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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世上竟有如此母亲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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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0-09-14   
央视的那个节目我看了。 dlRTxb^Y>u  
老太太一出现在镜头吓我一跳,那双眼睛,就不正常。 Sfa;;7W@R  
她再一张口…… h7kn >q;  
可能每一个看到那一段视频的人都会在心里明明白白写清几个字:神经病~ 2 -pv &  
Y &j'2!g  
看了乐淘淘收集来的后续报道,真替她担心。 'm TQ=1  
再正常的人落在这个妈妈手里,肯定都会被折磨出病来…… VVw5)O1'  
太恐怖了!
“可与言而不与之言,失人;不可与言而与之言,失言。智者不失人,亦不失言。”
乐淘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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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0-09-15   
朱金红坚称自己是正常人
南通"谋财逼女"悬案续:朱金红坚称自己是正常人 K!8l!FFl  
]sI\.a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周健    2010-09-16 04:39:02     7ufTmz#j<  
i_:#][nWX  
http://news.longhoo.net/2010-09/16/content_4102338.htm 8~sC$sIlE  
   P2F8[o!<  
     有了11日晚上与唐美兰隔空对话甚至惊动110的那次采访经验,本以为向她求见朱金红只是奢望。没想到,昨天下午1时许,从敲开唐美兰的家门,到走进内厅,直至与朱金红面对面,整个过程超乎想象的顺利。 >*EJ6FPO  
= &^tfD  
    13日消息:南通一母亲将女儿送进精神病院 逼其交房产证 (6i4N2   
j8+>E ?nm  
    14日消息:"谋财逼女"续:医院称再不接女儿将由第三方代领 =@D H hg  
u%5 ,U-  
    15日消息:南通"谋财逼女案"蹊跷和解 朱金红昨闪电出院 b!qlucA eE  
uFuP%f!yY  
唐美兰在场时朱金红这么说 _ BoA&Ism  
akG|ic-~  
一。 “回家的第一晚没有谈房产” 9&zQ 5L>  
p]qz+Z/  
算上在监控里的首度“相见”,前晚在南通第四人民医院精神康复中心门前的“送别”,再加上昨天的正式会面——在记者眼里,朱金红身上这套桔色上衣、白色长裤,已经穿了至少三天。她端坐在唐美兰身旁,乖巧得像个听话的孩子,双腿拘谨地并拢着。大部分时候,都是唐美兰在说话,朱金红静静地听,不插嘴,不辩驳,只是偶尔会在母亲说起某件往事的细节时,对着记者摇头一笑。  i (`Q{l  
WidLUv   
唐美兰告诉记者,前晚她之所以临时决定把女儿接出院,是因为她上海的亲弟弟在网上看到了消息后,赶到三余询问此事,“开了好长时间的会,决定还是把小三先接出来。” 回家的第一晚,朱金红说自己八九点钟就上床休息了,记者问她,有没有和母亲提房产的事?朱金红摇了摇头。 C@g/{?\  
R5xV_;wD  
说起过去的半年多,朱金红长叹了一口气。她这样描绘在医院的生活:每天早上5点半起床,晚上7点睡觉;早饭是稀饭馒头加榨菜,午饭一般是肉圆黄芽菜拌饭,有时会有其它荤菜,晚上干喝稀饭;休息主要在病房,也有时吃完饭留在食堂和别人说会话;每天点两次名,然后就是吃药…… CIVV"p`}  
.O SQ8W }  
二。 “妈妈和我几乎寸步不离” n72kJ3u.  
h!`KX2~  
偌大的唐家分为两部分,主楼两层由唐美兰夫妇住着,楼前隔院盖着几间平房则分租给了几家房客。除了院内的正门,还有房客们的几扇小门连通外面。趁着邻居一拥而入,唐美兰忙着阻拦的当口,朱金红告诉记者,正门已经被唐从里面锁死,钥匙由她掌管。“要出门必须经过房客家,我妈妈已经和他们打过了招呼。” 而即便如此,用朱金红的话说,唐美兰几乎还是寸步不离她身旁。 t$b5,"G1  
>D Ai-`e  
记者提出看看朱金红的卧室,朱金红和唐美兰的卧室邻门相对,两步可达。推开朱的卧室,房间约莫20多平方米,床、沙发、电视、衣橱一应俱全,“这个房间一直就是留给小三的,接她回来前我特意打扫过,很干净。”唐美兰说,女儿会在家里生活得很好,她不该有什么不满意的。 N|%X/UjZ2.  
Z>~7|vl  
但事实显然并非如此,“我想出去走走。”朱金红对母亲说。唐美兰立刻怒目圆睁,“不行,万一走丢了怎么办。”哪怕是朱提出到理发店焗头发,都遭到了母亲拒绝。后者表示,等她有时间陪着一起去。 fg/hUUl  
)"]( ?V  
三。 “我不想再吃药了” p!EG:B 4  
%' /^[j#  
记者劝唐美兰,既然朱金红从医院出来了,就说明没有什么问题,她想出去就让她出去走走,晒晒太阳也好。一分钟之前还满脸笑容的唐立时爆发,“你们是为这个来的啊?那我就要对不起了,我要请你们走,不走我打110。”一番好言相劝,她又很快平静下来,“只要你给我签字,我女儿不见了可以找你要人,我马上让她出去晒太阳。” w~3z) ;  
y Z)-=H  
除了朱金红,和唐美兰同样形影不离的还有她背着的一个黑色挎包。朱金红说这个包里有她的身份证、护照、银行卡、存折和房产证,“她不管到哪儿,就连上厕所都带着。”但这个说法被唐美兰否认,她表示包里有钱包和手机,“电话多,背着方便。” ;(rK^*`fO  
@O| `r(le  
“那要这样把女儿关到什么时候?”唐美兰的回答是“等她好透”。她坚决认为,女儿即使已经出院了,“但病还没好透,你看她还老说我这儿不好,那儿不是,这就是没好透嘛。” H`,t"I  
I%{ 1K+V/  
唐美兰告诉记者,医院给女儿开了药带回来,“每天都要吃的,不吃就会发病。”但朱金红表示,她已经被强迫吃了半年多药,吃得浑身没力气,“我真不想再吃了。” f?TS#jG4}  
.hjN*4RY  
唐美兰一离开朱金红又这么说 XePGOw))O  
@ V_i%=go  
四。 “我是一个正常人”  `)>}b 3  
o7^0Lo5Z?  
