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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mine 05-21-2010 11:46

離婚訴訟中的調查取證問題(之一) zt

離婚訴訟中的調查取證問題(之一)

http://news.sina.com  2010年04月09日 12:15     

  夫妻雙方向法庭訴請離婚之後,如果雙方對財産分割和其他問題不能達成協議,離婚程序自此進入爭議離婚範疇。爭議離婚程序中的財産分割和撫養權歸屬,撫養費數額等問題均要由法官裁決。法官裁定各類問題時均要根據雙方提供的檔案和材料,因此,離婚雙方要互相交換關於各自財産和其他情況的檔案和咨訊。這一交換證據的程序被稱之為調查取證(Discovery)。

  離婚案件的調查取證大多可以通過雙方和雙方律師在非正式的情況下進行,而有些程序則要在正式程序下以比較嚴格的方式進行。

  離婚訴訟中的調查取證所涉及的範圍非常廣泛。只要對財産分割和撫養費數額的決定有證明作用的檔案和材料,或是證人證言,當事人都有提供的義務和必要。關於此類調查取證的有關規則,由加州民事訴訟程序法,加州家事法補充規則以及加州法庭程序規則進行規定。

  關於離婚訴訟中調查取證的最重要的要求是關聯性和證明性。只要一方所要求取得的信息和檔案看起來合理而且對於案件裁決有證明的作用,一般都會被准許。

  一般來講,夫妻一方擁有公司的有關商業檔案和稅務表格,個人的工資單存根,分居後的財産取得,以及其他的財産收益都可以成為調查取證的目標。有些證據和檔案,例如分居後的財産取得等檔案,雖然不具有直接關聯性,但是對於財産所有人的支付能力有證明作用,因此仍然是法律支持的取證範圍。但是,過於繁瑣的生活方式的證明,以及針對超過五年以前的檔案的取證要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對於涉及第三方隱私的取證,法院會在多方考慮之後作出平衡裁定。

  美國法律在取證過程中有很多限制,例如,不能要求當事人作出對自己不利而有可能導致其承擔刑事責任的證詞,律師和客戶之間的交流不可被調查和揭露,醫生和患者的交流不可被調查和揭露等等。這些例外也適用於婚姻家庭法的調查取證。但是,婚姻家庭法的調查取證由於其特殊的屬性,在以上例外的適用上也有其特殊性。基於以上原因,如果當事人有任何隱憂應當及早同自己的律師充分溝通,有經驗的律師會根據不同情況來進行法律上的處理,以保護當事人合法取證或是舉證的權利。

  關於當事人之間的稅務申報經常是我們在離婚訴訟調查取證的法律實踐中遇到的敏感問題。根據加州婚姻家庭法的規定,稅務報表一般是離婚調查取證程序中必須要提供的,即使當事人在報稅過程中有隱瞞或是犯錯誤的情形,稅務資料仍然要如實提供,但是,按照法律,稅務資料提供之後,並不會成為公共資訊,律師和雙方當事人以及法院,都應當予以保密。當然,如果當事人對稅務問題有所擔憂,應該及早跟自己的律師誠實溝通,以便律師能有相應的法律准備。

  另外,在對撫養權案件的決定過程中,心理醫生對孩子進行心理評估時, 一旦發現或懷疑小孩有身心被虐待的情形,也有義務向相關部門進行報告。這一情形並不受醫生患者交流保密的保護。

jasmine 05-21-2010 11:46
http://news.sina.com  2010年04月27日 12:41  北美新浪網

  在上篇文章中,我們對離婚訴訟的調查取證程序進行了簡要論述,本文中將繼續有關具體討論。

  調查取證程序的幾種基本形式:

  總的來說,離婚中的調查取證形式與其他民事案件的取證形式基本相同, 分為以下幾種:

  1.表格式問卷 (FORM INTERROGATORIES):表格式問卷是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以表格為形式的問卷。問題多以格式性的問題為主,多用來了解案件事實的基本問題。負責答覆的一方只需針對錶格上的問題作出回答或提出拒絶回答的反對理由。

