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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ice 03-27-2013 04:30

杭州无证据奸杀案平反 叔侄服刑10年后无罪释放

杭州无证据奸杀案平反 叔侄服刑10年后无罪释放

2013年03月27日09:59  东方早报 我有话说(63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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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晚,张高平(左)、张辉在酒店里向记者讲述这些年来的遭遇。 早报记者 张新燕 图

  ●当事人入狱后,宁将牢底坐穿,拒不认罪减刑;驻监检察官,连续六年为其千里寄送申诉材料,直至退休。
  ●多年申诉石沉大海之后,在河南一起灭门血案中作伪证的狱侦耳目浮出水面,此“耳目”随即被发现也是“5·19”案中构陷当事人的警方线人。
  ●早报记者跨越安徽、河南、新疆、浙江四省区近10座城市,于2011年11月21日刊发两篇报道《跨省作证的神秘囚犯》、《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揭示了“5·19”奸杀案的重重疑点。
  ●浙江省政法机关迅速展开复查,通过比对从被害人指甲中提取的DNA样本,发现“真凶”早在2005年即因轰动一时的杭州女大学生被害案而被枪决。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因作案手法相似,“真凶”竟是受冤入狱的当事人在狱中看新闻时就怀疑的“5·19”作案者。
  ●而当年侦办此案的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高调宣传自己在没有任何物证的条件下,通过“突审”将“5·19”案办成了“无懈可击”的铁案。
  ●当年“多次调派外地协助警方办案”的狱侦耳目,因为立功,被法院两次减刑出狱,出狱后中风偏瘫,境况凄惨。
  早报记者 鲍志恒 发自杭州
  冤狱十载,张辉、张高平等到了迟来的正义。
  2003年杭州发生一起“强奸致死案”,嫌疑人二审分别被判死缓和15年徒刑,服刑已近十载。
  2013年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张氏叔侄当庭无罪释放,浙江省高院副院长庭审后向二人鞠躬道歉。
  这是今年以来浙江纠正的首起冤假错案。此前杭州萧山一起17年前的劫杀命案也被曝出另有真凶。然而“5·19”案的逆转,过程极为艰辛曲折。
  值得一提的是,当年“多次调派外地协助警方办案”的狱侦耳目,因为立功,被法院两次减刑出狱,出狱后中风偏瘫,境况凄惨。
  善心招致冤狱
  接过家人送来的新衣,除去手铐、脚镣,走出国内最大的监狱——浙江省乔司监狱的那一刻,张高平跳着奔向律师朱明勇,高喊“我们清白了”。一旁的侄儿张辉,满眼噙泪,一言不发。
  这是2013年3月26日11时许。约一小时之前,浙江省高院在监狱临时布置的法庭上宣判:撤销该院2004年作出的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的判决,张氏叔侄无罪释放。庭审结束后,浙江省高院副院长特意向二人鞠躬道歉。
  至此,发生于十年前的杭州西湖奸杀案终被纠正。
  2003年5月18日21时许,前往上海送货的安徽歙县农民张高平和侄儿张辉,出于与人方便的善心,将熟人所托的同乡少女王某捎上了开向杭州的卡车。
  次日上午,年仅17岁的王某,陈尸杭州留下镇东穆坞村,“头颈部反套黑色无袖背心,下身赤裸,仰卧在水沟内。”
  警方认为,当晚张辉将卡车开至杭州汽车西站后,见无人来接王某,遂起歹念,与张高平合谋在驾驶室内对王某实施强奸,张高平帮助按住了王某的腿,最终,王某因张辉用手掐住其脖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04年4月1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半年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疑点重重的侦办过程
  2011年11月21日,早报发表《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详述了该案侦办、起诉、审判过程中的众多疑点。
  其中包括:死者8个指甲里检出一名陌生男性的DNA成分,排除了张辉、张高平的可能;死者死亡时间的推断可能存在“较大误差”;叔侄二人驾驶的卡车驶出杭州高速收费口的录像未被调查;两人“有罪供述”描述的作案细节南辕北辙;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或非法取证的重大嫌疑;作为警方线人的狱侦耳目违法逼迫张辉认罪;二审法院蹊跷改判等。
  昨天,浙江省高院的再审判决书认定,本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情形,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判决书还称,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不在规定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公安机关提供的张辉首次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不完整;张辉、张高平指认现场的录像镜头切换频繁,指认现场的见证人未起到见证作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
  “真凶”归来?
  判决书还透露,在早报发表对该案报道的次日,杭州市公安局即对死者王某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分离出来的男性DNA分型与数据库比对,发现与2005年震惊杭州的杀害女大学生凶手勾海峰的DNA高度吻合。
  为确定该比对的准确性,杭州市公安局立即将这一结果送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再次鉴定,鉴定结果相同。
  浙江省高院认为,上述鉴定意见具有科学依据,符合客观性的要求。结合此案现有的相关事实证据,不能排除勾海峰杀害王某的可能。
  据了解,勾海峰系吉林省汪清县人,2002年12月4日开始在杭州市从事出租车司机工作,2005年1月8日19时30分许,勾利用其驾驶出租车的便利,采用扼颈等手段将乘车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吴晶晶杀死并窃取其随身携带的财物。
  2005年4月22日,勾海峰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终审判处死刑,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虽然死无对证,法律上已无法认定勾海峰为“5·19”命案的真凶,但除去DNA鉴定之外,勾海峰的作案手法被视为与“5·19”命案作案手法高度相似,且勾海峰的身份符合“5·19”案被害人王某遇害前的出行需要,因此警方在“5·19”案侦查中的失误昭然。
  进而言之,如果勾海峰早被列为侦查对象,张辉、张高平不会含冤十年,甚至吴晶晶也可能不会被害。
  “无懈可击”的女“神探”
  冤案纠正之后,“浙江神探”、当年侦办此案的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聂海芬的相关报道,至今依然高挂在网上。
  2006年4月13日,电视节目“浙江神探”系列报道第三集《无懈可击——聂海芬》,详细叙述了其当年如何在没有找到任何强奸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实的过程。
  节目中,聂海芬称,不仅在死者身上找不到张辉的“精斑”等痕迹,而且技侦人员“几乎把整个车厢都翻遍了”,同样没有查到任何痕迹、物证。
  但聂海芬等人通过调取案发当日的水文资料,印证二张的口供中“在抛尸地点听到水声”的说法,又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见证张辉及张高平分别指认现场的方法,最终获得了两人犯罪“无懈可击”的证据。
  不过,浙江省高院后来的调查显示,张辉曾在警方耳目的画图提示下,先后3次指认现场,最后一次才被录像,而参与见证的人大代表坐在指认现场的后一辆车上,并未起到见证的作用。
  奇特的是,另一篇有关聂海芬的文章——《一个与死囚对话的现代女“提刑官”》,则称聂海芬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使得该案最终在没有完整口供的情况下,运用证据认定作出终审判决。“该案成为杭州市第一起零口供判决的经典案例。”
  2006年,杭州警方曾宣传称,聂海芬从警20余年,一直战斗在预审办案第一线,因工作表现出色,多次立功受奖。“近五年来牵头主办的重特大案件达350余起,准确率达到100%……各项办案指标年年在省、市名列前茅,经她审核把关的重特大恶性案件,移送起诉后无一起冤假错案。”
  对话张高平: 这辈子不平反不回家
  这是一篇2011年11月早报记者在新疆石河子监狱与张高平的对话。此时的他,尽管已经在高墙里度过了近八年的时光,但他依然坚称自己无罪。在此重新刊发这篇迟到的对话,是因为正义虽然迟到了,但最终没有缺席。
  编者按
  早报记者 鲍志恒
  东方早报:当时怎么审讯你的?
  张高平:不让我睡觉,不给我吃喝,到第五天我实在受不了了……
  东方早报:然后你就承认了?
  张高平:没承认啊,我都不知道究竟咋回事。到了第五天,他们(警察)把相片(死者王某的照片)拿在手上,我看到鼻子有血。还把寻人启事给我看,我才知道女孩子死了。
  后来把我弄到浙江省公安厅看守所去……看守所所长说,你的态度要好一点。他们就把我关进去,叫人写材料逼我抄。
  东方早报:你知道逼你抄材料的人叫什么名字吗?
  张高平:他们不说嘛……主要是牢头,戴眼镜的那个。
  东方早报:如果现在让你认照片,认得出来吗?
  张高平:认得。烧成灰我都认得。
  东方早报:谁让你写材料?
  张高平:就是那个牢头。
  东方早报:写的什么材料?
  张高平:写“犯罪事实”。第二天他们来提审,所长说,“今天省公安厅来一个大官,你千万别惹人家生气。”
  东方早报:提审时你说什么了?
  张高平:我就跟他说,昨天那个东西不是我写的。是人家写了逼我抄的。他说你有证据没有?
  我说,你答应我,要么给我换一个牢房,要么不要跟牢房里那三个人说。他答应了,之后我就把牢头写的稿纸给他了。他看完以后,马上结束提审,就把那三个人叫去了……
  东方早报:牢头后来又打你了?
  张高平:打嘛。那一夜(牢头)打得我……啊呀……但我还是说不是我干的。他们没办法了,又来耍花样。他们先把我拉出去剃了光头,然后突然冲进来两个穿着白大褂的人,把我按在地上,抽了一大筒血。
  东方早报:抽血干什么?
  张高平:牢头说这就是要“验明正身”,把我拉出去枪毙。因为我侄子认罪了,我也写了《我的态度》,就是认罪了。
  东方早报:然后呢?
  张高平:然后每次提审,就说自己犯罪了嘛。说不上来的、不知道的,他们就教我说。等我回来,牢头再教我怎么说,就这样搞出来的。
  东方早报:你认了罪,就不怕枪毙你?
  张高平:我被搞昏头了嘛,他们说你“死马当活马医”,态度好一点,认罪了,给你开庭什么的。见到法官,还可以再说。你要不编,他们就要打你嘛,到最后,完全是牢头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了。
  东方早报:那开庭的时候,你认罪了没有?
  张高平:没有。一直都没有。他们把我关到市看守所,我就一直喊冤枉。他们就不理我。
  东方早报:你怎么指认现场的?
  张高平:他们说要我去指认现场,我说我不知道。那个牢头就说,“你不管,你坐在车上,要到的时候他们会把车子开得慢慢的,会问你:‘是不是这里?是不是这里?’你只要说,‘好像是’就可以了嘛。”
  就这么简单,说出来没人相信。
  东方早报:为什么不要减刑?
  张高平:我没办法减刑嘛,减刑要认罪服法。只有认罪的犯人才要减刑,我不是犯人,为什么要减刑?
  我跟浙江省高院的法官说:我没犯罪。第一,犯罪事实是牢头狱霸写好逼我抄的。第二,这个案子不是疑难案件,从女孩子上车开始,经过六个收费站,你为什么不去查?女孩子八个指甲里的DNA鉴定,不是我们的,是另外一个人的。
  东方早报:关于这个案子,还有什么想说的?

