的致死量是4-6毫克/公斤。按照这个测算,朱令的摄入量应有1000毫克以上。 $o\z4_I  
5/h-H r  
用比较法来推算朱令的中毒量是科学严谨的。 CQa8I2VF (  
AL,7rYZG$  
r%ebC   
2.可否根据朱令第一次中毒时掉落的长发算出第一次铊的含量? .sM,U  
7gB?rJHV,  
答:现在再查头发里的铊含量是没有意义的。其实用北大案做比对就非常有效。 FeO1%#2<y  
xJU]py~o  
.8%b;b  
3.如果算出铊中毒的剂量,那末人体一般要多长时间才会出现身体反应? bqA`oRb\  
S&XlMu  
答:脱发一般是10天左右,20-30天会彻底掉光。食物反应会在一两天之后,个体有差异。 [uHC AP  
mT UoFXX[  
t?PqfVSq  
4.朱令第一次出现中毒症状是12月5日星期一,星期五开始无法进食,星期日晚上坚持演出,星期一疼痛难忍回家,这中间一个星期的时间,根据朱令第一次发病情况,铊的剂量已经很大,这么大的剂量,发病周期是否如此长?还是开始是小剂量?这中间是否有两次投毒? -{9mctt/gE  
%xQ'i4`  
答:这个没有意义。很难估算。因为时间很长了。 =>evkaj  
*jPd=+d  
RjO0*$>h  
5.如果铊被投到眼药水里,人的眼睛沾染了这种药水,会出现怎样的反应? U/cj_}uX  
)s, t BU+N  
答:会出现失明,以及全身反应。 }BL7P-km  
]o0]i<:  
>b=."i  
6.铊毒如果外用,是否也会令人脱发? zb"4_L@m2  
cS:O|R#%t  
答:事实上,在19世纪,人们就开始用铊做脱毛剂,而且效果非常好。但是后来发现,脱毛剂内的铊含量与人体致死量差不多,具有一定危害性,于是禁止在脱毛剂中使用铊。脱发一般是10天左右,20-30天会彻底掉光。食物反应会在一两天之后,个体有差异。即使是外用,黏膜吸收也非常好,会出现全身反应,包括胃肠,而且几乎会100%吸收。人的皮肤和黏膜对铊吸收得非常好,也很快。 h*!oHS~/l  
'@M"#`#0  
^?sP[;8S!  
7.能否查出朱令体内是何种类型的铊以及几价? oJ3(7Sz  
$0un`&W  
答:不能。因为铊进入人体就分解为离子,而且人体内有大量的硫化物等,会不准确。但是实验室使用的铊一般为碳酸铊和硝酸铊,因为这些铊是白色粉末,溶于水。而碘化铊为黄色晶体,不好溶解。 e?B}^Dk0i  
`zw%  
=2=rPZw9  
8.朱令是慢性中毒吗?  ZnzO]  
3"v>y]$U  
答:应该属于急性中毒反应。不是慢性的。但是小剂量多次投毒会使她出现适应和抗体,但是后面的发病还是属于急性中毒反应,而大量的换血和呼吸机的使用使她得以活命。否则,神经系统因为剧烈的疼痛导致的麻痹会使其呼吸停止而死亡。 g)TZ/,NQ{  
S^==$TT  
其他陈述: K{`R`SXD  
o,c}L9nvt  
_`^AgRE  
陈教授的夫人崔老师是毒理学家,曾专注于铊的研究。她在1995年4月5日看了报纸的报道后,第一时间就认定为铊中毒,于是与陈教授商量后,她去找了朝阳医院的大夫(她所在的研究所其实与朝阳医院是一家单位),询问情况。那位参与朱令会诊的大夫说,已经排除了铊中毒,不是。于是崔老师只好放弃,没再坚持。老人至今想来还是后悔内疚。 y06* *f)  
Z[] 8X@IPe  
qz3 Z'  
同仁医院和协和医院当年的两次会诊都请了卫生部职业病研究所的专家张绍林(音),他都提议去朝阳医院(其实就是陈教授的单位)去做铊中毒检测,但是,医生都说已经排除了铊中毒的可能。而且他们的排除理由都是人不可能两次出现中毒反应(人们凭借经验判断,没有考虑到人会两次被人投毒),于是张教授也放弃了主张。 i4h`jFS  
TecMQ0 KD  
=jS$piw.  
