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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桑兰美国打官司
红眉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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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1-05-11   
桑兰,不能自己排尿,每天要两次导尿。这种情况,竟然结婚了??

她的新婚丈夫,为啥跟她结婚?肯定是为了钱了,结婚立马打官司

我这下同情桑兰了,被毒蝎男人绑架了,色令智昏!
newport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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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1-05-11   
我承认我很8挂,这几天看这个热闹浪费了我很多时间。

以前觉得说‘岂能尽逐人意,但求无愧我心’就可以了。现在看来,这样的要求太低太低了。所以,没事就别去惹事。

内幕什么的我也是一头雾水,眼花缭乱。继续打酱油
随遇而安, 知足常乐。
username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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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1-05-11   
我倒
海边一沙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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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1-05-12   
天哪,越来越复杂了,打官司就打官司,为什么要搞出那么多乱七八糟的东西来?

说起这个洗澡的事情,我记得在电视上看过几个镜头,在谢家一个类似室内迷你泳池里,谢家大儿子在水里抱着她,可能也是治疗的一部分,周围站一圈人,有说有笑。我想就算桑兰再傻,人家谢家也不是傻瓜吧,让二十出头的儿子给一个17岁的女孩洗澡? 但是帮忙从浴室里抱出来应该是有的,不然怎么办?  

对桑兰,有同情,这样的身体状况,真不是人过的日子,但如果被人利用了,会失去很多的同情分。


继续围观吧。

[ 此帖被海边一沙在05-12-2011 00:52重新编辑 ]
不用心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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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1-05-12   
引用
引用第20楼红眉于05-11-2011 16:51发表的  :
桑兰,不能自己排尿,每天要两次导尿。这种情况,竟然结婚了??

她的新婚丈夫,为啥跟她结婚?肯定是为了钱了,结婚立马打官司

我这下同情桑兰了,被毒蝎男人绑架了,色令智昏!


who is the husband?
我信息太落后了——不过这下MS逻辑有解释了。。。
Lying lubricates interpersonal relations. Without lies our social life would soon grind to a complete halt.
peace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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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1-05-12   
好像是那个姓黄的。
乐淘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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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11-05-16   
桑兰的官司为什么打不赢   [ZT]
(作者:曹长青)

我在上篇《桑兰被丈夫和律师“毁容”》中提到,“桑兰起诉13年前的侵权案,明显全部都过了时效期。只从这一点,这个案子就无法打赢。”事实上,真的分析起来,即使那几项起诉全部都在有效诉讼期内,桑兰也很难打赢,一项都难打赢,为什么?

桑兰强调,通过打官司,法院会迫使有关机构拿出当年她摔倒致残的录影带,就可看到是有罗马尼亚教练“擅自”撤垫子导致她分心、失控的画面(即证据),由此可证明这不是“意外”,所以纽约运动会等机构就应赔偿她。

即使真有这么一个如桑兰所说的、外人撤垫子的场面,那是否就可以认定桑兰致残事件是“外因”导致,不是桑兰本人的错,因此给运动会的组织方“定罪”?

自桑兰出事至今13年来,没有任何其他消息来源证实“罗马尼亚教练撤垫子”之说,全部源头都出自桑兰一人。我们且认定有这回事。那么,罗马尼亚教练撤垫子是出于什么原因?5月4日中国《经济观察报》引述桑兰的说法是:“在我之前的罗马尼亚运动员可能在试跳时将垫子弄歪了,她的教练出于好心上前调整垫子的位置。”

桑兰说得很清楚了,这里没有阴谋,没有暗算,是罗马尼亚的教练看到“垫子弄歪了”,“出于好心”去调整。而桑兰看到“调整”就“大脑一片空白”出事了。那这到底应该算是谁的责任?

对此,桑兰自己也有很好的解释。她最近对新华社记者说,“就好像在高速公路上,突然有人出现。”这倒是一个很形象的比喻,那我接着她这个比喻讲下去:你在高速公路开车,突然看到路边窜出一个人,你一惊慌,一下把车翻沟里了,造成自己全身瘫痪。

常情下不应该有个人忽然窜出来。但这个人忽然出现不是故意要害你,也没有违反交通法。但结果却造成了你的残疾。这种情况下要告谁?告那个忽然窜出来的人?告“公路管理局”?