  张高平:我是2004年11月24日被送到浙江省第二监狱的。我在监狱里看电视,看到一个女大学生被人杀死了。过了几天说是勾海峰干的,他是个出租车司机,案子发生在江干区。法官问他为什么杀人,他说就是发生口角,就把人掐死了。
  我当时就说,我们那案子也可能就是勾海峰干的。因为世上没有那么巧的事,(作案手法)基本上相同。
  我当时就跟警察讲,还打电话、写信给我哥哥,叫他们去看看勾海峰有没有做DNA鉴定,如果做了,跟那个女孩子指甲里的DNA也对上了,就知道我们是无罪的了。
  东方早报:有没有什么话要我转告你家人?
  张高平:我没有干对不起他们的事,我没话讲。这辈子不平反不回家。
  东方早报:不回家看看两个女儿?
  张高平:我现在顾不上她们,因为我没有办法回家,我不可能让自己背着杀人犯的罪名回家种田、种地。如果不平反,我这辈子要么死在北京,要么死在浙江省高院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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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叔侄被冤奸杀入狱9年至今无人担责2013年03月27日04:04  潇湘晨报 我有话说(16617人参与)

3月26日,张高平(左)和张辉(右)无罪释放后,跟辩护律师朱明勇合影。图/记者周喜丰


朱明勇,著名刑辩律师、张氏叔侄案的再审代理律师


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高院院长齐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他给高院和中院的刑事法官发了一本书,书名叫《冤案何以产生》,意图警醒其治下法院如何防止冤错案件。

  张氏叔侄冤案昭雪,再次印证了赵作海式冤案的办案逻辑和审案思维。为什么被告人的清白,只能依靠“亡者归来”或者真凶浮现来证明? 本报记者周喜丰浙江、安徽报道

  “狱侦耳目”

  2006年4月13日,中央电视台第12频道《第一线》栏目推出“浙江神探”系列报道之“无懈可击聂海芬”。

  该报道称,杭州市政法界流传着“三大女杀手”之说,时任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的聂海芬便是其中之一。节目讲述的是聂海芬参与侦破张氏叔侄案中,如何在没有找到任何强奸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实,进而从细节入手,获得了“无懈可击”的证据。

  据该报道:在发现王某的尸体后,张氏叔侄被视为王某最后接触的人,从而成为犯罪嫌疑最大的人,但办案人员从尸体上找不到两人的精斑,在“强奸”现场,即大货车的驾驶座上,也没有查到任何物证,“最令人沮丧的是,法医从死者的指甲里提取DNA鉴定,结果发现,王某的指甲里留有的男性DNA与张辉、张高平无关。”

  当年那些找不到的痕迹、物证及DNA鉴定结论,现在看来,都是张氏叔侄犯案的反证。

  “狱侦耳目”袁连芳在张氏叔侄案与马廷新案中的作为,让人看到刑事案件侦查的另一面。

  “这本是一起在侦查阶段就可以排除张辉、张高平作案可能的案件。”张辉的再审辩护律师朱明勇最近一直在思考:利用“狱侦耳目”办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所谓耳目,自古以来,就是搜集线索的功能,但袁连芳不仅诱逼他人认罪,还摇身一变,成为指证被告人认罪的证人,如果袁连芳担负的是一种侦查行为,根据刑诉法规定,他是不能作为证人使用的,如果袁连芳有被授意的刑讯逼供行为,是否可以视同为公安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不管如何,袁连芳在两起冤错案件中所做的,都是一种违法行为。”朱明勇说,“张氏叔侄案中,非法证据一排除,就什么证据都没有了。”

  有无刑讯逼供?

  张氏叔侄案中,对于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早在审判之前已有质疑。

  张高平的一、二审辩护人王亦文回忆,他于2003年端午前后接手该案之后,经过外围初步调查,已产生怀疑——张高平哭诉自己什么都没有干,并称遭刑讯逼供,还向王亦文展现了手上几处被烟头烫伤的疤痕。

  王亦文要求对疤痕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烟头烫伤,但结论是“无条件鉴定”。

  庭审中,张辉、张高平均否认指控,并提出其有罪供述系因受到刑讯逼供和诱供所致。其辩护人也认为,张辉原有罪供述与张高平的供述,诸多细节存在矛盾,辨认经过等录像表明,不能排除被告人供述受到诱导或之前受刑讯等非法取证的可能。

  据辩护人归纳,叔侄俩在前往作案现场的行车路线,强奸、抛尸过程,返回线路等案发过程的关键时段,每一重要细节均有不同的供述,有的甚至相反,“显然不是记忆的差异可以合理解释的。”然而,一审判决书中却认定张辉、张高平的供述“具体细节一一吻合”。

  二审中,张辉的律师阮方民、李华又在辩护词中指出,张辉在2003年5月23日被抓后刑拘,5月29日才被送进看守所,这一做法明显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说明张辉在5月29日之前的5天里,处于非法关押状态,其间形成的讯问笔录、审讯录像,应视作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而事实上,对张辉的一份形成于5月28日的供述笔录,其客观性也值得怀疑。同期的录像显示,对张的审讯是从5月28日上午开始,一直到晚上12点多,但长达12页的这份讯问笔录,记录的审讯时间是从当天下午6时10分到6时58分,仅用了48分钟。但是,就是这份形成于5月28日的有罪供述,被一审法院采信,作为定罪的主要证据。

  对于辩护人的质疑,西湖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在审讯中严格依法办案,不存在对张高平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

  对于张辉的辩解,公诉方出示了袁连芳的证言,称张辉在拱墅区看守所关押期间神态自若,向他讲述了奸杀王某的经过。

  法庭上的激辩,最终落实到判决书上,结论是:其所谓遭到刑讯和诱供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不被采信的DNA鉴定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张氏叔侄案曾两次被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第一次退侦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王亦文前往杭州市检察院,看到了那份DNA鉴定。看完鉴定结论,王亦文有点激动,跟检察官说“放人吧”,但检察官的回复轻描淡写,“这要看领导定”。

