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我在关注南大一所教授马晓海聚众淫乱的事。
我比较同意李银河的看法。这事要是作为法律审判不合适,作为道德审判比较合适。“聚众淫乱罪”是三人以上从事的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不知违反道德规范是不是就算犯罪了。但我对犯罪的基本理解是伤害了他人的利益或权益。这里人家都是自愿的,又没有在大马路上有碍观瞻,关起门做他们爱做的事,就违法了吗?
以前好像没领证发生关系就是流氓罪了。以前同性恋也是流氓罪。
幸好社会已经进步到,我们都能够接受这些现象了。同性恋毕竟还是小众行为,同居已经成为大家都能接受的观点了。感谢这个美好的年代。
社会上只要有这个现象存在,那就是有它的需求和道理。比起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包二奶什么的,这个对社会真算是没什么危害了,也不会不处罚他们,大多数人都会效仿。法律能做的事,或者应该约束的事,要比这个多得多。
放他们一马吧!
也许多少年后,我们连换妻,也像今天同性恋一样能接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