陈教授夫妻认为,一个科学家应该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去做科学判断,要靠科学实验和检测结果排除可能,而不能凭借主观臆断。朱令却成为主观臆断的牺牲品。而清华的伪证在这里起到了极坏的作用,他们应该对朱令今天的身体状况承担主要责任。 IvY3iRq6  
|j9aTv [`  
{ gs$pBu  
他们也认为凶手如果投毒,会使用固体铊盐而不是溶液,因为从常理考虑,固体比较隐蔽盗窃,也容易携带。 -mh"["L"  
qq<T~^  
xL i3|^q  
(EosLn h0  
42 lw>gzr!  
沧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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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楼  发表于: 2013-05-13   
哭,陈震阳老亦。 ;s3\Z^h4kd  
8HJ,6Lr;  
不知是记者有意误导,还是陈震阳糊涂。关于投毒在隐形眼镜保护液,和关于皮肤吸收的都是这么似是而非。 -LUZ7,!/>o  
` V [4  
如果投毒在眼药水里,是否会中毒。是的。滴过眼药水的人都知道,药水点在眼里,嘴里就开始发苦了。因为大部分都经过泪鼻管流到鼻咽腔,其效果和口服类似。重要的是浓度。眼睛是身体上最敏感的器官,浓了,眼睛肯定刺痛,淡了,那就是万里长征。不会是什么亚急性中毒。 vyJ8" #]qY  
隐形眼镜保护液是浸泡眼镜的,戴上去时本来就不带有多少保护液,他们非得说,这保护液穿过角膜和虹膜,晶状体,融进玻璃体,然后到达黄斑,毒害神经。真好玩。那就去眼科医生那儿检查一下,曾经有这么多的重金属经过,多年下来,怎么都会有一些后遗症,比如角膜混浊,白内障,玻璃体混浊,眼结膜增生。这就是在隐形眼镜保护液下毒的间接证据。当然,这些事大律师是不屑做的,他们的猜想就是证据。 -vT{D$&1  
这就是整篇所谓的证据的问题,全身猜想。我以为,作为律师提出证据,至少要列出一大批人,写下证词签上名。律师总结归纳,但有原始证词可查。他们有吗?也难怪他们,这十几年下来,很多可能的证人都已经成了同谋或帮凶,还有一些害怕成为帮凶,就选择了沉默。 sP2Uj  
: #?_4D!r  
再回到皮肤吸收。把皮肤和粘膜合在一起谈吸收,让人惊乍不已。胃肠道粘膜和皮肤确实都属于表皮组织,但从吸收上来讲,那是南辕北撤。胃肠道粘膜是为吸收而存在,而皮肤恰恰是为"不"吸收而存在,是为了阻隔外界和身体之间的物质交流。如果铊盐吃进口中,经胃,经五米多长的小肠,反复捻转,一到数天的时间,是可以100%的吸收。但洗浴液涂在身上,一般也就一分钟就冲洗掉了,能吸收1%就多算。如果洗浴液涂在身上,光屁股在浴室凉上几小时,或许可以吸收10%。 }79jyS- e  
+l VA$]d  
陈教授大概忘了,他在2006年的采访时,明确地说:朱令是两次中毒。看背景的图像,也是很明确的两个峰。下毒在隐形眼镜保护液或洗浴液里,都应该是少量多次中毒,慢性中毒,不会形成两个峰,而是两个坡。
[ 此帖被沧桑在05-13-2013 12:26重新编辑 ]
乐淘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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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楼  发表于: 2013-05-30   
引用
引用第8楼沧桑于04-26-2013 09:58发表的  : !m9hL>5vR  
。。。 qpCaW0]7  
朱令第二次中毒被推推测是小剂量多次中毒,那毒下在哪里?有人传出咖啡杯的故事,说是下在咖啡里。但第一次中毒后,朱令一直有胃痛,能喝咖啡吗,还使劲喝。她那时倒是天天熬中药喝,铊下在中药里实在是太合适了。可惜熬中药不是在宿舍里,而是在男朋友那儿或是乐队朋友那儿,所以网上很少有人提起。 &oHr]=xA  
lMu-,Z="  
朱令那时有男朋友,现在我知道姓黄,见过有人提起吗?不是说姓黄的有什么不对,而是想问朱令会有情敌吗?   :Rv+Bm  
ji\LC%U-  
....... !9KDdU  
F!u)8>s+z{  
z\ONw Ml  
沧版,你牛! FGyrDRDwC  
昨天,情杀说终于被朱令律师提出了: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c1101d0102ehaa.html 1y1:<t  
但跟认定孙维是嫌疑人应该不矛盾吧,只是再加了一个较靠谱的犯罪动机而已。
[ 此帖被乐淘淘在05-30-2013 12:05重新编辑 ]
我书无(吾)心,我写无(吾)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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