  王亦文要求复印这份鉴定报告,被拒绝,只允许抄写。直到该案二审时,王亦文查看案卷才知道,第二次退侦期间,公安又查了被害人生前所接触的其他男性,但都排除了与那份DNA鉴定相符的可能。

  到了2004年2月,他被告知该案将起诉至法院,王亦文感到不妙。在杭州中院复印案件材料时,王亦文发现检方只移送了两份有罪供述的笔录,当即提出,案卷材料肯定不止这么多,要求把所有案卷材料移交法庭,“我明确提出要作无罪辩护,法官很吃惊,还以为这个案件是铁定的。”

  2004年4月11日,该案一审开庭,公诉人在举证时,并没有出示那份DNA鉴定。对于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控方竟然可以不拿出来,这让王亦文感到惊讶。

  辩护律师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DNA鉴定,王亦文当庭说出了鉴定文号,“公诉人几乎是被逼着拿出了那份鉴定。”

  在辩护人看来,这份鉴定结论表明,真凶可能另有其人,公诉方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然而,对于辩护人的意见,一审法院没有采纳。

  法院的逻辑是:因手指为相对开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与他人接触而在手指甲内留下DNA的可能性,即便是张辉左眼下方有被害人的抓痕,被害人的指甲内也未必一定留下张辉的DNA物质。

  于是,这份DNA鉴定被轻易地“排除”了张氏叔侄无罪的可能。2004年4月21日,杭州中院一审以张辉系累犯(曾因寻衅滋事被判1年6个月),判处死刑,张高平判处无期。

  二审“疑罪从轻”

  对于这起颇具疑点的死刑案件,浙江高院在被告人上诉后,选择了书面审理。

  对于上诉案件是否开庭,1997版刑诉法的规定富有弹性: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但死刑案件因其人命关天,二审不开庭一直广受诟病。直到2005年12月7日,最高法下发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在当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浙江高院是从2006年6月1日起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张氏叔侄俩因二审不开庭,错过了一次当庭申辩的机会。

  在二审判决书中,对于辩护人指出的作案细节供述矛盾,表述变成了“虽然有些作案细节方面的供述不尽一致,但对主要犯罪情节的供述基本一致”。而对于那份DNA鉴定,浙江高院干脆在二审判决中写道,“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

  王亦文称,他对浙江高院“并无关联”的说法“完全不解”。

  他一度对二审法院抱有希望,并在辩护词中写道:DNA鉴定成了左右被告人命运的关键,相信合议庭能够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按现代司法理念,以超人的胆识和魄力打开张辉、张高平的生命与自由之门。

  浙江高院依然作出了有罪判决,但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15年有期徒刑。改判的理由显得矛盾:一方面认定张辉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另一方面,又“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认为张辉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

  “本案的具体情况”是什么情况,判决书上并没有说明,在王亦文看来,二审法院显然发现了疑点,因而作出了一个留有余地的判决,可惜的是,法院遵从的逻辑不是刑诉法早已确立的“疑罪从无”原则,而是“疑罪从轻”。

  二审判决,唯一的好消息是保住了两人的脑袋。

  无人担责的冤案

  朱明勇认为,张氏叔侄冤案的昭雪,再一次印证了赵作海式冤案的办案逻辑和审案思维,诸多细节惊人相似:在案件侦查环节,刑讯逼供阴魂不散;在证明标准上都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证明被告人的清白,只能依靠“亡者归来”或者真凶浮现。

  齐奇所说的《冤案何以产生》,作者是美国俄亥俄州前检察总长佩特罗,他在书中讲述了一个在美国发生的和张氏叔侄案极其相似的案例:一起突发的强奸杀人案使得一位男子被定罪入狱,一份关键的DNA样本证明真凶另有其人,7年后,冤案才得以澄清。

  相关专家认为,类似冤案的产生无不呈现出多年来的司法积弊: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不是理想状态的等腰三角形的稳定、制衡结构,而是“流线型”的加速度推进结构,在这一“流线型”结构中,缺乏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必要审查和对抗,因而“打击”有余而“保护”不够。

  “刑事上的冤错案件,基本都与刑讯逼供有关。大多数可能是破案心切,先入为主,主观判断,偏听偏信,靠刑讯取得口供,屈打成招。”两会期间,齐奇在受访时表示,在审理死刑案件中,证据材料存在问题的现象时有发现。个别侦查机关为了定案,不全部移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有的侦查人员或审查起诉人员认为侦查工作已经结束,对补充侦查不重视或久拖不查,种种原因,导致法院误判,或者在“定罪判刑”和“无罪放人”上面临两难,直接影响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基于此,齐奇建议两高、公安部联合制定死刑案件审判期间证据补查程序的规定,解决刑事诉讼的运作机制问题,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收集、示证、质证、认证和审查制度,并规定相应的违法追究责任,防范死刑错案。

  遗憾的是,十年来,张氏叔侄案错过了多次可能的纠错机会。朱明勇说,如果2003年不存在刑讯逼供和“狱侦耳目”的不当使用,张辉、张高平就不会被追究;2004年,当死者指甲里的DNA鉴定能够得到法院重视,就完全可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2005年,勾海峰案出现后,如果公检法任何一个部门想到去复查比对DNA,也还能及时纠错;2008年,袁连芳浮现,新疆的检察机关建议浙江省检察院抗诉,如果及时抗诉,本案也能早点纠错。

  更令朱明勇不解的是,这起冤案,至今无人承担责任。

  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从这一天开始,多起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例已逐步纠正。张氏叔侄案便是其中一例。

  法治的要求理应贯彻于每一个个案当中,但冤案产生的根源何在?如何才能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如何进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疑问依然未解。

  就此,记者采访了著名刑辩律师、张氏叔侄案的再审代理律师朱明勇和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昕。

  朱明勇:“疑罪从轻”使冤狱难于平反

  潇湘晨报:在你代理的两个案件(张氏叔侄案、马廷新案)中,都显现出“狱侦耳目”的问题,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朱明勇:“狱侦耳目”在这两案中不是使用的问题,而是非法使用的问题。耳目或者特情,是靠自己的耳和目获取情报的特殊人员,其使用本身倒没什么问题,但公安机关却把犯罪分子以耳目的名义利用起来充当牢头狱霸,对被侦查对象实施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实际上是将侦查权违法下放给耳目,而且还放纵耳目实施逼供、诱供、指供等一系列的非法侦查手段,还让耳目在审判中以证人身份出具证词,这种做法是严重违法的。

  潇湘晨报:如何确保这种侦查手段在有效监督之下合法运用?

  朱明勇:耳目是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之间的一个中介,其本身并没有侦查权,对耳目的管理要严格依法进行。实际上耳目的作用仅限于提供、收集情报,而不得亲自实施侦查行为,更不得实施违法的侦查行为。对其设置、管理、教育应该有一整套严密的措施,具体工作安排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和监管制度。否则,如果按照本案耳目的工作方式,任何一个人都可能被认定构成任何犯罪。在目前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这种侦查方式的背景下,比照侦查监督职责,对其批准、使用应该向同级检察院备案,并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潇湘晨报:梳理多个冤案,有一个共同之处:被告人在二审时保住了脑袋,即法院“疑罪从轻”,而非“疑罪从无”。

  朱明勇:“疑罪从无”是世界通行的刑事法律理念,我国刑诉法早在1997年就确立了这一原则。很多法院创造性地搞出了“疑罪从轻”这个特色,它的危害在于不仅真相得以掩盖,而且冤狱难以平反。我们注意到,在中国一般只有在“真凶出现”或者“亡者归来”的情况下,冤案才不得不纠正。不过,马廷新案是在没有真凶出现的情况下,法院就做出无罪判决的。通过张氏叔侄案,也更加印证了马廷新案判决的正确性。但这种情况在中国真的很少见。

  潇湘晨报:新的刑诉法实施后,对于防止冤案的产生是否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朱明勇:浙江高院院长齐奇说得很对,“每一起冤案都少不了刑讯逼供的影子”。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得不到执行。对于这种情况,制定什么法律也不管用。其实法律表面上写得已经够了,如果说真要解决问题,一是要把法律当真,二是要严格执行。就是在立法上设置具体的可操作规则,如讯问时律师在场、24小时全程录像;同时对限制公权的规则,要制定相应的罚则。

  潇湘晨报:这个案件给你最大的感受是什么?朱明勇:这个案件给我最大的感受倒不是冤案得以平反,而是我们是否反思到了另一个层面:那就是如果公安机关不刑讯逼供,如果耳目不成为牢头狱霸威逼利诱,如果检察机关能认真审查,如果法院能把住证据关口,张辉、张高平就不会被冤判。如果二张不被冤判,则公安就还有责任追查真凶,勾海峰就有可能被及时抓获。那么,2005年勾海峰再次犯罪又杀害一名女大学生的惨案就不会发生。所以,某种意义上说,勾海峰的再次杀人,形式上看他是杀手,而本质上看,刑讯逼供、非法使用侦查手段,冤枉了无辜,放纵了真凶的杭州市公安局才是“凶手”,可是至今还没有一个人对此负责。

  徐昕:狱侦耳目是告密文化的延续

  潇湘晨报:近些年来,类似赵作海、佘祥林等冤案不断被披露,这些冤案产生的根源何在?

