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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事发地巴山警方5.12日通报:
“10日晚7时30分左右,野三关镇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与黄德智和邓某一起吃晚饭并饮酒后,前往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休闲。休闲之前,邓贵大三人欲前往梦幻城二楼一休息室休息。黄德智在前,邓贵大和邓姓同事紧随其后。
黄德智进门后,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服,便询问她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
黄德智听后很气愤,质问邓玉娇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遂发生争执。争执中,邓玉娇欲起身离开,此时,跟在身后的邓贵大说,“怕我们没有钱么?”便随手从衣袋里抽出一沓钱在邓玉娇面前显摆。邓玉娇拒不理睬,欲再次起身离开时,被邓贵大按在休息室沙发上。
邓玉娇欲起身,却被再次按倒在沙发上,她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邓贵大连刺三刀,黄德智见状欲上前阻拦,右手臂被刺中一刀,邓姓同事吓得不敢靠近。
邓贵大因伤及动脉血管和肺部,在被送往医院途中身亡。黄德智已被转至宜昌治疗,现已脱离生命危险。
案发后,法医对邓贵大进行了尸检,尸检中发现,邓贵大颈部、肩部、胸部被刺,三刀中两刀致命。作案凶器为一把三寸长的水果刀。
据事发地巴山警方5.19日通报:
“2009 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沓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检验验明: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均系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的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
前后两个通报主要差别如下:
1. 邓贵大等人要求“特殊服务”在5.19日的通报中变成了要求提供异性水疗服务;
2. 5.12的通报中的争执变成了争吵;
3. 案发地有其他人员在场
4. 邓贵大被刺现场不是最初进入的现场,而是另外的休息室;
5. 5.12.中邓贵大把邓玉娇两次按到沙发上说成是推坐到沙发上;
6. 5.12.通报中说邓贵大身中三刀,5.19.日的通报中变成了邓贵大身中4刀,又补上了左小臂一刀。
一、在这6个差别中,最关键当属第六个差别了,邓贵大身上又多了一刀。有了这一刀,就使得案件环环相扣,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案发过程的次序,使得案件的性质最终看似得以改变。
如果没有了这一刀,前边的五项差别就失去了意义。
多了的这一刀能够说明什么呢?
多了的这一刀能够说明邓贵大是站着,并且用胳臂档了邓玉娇的刀子。说明了邓玉娇是从沙发上起来挥刀而刺的。
在5.12.警方关于案件的通报中,为什么没有邓贵大胳臂上的这一刀?
是法医在尸检时没有发现吗?还是警方的通报漏了?
如果法医的尸检连这一刀都没有看到,那么这样的尸检值得信赖吗?
如果尸检的报告有这一刀,警方在5.12.通报中漏掉了,那么说明发布案件通报的警方就根本没有能力承办这个案件。
是谁为邓贵大补上了这一刀?
这一刀是邓贵大死后补上去的吗?
当邓玉娇第二次被“推坐”到沙发上时,她起身抽出身上带的刀子,向邓贵大刺去。邓贵大用胳膊遮挡,挨了一刀。随后邓玉娇连着三刀,刀刀刺中邓贵大的要害部位。时间不会超过5秒钟。随后黄德治上来抢夺刀子,胳臂被刺,不敢再靠前,时间也就是1秒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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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用一把小水果刀,在不超过7秒钟的时间内,刺死一人,刺伤一人,制止了一起对自己正在实施的强奸犯罪。
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刺死一人,刺伤一人。而且刺中的致命部位在邓贵大胸部(更确切地说是肺部)以上部位刺中3刀。
如果不是邓玉娇被按在沙发上,邓贵大正在对邓玉娇面对面地实施强奸,邓玉娇根本不能够在7秒钟内
如果邓玉娇从沙发上站起了用刀刺向邓贵大,我不仅要问:
这是邓玉娇吗?
回答如下:
这不是,这是经过特殊训练的美国FBI和前苏联的克格勃!
当着两个人面对时,一人要想用刀刺伤对方,最容易的部位就是腹部。更何况邓玉娇还是从沙发上立起来刺杀邓贵大。
如果从沙发上起来刺杀,最有效最便捷的第一刀应该是在腹部和肝脾部位。这样才能够制止对方的侵害。
等到邓玉娇站起来再挥刀,恐怕就不会伤到邓贵大的颈部、肩部和肺部了。
因此,邓贵大的颈部、肩部和胸部的伤,没有任何疑问地是趴在邓玉娇身上时被刺的。
二、再看特殊服务到水疗服务的变化。
特殊服务在梦幻城里就是卖淫和嫖娼。
从警方的通报中我们知道,梦幻城是一个向男性提供女性“特殊服务”的地方。
从巴山县警方的通报中我们了解到:女性为男性水疗服务,而且房间里还有一张床。男性赤裸裸地在浴盆里,年轻貌美的女子赤裸裸地在里边为赤裸裸的男子水疗。
床是干什么的?
床的作用就是为 “特殊服务”服务的,就是年轻貌美的女性在赤裸裸地向男性提供完水疗服务后,然后上床提供性服务,就是刑法上的嫖娼和卖淫罪。
从警方的通告中我们知道,该梦幻城还有KTV房间,邓玉娇就是那儿的人,是不提供“特殊服务”或是后来改的水疗服务的。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判断出“特殊服务”或是后来改的水疗服务,就是卖淫。需要“特殊服务”或是后来改的水疗服务的人就是嫖客。
所以,就会有了邓贵大等嫖娼者进入休息室后的愤怒地呵斥:你不提供“特殊服务”来这里干什么?