如果是赛场中突然窜进一匹野马,桑兰因惊恐失手,告运动会还有一定法理,毕竟是管理出现问题,才出现马跑进赛场的意外。或者,如果是鞍马上有钉子尖凸出来,扎了桑兰的手而导致动作失控,那也可告鞍马制造公司。但罗马尼亚教练“出于好心”摆正一下垫子,这算什么“罪”?怎么个告法?

推敲到最后,还是由于桑兰本人的失误,导致了这场惨剧。只不过这个失误是有一定原因的。但真追究起来,最后还是桑兰自己应负主要责任。一是比赛现场心理承受能力欠缺,二是临场应对不够果断、机智。

大家知道,任何重大国际比赛,都有很多观众,会出现欢呼、乱喊乱叫等各种情形,运动员要有心理承受能力,临场镇静。如果这时忽然有人惊叫一声,吓了桑兰一跳,她摔下去了,能告那个喊叫的观众吗?虽然“挪垫子”程度上更严重一些,但只要没有“恶意”存在,性质上是一样的。

从“临场应对能力”上来看,桑兰说,她在冲向跳马时,看到有人动垫子。这说明是在她起跳之前发生的,那已经看到“干扰”,为什么还要继续冲向跳马?这里有没有自己判断失误的责任?

桑兰还说,在冲向跳马时,自己对那个动垫子的人喊“躲开,躲开”,但她的教练却命令她“别犹豫,翻过去。”但外国教练能听懂桑兰说的中文吗?桑兰的中国教练又怎么能知道桑兰当时已经“大脑一片空白”了呢?按常理,真有外人撤垫子,就在现场的桑兰教练刘群琳怎么能不制止呢?如果来不及制止,也应该喊桑兰停下,而不是让她更猛地冲上去呀。要怪罪的话,桑兰似乎应更怪罪这个中国教练吧?

总之,无论是罗马尼亚教练的因素,还是中国教练的因素,都无论如何也没法怪罪到运动会的组织者身上。因为这不属于运动场地管理出现意外,所以桑兰告友好运动会很难成立。

另外,在技术层面,是否有记录桑兰摔下去那一刻的录影带,桑兰夫妇的说法也前后矛盾。桑兰曾对《新京报》(2010年8月26日)说,“在北京奥运会前,美国ESPN电视台请我去录制一档节目,对方给我看了一盘记录我受伤全过程的录影带。看到这盘录影带时我才确认,有这么一盘录影带存在。”

可同在《新京报》(2011年5月9日)上,桑兰的丈夫黄健却说:北京奥运会前,美国ESPN电视台请她去录节目,承诺给桑兰看记录她受伤全过程的录影,但这一计划泡汤。ESPN解释说,一位亲历桑兰受伤事件的外国教练临阵变卦,不愿公开这份证据。

黄健明显是说,桑兰没有看到这个录影带;而桑兰明确说她看过了。那么桑兰和她的丈夫,哪一个没说实话?桑兰如果真的看到带子,可否具体把每一个细节“慢动作地”描述一下?
桑兰最初说要打官司的时候,她的经纪人表示,要为桑兰下半辈子的生活打官司。这个倒比较真实。但在案子越来问题越多的情况下,桑兰和黄健又开始强调他们是要“讨说法”了。但从上述事实分析来看,桑兰有什么“说法”可讨呢?讨到最后,还是自己临场应对不够果断、机智,导致悲剧。

除了告运动会组织者无法成立之外,桑兰告运动会的赞助商时代华纳,更是牵强到“不靠谱”的地步。如果北京奥运有运动员摔伤,你告“可口可乐”、耐克球鞋?就因为他们是大公司,他们有钱,他们就应该赔偿任何运动员的意外伤亡?有这个逻辑吗?那他们还给运动员买保险干什么呢?