  徐昕:这跟制度本身的关系密切。不追究责任,会导致他根本不在乎自己的行为,现在真正因为冤假错案被追究责任的是非常少的。

  现在媒体所关注的这些冤假错案,最主要是涉及侦查的问题。一些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都没有到位,比如赵作海案,一出来后首先追究的是法官的责任,实际上,这样的案件法官是扛了很多压力才没判死刑的,如果判了死刑,翻案就更难了。比如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这些案件的被告人都已经死了,要翻案的话,动作就更大了,所以就只有死扛着了。不能翻案的另一个原因,是那些办案的人,在他那个系统内已经高升了。所以,有很多制度性的因素。

  潇湘晨报:在河南马廷新、浙江张氏叔侄的两起冤案中,均涉及所谓“狱侦耳目”的侦查方式,是否存在一些问题?

  徐昕:我有一次参加中国法学会组织的参观北京监狱的活动,发现利用这种手段(破案)非常普遍,但真实的数字很难掌握。公安破这个案子,开始并没有破,只是怀疑你,把你逮进看守所之后,采取各种方式让你招供,比如利用同住的犯人套取信息,然后举报作为立功,还有就是刑讯逼供,利用一种心理压力,让你来招供。现在大家注意到的问题主要是刑讯逼供,但是所谓的利用内线或者利用某种压力让你的精神崩溃、失常来破案,这个问题也很严重。

  潇湘晨报:狱侦耳目这种侦查方式,目前研究还不是很多,它属于国家机密的范畴吗?

  徐昕:这种做法绝对不属于国家机密,从制度上来讲是不应当肯定的,甚至从立功角度来讲,都不应当过度强调。这是一种非常不好的告密文化的延续。这种手段也是走不上台面的。对于普通刑事案件,不应当鼓励通过这种方式来破案,除非涉及国家安全或者一些重大刑事案件才可以考虑采用。
  潇湘晨报:为冤假错案平反一般有几种途径?徐昕:现在的伸冤途径应该说是很有限的,发现错误、纠正错误,没有正常的途径,所以只能期待“亡者归来”,或者真凶出现,这是所谓的一种偶然性的因素。内部伸冤纠错机制,必须取决于对当事人和律师权利的保障,要真正能够为司法机构所重视,同时能够发挥它本来应有的作用。所以,还是取决于权力架构的变化。

  潇湘晨报:一些案件的纠错过程中,司法机关也有一些变通的做法,不直接无罪释放,而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判缓刑,实报实销(关多久判多久)等。

  徐昕:就是一个追责的问题。一旦没有做这个(变通的做法)之后,就要追究责任,进行国家赔偿,所以就要采取折抵刑期等变通的做法,最后总要弄你一个名堂,让你找不到麻烦。这就涉及制度因素中的考核制度。一旦刑事上确定是错案,就会想去规避一些东西。这就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要纠正过来。

advice 03-27-2013 04:33
    来源:管理机构    日期:2013-03-27






浙江高院新闻发言人就张辉、张高平一案
再审开庭审理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张辉、张高平正在听取法庭对他们的再审宣判
 张辉、张高平家属旁听再审宣判
 张辉、张高平的辩护律师参加再审宣判
 
张辉、张高平拿到无罪判决书后露出欣喜表情


(本网讯)326,浙江高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327日,浙江高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该案开庭审理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记者:本案复查并提起再审一直令社会各界关注,为什么再审不公开开庭审理?
答:因本案系强奸案,涉及个人隐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应当不公开开庭审理。
二、记者:再审开庭中,张辉、张高平及辩护律师有无当庭提出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等问题?
答:再审中,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再审阶段的新证据相关DNA鉴定反映,排除张辉和张高平作案,不能排除有其他人致死被害人王某。两原审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后长时间被非法另行关押。一、二审法院认定张辉、张高平犯罪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两人的有罪供述,但两人的供述包括指认现场的笔录系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公安机关对其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至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还违法使用同监犯袁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该同监犯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本起冤案。退一步讲,两人的供述即使不能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其供述相互间也存在矛盾,且与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反映的情况不符;原判认定张辉、张高平犯罪,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要求依法改判张辉、张高平无罪。
三、记者: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对本案冤错的形成如何表明意见?
答:再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没有证明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的客观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极不完整,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重要的技术鉴定,不能排除勾海峰作案的可能。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时,侦查程序不合法,相关侦查行为的一些方面确实存在不规范或个别侦查人员的行为存在不文明的情况,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一些情形。本案定案的主要证据两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宣告两原审被告人无罪。
四、记者:法庭是否确认本案真凶系勾海峰?
答:根据杭州市公安局2003623作出的《法医学DNA检验报告》,所提取的被害人王某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DNA谱带,可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但排除张辉、张高平与王某混合形成。
杭州市公安局于20111122将被害人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分离出来一名男性的DNA分型与数据库进行比对时,发现与勾海峰DNA分型七个位点存在吻合的情况,该局将此结果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再次进行鉴定。2011126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物证鉴定查询比对报告》,证明经查询比对,被害人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的DNA,检出的混合STR分型中包含勾海峰的STR分型。上述鉴定意见具有科学依据,符合客观性的要求。
经再审查实,罪犯勾海峰是吉林省汪清县人,2002124始在杭州市从事出租汽车司机工作,200518日晚730分许,勾海峰利用其驾驶出租汽车的便利,采用扼颈等手段将乘坐其出租汽车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吴某某杀死,并窃取吴随身携带的财物。2005422日,勾海峰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终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核准已于同年427被执行死刑
综合2003519日王某被强奸致死一案的相关事实、证据,不能排除系勾海峰作案的可能。
五、记者:再审法庭对原判据以定罪的被告人有罪供述等,是否适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答: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强奸的事实,主要依据两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来定案。经再审庭审查明,公安机关审讯张辉、张高平的笔录和录像及相关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公安机关提供的张辉首次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不完整;张辉、张高平指认现场的录像镜头切换频繁,指认现场的见证人未起到见证作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因此,本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依法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六、记者:有媒体曾报道,张辉的同监犯袁某某曾在河南马廷新故意杀人冤错案中,采用不当手段对马廷新进行指供、逼供,本案中张辉是否也受到了袁某某类似的指供、逼供?
答:再审中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河南马廷新故意杀人案中,侦查机关违法使用同监犯袁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获取有罪供述;在本案中,侦查机关也使用张辉的同监犯袁某某采用类似的方法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的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该同监犯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本起冤案。经再审庭审查明,本案中存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形。再审法庭已依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上述证据等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七、记者:对张辉、张高平的国家赔偿等事宜,浙江高院有何考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326,我们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后,即已告知他们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张辉、张高平申请国家赔偿后,浙江高院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尽快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尽可能让张辉、张高平能够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

相关链接:张辉、张高平系叔侄关系2003518日晚9许,被害人王某(殁年17岁)经他人介绍搭乘张辉、张高平驾驶送货去上海的皖J-11260解放牌货车,途经浙江省临安市昌化镇,次日凌晨130分到达杭州市天目山路汽车西站附近。被害人王某离开汽车西站后于2003519日早晨被人杀害,尔后尸体被抛至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的路边溪沟。





advice 03-27-2013 04:36
浙江叔侄被冤奸杀入狱10年:曾有7次纠正机会

2013年03月27日12:54  新民网 我有话说(22794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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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高平入狱后,老家人去楼空。
张高平在2004年服刑时写的家书中表示:“我认命,不认罪”。
张辉入狱前的照片。
张高平女儿张玲展示申诉衣服。

