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瑟蝈蝈,我是这样看的,如果David Letterman是在婚前和自己下属女职员有sexual relationship,女职员是未婚而且心甘情愿,那么是不是错误就该是David Letterman和他当时的女友(后来的老婆)之间去定义, 因为他最多就是脚踏多条船,没碍着别人。 如果女职员已婚,那就是与有夫之妇有婚外Sex,在许多国家这是法律上构成离婚要件的通奸。 这应该可称为错误,虽然很多这样做的人都以爱情来美化这样的两造。 如果女职员已婚又不是完全心甘情愿,只是畏惧自己若不从,工作可能不保,那就百分之百是错误。 S]a$w5ZP
.})8gL7V
如果这不是错误,David Letterman 就不会因黑函而找律师和对方开会,并开出了那张两百万美金的支票(虽然是不能兑现的假支票),最后又报了警。
_JXE/
pq`MO
.R
如果女职员的丈夫因为这事而要与女职员离婚, 这也是因 David Letterman 而起的,应该也算是错误行为下付出的代价。 阿瑟蝈蝈同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