至于告美国保险公司,就荒唐了。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执行规定的偿付条文,你可告它违约。但纽约运动会给运动员买的保险,只负责在美国的治疗,最高限额一千万美元。保险公司的律师只要在庭上证实他们兑现了保险条文,就毫无任何责任。

桑兰告保险公司的原因,是说美国保险公司不负责她在中国的治疗和赴美治疗的机票和食宿等,是种族歧视、国籍歧视。这种说法的荒谬就如同你在北京买了张国内飞机票,然后告航空公司不让你飞纽约是“歧视”一样。如果航空公司卖给你的是国际线,不让你飞海外,你有法理告他们违约。可人家卖给你的票,本身就是不飞纽约的国内线,他们怎么有错呢?

我在上篇《桑兰被丈夫和律师“毁容”》中提到,美国的医疗保险,不要说跨国,很多连跨州都不可以。美国的保险公司所以在保险条文中明确只负责在美国的治疗费用,是因为外国运动员在各自国家怎样治疗、什么费用标准等等,都是保险公司难以认定,无法操作的。

而桑兰的律师海明却在接受中央电视台(CCTV)连线采访时说,美国保险公司不管桑兰,因为桑兰不在美国,不是美国人,而是中国人,是歧视她。这完全是既外行,又更不负责任的一派胡言!

纽约友好运动会没有给桑兰们买专项 “意外险”,从后来中国体委的做法,也可以看出不是纽约运动会的责任。《中国体育报》最近的专论说,桑兰“事故发生后,国家体育总局要求各运动队给队员购买意外保险,而国家队也给每个队员追加了一份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运动员保险制度的初建。”这说明,这种“意外保险”本应是中国体育总局给桑兰们购买,而不是国外举行比赛场地的机构。如追究,也应是国家体委负主要责任。

大概正因为他们清楚,告五家美国机构很难成立,所以,桑兰就提告了三位个人:运动会创始人、前CNN总裁特纳,监护人刘国生、谢晓红夫妇。但对三位个人的提告,也是很难打赢的。

首先,对运动会创始人特纳的控告,不靠谱到令人顶多耸耸肩的地步。从政治理念上来说,我十分讨厌前CNN总裁特纳这个左疯,更讨厌他所谓给联合国捐十亿美元的作秀。但桑兰黄健(还是她的律师背后指使?)指控特纳是“一个种族歧视的、逃避责任的、虚伪的西方人”,说他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所以卖掉了导致桑兰摔残废的那家组织“友好运动会”的公司,等等。对这种喝醉了半夜起来在博客上胡言乱语的东西,哪个法庭会当真对待吗?

桑兰的起诉书说特纳“承诺”过负担桑兰终生医疗和生活费用,并向当时的中国领导人说过。且不说桑兰怎么知道特纳和中国国家领导人之间的谈话,就算特纳夸过海口,要把桑兰一辈子的生活医疗全包了,这也完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和“契约”,更不是索赔一亿美元的“法律依据”。他要不认账,桑兰以为她用告歧视,就可以硬敲出钱来?这种思路,如果不是桑兰本人思维有问题,就只有恶劣透顶的律师,才可能出这种馊主意。

在起诉大会组织者、赞助商、保险公司和特纳等都完全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桑兰案就只剩告监护人这一项了。但从他们要起诉的内容来看,打赢也是很困难的。

桑兰说,“中国体操协会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委托刘国生、谢晓虹夫妇做她的监护人”,剥夺了她父母的权利。被告律师莫虎也说,他的当事人不是“监护人”,只是志愿护理帮助。这和桑兰的“没经法律程序”一说相吻合,正好可以在法庭上证实他们不是法律意义的监护人。由此追究“监护人”法律层面的责任,诸如没有替桑兰争取最大权益等等,就根本不成立了。

至于起诉“侵犯肖像权”,明显难以自圆其说。桑兰和谢晓红一起灌录《随缘》歌曲(感恩她俩的缘分)放上桑兰肖像,除非她们之间有合同不可以,否则明显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侵犯”。而且,如果是“侵权”,桑兰为什么还支持歌带的发行?