借着刚刚说起朱金红病情的话题,记者表示想看一看朱之前的病历,“好,我去拿。”唐美兰起身上楼。借着这个机会,记者问朱金红,同学、朋友还有律师、媒体以及千万的市民网友在关注此事,“你有没有什么想对大家说说?”朱金红急切地表示,“首先要对我的同学、朋友特别是沈律师说声对不起,我妈妈一直说他们是为图钱帮我,其实不是。他们都是在无偿为我奔走。然后就是谢谢网友和记者们,很感激你们对我的支持和鼓励,这让我有自信,坚信能走到底。” n(.L=VuXn  
>-y}t9[/  
“还有吗?”此时,唐美兰的身影已完全消失,朱金红对着面前江苏电视台同行的摄像机镜头,迟疑了片刻,突然睁大了眼睛,很严肃地说,“网友们,电视机前的观众们,我是朱金红,我很正常,我是一个正常人,我已经回到家。我妈妈限制我的人身自由,请你们帮助我尽快逃离,谢谢大家……” %pLqX61t=  
+1r><do;  
朱金红刚说到这里,唐美兰的身影已突然而至,“我走到半路就觉得不对,我不能走,你看,你们真是要偷偷采访啊。”说着就将身子拦在朱金红和镜头之间,“不是让你们不拍嘛,怎么还拍?”电视台同行放下机器,“我们没拍,就是看看,你放心。” `Ue5;<K-/  
Gr'|n R8  
经过这次“上当”,唐美兰此后再也未曾从朱金红身边挪开一步。而且多次起身,对引起其怀疑的记者们的手机、采访笔甚至钥匙扣进行检查,确认不是摄像机后再紧接着解释:“我被偷访弄怕了,太紧张了。” g>g*1oS  
4]ko  
本报特派记者 张磊 U?ZWDr"*`w  
--------------------------------------------------------------------- 2Z?l,M~  
yH9&HFDp  
个体的担忧集体的呐喊 "-\8Y>E  
$wbIe"|  
朱金红出院了,回家了,而以昨天记者亲眼所见,她目前是安全无虞的。 ikO9p|J  
!b$]D?=}  
唐美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问,“如果没有那三套房子,你们还会来采访我老太婆吗?”她其实错了,朱金红本人亲笔写就的“求救信”和“遗书”,才是此事吸引广大读者观众如潮关注的源头。“一封来自精神病院的求救信”,无疑牵动起了这个社会的神经。“我们为朱金红担忧,也是在为我们自己每一个人呐喊。请相信,仅凭个人,不管她疯与不疯,都不可能左右公众的意志;能在舆论中引航聚沙的,永远只有善良、正义和公平。” gYloY=.Z$'  
wRZS+^hx  
qfRrX"  
本报记者 张磊 文/摄 /]of @  
l5D4 ?`|  
[ 此帖被乐淘淘在09-15-2010 16:2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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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0-09-15   
“精神病”已然成为谋财害命的合法执照
http://news.sina.com.cn/o/2010-09-15/102918115860s.shtml 8"A0@fNz  
+11 oVW  
文/梦离柯 i^8w0H<-@v  
S]A[eUF~  
   在这个赤裸裸的金钱社会里,一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不惜借助精神病鉴定立法上的缺陷,随意将受害人认定为精神病人。特别是亲人之间,因为精神病行内有“监护人的权力最大”、“谁送谁接”、“谁付款对谁负责”等规则,所以更是屡试不爽,从而对当事人进行合法伤害。 "rVM23@ tq  
CAmIwAx6;  
        如成都的74岁老人吕先锡被4个儿女送进精神病院,起因是4个儿女霸占老人的房产不成而成心报复;丈夫为了“包二奶”,三年时间将妻子李健萍四度送进精神病院……而和朱金红案件如出一辙的,就是去年初闹得沸沸扬扬的深圳女子邹宜均被亲生母亲强行送进精神病院案,母亲为了剥夺女儿邹宜均的所有财产,将女儿以近似绑架的方式送进精神病院。经受三个月非人折磨的邹宜均出院后被净身逐出家门,心灰意冷的邹宜均出家为尼。这类合法伤害在亲人间的相互倾轧显得尤为刺眼。 I:0dz:T7*  
~qX wQ@  
     朱金红被母亲送进精神病院,从医院“收治”至今,我们看到除了个人讲述外,母亲唐美兰几乎没有其他论据来证明女儿有病,仅有的派出所证明也是唐美兰女婿朱健偷盖公章出具的假证明。 ":qS9vW  
PR*EyM[T  
        而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至今也没有出示过任何可以证明朱金红有病的有力证据。在一份入院诊断书上,一些诸如影像学、实验室检测、心理量表测评之类的硬性数据全部缺失,唯一的依据是唐美兰口头提供的“4年精神病史”。几近没有任何说明力的“诊断”却让朱金红在“疯人院”里度过了半年时光,这令人感到无比恐怖。而这种恐怖,则源于精神病诊断依然处在法律的真空地带。 h,6> ^A  
 m-#]v}0A  
    精神病诊断事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如果不经严格的程序就可以将人送进精神病院,那将人人自危,它已经成为公民人身自由丧失的一个医学理由。当前精神病鉴定的乱象,其实是精神病鉴定立法缺位所致。 u$X =2u:P  
phB d+zQc  
        我国的《精神卫生法》从1985年开始立法,至今已历时25年了,却还没有一部有关精神病人的规范法律,对精神病人的认定、监护、强制治疗等问题明确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被精神病”事件的屡屡发生。 HZjuL.Tj  
u68ic1  
        同时,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公民“被精神病”的情形缺乏应对举措,对行为人应当担什么责也缺乏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势必在无形中纵容了那些无良的行为人。期待完善的《精神卫生法》早日出台,为“朱金红们”远离亲人的戕害提供法律保障,让谋财害命的行为无处循形。 93ggCOaYA  
FEX67A8 /;  
  半岛网辣蛤蜊评论(http://news.bandao.cn/lagala/)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编辑: 孟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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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妈妈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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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0-09-15   
这个社会怎么了?虎毒还不食子呢。
喜儿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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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0-09-15   
不!不!不!我不信!我不信!我不信! Zm(}~C29  
pK'D(t  
我不信世上有这样的“妈”!我不信世上有这样的医院!我不信世上会有这样的事! iR8;^C.aT  
VTi; y{  
;<%d^   
,4}s 1J#  
我不信就没有人可以来救救这个可怜的孩子!!!!!
乐淘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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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0-09-16   
朱金红从精神病院被接回家 又遭母亲软禁
大家看下面的视频,这是朱金红发出的强烈呼救: =,08D^xY  
O<XNI(@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jA2OTQxNTg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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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10-09-17   
“被精神病”折射法律之“病”
http://newpaper.dahe.cn/dhb/html/2010-09/17/content_386353.htm xI ~c~KC  
+.X3&|@k  
背景新闻 U{HBmSR  
vnX~OVz2  
  近日,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播出《一封来自精神病院的求救信》专题节目,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 ;|oem\dKv  
5g2:o^  
  朱金红系江苏省南通市三余镇人,南京大学经贸日语系毕业。2000年9月赴日本结婚生子,后一直侨居日本,为日本永久居民。 Nm3CeU  
xJFxrG'c  
  2007年,因受经济危机影响失业回国后,朱金红准备收回原先由其母唐美兰代为经营的北京、上海、南通三处房产,价值600余万元。从这一年起,“朱金红得了精神病”的消息从唐美兰等人口中传出。2008年12月和2009年5月,朱金红两次遭唐美兰携姐姐、姐夫以及陌生男子等人参与的疑似“绑架”,所幸经人帮助都得以逃脱。今年3月5日,从日本回国的朱金红第三次在南通遭遇娘家人的疑似“绑架”,并在3月8日被强行送到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入院次日,唐美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朱金红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期将其名下所有财产交她打理。此案历经波折,因唐美兰等人中途退庭而以撤诉处理。 0rc'SEl  
'tVe#oI  
  入院后,朱金红多次找机会向朋友、同学求救,并委托他们找到了之前有过接触的律师,请求法律援助。但由于作为监护人的唐美兰始终坚持朱有病,南通第四人民医院也一直认定朱有病。事件随着热心人士疾呼,有关部门甚至就如何放人问题多次召开由人大、政法委、法院、妇联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后南通第四人民医院尽管已承认朱“具备了出院条件”,但根据行规必须“谁送来谁接走”,否则不放人。一方面唐美兰认定必须在朱签了财产转让委托书后才接人;另一方面朱金红抵死不愿跟娘家人走,担心回家将面临更不可测的危险。事情陷入僵局。 ]YB,K)WQ  
_~!c%_  
  然而,9月14日,唐美兰态度突然逆转,将女儿接出院,表示全家要一起过中秋节。   X C '|  
---------------------------------------------------------- % "ZC9uq?  