  2.特殊問題問卷 (SPECIAL INTERROGATORIES):這一問卷多是由律師或專門人士根據特定的情況量身訂製。其撰寫要求嚴密精練,大多根據已知事實提出進一步的問題以期獲取更多的事實性細節。負責答覆的一方也要以書面形式做答, 答覆一般也要由律師撰寫。

  3.要求確認事實 (REQUEST FOR ADMISSIONS):這一形式是由律師以書面形式提出對相關事實的簡要概述,要求對方給與承認或否認的答覆。負責答覆的一方只能根據問題給出否定或者肯定的答覆。如果拒絶回答,則要根據法律提出相應的反對意見。

  4.要求提供相關檔案 (REQUEST FOR DOCUMENTS):這一方式是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向對方要求交出書面的證據。被要求提交檔案的一方要在限期內回復,並附上應該提交的檔案。如果拒絶提交檔案,還是要在限期內提出回復,並且一定要根據法律提出合理的拒絶理由。

  5.錄證詞(DEPOSITION):這一方式是調查取證過程中最為正式的方式。一般需要證人,雙方律師以及法院認可的記錄員在場。過程中,由對方律師提出問題,當事人提出解答。 對於不合理或是企圖混淆視聽的問題,需要由回答一方的律師提出抗辯。證人作證之前需要履行誓詞,故意說謊或者掩蓋真相將有可能被追究作僞證的法律責任。

  婚姻家庭法的特殊取證形式:

  1. 心理評估:

  在小孩監護權的案件中,如果雙方的爭議難以解決而陷入膠着狀態,往往要由專業的心理醫生對夫妻雙方以及小孩的心理狀態進行評估,並對撫養權的歸屬提出相應的專業意見。法院的裁定將在一定程度上依賴於這一專業意見。有經驗的律師會為自己的客人選擇合適的專業醫生,並在心理評估之前給客人做好充足的心理准備,以避免産生消極的印象和不利的結論。因為這一印象和結論一旦作出,將很難推翻。

  2. 專家證詞或報告:

  在某些財務問題上,雙方可能需要有專門人士提出專業意見。例如,如果夫妻一方擁有公司或是規模比較大的生意,公司的稅務及財政狀況需要有專門人士提出評估,這一評估對財産分割有重要的作用。專門人士的證詞或是報告經常會出現在離婚的調查取證過程中,也經常在離婚訴訟的最終審判裁決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3. 收入和支出表:

  在離婚訴訟提出不久,雙方要交換收入和支出的有關表格。這一表格為離婚訴訟調查取證程序所特有,雙方需要在表格上如實將各自的收入和支出情況填寫,並和對方進行交換。

  和其它民事案件一樣,調查取證要求需要由一方提出,另一方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答覆。如拒絶答覆,要給出相應理由。無理由拒絶回答問題或提供檔案,要負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輕則要提交罸款,重則會被法庭命令不可提供證據或是被裁決藐視法庭。雙方均可利用各種方式來適應自己調查取證的需要。對於所提出的調查取證要求,律師與當事人要進行詳細探討,縝密思考,或是予以反駁,或是謹慎作答,或是申請延後回答。回答一旦作出即有法律上的證據作用,對方當事人與律師也會審慎研究,針對答案予以考量,在庭審過程中作適當的運用或反駁,藉以達到對自己最為有利的判決結果。如果在不同的調查取證形式中對同一事實作出自相矛盾的回答,則等同於授人以柄,不僅會對事實的認定不力,而且有可能在法官面前造成不誠實的印象。

  總而言之,調查取證是訴訟中獲取證據的工具。有經驗的律師會適當準確地使用各種方式來幫助當事人獲取最有力的證據,從而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或是在不利的情況下盡量避免損失。

renée 05-21-2010 21:24
        为什么想起贴这个? [s:99]

jasmine 05-21-2010 23:38
因为很久没种自己的地了, 心里惭愧。。。。 今天有点儿时间, 就去找一些有关移民的信息来贴, 结果看到这篇。。。。

想想坛子里可能从来没人贴过这些 information, 实际上又很重要, 就搬过来了。。。。 当然最好是永远都没人需要看这个。。。  [s:97]  [s:97]

renée 05-22-2010 00:21
      哦。。。

      不早了,快去哄孩子睡觉吧 [s: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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