桑兰指控刘、谢的另一项是:被监护人“软禁”。但桑兰当年在美国接受那么多媒体采访,都是在被软禁的情况下接受的吗?如果当时桑兰因未成年,有恐惧、不熟悉外在环境等一系列原因,不敢对媒体说出实情。但她成年回国后,十多年都和刘、谢夫妇关系很好。只要刘谢拿出桑兰本人那一大堆感恩的言论,这项指控就无法成立。因为桑兰在中国这些年来,既不存在恐惧,又不是未成年。

至于“监护人”的儿子给桑兰洗澡,她遭“猥亵”一说,被告律师莫虎说,这完全是子虚乌有。当然他的话不可作为判断依据。但以常识判断,有桑兰母亲在的情况下,成年男子给她洗澡一事似难以成立,即使有,也不直接等于“猥亵”,因为桑兰是一个瘫痪病人,她是因无法自理,别人帮忙,而不是那个男人强行要给她洗澡。桑兰不愿意,可以抗议,告诉她的母亲等。这些她不仅都没做,而且后来仍一直表达对刘谢两个儿子帮助的感激。所以,即使桑兰能“证实”有洗澡一事,顶多也只是从道德意义上,没有护士执照的男人,给17岁的女孩子洗澡不妥。法律责任几乎无法追究。

现在桑兰又提出了新的指控,说刘国生本人“性骚扰”。她的证据是,刘国生公布的四月中旬给桑兰的电子信,其中抱怨桑兰没有像美国伤残人那样努力学会生活自理时说,“连我这个大男人都曾经为你插过导尿管。”但和上述“洗澡”同样道理,“插过导尿管”不直接等同于“性骚扰”。因为首先,当时有没有旁人?即使没有,如果刘国生(今年73岁)当时行为不良,那他为什么理直气壮地在自己公布的电子信中提到这件事?这起码给人感觉,他对这个“帮助导尿”行为很坦然。而且,更重要的是,桑兰本人没有反对和抗议。所以,如果刘有错,也和上述洗澡问题一样,很难在法律上追究。

综上所述,桑兰的案子,几乎都是no case,无案可打、无罪可究。现在桑兰高调喊“维权”,但是,维权的意思是有人剥夺你的权利,但她到美国来打官司,在美国谁剥夺她的权利呢?所以,今天桑兰的官司炒到如此地步,几乎就是个闹剧。其最根本原因,倒还不在桑兰夫妇,而在于他们撞上的那个华人代理,是一个完全不按牌理出牌的“非正常”律师。

为什么说他是个“非正常”律师,我会在下篇“桑兰的恶棍律师”一文中再论。(caochangqing.com)

2011年5月16日于美国

我书无(吾)心,我写无(吾)意
沧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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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11-05-16   
现在又追加了十五个网友做被告,说是污蔑桑兰。包括莫虎,还有写《桑兰被丈夫和律师“毁容”》以及上面续篇的曹某人,并要求美国法庭查出其他的网友,越来越有趣了。
乐淘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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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11-05-16   
回 27楼(沧桑) 的帖子
请问沧版主,这"十五个网友" 被告的名字里,有木有包括我跟你哈? 偶们也是转帖的人之一呢!  一亿美金,你可准备好?
[ 此帖被乐淘淘在05-16-2011 13:00重新编辑 ]
我书无(吾)心,我写无(吾)意
沧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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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2011-05-16   
Re:回 27楼(沧桑)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28楼乐淘淘于05-16-2011 12:55发表的 回 27楼(沧桑) 的帖子 :
请问沧版主,这"十五个网友" 被告的名字里,有木有包括我跟你哈? 偶们也是转帖的人之一呢!  一亿美金,你可准备好?