@~IZ%lEQsD  
据相关报道整理 i\RB KF  
jYW-}2L  
  说法一 精神病认定程序之“病” {65_k  
Gk|T1%  
  郭敬波(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a3:1`c/~\  
Qr~yHFc1y  
  朱金红不是“被精神病”的第一人,这些年一些个人、单位把精神病院当成整人的道具,而精神病院一次次扮演了为虎作伥的角色。 V j[,o Vt$  
|(9l_e|  
  精神病是一种特殊疾病,就目前来说还没有精确的仪器进行指标性诊断,只能凭借病史和临床表现进行诊断。而人的精神正常与不正常本来就分界不明显。如果将人的精神正常比作白色,精神不正常比作黑色,那么在白色与黑色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缓冲区域,即灰色区,社会中很多人都散落在这一灰色区域内,这就更需要精神病医生作出准确判断。 A.<M*[{q  
:/;;|lGw  
  大多数精神病人确实会认为自己无病,但是,精神病医生绝对不能因此对因各种原因被送入院的人先入为主地做出“有病推定”。特别是那些被人强制送入医院的“病人”,情绪不可能不激动,于是医生会认为这是精神病人表现的狂躁症状,这样势必会造成误诊。 &3P "l.j  
z~;@Mo"*f  
  精神病院采取的是封闭式管理,对于精神病人来说,这是治病的需要,但对于正常人来说,比起坐监牢好不到哪里去。如果随便就可以将一个人以“精神病人”的名义剥夺自由与权利,其后果有多可怕不言而喻。所以,精神病医生要确立“无病推定”的原则,特别是对有家庭矛盾、社会因素这样的“前因”的,精神病医生更应当慎之又慎。 ?6:e%YT  
Angt=q  
  医疗服务的决定权首先在于患者,只有患者在发病、昏迷等特殊情况下,家属才可以行使医疗同意权。不知道精神病院“谁送来谁接走”的“行规”是哪里来的,既然医院认定朱金红“具备了出院条件”,患者要求出院而不让出院,明显是侵权行为,不管有没有“行规”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行规”永远不可能大于法律。 IY|>'}UU#  
Ystd[  
  说法二 对精神病人送治之“病” VJtRL')  
KU_""T  
  宋长青(西峡县人民法院院长): e ,A9N%M  
B> zQ[e@t  
  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行为条件——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行为;医学条件——是否有病必须符合医学诊断标准,不能单靠怀疑;送员条件——是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等。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是对精神病人本人医疗救助的需要,更侧重于社会防卫的需要。 D]K?ntS[*  
u/5)Yx+5_  
  如果一个精神病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亲属可否在其不愿住院的情况下,强制其入院呢?因为我国尚没有制定专门的《精神卫生法》,《民法通则》也没有对精神病人的住院问题作出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一大空白。 OL623jQX  
PxJvE*6^H  
  将精神病人强行送往医院治疗,涉及剥夺一个人的自由,不当送治是严重地侵害他人人权的行为,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不但被送治人要符合送治条件,并且送治前应当由送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安排专门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方可安排精神病人入院治疗。 So#>x5dL  
XZ|\|(6Cc  
  对于精神病人送治,目前的怪状是许多应该送治的,家属却不予送治。不该送治的,却因种种精神病之外的原因,被强制送到了精神病院。对精神病人的送治属于监护的一项内容。“监护”是权利也是义务,如果该送不送,精神病人损害了他人权益,监护人将会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如果不该送的送了,被送治人根本就是正常的人,则送治人和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n oZ p:a  
>W'"xK|:  
  说法三 行为能力的宣告之“病” H8!lSRq  
,go$ 6   
  尹晓雯(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XFFNE`%  
Wk]E6yz6  
  本案有一个情节,在朱金红入院次日,其母唐美兰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朱金红无民事行为能力”,以期将其名下所有财产交由她打理。虽然该案以撤诉处理,却暴露了自然人行为能力宣告的一些问题。 ;GZ'R b  
,){WK|_  
  根据我国法律,成为无民事行为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患有精神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须经法院宣告。法院宣告后的法律后果有两个:一是受宣告之人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二是应设置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补充其行为能力,管理和处分其财产。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包括了财产能力和人身能力,精神病人一旦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则意味着其人身上的行为能力和财产上的行为能力全部被法律剥夺或否定,而且甚至殃及其人身权等。所以,法学界一直有人主张废除行为能力宣告制度,代之以“监护登记”制度。 z@xkE ,j>  
g<i>252>  
  “法律宣告”制度的目的仍是为了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其行为能力处于中止或受限制状态,而并非终止。当其智力或精神障碍事由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做出新判决或者撤销原判决,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cx>f4nX  
s18 A  
  所以,监护人对于精神病人的财产只是代管,本案中唐美兰“要求必须在朱签了财产转让委托书后才接人”,这样明显是不合法的。 2c5)pIVEy  
我书无(吾)心,我写无(吾)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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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10-09-17   
网友的回复:
imme99  发表于3小时前 CrX1qyR  
精神病院有权力收住一个正常人吗?如果是她妈妈有精神病呢? 9 NqZ&S  
smuQ1.b  
回应此评论 !]P=v`B.  
华理学子  发表于3小时前 w-``kID  
这个姑娘说话蛮正常的么, 她妈才该进医院。 , h.hgyt  
g"D:zK)  
回应此评论 L>,xG.oG  
masha668  发表于4小时前 vH]2t.\  
我觉得她妈的病情比较严重一点..搞笑 :tLMh08h  
wPpe rn05  
回应此评论 ;-kg3fGB1Q  
梓梦梦  发表于4小时前 }9L;|ul6  
对此我只能说天理何在啊愤怒 `W4Is~VVv  
<rNz&;m}  
回应此评论 Q7?[@2HN  
北漂人914  发表于5小时前 #M:Vwn JX  
对这个老人,无语了。 aOW$H:b  
2O0</^Z%E  
回应此评论 qWI8 >my11  
熊猫宝宝240  发表于5小时前 +kOXa^K  
哎,真是可怜啊,这他妈的还是母亲,对得起妈妈这个称呼吗?死了算了 r5uX?^mJ0  
回应此评论 Aj@t*3  
+< c(;Ucl?  