  早报记者 鲍志恒 发自杭州
  “正义虽然迟到了,但不会缺席。正义就在眼前,历史不会重演。”
  3月20日,一场特殊的庭审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悄然举行。在张辉、张高平(张辉叔叔)陈述了10年的冤屈之后,浙江省检察院指派出庭的检察员发表了上述对该案的“综合性意见”。
  然而,正义来得太迟了,而且,一而再、再而三地迟到了七次。
  2003年5月
  没有物证的奸杀案
  杭州警方未重视“时间误差”;一审检方未将对张氏叔侄极为有利的DNA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2003年5月,案发后的第一时间,冤案本可避免。
  来自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侦大队的一份“办案经过”显示,张氏叔侄被锁定为疑犯,始于他们对案发当晚与死者分别时间的回忆。
  经警方查证,死者生前最后一次进食的时间为5月18日23时35分许,杭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分析认为,死者死亡的时间应在“两小时之内”,即5月19日1时35分之前。
  但张辉、张高平首次被警方询问时,曾表示直至19日凌晨2时30分死者下车前,三人一直在一起。警方因此认定“二张反映情况不实,有重大嫌疑”。 然而,2011年11月早报记者翻阅尘封8年的案卷时,发现杭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关于该案死者“尸体胃内容的消化时间分析”的文字材料中,竟有因各人身体情况不同,在消化时间的推断上会有“较大误差”的表述。对这一直接影响侦查方向的重要表述,杭州公安机关没有引起重视。
  侦查过程中,警方也未找到任何直接或间接可以证明张氏叔侄作案的物证。死者阴道内未发现精斑,身上和被丢弃的衣物、行李上均未留下张辉、张高平的指纹、毛发;张氏叔侄身上也没有与死者肢体接触的痕迹;被认定为作案现场的载重卡车上,也没有找到任何痕迹物证。
  相反,从死者指甲中提取的唯一物证——混合DNA样本,甚至直接排除了张氏叔侄作案的可能——警方鉴定结果显示,该DNA为死者与另一名男性的DNA混合而成,“排除与张辉、张高平混合形成的可能。”
  尽管如此,通过狱侦耳目袁连芳等人的威逼利诱,警方顺利取得了张辉、张高平的认罪材料,检察机关在“退侦”两次并未获得新证据的情况下坚持起诉,法院在既无物证也无直接人证的情形下,一审判决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而一审之际,杭州市检察院并未将这份对张氏叔侄极为有利的DNA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直到张高平的代理律师王亦文据理力争,才得以呈堂。
  2004年10月

  与案件无关的DNA鉴定
  浙江省高院称,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不能作为排除两被告人作案的反证。
  2004年10月,正义第二次迟到了。
  浙江省高院在对这一起有重大疑点的命案二审时,选择了不开庭审理。
  蹊跷的是,在肯定了杭州市中院一审时采信的几乎全部“犯罪事实”之后,对于曾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累犯”张辉,浙江省高院又将其改判死缓。
  改判的理由只有一句:“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张辉尚不属于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
  不仅如此,对于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物证——死者指甲中的混合DNA鉴定结论,浙江省高院在二审判决书中作出了如下表述: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不能作为排除两被告人作案的反证。
  7年后,经公安部和浙江省两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部门的分析比对,该DNA材料终于被鉴定出与2005年震动杭州城的女大学生被害案凶手勾海峰的DNA高度吻合,正因如此,张辉、张高平案才迎来了关键性转折。
  2005年初

  被忽略的“真凶”
  张高平认为勾海峰的作案手法与王某被害案作案手法十分类似,怀疑勾海峰是真凶,但未被引起重视。
  2005年初,正义第三次迟到。
  当时,张高平仍被关押在浙江的监狱里。某一天,他从电视中看到了浙江大学一名女学生乘坐出租车被害的新闻。又过了几天,报道说凶手被逮捕归案。
  2011年11月,已经移送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多年的张高平,对前来探视的早报记者清晰地描述了该案的过程:遇害学生叫吴晶晶,凶手名为勾海峰,吴乘坐勾的出租车,勾归案后交代,因车费发生口角,他将吴掐死、脱去衣服并扔进窨井之中。
  张高平认为,勾海峰的作案手法与王某被害案作案手法十分类似,勾海峰出租车司机的身份与王某被害当晚需乘出租车到亲友指定的会面地点的情况也完全吻合。他怀疑,王某也是被勾海峰所杀。
  因此,早在勾海峰伏法之前,他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了自己的怀疑,并要求将勾海峰的DNA与王某指甲内的混合DNA做出比对。
  “我在电视里看到警察还给勾海峰过最后一个生日,我想他可能会被感动,说不定就把杀王某的事也招了。”
  此后的事实证实了张高平的怀疑,但在当时,这一怀疑依旧未被重视。
  2008年5月

  跨省作伪证的狱侦耳目
  灭门血案当事人无罪获释,勾起了叔侄二人对狱霸“袁连芳”的回忆。
  2008年5月,张辉、张高平入狱5年,河南鹤壁一起灭门血案当事人马廷新无罪获释。
  出狱后的马廷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在狱中所写的“自首书”,出自一位与警方关系密切的“牢头狱霸”袁连芳之手。这份“自首书”在牢头逼迫马廷新抄写、背会之后,送到了办案人员手中,成为日后马廷新“有罪”的主要依据。
  袁连芳的名字立刻勾起了叔侄二人的回忆:2003年“5·19”案发生后,逼迫张辉写下认罪材料的同监犯的名字也叫“袁连芳”,该案一审的判决书记载,袁连芳曾出具证言,证明张辉曾在看守所内自陈强奸致人死亡的过程。
  张高平迅速将情况汇报给驻监检察官。此后,经该检察官之手,新疆石河子市检察院多次将该情况连同张高平的申诉寄往浙江,并正式发函提请浙江省检察院依法对此案提起抗诉。
  据了解,自2005年张高平移送石河子监狱服刑以来,石河子市检察院监所科从未间断千里寄送张高平的申诉材料。
  石河子监狱狱政科负责人回忆称,数年间,张高平写下的申诉材料足可装满一麻袋。
  然而,正义第四次迟到。
  2010年底至2012年

  无人理睬的申诉

  张辉父亲张高发花费近两年的时间,找到了成功为马廷新洗脱罪名的律师朱明勇。
  张氏叔侄在狱中申诉的同时,年近花甲的张辉父亲张高发(张高平大哥)也多次上访申冤。
  在安徽歙县的家中,张高发依然仔细地保存着十年来前往北京、浙江的每张火车票。最初的时刻,他甚至带上了张高平分别在读小学和初中的女儿,在国家信访局附近的5元钱一晚的地下旅社住了一周。
  “没有单独的床,一块床板男女老幼挤在一起”,张高发说,后来旅社的老板看不下去,劝他将两个未成年侄女带回老家。
  2009年,在河南马廷新案中作伪证的袁连芳浮出水面后,张高发听从了新疆检察官的建议,花费近两年的时间找到了成功为马廷新洗脱罪名的律师朱明勇。
  2010年底至2012年间,接受委托的朱明勇屡次陪同张高发前往浙江省高院,对该案提出申诉,但始终未获明确的答复,纠正冤案的契机被再一次错过。
  2011年11月底

  杭州市政法委牵头复查
  距离张高平首次提出怀疑勾海峰为真凶的时间已过6年,案件重审仍未提上议事日程。
  2011年11月21日,在历经一个月的深入调查后,早报刊发《跨省作证的神秘囚犯》、《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首次详尽披露了狱侦耳目“袁连芳”的真实身份,并提出了“5·19”案侦办、起诉、审理过程中的六大疑点,引起舆论的强烈关注。
  次日,杭州市公安局随即将“5·19”案被害人王某指甲内提取的DNA材料与警方的数据库比对,发现了令人震惊的结果:该DNA分型与2005年即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
  接下来的两天里,不放心的杭州公安机关又将结果送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果再度显示:被害人王某指甲中的混合DNA包含勾海峰的。
  为了不出现意外,公安机关甚至再赴死者王某的安徽老家,查证王某生前是否可能认识勾海峰,以确定王某指甲中的混合DNA是不是案发之前就与勾海峰接触形成的。调查结果也排除了二者生前有过其他交往的可能。
  此外2011年11月底,杭州市中级法院院长翁钢粮明确告知早报记者,该案已由杭州市政法委牵头的调查组展开复查。
  此时,距离张高平首次提出怀疑勾海峰为“5·19”案真凶的时间已过6年。
  不过,案件的立案、重审依旧没有提上议事日程,正义第六次迟到。
  2012年2月27日