同学,你离被告的要求还差得太远太远。坐在这小论坛的井里,你看不到外面的同学有多努力。你努力多一点,估计第二批不会有你的份,不过第三批,你也许有希望加入被告的光荣行列。
而我,崇高地把机会让给你。
乐淘淘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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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表于: 2011-05-16   
回 29楼(沧桑) 的帖子
我说么,那么容易就可以当被告滴?
本来还想让你考虑是否把这个帖子删了呢,毕竟我们都是穷人,赔不起呀,有木有? 现在看来偶是多虑了!
谢谢你的崇高礼让,把这么难得出名的机会给了我哈!
我书无(吾)心,我写无(吾)意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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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表于: 2011-05-16   

桑兰起诉书英文全文,共38页,

http://www.scribd.com/doc/55481194/11-02870-Amended-Complaint#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peace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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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表于: 2011-05-16   
卡总来了。 欢迎,欢迎。
jtncepu 离线
级别: 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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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表于: 2011-05-16   
cctv的一档节目说:桑兰一天导三次尿,要用导尿管、无菌手套还有什么的,三天导一次大便,要用开塞露什么的。一个月湖南体委发1600元,还有600元保姆费。她现在的保姆费2600多,很缺钱。所以她就什么都不惜了。
露佳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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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表于: 2011-05-16   
回 31楼(卡拉) 的帖子
卡总也想加入被告队伍? 呵呵...... 它认识偶,偶不认识它哈,这英文起诉书!  ......
卡拉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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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表于: 2011-05-16   
桑兰案状纸被法院拒收
来源:倍可亲博客
作者:岳东晓
2011-5-17

美国打官司,程序非常重要,程序错误往往是死路一条。我在跟对手打官司的时候,不但自己没有犯过程序错误,还几次揪住对方的程序错误。这没有捷径,只能RTFM。当年华裔法官郑一芳在我案子中搞错基本概念,就曾被我友好地指正。

5月2日,桑兰案法庭写道:“Case Designated ECF.” 这是什么意思?所有文件必须通过ECF递交PDF文件。不得递交纸张文件。结果呢?桑兰的律师跑到法院递交了一堆打印出来的纸张--就是那个增加15名网友被告的状纸。法庭也不客气,通知海明,其文件被REJECTED,中文就是说拒绝接收。

从案卷来看,桑兰递交了一个修改状纸的动议。这是多此一举。在被告回应状纸后的21天内(或者之前),原告可以不需法庭批准,对状纸进行一次修改。

根据案卷,桑兰还没有给任何被告送去传票,也就是说被告目前根本不须理睬这个官司。

而且桑兰律师还给法庭写了一封信,被法庭扔了出来:没有法官命令,不得递交信件。


Read more: 桑兰案状纸被法院拒收--搞路不清就上联邦法院 - 岳东晓的日志 - 贝壳村 -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卡拉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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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表于: 2011-05-16   
引用
引用第2楼沧桑于05-01-2011 12:06发表的  :
一听到这个官司,我就猜是美国的海明代理的。不知道海明长啥样,只知道他代理的官司全是不入调的官司,耸人听闻的官司。那个代表全中国人民起诉CNN,赔偿十三亿人民币的官司,就是他起头的。结果呢?不了了之。



纽约海明律师


这是海明在倍可亲博客上的头像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卡拉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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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表于: 2011-05-16   
辟谣:桑兰新的起诉书已经在5月13日被法院受理。 公布原文在此。
来源:倍可亲纽约海明律师的个人空间
2011-5-17

有些不是法律专业的人士很关心我的案子。倒是也无所谓。但是,俗话说“Little knowledge is dangerous". 一点也没错。半懂不懂还不如一点都不懂,只听专家的。 例如,现在在网络上就有不懂的人,散布谣言说“桑兰的状纸被法院拒收。” 多大的玩笑呀。只能证明说这话的人的不专业。 新的诉讼状我本来想E-FILE, 就是说通过电脑传进法院就得了。但是,法院说还得亲自面交。我们已经在5月13日面交了。法院下发了新的传票,传所有25 名被告答辩。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我给法庭的Clerk就是收发员写了一封几十个字的短信,告诉说新的状纸已经交了,email 进去。法院回信说,不能给clerk 写信,写信要写给法官。如此而已。 不懂的人士以为发现了“新大陆”, 看我笑话的“新大陆”。哈哈。什么心态呀。 以下是法院13日接受的新的诉讼状,链接。 这个案子,原告被告的律师一大堆。不懂的人欢迎看热闹。但是,不要妄下结论。
http://www.scribd.com/doc/55481194/11-02870-Amended-Complaint

http://my.backchina.com/chineseblog/201105/user-292032-message-111704-page-1.html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乐淘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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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表于: 2011-05-18   
桑兰的恶棍律师   [ZT]
作者﹕曹长青