wfunian  发表于5小时前 DcZ,a E]  
赞赞对,,, e]smnf  
BAsdk写道: g|)yM^Vqr6  
大好人想走就走,想走谁能栏得住。 3 n1 > +8  
SCXtBZ`.G  
回应此评论 V"|j Dnn5  
k i{8f  
大概就是这样  发表于5小时前 %eE 6\ f%g  
虽然是自己母亲 为了钱居然会这样 愤怒 [3(lk_t  
真TM火 那女的老公去哪里了 QeD ;GzG  
我要是那女的老公 早就把那老太婆扇死了 'tq4-11xB  
这窝火啊愤怒 N1'$;9 c  
6$p6dmV|  
回应此评论 e:=+~F(f  
ycm929  发表于6小时前 iKgH :[j  
哦,我明白了,这小女儿原来有600多万的房产,但是这老太看不上这小女儿,跟大女儿和女婿可能还有儿子商量如何把钱弄到手,但是小女儿不同意,于是,老太和大女婿联手设计陷害小女儿,把小女儿送进精神病院,想把小女儿弄成精神病,这样就可以顺理成章的拿到钱了,但是没想到在长达六个月大量精神药物的刺激下,小女儿虽然精神受到严重的摧残,但依然坚持下来并写了求救信和遗书,碍于社会和舆论的压力只好把女儿放出来,但是毕竟钱还没到手,所以只好软禁小女儿,防止她将自己的斑斑罪行公之于众。 v?S3G-r  
回应此评论 4% 2MY\  
NKRH>2,  
cne53104  发表于7小时前 :"Kr-Hm`  
你要天天吃精神类药物,我估计你早就挂了!!  6Xt c3  
x850863写道: ~ "WN4  
这女的一看就被刺激的。。已经有精神病了。。眼神都不对。。 rd}|^&e!Dy  
q]m$%>  
回应此评论 k)S'@>n{u  
BAsdk  发表于7小时前  lmB+S  
大好人想走就走,想走谁能栏得住。 h) W|~y@  
x]|-2t  
回应此评论 =2, iNn  
x850863  发表于7小时前 @86I|cY  
这女的一看就被刺激的。。已经有精神病了。。眼神都不对。。 lkgB,cflpi  
回应此评论 5<|X++y}8)  
qjLFgsd  
yan198408  发表于7小时前 Us8nOr>5  
我看他老妈才是精神病 THnZbh4#)  
回应此评论 _U%2J4T2  
(e[8`C  
wang64tiger  发 \v([,tiW%  
表于8小时前 ,a} vx"~  
朱金红的母亲是违法的。非法拘禁是违法的。 ~a.ei^r  
回应此评论 lhJZPnx~  
IL<@UWs6  
wer5980  发表于8小时前 IsB=G-s  
愤怒愤怒愤怒愤怒愤怒 5=P*<Dnj  
FeuqqZ\=&  
回应此评论 RMBPm*H  
ymh1953  发表于8小时前 +L#Q3}=s  
搞笑朱金红的“母亲”有病,精神病院的“医生”也有“病”?!无语.................................................................吐..............................................................................吐................................................................................................吐 Na_O :\x#  
回应此评论  x5W. 3*  
oF(|NS^  
日的惊动党中央  发表于8小时前 o$,e#q)8  
钱 万恶的东西 E% \Ohs7  
回应此评论 Uj> bWa`  
rFYw6&;vOi  
孔之约  发表于9小时前 ykG^(.E  
外面有小白脸搞笑 a &tl@y1  
素米2010写道: t x#(K#/  
这老太太才有经神病,这么大把年纪了,明摆着图钱,但她图钱干麻,难道想造个华丽的坟墓,把钱带到棺材里。据说老太太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之前看到中央台视频讲到老太太和大女儿把朱金红送精神病院的,觉得肯定偏心大女儿,大女婿还伪造派出所证明说朱金红有病。那段视频还讲朱金红被关在南通四院半年接受治疗,出不了院,也不知道在医院吃什么精神病药,会不会有事。真是惨~~~~这妈够毒,天下第一毒妈。这么个年轻有为的女儿被她像小鸟一样玩弄,老太太真够狠的 b`DPf@p^kc  
{us"=JJ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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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之约  发表于9小时前 R8fB 8 )  
以精神病,杀了他的妈,无语。没罪的搞笑,她太不会想了。 N uq/y=  
=BBD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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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3ee  发表于9小时前 |j7{zsH  
炒房的又笑了
很报歉, 我因为基本不用 “好友” 功能, 又不想引起误会, 所以把所有的 existing  好友都删了。 如果有事, 请短信我, 谢谢。
wenwendywe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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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10-09-17   
感恩,平安,喜乐,惜福。。。
乐淘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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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2010-09-20   
朱金红的律师说:此类的悲剧该落幕了
朱金红类的悲剧该落幕了 l d4#jV ei  
-<Zs7 (  
作者:沈如云律师  来源:http://srylawyer.com/ShowArticle.shtml?ID=201092023353245165.htm UN6Du\)]d  
_MC\\u/C/  
“ 朱金红出院了……”尽管出院的时间和方式令一直以来关心此事的人们都措手不及。但最终,在中央级媒体的高度关注下,在省级等地方媒体的相继报道下,在相关部门领导殚尽竭虑地促成下,朱金红终于出院了!可是,随即在江苏电视台《有一说一》栏目、扬子晚报,朱金红又向所有人发出求救:“网友们,电视机前的观众们,我是朱金红,我很正常,我是一个正常人,我已经出院了,我妈妈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我希望得到完全的自由,请你们帮助我尽快逃离,谢谢……” aL%amL6CX  
r^|AiYI)  
天!这个可怜的女人!境况何以至此!我的愤怒已经没有任何力量,我无话可说了。已经近二个月没见到朱金红了,电视里的朱金红显得越发虚弱,面部浮肿,她无助的表情令我心痛不已。 ?Wz rv&E2  
dwAFJhgh  
“ 朱金红事件”经中央台二套《经济与法》播出后,各家媒体记者(包括央视一套、凤凰卫视等)及无数热心观众的电话、短信铺天盖地向我袭来,所有人都是充满善意和关切的。还有全国各地律师界的同行,包括曾代理邹均宜案件的黄雪涛律师,来电话与我进行深入探讨。“朱金红事件”引起法学界对《精神卫生法》立法的再度关注。回想代理朱金红一案走过的艰难日子,即便是此刻,依然感到愤慨和无奈。 yDW$v/j.|  
*Af:^>mh  
盘点近年来报道的正常人被送进精神病院的案例: 7BDRA},o  
{(MC]]'?  
    一、2006年10月,广东女子邹宜均因“家庭纠纷”被强行送进广州白云心理医院强制治疗,后出家为尼。 z}:|is)?  