本案中,邓贵大等人来梦幻城消费休闲寻求的是“特殊服务” 或是后来改的水疗服务,----就是刑法上的嫖娼行为!
邓玉娇不是提供“特殊服务” 或是后来改的水疗服务的卖淫女性,就不是卖淫女。
但是,邓贵大一行嫖贼,仍然强行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 或是后来改的水疗服务。
首先,邓贵大用一沓钱摔打邓玉娇的头部。
这里的邓贵大的一沓钱是什么意思?请注意前后次序:是在要求“特殊服务” 或是后来改的水疗服务被拒绝后甩出的。
邓贵大掏出钱摔打邓玉娇的头部,不用听到他说什么,即使邓贵大是个哑巴,他的意思谁也明白,就是付钱买邓玉娇的性服务。
但是,仍然遭到了邓玉娇的拒绝,于是双方发生了争执。
这种争执是什么?即使用争执一词,也掩盖不了邓贵大嫖贼们堵住邓玉娇不让邓玉娇离开房间的争执。
邓玉娇向左冲,他们挡住左边;邓玉娇向右边冲,他们挡在右边。最后干脆把邓玉娇按到沙发上,强行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 或是后来改的水疗服务----性服务。
5.19日警方的通报把这一“特殊服务”变成了水疗服务。
难道变成了水疗服务就能够改变邓贵大等人的嫖娼犯罪行为吗?
什么是水疗服务?男的赤裸裸和女的赤裸裸在同一个一个浴盆里水疗,除非接受水疗的男性是太监或是性无能,进一步的行动就是女性的性疗了。
我想任何一个有能力的男性都不能够抵挡住这种与貌美女性在同一浴盆里的水疗而不相互发生性行为。
我就做不到!
因此,男性花钱寻求年青女性的水疗服务就如同寻求特殊服务一样,都是嫖娼的行为!
三、再看争执变成了争吵。
难道争执变成了争吵就能改变邓贵大等人的嫖娼和强奸的犯罪行为吗?
路上正常行走的年轻女性,遇到三个强奸犯,要求年轻女性提供“特殊服务”或是到“水疗服务”。
年轻女性不从。
于是,三个强奸犯中的一人掏出大把的钞票不断地摔打年轻女性的头部。女性还是不从,于是,这三个强奸犯就把女性逼到墙角上,把年轻女性推坐到地上,欲强奸。年轻女性奋起反抗,形成打斗场面。当女青年第二次被推坐到地上,强奸犯扑到女青年身上后,女青年摸出水果刀,击毙强奸犯,击伤另一强奸犯
女青年正当防卫保护了自己。
难道女青年面对三个强奸犯的攻击和强奸的勇敢反抗形成的打斗,也是争执,也是争吵?
在这一假设中,我们把人物换成邓贵大们和邓玉娇。把马路换成“特殊服务”或是 “水疗服务”的场所
把墙角换成休息室。
把地上换成沙发。
两者的性质有什么差别吗?
两者的性质没有任何差别!
都是强奸与自卫反抗!
邓玉娇不提供“特殊服务”或是 “水疗服务”,邓贵大等三人追到休息室。掏出钱来要求提供。邓玉娇还是不提供,邓贵大三人硬是把邓玉娇“推坐”到沙发上,强行要求邓贵大提供特殊服务或是水疗服务!
难道邓玉娇的反抗,邓玉娇的逃离就是简单地与邓贵大三人的争执和争吵吗?
在强奸犯和被强奸者之间根本就没有什么争执和争吵一说。
所有的就是要么被强奸,要么反抗!
按照警方的通告的意思看,警方把邓玉娇的反抗说成争吵和争执,其实质就是承认梦幻城向男性提供女性“特殊服务”或是 “水疗服务”这一嫖娼卖淫行为的合法性,就是承认邓贵大三人对邓玉娇实施强并且制限制邓玉娇人身自由的合法性!
四、案发地有其他人员在场。
这问题就更严重了。
在众目睽睽之下,邓贵大三人竟然明目张胆地强奸嫖娼,而且还没有人阻止,没有人报警。邓玉娇正当防卫成功后,竟然没有人报警,还得邓玉娇本人报警。
那么,梦幻城的问题非常严重!
首先就应该将梦幻城的法人拘留!
五、将邓玉娇被按到沙发上改成把邓玉娇推坐到沙发上,就能改变邓贵大等人的嫖娼和强奸的犯罪行为吗?
那么,我倒要问一问警方,邓贵大三人把邓玉娇两次推坐到沙发上是什么意思?
是让邓玉娇在沙发上休息吗?还是让邓玉娇乖乖地在沙发躺下,任凭他们强暴?
无论有人如何改变文字,玩弄文字游戏为邓贵大三人的强奸犯罪开脱,都改变不了邓贵大三人的嫖娼的犯罪行为;无论有谁如何淡化邓玉娇的正当防卫行为,都改变不了邓贵大三人强奸邓玉娇被邓玉娇正当防卫中止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