“草泥马”!给桑兰打18亿索赔官司的律师海明在他的博客中说,他因新华社记者说桑兰可能撤案“脱口而出了国骂”,是因为“我使用咱们的国骂,是因为我爱国!用咱自己的国骂实在觉得舒服和自在。离开祖国25年了。国骂只有在网上才能听到了。想念哪!”

这就是一个声称在美国获得法学博士、并自称在纽约大学(NYU)做过教授的人所使用的语言。就这样一个人,不仅为了媒体炒作弄出一个18亿索赔案,最近更出格,说评论这个案子的网民们有“语言暴力”,然后制造出虚名(John Does #1至#15)把他们也告上法庭。随后大言不惭地说“如果你心里是光明的,你嘴里说出来的话就也应该是文明的。”好一个用国骂爱国、想念国骂、使用国骂感觉舒服自在的“文明人”!

海明在博客上说,他要提告的15个“网路语言暴力攻击者”的第一个是我。但我们看海明的文章是怎么提到我的:“有一位姓‘草泥马’,名‘长青’的家伙,在网路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桑兰被丈夫和律师毁容’。”

就把海明这些得意的“国骂”翻译成英文,在法庭上公布一下,法官和陪审员还不得以为他们遇到一个疯子,要求律师协会查查他的律师资格是怎么拿的,即使不吊销他执照,也起码给个纪律处罚。

在这样一篇痞子文章中,他多处引用我文章的话,用双引号,却并不是原话,很多是编造、篡改;想用这种手段来煽动读者的极端民族主义情绪,用我的“政治观点” 来转移读者对“桑兰被丈夫和律师毁容”一文所提及的问题的关注,更试图阻止、恐吓我对当事人以及海明本人的评论。此举可看出这个所谓的律师不仅没有职业操守,连打诽谤案的最基本常识都没有。

我是因为在中国被“封口”,所以在美国二十多年来一直特别关注言论和新闻自由问题,可能也是华文世界就诽谤案问题,写了最多文章的人之一。过去这些年来,我写过许多批评人的文章,也不是没有人声称要告,可还没遇到一个真正的“勇夫”,或者说,还没遇到那么蠢的华人。

2002年,我曾写了一组文章,揭露吴征、杨澜夫妇在学历、经历等问题上的造假(http://caochangqing.com/gb/index.php?Content=15),他们也同样试图用恐吓来封嘴。

杨澜、吴征远比桑兰、黄健有权势,吴征曾是新浪网主席,杨澜曾主持凤凰卫视,并是全国政协委员和申奥大使等;他们更远比桑兰、黄健财大气粗,他们可不像桑兰这样,找这么个颇具山寨版味道的律师,他们找的是曾代理美国《时代》周刊公司被印尼总统苏哈托状告诽谤一案的、正经八百的美国大律师事务所,而且已经把律师信用“信使”直接送到了我家里。但是我在收到吴征杨澜的律师信之后,一口气写了29篇正式文章,更进一步地揭露、评论吴征杨澜的问题,但却再也听不到吴征杨澜要起诉的信息了。

他们为什么不告了呢?就因为他们和他们的律师清楚,面对事实,他们在美国绝打不赢诽谤官司,所以还算很聪明地没有真正玩一场对他们损害更严重的游戏。

而今天,海明连我的全名都吓得不敢提,还告呢!海明声称要法院调查那所谓15个网上写作者,但既然他点出了我“攻击”他们的文章题目,并明确指出 “John Doe #1是我,是一个真名真姓、一直在公众媒体发表文章的人、一个随便都可以找到的人,为什么还装模作样地声称要让法院去调查呢?毫无疑问,这又是借所谓起诉,来一波新的炒作而已。