szx7CP`<8  
    二、2005年,广州千万富翁何锦荣被妻子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30天。 3>t^Xu~  
vkQkU,q  
    三、2006年,重庆江津姑娘小玫和继母吵架后被同样被舅舅送进了精神病院。 L+o"<LV]   
;.4A,7w#  
    四、2008年,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送进精神病院20余日,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被放出。 V"{+cPBO)  
b 5X~^L  
    五、2010年3月,刚从日本回国的朱金红因家庭仇恨被强行送至南通第四人民医院,被迫接受强制“治疗”。 o:irwfArv  
'8b/TL  
相信更多的此类案件仍不为人知,未能浮出水面…… _mJnhT3  
pk0C x  
“ 朱金红事件”是一起社会悲剧,引起社会人士广泛关注的原因在于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精神病院这一“法律缺失”地带,已经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继续放纵这种不规范的收治,将引发人人自危。当一般人判断所谓“精神病患者”为“精神正常时”,“专业人士”却认为:一般人看不出来有病没病。那么,一旦披上“专业人士”高深莫测的外衣,如果“精神病人”遭遇道德风险,很容易使得“精神病人”无法通过法律等救济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也使得相关的执法部门、行政部门产生想管不能管、想管不敢管的畏惧心理,更使得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逍遥法外。“朱金红事件”引发的社会问题,令人沉思。 DoA+Bwq@  
i-`n5,  
一、精神病院应当规范精神病人的诊断标准及入院收治程序。  ,Bg)p_B  
/?wH1 ,  
正常人被强行送至精神病院收治的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层出不穷。关于强制住院的全国性规范,仅有卫生部在2001年11月23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的附件:“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其内容如下: }+4^ZbX+:  
1、临床症状严重,对自己和(或)周围构成危害者; <_~> YJ  
2、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 Q-g}{mFS  
3、严重不能适应社会生活者; 1EvK\  
4、伴有严重躯体疾病的精神病人应视躯体疾病的情况协调解决收治问题;原则上应视当时的主要疾病决定收治医院和科室; W{!GL  
5、其中对出现严重自伤、自杀、拒食或严重兴奋、冲动伤人、外跑等,可危及生命或危害社会治安者应属紧急收治范围,并应给予特级护理。” ) ]x/3J@  
%t:pG}A>:C  
    因《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将“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作为收治指征,引发了正常人被迫送精神病院强制治疗的恶劣事件,受到了质疑和激烈的抨击。因为“拒绝接受治疗者”恰恰可能是精神正常的、不需要治疗的人。精神正常者拒绝接受治疗,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ni$S@0  
``p( )^zT  
“朱金红事件”后,我翻阅了一些精神病学的相关资料。“专业人士”认为,我国对精神卫生学的认识尚处于学科的低级阶段,对精神病发病机理及临床的研究尚不够。精神病学在整体上仍然是经验科学,精神病的诊断很难有影像学或检查医学来帮助诊断,基本上依靠医生和病人谈话、和家属交流的方式来搜集信息,最后做出诊断。因此,精神病诊断很大程度依赖医生的主观判断。 x{';0MkUV  
UfUboxT  
如果一些家属出于不良动机,把精神正常者强行送入精神病院;或者有的精神病院为谋求经济利益,认为国家没有出台《精神卫生法》,无法可依,根本不在乎被送来的人是否有精神病,只要其亲属能够支付医疗费用,就会把人留下,甚至连所谓检查要么不做,要么走走形式。最严重的情况是,当精神科医生出于某种目的或者迫于某种压力,明知就诊者(通常是被家属、单位强制送诊的)没有精神病,而故意诊断为有精神病,继而将其强制住院,通过药物作用及长期滞留在精神病人群产生心理及行为暗示效果,真正地诊治为精神病人。这种彻头彻尾的侵犯人身自由及故意伤害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 0+P<1ui  
&hb: ~>  
“专业人士”在诊断“精神病人”是否有精神病时存在的对其不利诊断的情形: CZL:&~l1  
%8a886;2  
    1、被收治者一直表白自己是个正常人。不承认有病恰恰被医生认为是“缺乏自知力”,越说自己没病就越是有病,精神病人都说自己没病;如果被收治者进行积极反抗甚至使用暴力,而这种表现也恰恰会被医生视为躁狂的特征;如果被收治者消极反抗,会被医生视为思维散漫,情感反映淡漠,也是发病的一种症状。 ZH<:YOQ  
{q-<1|xj/J  
    2、“被迫害”是幻想还是事实?  mOkf   
|n Fg"W  
一旦被收治者遭遇道德风险,往往被收治者与送治家属已经存在恶性纠纷,“被迫害”究竟是幻想还是客观事实?而当“精神病患者”诉说遭到了亲属的迫害,对此家属自然彻底否认,于是医生会认为这个人病得不轻,已经有妄想、幻觉了…… z]Dbca1a`  
P:gN"f6  
因此,当强制治疗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内容,医生的诊断应当慎之又慎,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分清被收治人是否患有应当强制收治的精神疾病,对根本未患病或未达到强制收治程度者不得无故收治,避免荒诞不经的诊断方法给他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 w[S!U<9/  
%@jL? u  
二、规范精神病人的住院治疗,关注精神病人的人权。 _b8?_Zq  
}t^N|I  
山东莱芜市51岁的王秀英在入住精神病院8天后“猝死”,监控录像显示,在其住院期间三名护士曾殴打过她。王秀英之死,暴露了精神病人在某些精神病院的生存状态已经极其恶劣。一些好转或治愈出院的精神病人告诉我:在精神病院,我们是没有人格的。人身权利完全掌控在医院和送治的家属手里。 [spJ%AhV  
M{ mdh\  
    包括我接触的一些精神病院的“专业人士”,他们理直气壮地认为:一旦世人踏进精神病院大门,就意味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此振振有词的论调,让人不寒而栗。根据我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三)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3、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4、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oSOO5dk:z  
=6sL}$  
    由此,精神疾病诊断与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结论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精神病患者,即使处在不完全缓解期甚至发病期,如对某种民事行为的性质和意义能够辨认和理解,应认为其具有此种民事行为能力。 Gcs eq  
,>rr|O  
    关注朱金红案件的同时,我也对一些精神病院收治病人的情况做过一些调查。某些精神病院对存在收治正常人现象见惯不怪,并不意识到对他人的权利造成限制及侵害:上访户、与单位领导关系恶劣的员工或因家庭矛盾等原因被强行送治的现象屡屡不绝,绝不是个案。甚至有的医生为了经济利益,连哄带骗将不需要住院治疗的、仅需要心里疏导的“病人”关进精神病院强制治疗。 ub0uxvz  
"A6T'nOP  
    对入院治疗的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手段喂药,如采用“电针”等手段逼迫吃药。我私下调查过一些病人,除非真正的精神病人觉得“电针”舒服,愿意配合治疗,否则在 “患者”意识状态清醒的情况下,威胁采取“电疗”手段是侵害了精神病人的人权。因此,医院的医疗行为在“精神病人”有识别能力的时候,应当尊重“精神病人 ”的意志。 {:;599l  
?4 fXCb]7  
    三、送治家属是否为“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6.!Cm$l  
D+ )R_  
    监护人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非经法定程序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作为收治医院无权为任何人指定监护人。但送治家属和监护人概念混乱的现象,在精神病院 “专业人士”脑海中根深蒂固。遂使得高墙铁门内的精神病院存在另一种“道德标准”、“行业常规”,甚至凌驾于我国法律之上。在送治家属存在道德风险,医院如果不顾客观事实坚持所谓送治家属为监护人,对“精神病人”因权利受侵害寻求救济途径造成极大的阻碍,客观上无疑沦为送治家属的帮凶。   ] 3@.)  
B8'e,9   
    朱金红案中,唐美兰与朱金红在诉讼事务中,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且明眼人都知道双方的利益处于对立状态,坚持认为唐美兰为朱金红的监护人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而且对侵害朱金红利益的一方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E YJbL;1%  
8 ; C_@  
    四、“谁送谁接”行业常规的恶劣社会效果。  `Y~EL?  
