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完了?案子还没破呀。这么说,这团“疑云”就这么留下去咯。不管怎么说,全文逻辑严密,故事不错,我支持一下。 qytGs@p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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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针对最后的问题,我插一句嘴:司法机关不应当对胡妻按“重婚罪”处理。 DF&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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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刑法》规定,重婚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即只要胡妻的丈夫不想司法机关报案,司法机关是无权插手处理的。本案中,胡妻的前夫胡德水已经身故,唯一具有报案权的只有胡妻的现任丈夫;但他并没有向司法机关报案。 m3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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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胡妻与现任丈夫的登记结婚,与胡德水被判死刑且被执行,这两件事情谁先谁后?如果在事实上是胡德水县被执行死刑,而胡妻与现任丈夫后去登记结婚(即使胡妻不知道胡德水死刑一事、即使胡妻在事实上已经跟现任丈夫住在一起),在事实上胡妻都不构成重婚罪。 )9sr,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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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果我是胡妻的辩护律师的话,我会辩称:胡妻是被胡德水买来的妻子,是买卖婚姻。买卖婚姻不是胡妻个人意愿的真实表达,自始无效,即胡妻与胡德水的婚姻从登记那一刻起就是无效婚姻。既然前一次婚姻无效,那么胡妻与现任丈夫登记结婚也就不构成“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