结果呢,桑兰的起诉网友之举,不仅谁也没吓唬住,而是在网路上(尤其是国内的)掀起了一波更强烈的对桑兰、黄健和海明的声讨。就像当年吴征杨澜要设立警察网站,全球缉拿批评他们的人一样,更惹怒了网民。这次许多网友的帖子嬉笑怒骂加调侃,实在能让人笑翻天,娱乐效果绝佳。网友们最关注的是,还来不来得及进入15人名单,他们好可以来美国当被告。而且希望能被判有罪,好让美国海豹队去中国把他们抓到美国,这样就不用偷渡了。

中国人有个形容,说某种动物如果疯了,就见谁咬谁。这海明代理的桑兰案,是谁招惹他们,他们就告谁。现在更让人喷饭,把被告的律师也告了,就因为他对媒体回应了几句有关该案的问题。这海明律师好像压根忘了,他自己从这案子一开始就在海内外华文媒体上疯言疯语。如果海明那些疯话都让美国人知道了,他可真要把中国人的脸丢尽了。

明知是一起打不赢的官司,那这个海明这么“闹”,到底要干什么?我认为主要是两个原因:

首先,想靠忽悠、炒作、弄虚作假打名声。

这些年来,的确有很多中国人在国内国外都靠忽悠、欺骗真的成了大名,或赚了大钱。这是中国特殊国情下的特殊产物。海明虽然来美国25年,但这个对“国骂”一往情深的骂主儿,明显对自己那满身的共产病菌严重缺乏消毒,不仅出口成“脏”,而且一有机会就用那身“毒素”污染美国这个相对健康、干净的人文环境。

上次他告CNN,就是这样一次污染。他明明知道CNN作为一个媒体,它有批评任何人的自由。那个主持人是表达一个观点,没有“事实指控”的错误,所以完全不存在可以打诽谤官司的问题。而且海明既不能代表13亿中国人,更没法告13亿的巨额。这点,海明如果不知道,就是法盲;如果知道,就是个恶棍,故意玩弄中国人的恶棍。

对,我在这里对他使用“恶棍”这个词,就像 CNN主持人用的“thugs and goons”是评论,是形容。海明要打诽谤官司,除非我发表文章说他“强暴了某人”、“欺诈了某客户”、“曾经贩毒、偷盗”等等,而且这些说法都没有事实根据;除此之外,海明得出具事实,表明我的文章直接使他的商业利益受损害;即使以上他全做到了,海明还得拿出证明,证实我有“事实恶意”;也就是说,我是在明知他没有强暴、没有贩毒、没有偷盗的情况下,而硬是要故意地、恶意地攻击他(这是诽谤案中最难求证的一点)。这样他才可能打诽谤官司。这么苛刻的要求,就是让人很难在美国对公众人物打赢诽谤官司,最大限度地保护言论和新闻自由。

这次海明代理桑兰索赔18亿、又告15个网友的做法等,就像上次他告CNN案一样,不是法盲,就是恶棍。是恶棍的成分更大,为什么?因为这两个事件都不需要有多深的法学知识才能弄明白,常识推论就不成立。这个恶棍律师这次大概的确打出了名声,只是离“臭名昭著”就差那么一点点了。

其次,要煽动民族主义情绪,要靠种族情结来拉中国人的生意。

桑兰的摔伤,本来是一件和种族歧视毫无关系的意外伤残事件,无论从大会组织者,到保险公司,都和种族歧视连边都沾不上。而且在这个事件中,恰恰表现了跨越国界、种族的对桑兰的关心和友爱。海明却反过来指使桑兰告“种族歧视”和“国家歧视”。这倒真让人感到一种“恶意”。

人们只要上一下海明律师事务所的网页,就可以看出,这个人的专长,就是耍弄一些煽动种族主义情绪的东西,煽动华人对美国人的仇恨。而且以作秀为主。

他声称要告好莱坞影星莎朗史东,结果没告;