vxRy7:G"  
    如果“谁送谁接”只是行业常规,暂且不论这种常规是否合理合法,就朱金红个案而言,其实早已不存在遵循常规的任何理由。“谁送谁接”常规只是在通常状况下的一种操作方法,而朱金红案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诸多媒体的追踪报道、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精神病院顽固坚持“谁送谁接”已成为众矢之的,个中缘由外人难以猜测。由于医院这一行为导致朱金红虽走出精神病院,其人身自由仍然无法实现,造成恶劣的社会效果。 )d\u_m W^  
1dy>a=W  
朱金红的不幸仅凭她个人力量无法扭转困境。任何人在一旦“被精神病”了,他的权利就会受到恣意践踏,朱金红的不幸在于她遇到了恶人和恶的行业常规。 NBUSr}8|  
V{j>09u  
看唐美兰接受南通电视台“专访”时突然嚎哭:“我女儿如果不是神经病,她就会死的啊!”我无法揣测她的真实意思,但我想朱金红看来只能“疯了”才能活命!朱金红或疯或死,应该对《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如同孙志刚以自己的生命换来了收容站的坍塌,悲剧该到此为止了!这样,朱金红才不枉或疯或死。 7z=zJ4C  
[ 此帖被乐淘淘在09-20-2010 11:04重新编辑 ]
我书无(吾)心,我写无(吾)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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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表于: 2010-09-20   
Re:“被精神病”折射法律之“病”
引用
引用第26楼乐淘淘于09-17-2010 11:01发表的 “被精神病”折射法律之“病” : \m3;<A/3n  
http://newpaper.dahe.cn/dhb/html/2010-09/17/content_386353.htm yj6o533o  
\Qh{uk[  
背景新闻 3=reN6Q  
:+9KNyA  
  近日,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播出《一封来自精神病院的求救信》专题节目,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 >> **n9\q  
....... aP%2CP~_P  
:jol Nl|a  
fI5]ed eS  
在我们这儿也曾有过一个比我大几岁的人有过被精神病的经历,其实是正常人,很正常的。被强行按精神病处理,打针吃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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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表于: 2010-09-20   
我们普通人的常识,有精神病的人肯定是分不清是非黑白,或者有时清楚有时糊涂的。 8Rgvb3u  
cK;,=\  
可朱金红在妈妈和家人用尽办法并被关精神病院服药长达半年的情况下,依然坚持不把自己房产转至母亲名下。 qH3|x08  
这是一个精神病人能做到的吗? oA^aT:o +  
BrdHTk= Vy  
倒是她的妈妈,在社会舆论如此关注的情况下,执迷不悟,一定要把她的财产真正控制在自己的手里。 ?Mb 'l4  
到底谁有病? bOt6q/f  
x*G-?Xza)  
不用去给她妈妈做检查。用脚指头想一下就有正确答案! !ys82  
“可与言而不与之言,失人;不可与言而与之言,失言。智者不失人,亦不失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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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表于: 2010-09-27   
道听途说--我所亲眼见到的朱金红
http://www.yidu001.com/thread-135924.html Vv"JN?dHi  
)20jZm*  
(玛雅晓月  时间:2010-9-27 0:12:00) d|^cKLu  
3ErW3Ac Ou  
   今天,和十多个网友一起前往朱金红的舅舅家--二甲镇第一次亲眼见到了朱金红。我从在扬子晚报看到报导后关注此事,内心一直非常激动,当我听说有网友一起前往看望的时候,毫不犹豫一起参与了这个行动,毕竟道听途说不如亲眼一见,我希望更多了解事情的真相。 n+C]&6-b  
h]wahExYP  
   解救经过:上午九点,网友在青年路集合,十点多出发,十一点左右到达二甲镇,我们一部份网友看住了朱金红舅舅家,怕好不容易得到金红在那边的消息不万一透露了人又被转移掉,另一部份前往二甲派出所报警。应该说派出所还是相当负责的,当时正是吃饭时间,人家饭没吃完就跟我们出警了,而且对我们的态度十分友善,对此我非常感动,对二甲的警察同志表示崇高的敬意! K.y2 $b/  
   HLL[r0P`F  
   来到唐家后,出乎我们的意料,警察一进去,朱金红听到声音就奔了出来,我们没想到这么快就能见到她,没有做好摄影的准备,但我拍到了几张照片,另一个网友拍到了一段视频,朱金红很清晰地告诉我们:我不要呆在这里,我要跟你们出去!我妈妈软禁我,我想离开这里! ,]1oG=`3v  
   =J2\"6BnzA  
   从这以后,事情的进展就不太顺利,唐美兰的情绪开始激动,她使劲地把朱金红往屋里拽,而我们一直想和平解决此事,也不想把事情闹糟了,自始止终,唐家的大门锁已打开,但我们没有一个人往里冲过,一直很安静地等待在唐家大门外。 8oM]gW;J~  
   :L~{Q>o  
   但是警察在里面劝说了好长时间,到下午大概两点多(具体时间我忘记了,其他网友可更正)妇联的同志也来了,后来郭晨曦也来了,(妇联和郭谁先来,我也有点忘记了,今天一整天,真的非常累,我只能记得事情的经过和细节,对时间的先后记得不确切)郭的出现,让网友不能接受也有点激动,她是和朱金红的二姐一起来的,可是竟然不走大门,远远的从后门想绕进后门,我们就在后面叫,大门在这边啊!有理干嘛从后面偷偷摸摸的啊!郭很强势,还一直对网友们发出轻蔑的笑容,这激怒了网友,大家就对她也喊了几声,比如人在做,天在看,做了不要失去了良心什么的。 cR/-FR  
   |\yVnk!c  
   后来郭晨曦,警方,妇联一直在楼上谈话,网友们静静地在门外风里雨里等待,大家饭也没吃到,中饭和晚饭就只靠着车着的几片饼干充饥,但是没有一个人叫苦叫累,大家都是自发的出钱出力帮助我们素不相识的朱金红,只是为了我们那同一颗正义的心,我们站在了一起,包括司机师傅,在听说此事后不但车费没收,还一直陪伴到十点多我回家时我们一起走的。 ^BDM'  
   wT;3>%Mtr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没有人敲唐家的门,也没有人迈进大门一步,但是有邻居从里面出来的时候,我们打听了下,是三个官方部门在楼上谈事情,朱金红被妈妈,舅舅,姐姐,舅妈等好多人看着不能出来,邻居们说事情他们不太清楚,因为毕竟是朱的舅舅家,他们对朱金红的事不太了解,但是他们肯定了朱凤和唐美兰对朱金红的孩子都不错,也说了朱金红大概初八初十就到了唐家,身上没有一分钱,她妈妈寸步不离看着不能自由活动。 F/MzrK\':m  
   %?GLMf7)  
   我们一直等到下午五点左右,警察突然出来告诉我们可以进去两个代表,网友代表进去后不到一分钟,我们第二次看到朱金红出现了,因为大门离她不过十米远,我们可以很清楚的听到她说的话,朱金红很清晰地对网友代表说:我跟你们走的话,我妈妈肯定不同意,我现在还是先去妇联的收容所吧。 RTPxAp+\5  
   f`zH#{u  
   能够等到这个结果,大家都激动得眼泪都要出来了,我们很听话地在警察的示意下纷纷后退,给接朱金红的车子让道,但是妇联的同志进车后,唐美兰和郭晨曦都跟着进去了。 -dCM eC  
   ra="4T$va  
   车子到了收容所后,我们要求郭晨曦和唐美兰回去,就是因为这样,车子掉头就走,后来等着外面的马路旁怎么都不开门,一直等了很久很久都没动静,我们又再次报警,接警的说警察都在车上,你们还要怎么样呢?对此我们也无法回对,只好继续等待。 Q&zEa0^rG6  
   y\=(;]S'  