  浙江省高院立案复查
  在关键性证据已经锁定、案情已基本明了的情况下,复查仍进行了一年之久。
  新疆检察系统一位退休检察官曾告知早报记者,2009年,浙江省检察院控告申诉处一位朱姓女检察官曾对其表示,已将张辉、张高平的申诉转交至浙江省高院。但直至2012年年初,仍未对二人的申诉予以登记。
  “查询了,没有登记,但一提到张辉、张高平案,他们都知道。”张辉当时委托的申诉代理律师张凯告诉早报记者,2012年3月以前,他赴浙江省高院查询张辉、张高平的申诉处理进展,在获得没有登记的答复后,当即提出了重新登记的要求。
  张凯称,浙江省高院工作人员对此的解释是,此前两人的申诉均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各级检察院等部门“转”给该院的,走的是“信访”渠道,两人并未直接向该院申诉控告,以致搁置多年。

  2012年春节之后,浙江省政法委成立专案评查组,远赴南疆的库尔勒监狱和北疆的石河子监狱,提审了张辉、张高平。
  同年2月27日,浙江省高院开始对该案立案复查,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调阅案卷,查看审讯录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
  遗憾的是,在关键性证据已经锁定、案情已基本明了的情况下,复查仍进行了一年之久。
  2012年7月,复查合议庭专程前往被害人王某安徽老家进行调查,8月前往新疆库尔勒监狱、石河子监狱分别提审张辉、张高平。今年1月,张辉、张高平才由新疆换押回杭州。
  直至2012年的除夕夜,代子申诉的张高发才接到了苦等十年的再审通知书。
  根据浙江法院网昨天披露的信息,浙江省高院决定再审的具体日期为2013年2月6日。
  这一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张高发的申诉符合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决定进行再审。


advice 03-27-2013 04:38
无懈可击——聂海芬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5月15日 18:58 来源:


  在杭州市政法界,流传着“三大女杀手” 之说。公安局预审大队的女队长、检察院批捕处的女处长、法院刑庭的女庭长,这三名女性的工作可以将一个杀人犯处以死刑。杭州市公安局预审大队的聂海芬队长在 三大女杀手 当中,以漂亮和温柔著称,今天带您认识聂海芬,您会发现,她不仅漂亮,而且生动,不过,有些时候她并不温柔。
  看守所,是聂海芬除了办公室以外,呆的时间最长的地方。审讯,是一个预审员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尽管预审大队长的事务性工作很多,但逢大要案疑难案,聂海芬一定要亲力亲为。
  聂海芬(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预审它是跟人打交道,跟人打交道是困难的,但是还是能够去,应该说还是比较有挑战性,我能够跟你的交锋当中,我能够制服你,有些案子不明白的地方,通过我的工作以后,能够搞明白,我觉得这也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工作。
  这是一个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是张辉、张高平叔侄俩,自落网后,叔侄俩的口供一再反复,案发地西湖公安分局请求聂海芬出马支援。
  聂海芬:女性做预审不占优势,首先你从这个审讯上来讲,你就没有一个态势,坐在那里给他有一种威严,有一种兵临城下的一种感觉,反而让他觉得今天来了个女的,或许她好对付,让他本来有点紧绷的神经变放松了,那么他就会跟你讲,你很像我的什么姐姐,你而且还像,在这个时候我就很果断打断话了,我说你不要说了,你是不是说像你女朋友,像你妈也没用!
  2003年5月19日凌晨,杭州市西湖区刘四路的水沟里漂浮起一具裸体女尸,警方接警后,很快确认尸源是安徽人王冬。5月18日晚九点多,经人介绍,王冬的家人将王冬托付给要去上海拉货的张辉、张高平,请他们顺路将王冬从安徽西县带到杭州打工。当晚十二点,王冬的朋友接到了王冬快到杭州的电话,这成为王冬打出的最后一个电话,第二天,她被人们发现赤身裸体死在路边的水沟里。于是,最后接触王冬的张辉、张高平叔侄俩成为犯罪嫌疑最大的人。
  聂海芬:人刚刚到案,一个就是抓住他的亲情,再一个就是在他还没有,也就是说,处于惊魂未定的状态下,经过突审,开口了,两个人都讲了。
  张辉、张高平交待了案发经过。那天晚上,叔侄俩捎着王冬快到杭州的时候,听到王冬给朋友打电话,对方说让王冬自己打个车进市区,他就不来接了。就是在这个电话挂断之后,19岁的张辉对王冬起了歹意,要求叔叔张高平帮助他对王冬实施强奸。罪恶结束的时候,叔侄俩发现,王冬死了,怎么办呢?他们趁着夜色把尸体扔到了路边,然后开车去了上海。
  这两名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案发过程,是真是假?有没有遗漏或者故意隐瞒什么细节呢?事实真相还要依靠证据说话,但恰恰是现场取证陷入了困境。
  聂海芬:案犯交代是实施强奸了,也成功了,但是我们从尸体上找不到这上面的痕迹,也就是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精斑等等。
  不仅如此,在12吨解放大汽车驾驶座上实施的强奸,技侦人员同样没有在车上查到任何痕迹物证!
  聂海芬:结果很遗憾,几乎把这个车厢都翻遍了,找遍了,没有能找到这方面的痕迹物证。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没有证据支持,令人沮丧的还不只这一点,法医提取了死者的指甲做DNA鉴定,结果发现,王冬的手指甲里留有男性的DNA,可是这份DNA却与两名犯罪嫌疑人无关!
  聂海芬:一个就是说是不是会有第三个嫌疑人?第二,我们框定的这两个犯罪嫌疑人,究竟准不准确?
  聂海芬决定先查证有没有第三个嫌疑人,在她的指导下,侦查员先后三次去了安徽,做了大量工作,试图查找王冬指甲内物质的主人,结果一无所获。聂海芬只剩下一种选择,查证张辉、张高平的犯罪嫌疑是否属实。
  聂海芬:究竟这两个案犯交代的,他的口供是不是真实的,这个案件究竟是不是他两个人做的。
  这是对一个预审员最具挑战性的考验,要揭露和证实犯罪,一靠审讯,二靠调查取证,最后还要看这个预审员对整个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审查的能力。聂海芬1986年入警,至今已有十多年的预审经验,女人的敏感和细腻让她在办案中对细节的捕捉超出常人。
  吴伟(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公安分局):她对这些细节的要求,应该说已经到了苛刻的程度。
  聂海芬:一些关键的细节,它会让这个案件更加地客观真实,主要还是从证据上完善证据,让证据更为客观。
  要突破5•18案件,聂海芬认为还是要从细节入手。
  聂海芬:就是一个把他的口供,细节串起来去思考,第二个,就是把他这些细节,客观地反映出来的细节,我要去通过调查来固定,或者说来判断,他的细节对不对。
  聂海芬选择的第一个细节就是犯罪嫌疑人抛尸的地点。
  聂海芬:他们讲我们把这个尸体抛在一个,当时很黑,看不太清,但是听到水声。
  案发现场的小溪流似乎已经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供述属实,聂海芬却认为,光看见这个表象状态远远不够,她要得到的是客观以及权威的证明。
  聂海芬:那么我们就走访了当地的住家,老百姓,那么他们就说了,平时来说,我们这个沟是没有水的,下过两天雨,才会有水。
  吴伟:她就提出来,这个水流到底有多大呢?
  聂海芬:到气象台去取一下。
  吴伟:我们办了这么多年案件,没有想到说要去采集一个水文资料,这是从来没有过的。
  聂海芬也是第一次到杭州市气象局,她要知道,什么样的降雨量能在那条溪流里形成什么样的水流量,然后才能让犯罪嫌疑人在抛尸时能听到水声。
  聂海芬:一个是从一个点上,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讲得更加客观了,第二个,光这样还不行,我要让权威部门来更加有力地说明这个问题。
  吴伟:我觉得,在这个细节上面处理得非常好。
  在这个细节上,聂海芬获得的证据无懈可击。随着办案工作的推进,两名嫌疑人的口供开始出现差异,而且差异点越来越多。
  聂海芬:侄儿讲,他实施强奸的时候,是在汽车的前排当时叔叔是在后排。那么叔叔的讲法,他说实施强奸的时候,他们三个人同时都在前排。第二点,犯罪嫌疑人张辉讲,实施强奸的时候,把被害人的上衣全脱了,而他的叔叔讲,只脱了裤子,衣服没有脱。
  两名嫌疑人口供的差异,晃动着原本就薄弱的证据。如何看待这些差异,聂海芬仍然从细节着手。
  聂海芬:产生犯意的地点在哪里,如果是共同犯罪,连产生犯意的地点他都能说得清楚,我觉得,这是一个,就我个人的判断下来,我会把这个细节看得更重一点,我认为它的证明的力度,证明他是案犯,或者证明他是共同犯罪,我会看得更重一点。
  犯罪嫌疑人究竟是在什么地方停车对王冬实施强奸?要突破这一点,聂海芬建议采取嫌疑人指认和民警现场做侦查实验的办法。
  安排嫌疑人做指认前,聂海芬对见证人身份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她希望见证人必须是政协委员或是人大代表,这个提议让侦查员们进一步领略到了聂海芬不凡的魄力。
  吴伟:请人大代表来作为见证的话,我觉得这个是一个突破。
  聂海芬:保证指认的这个过程的客观真实性。
  吴伟:那么可信度就不一样,人大代表跟双方,甚至于参与诉讼的每一方他都没有关系,所以说这个就是非常客观,可信度非常高。
  民警分别带着两名嫌疑人,从程序到实体,完全依法行事,按照案发经过一一指认现场,在几个关键细节,聂海芬提醒侦查员要尤其重视。
  吴伟:要把每一个细节,就是像电影的慢动作一样,一个一个细节固定下来,在这个描述里面,如果形成一个共同的一个行为,他描述的都是一致的共同的动作,那么这就非常客观地反映当时的情况。
  首先是实施强奸的地点,两名嫌疑人分别都指认,当时把车停在高速路边的这条小道上。
  聂海芬:正好这个角上没有路灯,再一个他的车是一个12吨的解放大货车,很高,车身很高,应该讲,他如果在车子上有什么动作,那么如果不是非常留意的话,的确路过的车辆是可能不会发现的。
  在叔叔的帮助下,张辉不顾王冬的反抗实施了强暴之后,叔侄俩发现,王冬死了,于是慌忙往路边抛尸。
  聂海芬:跟我们现场勘查,发现尸体地点仅仅相差10米,43:50那么这个10米我们认为是很客观的,即使你昨天去过这个地方,今天叫你再去,你昨天站在哪个点上,你也只能记住一个大概,因为没有什么参照物嘛,这个应该讲是很客观的。
  抛尸后,叔侄俩在离抛尸地点不远的这个叉路口,调转车头,然后一路前往上海。
  这时候的聂海芬觉得底气更足了。
  聂海芬:不是他作案的,他不可能说得那么细,关键就是他不能说得那么准,你在一个点上准了,你不可能每个点上都准。
  现场指认的结果显然令人兴奋,但聂海芬还不满意,她让民警专门找来货车司机,开着那辆解放车,从安徽到案发地,再到调头处,最后前往上海,完全按照事发经过,在尽可能接近当天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进行侦查实验。
  吴伟:她的时间都是精确到秒的,距离是精确到米的。三四次的侦查实验作出来,结果都比较相近,那说明什么,就是当时这两个犯罪嫌疑人的交代,应该是符合客观事实。
  聂海芬获得了充分而扎实的证据,但这起案子最关键的矛盾点到现在仍然没有解决,为什么在死者王冬的体内找不到任何强暴的依据呢?
  聂海芬:他也交代了有强奸的行为,但是最后没有射精,我们也请教了法医,那么法医也给我们一个解释,就是说即使犯罪,就是在这么一个抛尸的这么一个现场,有水,即使本身强奸之后体内是留下物质的,一夜的水冲过以后,也有可能把被害人体内的这些强奸的痕迹冲掉。
  2003年6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以张辉、张高平涉嫌强奸杀人罪,提请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金浩东(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民警)大家从非常疲惫中走过来,这时候她带着我们去看了一场电影,《天下无贼》。大家在轻松之余体会一下,然后再点评一下这个影片。聂海芬这时候就好像,我觉得这时候像个女人了,呱啦呱啦呱啦,开心得一塌糊涂。
  聂海芬率领的预审大队,95%都是高大威猛的小伙子,民警们这样形容聂海芬队长和队员们的关系,一只羊和一群狼。再详细点说吧,说聂海芬是披着羊皮的狼,而队员们是披着狼皮的羊,不过,这群狼都说啊,那只羊能震住他们,他们佩服她!