他声称要告骂了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的美国右派广播节目主持人林博(Rush Limbaugh),结果没告;

他声称好莱坞某部电影对华人不敬,起诉了米高梅公司,企图阻止该片拍摄和放映。此举没有下文。他以为自己是中国广电总局长,米高梅属他管。

他声称代表13亿中国人,告批评中国政府的CNN主持人,索赔13亿,结果不仅很快撤案,而且根本没诉13亿。一场欺骗华人的秀。

很有意思的是,海明一边在中国媒体上忽悠中国读者,做出一副极端热爱祖国的样子,但在这次桑兰的起诉书上,却在多处指控中国官员。大概以后中国政府也不会再买他的账了。我比较好奇的是,这个高调“爱国”的“玩主”,有没有帮中国人打过政治庇护官司?或许有心的网友去查查。

对,他就是一个“玩主”。这次是把桑兰和黄健玩惨了。可惜那两个昏了头的年轻人,还在继续协助这个恶棍律师玩自己。我虽写了两篇文章指责他们,但对他们因不了解美国情况,而被这么一个恶棍耍弄,也颇有同情。

这次海明声称要告我,希望他别像吴征杨澜那样做懦夫,我正指望能上法庭,好让法官迫使海明先回答下列问题:

第一,“纽约海明律师楼”网页上(http://lawyerhaiming.com)说,海明是“美国法学博士”,那么他是哪间名校的法学博士?鉴于他的表现过于“山寨版”,不少网友质疑他是否有律师执照,也有人怕把自己孩子送错了学校。

第二,上述网页还说,海明是“前纽约大学(NYU) 教授”。那么他是从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在纽约大学的那个系做的教授?教授哪门课程?

第三,上述网页还展示:“美国国会为海明颁奖”。那么,美国国会哪个部门、给他颁的什么奖?

第四,海明说当年撤销起诉CNN一案,是因为“受到巨大压力,律师本人会被罚款一万美金,并受到纪律处罚。不撤不行。”让他回答,压力来自何方?为什么此案会被罚一万美金?是不是这种告法是不负责任的胡来?为什么会受到纪律处罚?是不是因为他违犯律师操守?他忽悠中国人的企图是什么?

第五,海明2008年起诉CNN,号称索赔13亿,到底索赔多少?如果起诉书写的不是13亿,海明是不是个骗子?

第六,海明说,他在2008年给中国地震灾区捐款3000美金。请他告诉三千块捐给了中国哪个部门?请他出示捐款证明——支票、银行帐单、收款部门收据。如果没捐出这个数,海明是不是个骗子?

第七,新华社报导说,桑兰的官司是由“华人律师领衔组9人律师团”在打。消息来源只有海明和黄健。海明说,“我们的律师团队有幸获得桑兰的委托,组成了由华裔,犹太裔,日尔曼裔,意大利裔,爱尔兰裔,印度裔,以及非洲裔的律师组成的‘联合国军团’代表桑兰调查和起诉所有相关责任人。”那就请海明把上述族裔的律师名单的英文全名列出并回答,起诉书是否由这九人签名、递交。如果没有一个所谓的九人“联合国军团”给桑兰打官司,海明是不是个骗子?

海明通过这个案子玩一圈,顶多是从“不为人知”把自己变成“臭名昭著”而已,但一再拿着诉棍乱挥乱舞的做法,最后,最重的损伤又都是落在了桑兰的身上。人们记住的,是桑兰使用这个素质极差的诉棍乱砍一气,结果都砍自己身上了。当然,那些一再反目、爆料的东西,都是桑兰自己在中国媒体抖落出来的。

也许,人们接下来要讨论的是,被“宰”成这样的桑兰值不值得同情呢?对海明这种“滚刀肉”应该怎么办呢?我实在不知道这“滚刀肉”怎么翻成英文,否则我先替他译好,为他写状子省时间。(caochangqing.com)

2011年5月17日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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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表于: 201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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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6楼卡拉于05-16-2011 20:14发表的  :


纽约海明律师


.......


简直是一个大帅哥,跟他代理的案子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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