  后来,不知道怎么的,唐美兰她们也报了警,这下南通市的警察也来了,可是好不容易说动车子重新开进收容所后,人却在车车迟迟不下来,我们还是很安静地在门外等待,一直到晚上九点左右,才又允许两个代表进去,进去后,她们传出消息,唐美兰态度空前的好,大家愉快地在一起吃晚饭,相谈甚欢,一个网友陪着老太太说说话,一个网友和朱金红在聊天,但是因为老太太一直在旁边,也不好让朱金红在律师委托书上签字,但是在收容收门外的车子上,窗口开了一小条缝时,和在里面下车前,我两次听到朱金红对网友代表说:谢谢你们,谢谢所有帮助我的人,希望能给我请一个外地的律师,不要请南通的!语言很有条理,表达很清晰。 Q9-o$4#R[  
   c-|~ABtEpX  
   唐美兰老太太的精神很好,听说已经74了,耗了一整天,我这个比她年轻近一半的人都累得不得了,可是她一直精神十足,他们在车里等了很长时间,警察和妇联的同志一直在做解释工作,后来终于说郭晨曦要先走了,我们纷纷欢欣鼓舞,听到郭对警察说害怕我们打她,不敢出来,要求警察护送,我们感到很气愤,但令人高兴的是警察很果断地拒绝了她,并且说:我们没有看到有人想要打过你啊!但还是僵持了一段时间,直到警察为她请了一辆出租车开进收容所,郭晨曦才上了车如过街老鼠一般地离开了。 W'3&\}  
E\3fL"lM  
  我拍到的照片不多,第一次在天涯传照片,我先传上几张,有金红的照片,让大家看到她。 V-#OiMWa~  
   [(Z sQK  
  可是吃完饭后,我们又一直等了很长时间,唐美兰一直不出来,直到我离开,听说她不同意朱金红一个人留在那儿,朱金红想再请律师的委托书也一直没签到,包括朱金红上厕所,她都要跟着去。后来又来了一个领导,大概是收容所的领导,经过协商,他们同意朱金红可以和网友自由通话,会给她一定的自由,但她妈妈一定要留在那里,毕竟是老人,大家也不敢拿她怎么样,怕万一她有什么闪失谁也担当不起。 \+]U1^  
   T7vSp<i/  
   唐美兰在我们看到的一天中,有时痛骂,说的是地方方言,我们听不太懂,有时是哭诉,有时又很和蔼可亲,不得不承认,她是一个不一般的老太太。直到我离开,唐美兰一直没有出来,回家后十二点左右留在那的网友代表告诉我,她一定要留在那儿,只能允许她也陪着了。 qb^jcy  
svt%UE|_:$  
  最后总结: |T!^&t  
  一,我所看到的朱金红,思维很清楚,说话条理很清楚,情绪很稳定,不冲动,但一直很坚决的要求出来,离开妈妈的监视。我没有签定的资格,我只能把我看到的说出来,她是否有病,我们希望启动正常的司法程序进行签定,朱金红自己也有这个要求,希望政府能把这事管到底,给网友们一个交待。 |'w_5?|4  
   (zW;&A  
   二,网友们的行为给我很多的感动,在风雨中我们相互扶持,一位小弟弟脱下衣服让冷得发抖的我穿上,在此再次表示感谢。司机们分文不收,并把我送上去车站的车租车,并抢着为我付了车费,在此再次表示感谢。几个从较远地方来的网友在南通已坚持了两天,雨下得很大的时候,他们都顾不得擦一下脸上的雨水,不肯上车休息一会,大家都说,一定要让事情有个结果,最起码得让朱金红出来到妇联收容所我们才会离开,他们的举动给我很多的感动,让我生为一个中国人感到自豪和温暖,参加这次行动,虽然很累,但我不后悔。 5Ocd2T'  
   Rgb1B3gu  
   三,唐美兰作为一个母亲,她担心女儿不能处理好自己的财产,怕她吃亏才去干预,这点初衷是好的,但是方式过激了些,甚至可能有不合法之处,这点应该由谁及时干预,值得我们深思和探讨。 4NY00d/R  
[ 此帖被乐淘淘在09-27-2010 10:5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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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表于: 2010-09-27   
网友大行动 解救朱金红 100927 有一说一
网友大行动 解救朱金红 100927 有一说一 \,:3bY_d  
ooJ ^8L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jA5OTI0MTc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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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表于: 2010-09-27   
唉,可怜的朱金红!
“可与言而不与之言,失人;不可与言而与之言,失言。智者不失人,亦不失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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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表于: 2010-09-28   
朱金红最新照片: R<}WNZl  
]Lc:M'V#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uninfo/1/2263983.shtml TW 2OT }  
Ql1HaC/5)-  
转诗一首致救人小组以示敬意 b;wf7~a*  
       E)eRi"a46  
       古道热肠(节选) 'r KDw06/  
             %GRD3S  
  上古有道,地久天长,民有热肠,万事吉祥 YkRv~bc1]  
             wzX 1!?  
  时光飞逝,古道渐远,世事沧桑,心肠渐凉 =@#[@Ia  
             D`nW9i7  
  无道无肠,万物忧伤,繁华背后,邪恶张狂 UQGOCP_  
             txF)R[dZK  
  此时浑浊,难安一隅,苟活一生,男儿之耻 L nQm2uF  
             Kjbz\ ~  
  人欲横流,真情难觅,随波逐流,女儿之悲 @agW{%R:.  
             ldjypEa}  
  古道古道,切莫荒凉,热肠热肠,切莫心伤 ~7Ji+AJA  
             UlBg6   
  我愿千锤,重修古道,我愿百炼,再热心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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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表于: 2010-09-28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uninfo/1/2264785.shtml `aY{$>$S  
VGbuEC[Y  
向远赴南通的解救小组致敬,你们解救的不是朱金红个人,你们是在为中国的法制建设贡献出公民力量。唯有顶帖致礼! fo63H'7  
Lod$&k@@  
在这里不得不说当地政府的管理差不多是瘫痪的,朱金红其母把正常人通过假证明送进精神病院显然已经是犯罪嫌疑人, #qk}e4u  
后来通过中央电视台的视频记录清楚表明她企图得到全部财产就放朱金红回家,回家后非法拘禁不让朱金红有自由出行的权利, tw. 2h'D  
这里已经涉嫌多项非法犯罪的行为,如敲诈勒索等,法律并不因为有亲情关系而变得麻木不仁. ~z)diF<  
D]+0X8@kH7  
如果继续让一个不断侵害朱金红权益的人充当朱金红的监护人,而且又没有任何积极作为,那么当地的司法环境值得忧虑, 1:-^*  
其实经过国内外的广泛报道,中国南通的投资环境可能减低很多分,没有科学完善的法制环境谁敢来投资? R|PFGhi6"A  
一个本地人想卖出自己的房产经过被送进精神病院。这是当地政府管理涣散给南通人民带来的无形巨大损失, SvUC8y  
包括名誉与经济上的双层损失简洁影响到中国的司法形象,难道一定等到国家派出联合调查组这里才有所行动吗? F$ kLft[:  
才会去积极关注一个公民的权益受到肆意损害生不如死却没有任何政府管理机构过问? (2H e]M\  
xrbDqA.b  
如果都像南通当地一样没有任何国家价值观的体现,爱国的动力何来? s>E u[ uA  
各部门一天开十几次会却没有解决的办法,受害人仍然在非法拘禁中,那不是国家价值观,那是官僚在玩游戏。 (mq 7{ ;7y  
官方完全可以聘请更高级别的精神病机构对朱金红过去是否有精神病进行鉴定,现在经过长达半年的非人折磨与用药,正常人也会不正常了。 P8DT2|Z6f]  
         m5HP56a  
我们关注朱金红在进入四院前是否确有精神病?请拿出权威医学依据!这样的依据四院本身及其关联机构都无法证明, 2ql7*g?Uq@  
应该聘请国际级别的精神病机构与精神病专家鉴定。  3nfw:.  