advice 03-27-2013 04:40
聂海芬,女,1965年9月出生,1986年参加工作,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全国“三八”红旗手。破案率达到100%,善于将无证据案件办成铁案,在2013年成为司法界的耻辱柱之一。
2000年以来,聂海芬主办及牵头主办的杭州市区重特大案件350余起,一审判处死刑的300余起。经她手装订的案卷材料可以装满一间30平方米的房间。她审核的预审案件,移送起诉后无一起冤假错案及无罪判决案件。在近5年的办案中,通过发挥预审职能作用,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80余起,追回赃款800余万元,各项办案指标在省、市名列前茅。她受聘担任杭州市警校兼职教官,自编教材,将自己20年预审经验毫无保留地传授给新人。
聂海芬获嘉奖2次,立三等功2次,曾被评为浙江省“三八”红旗手、省刑侦行家、杭州市“三八”红旗手。

advice 03-27-2013 04:44
看了后太震惊了,这么草菅人命的审判,竟然发生在杭州,包括刑侦警察到各级法院竟然没有什么异议,没有任何人证物证,而且受害人手指缝里的DNA跟叔侄俩完全无关,竟然也能判罪!

乐淘淘 04-01-2013 14:21
        翻翻那些当年吹捧“女神探”的报纸,会惊讶于媒体的无耻和妄从,报道说,在杭州政法界,流传着“三大女杀手” 之说。公安局预审大队的女队长、检察院批捕处的女处长、法院刑庭的女庭长,这三名女性的工作可以将一个杀人犯处以死刑。杭州市公安局预审大队的聂海芬队长在三大女杀手当中,以漂亮和温柔著称,今天带您认识聂海芬,您会发现,她不仅漂亮,而且生动,不过,有些时候她并不温柔。现在,读者了解了张家叔侄的悲惨遭遇,才真正地认清了“美女蛇”的真实面目。我绝对没有歧视女人的意思,只是想提示人们,在现有的政治体制下,一个地区的公检法要害部门被“美女”占据,并非个别,也不是好事,它标志着官场的糜烂与黑暗,权色交易的深入与严重,它是冤假错案泛滥成灾,徇私枉法大行其道的主要原因。
    
       由于各省市地的基层公检法都归政法委书记领导,而其负责人只看一把手的脸色办事,假如市委书记人品较好,就冤假错案少些,反之就特别多,也离奇古怪,像张家叔侄的奸杀案之所以能令整个浙江省的政法系统蒙羞,就是权力过于集中所致,人们可以想象一下,一个七情六欲正常的干部,有了过大的权力,会每天琢磨什么呢?一个是吃,一个是“色”,这都是难免的,别看他们会上讲得道貌岸然的,私下里都是男盗女娼,于是,为了操控公检法,多赚钱和方便整肃他人,一定要在重要岗位上安插亲信,接着美女就出现了,而处长是最清闲的职位,像聂海芬这样的可爱的“羊”,要带领一群“狼”办案就行,也就是说,她如果能傍上一个后台,就能左右公安局,没本事办案不要紧,有能力扒上某领导,就战无不胜,这就是杭州政法系统的荒唐怪事。

        别以为我在妄加评论,我们不妨依据官媒的一篇文章,来看看聂海芬是怎样制造这起惊天冤案的。报道说,这是一个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是张辉、张高平叔侄俩,自落网后,叔侄俩的口供一再反复,案发地西湖公安分局请求聂海芬出马支援。而聂海芬是这么说的:女性做预审不占优势,首先你从这个审讯上来讲,你就没有一个态势,坐在那里给他有一种威严,有一种兵临城下的一种感觉,反而让他觉得今天来了个女的,或许她好对付,让他本来有点紧绷的神经变放松了,那么他就会跟你讲,你很像我的什么姐姐,你而且还像,在这个时候我就很果断打断话了,我说你不要说了,你是不是说像你女朋友,像你妈也没用。
    
        看吧,她就是如此冷酷地对待嫌犯的,三句话不到,就把人家老娘都搬出来了,这可是她自己讲的,实际上她做的一定比男警更多更凶狠,作为女警处理强奸案,从人的本性来讲,易于感情用事,她是带着一种本能的仇恨进入角色的;第二,由于职业习惯,她从一开始就主观上拟定张家叔侄是罪人,这正是此案悲剧产生的起点;第三,由于她长得漂亮,交际能力强,上边有靠山,故胆大妄为,同时又能游刃有余地驱使那些男警,并根据上级的要求限期破案,因此,更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报道转述聂海芬的话说:人刚刚到案,一个就是抓住他的亲情,再一个就是在他还没有,也就是说,处于惊魂未定的状态下,经过突审,开口了,两个人都讲了。我想,“亲情”是指什么?她没说,让我给她模拟一下:你不承认,你妈,你的家人都得跟你倒霉,你的叔叔已经承认了,他可以宽大处理,你得枪毙,再给你十分钟,否则……准保就是这套话。二是“惊魂未定”是什么意思,据我体验,就是没有坐过牢的,又不懂法的嫌犯,被警察一打一吓,容易编造谎言,这就是女神探的“神”奇之处。

        在这群徇私枉法的警察的折磨下,嫌犯不得不招供,招了什么呢?官媒称,张辉、张高平交待了案发经过。那天晚上,叔侄俩捎着王冬快到杭州的时候,听到王冬给朋友打电话,对方说让王冬自己打个车进市区,他就不来接了。就是在这个电话挂断之后,19岁的张辉对王冬起了歹意,要求叔叔张高平帮助他对王冬实施强奸。罪恶结束的时候,叔侄俩发现,王冬死了,怎么办呢?他们趁着夜色把尸体扔到了路边,然后开车去了上海。
    
        显然,这一谎言不符合情理,张家叔侄是受熟人之托而带上王冬的,假如他们强奸她应当知道严重的后果,而且单是强奸不至于死人,很少有为强奸而杀人的,像张高平这样的小老板是搞货运生意的,多年行走在江湖上,在路边大车店里找个小姐,易如翻掌,也花不了几个小钱,何必杀人呢?而且,乡下人性观念比较保守,不太可能叔侄俩同时奸杀一个小女孩,等等,这都是女人应当懂得的最起码的常识。“女神探”,“神”在何处?
    
        报道表示,这两名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案发过程,是真是假?有没有遗漏或者故意隐瞒什么细节呢?事实真相还要依靠证据说话,但恰恰是现场取证陷入了困境。聂海芬自己也承认:案犯交代是实施强奸了,也成功了,但是我们从尸体上找不到这上面的痕迹,也就是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精斑,等等。不仅如此,在12吨解放大汽车驾驶座上实施的强奸,技侦人员同样没有在车上查到任何痕迹物证。我想请问“女神探”,被害人阴道里和坐席上都找不到物证,何以证明他们是凶手呢?聂海芬大言不惭地说:结果很遗憾,几乎把这个车厢都翻遍了,找遍了,没有能找到这方面的痕迹物证。报道还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没有证据支持,令人沮丧的还不只这一点,法医提取了死者的指甲做DNA鉴定,结果发现,王冬的手指甲里留有男性的DNA,可是这份DNA却与两名犯罪嫌疑人无关。

        至此,警方就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因为假如是他们强奸的,就会有弱女的反抗,撕打,女人的身体不可能一点伤没有,既使被水淹了也必有;第二,现场坐席上必有毛发等物,说不能会有男女的阴毛;第三,女子的阴道里必有精液残留,这一点男警不懂,女神探也不懂吗?聂海芬却狡辩说,他也交代了有强奸的行为,但是最后没有射精,我们也请教了法医,那么法医也给我们一个解释,就是说即使犯罪,就是在这么一个抛尸的这么一个现场,有水,即使本身强奸之后体内是留下物质的,一夜的水冲过以后,也有可能把被害人体内的这些强奸的痕迹冲掉。真的是这样吗,我不相信,即然两人实施了强奸,必是胆大包天,性欲极强,不可能都没射精,两人的精子量加起来较多,成功后一定深入女子体内,怎么可能被水冲得一干二净;两对一的强奸杀人行为,他们想必紧张,但时间宽容,有无旁证者?他们的口供为何翻来覆去不一致,等等,这些女神探也不懂吗?
    
        报道说,是不是会有第三个嫌疑人?我们框定的这两个犯罪嫌疑人,究竟准不准确?聂海芬决定先查证有没有第三个嫌疑人,在她的指导下,侦查员先后三次去了安徽,做了大量工作,试图查找王冬指甲内物质的主人,结果一无所获。聂海芬只剩下一种选择,查证张辉、张高平的犯罪嫌疑是否属实。这段文字已经露了底牌:去安徽公款旅游了三次,没找到指甲里显示的真凶,但聂海芬为了取悦于上级,或者为了早点立功受奖,对不起,不想放人,就开始编故事了。
    
        聂海芬也一再解释:究竟这两个案犯交代的,他的口供是不是真实的,这个案件究竟是不是他两个人做的。这句话,已表明她惯于以嫌犯的口供自证其罪,并知道证据不足,于是先找了水文部门,证明“什么样的降雨量能在那条溪流里形成什么样的水流量,然后才能让犯罪嫌疑人在抛尸时能听到水声”。然后,又请来了一些人大代表,让他们见证所谓做案地点,聂知道群众上访一般要找人大,人大对法院也有点监督作用,她先“拉郎配”,把人大代表绑架在这起假案上,这样徇私枉法就无后顾之忧了。

        假如聂海芬仅仅是破案水平有限,迫于市局的压力,制造了这起冤假错案,我看还有值得原谅的地方,但据我仔细阅读其它文章发现,逼迫张辉认罪编故事的袁连芳是一个关键的人物,有没有可能是这样的:袁家人打通了关系,找到了市局或更高层次的领导,要用“立功表现”解救袁,而神探的“神”不在于破案,而在于博得领导的欢心,于是她导演了这起冤案,她一箭双雕,即了结了此案,让张家叔侄当“替死鬼”,又可以升官发财,让官员易于控制的舆论忽悠老百姓?这种花钱买“立功表现”的事,在看守所和监狱很多,已经成为一种徇私枉法的繁荣产业,薄熙来90年代就是这么干的,邹显卫案就是证据,他第一次犯事杀了人还能立功减刑,获释后再杀一人,这个故事读者从网上读吧,它就是流行全国的这一产业的丰硕恶果之一。
    
        真的很庆幸,杭州法院还有良心不安的好人,他们不仅自知理亏,没有杀了张家叔侄,留下了当事人,而且还借助习李新政的氛围平反了这一冤假错案,并公之报端,但全国类似案件有多少,根子是什么,解点在哪里,实际上谁心里都明白,只是草民不敢说而已,聂海芬更是了如指掌,不然,怎么会枉法抓人之后还高调宣传呢?一顶“女神探”的帽子没戴稳就吹破了,这也是天的报应啊,不然怎么会那么巧,张辉从媒体上找到破案线索了呢?
    
        杭州的官媒报道肉麻地美化聂海芬,并说她率领的预审大队,95%都是高大威猛的小伙子,民警们这样形容聂海芬队长和队员们的关系,一只羊和一群狼。再详细点说吧,说聂海芬是披着羊皮的狼,而队员们是披着狼皮的羊,不过,这群狼都说啊,那只羊能震住他们,他们佩服她。这句玩笑话,今天读来并不轻松:眼下中共官场的贪腐已到了钱色通吃,令人不齿的地步,当美女带领恶狼吃人时,社会死了三口人,张高平的老母死了,前妻把怀孕4个月的孩子打胎后离了婚,还有真凶勾海峰又杀一人,看啊,这只“美女羊”主审的一个案子,就导致了三人死亡,一个家庭破裂,两个人前途中毁,一个村子蒙羞,不,整个浙江省的公检法露出了腐败的马脚,这是多大的损失,请立即拘捕“女神探”吧,一定要查明真相,依法严惩,人民睁大眼睛期待着!
    
        姜维平  2013年4月2日于多伦多大学梅西学院。


草田莹莹 04-02-2013 19:49
太触动了!!!!!!!!!!!!!!!!

又有多少冤假错案!!!!

看到最后,张高平对法官说:“你们今天是法官和检察官,但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的话,你们的子孙也可以被冤枉,也可能徘徊在死刑的边缘。”

然后他扭头叮嘱侄子:“站直了,别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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