neQ2k=ao  
我们关注,朱金红母亲、利用公器出具假证明的朱金红姐夫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 K&(}5`H0=  
南通四院及其当时的收治医生、为了律师费胡说八道的唐美兰律师郭晨曦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 PP+{zy9Sb  
一个能够维护每一位公民权益的社会,仍然值得每一个公民真诚热爱,因为我们觉得是安全的,也就有了发展贡献社会的源动力。 IY@)  
[ 此帖被乐淘淘在09-28-2010 12:0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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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表于: 2010-09-29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uninfo/1/2266221.shtml uVoM2n?D%^  
1x+Y gL5  
    尽管网友们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得到了将朱金红从她“家里”转移到“救治中心”的结果,我却认为正义依然被压制、依然处于劣势!因为“救治中心”中,“她妈妈仍然跟着”!这肯定不是朱金红想得到的“自由”! hw`+,_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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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不应当到现在还在观望! 1Yt;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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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美兰很明显涉嫌利用精神病院摧毁朱金红的人格、侵害朱金红身体健康、谋夺朱金红财产的敲诈勒索犯罪、人身伤害犯罪、绑架犯罪!因为唐美兰针对朱金红的一切行为所凭借的“为朱金红治疗精神病”的理由到目前为止没一条确凿的事实依据,没一条站得住脚的法理依据! cnAwoT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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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如此严重的犯罪,难道还要“当事人”亲自“报案”,有关部门才可以有所行动吗?杀人放火者,难道因为被害人死亡,无人“报案”,就可以不去追究吗?! {r2-^Q 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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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一些网友会认为朱金红现在只有其恶母跟着,因此将其恶母撵走、“打翻”就是。朋友们应当是没想到朱金红依然戴着“精神病人”的帽子!正因如此,“妇联”不是把朱金红解救出来,而是“转移”到“救治中心”,并且仍然让其恶母来“监护”她!朱金红若对唐霉烂有什么举动,“救治中心”的工作人员多半会立即去阻止朱金红的“精神病发作”!也因为这顶“精神病人”帽子,朱金红即便去报案,有关部门也可能会“不敢”受理! 7p"" 5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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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都看到的恶行,就那几个主持社会正义的“决策人”发现是“需研究”的事情!问题依然未解决,依然可能被隐藏!“救治中心”中,朱金红依然是个“精神病人”——“她妈妈仍然跟着”,朱金红所受的迫害依然在继续着! EK:!.Fl  
`Q!|/B  
  “求救信事件”曝光之初,妇联就应当立即着手澄清朱金红的“精神病人”帽子的真假!法制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有关人员、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下属单位涉嫌违规、违法的行为!到现在,这些事还没一个有结果!只有网友、朱金红的同学、大伯等亲朋的呼喊、奔走! wyO@oi Vn  
~__]E53F  
  必须为网友们的营救行动喝彩,鼓掌!必须对相关每名网友表示我的敬意! 5m")GWQ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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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表于: 2010-09-29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uninfo/1/2264785.shtml X<s']C9c  
L{$ZL&  
精神病人常用的药——氯氮平(基本可以确定朱金红吃过和正在吃) iqCKVo7:M  
   ^.Y"<oZSS  
  1、要想知道氯氮平的副作用,可以向一些懂行的药理专家请教,他们比一些精神病医生更愿意,讲出所有氯氮平的副作用。要注意,一定要保管好氯氮平,任何剂量(比如不到1/8片或1/10或更少更少)就可以伪造精神病症状。 E^S[8 =  
Qg+0(odd  
        有公开报道,有夫妻之间闹矛盾,一人对另外一人长期施加氯氮平或类似,导致对象与社会关系(含精神病专科医生)误以为得了精神病,长期就诊,后偶然发现,而恍然大悟。所以普及有关知识,对维护社会秩序,十分重要。这里从侧面启发,治疗精神病的技术的副作用。 wC@5[e$  
   B\&;eZY'G  
  2、你可以向病理、生理、药理真正懂行专家请教电休克治疗问题,看看与向一些精神病医生请教的区别。电休克治疗,是十分危险的,虽然提出时间较长,但是,其疗效是不明显的,副作用是可想而知的,会导致暂时性意识丧失。 T*>n a8W  
TRG(W^<F  
        如用电休克治疗,伪造精神病症状,那是十分可怕的。如果对被诬陷妄想有人调查的人,使用电休克、氯氮平或类似,显然是故意伤害罪的重要证据。有一定比例的人可以挺过电休克这一关而无后遗症。有一定比例的人可以挺过氯氮平等这一关而无后遗症。但是,另外有一定比例的人没有挺过这一关。 hvu>P {  
   zECdj'/  
  黄戈石 亲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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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表于: 201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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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金红思维、行为在我眼里看来很正常,我亲耳听到的话有: D3yG@lIP3  
     0j%@P[zQ  
    一,我很正常,我要出去,我不要呆在这个地方,我有权去我想去的地方,请你们帮我离开这儿。(当警察刚进到唐家大门,朱金红闻声奔向门口对我们说的)  G~T]m .  
     *&B1(&{:V  
    二,谢谢网友们为我奔走,我很想跟你们出去,但妈妈不同意,那我就先听从妇联的安排,先去救助站。(在妇联和警方安排先送去救助站,警方通知网友代表进去见证此事时所说) MGIpo[  
     fAWjk&9  
    三,谢谢网友们给我的无私帮助,请你们帮我请一个外地的律师,不要请南通本地的,谢谢你们了!(车子停在救助站门外,因为唐美兰的撒赖迟迟不能进入救助站时,车窗开了一条细缝我们贴在车窗玻璃上和朱金红喊话时她说的) 2X2,( D!  
     s}A)sBsaP3  
NUBzmnA>8  
    这些话是何等的条理分明,在偏激型泼妇妈妈的纠缠下,她不能得到自由,不能以武力反抗,因为她是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知道什么是违法的,也知道作为子女应该遵守的道德标准,她只能退一步先去她并不想去的救助站,期待政府为她解决她现在所受到的被亲生母亲非法拘禁这样一个令人不可思议,平时我们不会遇到的荒唐遭遇。 \s Fdp!M}2  
     ?}sh@;]*h  
    朱金红说的话,她的行为举止,都证实了她是一个正常的人,最起码她目前没有做过任何出格的事,郭晨曦是一个律师,仅因为她在特定情况下想把财产全部捐献给公益就认为她精神不正常,这是何等的轻率!难道报纸上常常登出来的那些忽视了照顾家人一心为公的人都是精神病?再说,判断一个人精神是否正常,那是一个专业精神科医生的职责,作为一个律师,她的专业是法律,她最擅长的应该是看一个人的行为有没有触犯法律,请问郭晨曦何以丢开自己的专业不管却去狗拿耗子越殂代疱做起精神签定来? vrXmzq  
     j.4oYxK!s/  
    另外,郭律师一直强调的是唐美兰这样做的动机是为了女儿好,作为一个律师,她最应该看的是唐美兰的行为有没有触犯法律,即使她有一千一万个理由是为了女儿好,也不可以做违法的事!否则,这段时间,郭律师被这么多网友唾骂,日子过得肯定很不开心,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我们杀了郭律师是不是也因为我们的动机是为她好而不犯法了? Ky`rf}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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