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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依法执法何需假新闻  (2010年1月22日东方早报)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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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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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法何需假新闻  (2010年1月22日东方早报) zt

http://epaper.dfdaily.com/dfzb/html/2010-01/22/content_186374.htm

依法执法何需假新闻掩护? (本文刊登在2010年1月22日东方早报)
【法治构建】

笑蜀 
   
日前收到中国政法大学蔡定剑教授手机短信,看得出来蔡教授很气愤:你怎么把那样的记者介绍给我?现在一些媒体的素质怎么这么差?

事情是这样的,前段时间,一家媒体的青年评论员希望我把蔡教授介绍给他,他要就一起“黑律师”案对蔡教授做个电话采访。那评论员我认识,我对他是有把握的,就同意了。哪知道会闹到今天这步田地。

进一步了解事实后,我认为蔡教授的愤怒是有道理的。蔡教授指控说,他们完全按自己的需要,对他断章取义,从根本上歪曲了他的意思。从蔡教授提供的文本记录看确乎如此,他本来主要是强调,律师的执业权不只是律师的权利,而是所有当事人即所有公民的权利,律师的执业权不保,则好人被坑害的事情就无法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所有公民都会受到潜在威胁。所以律师执业权必须得到保障,当下主要矛盾就是律师执业权亟待保障却得不到有效保障。当然,他也补充说,跟所有行业都有自己行业的问题一样,律师业也有自己的问题。但是那家媒体把蔡教授呼吁律师执业权的声音完全扼杀,而把蔡教授的补充作主流,无限放大。于是对律师执业权的强调在见报时就变成了蔡教授对律师“一边倒”的谴责。如此强加于人,显然是在把蔡教授当枪使,是可忍孰不可忍,难怪蔡教授要视为奇耻大辱而勃然大怒。

其实这不是孤案。另一家报纸就发出过一篇警方的通稿,以后该报道的记者难免会付出法律上的代价。放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蔡教授的遭遇也就不奇怪了。

中国基层社会的黑恶化趋势人所共知,打黑我举双手赞成。政府职责之一,本来就是对那些直接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黑社会组织进行常规打击。但打黑不能破坏法治秩序,而只能促进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以破坏法治为手段去“打黑”,可能确实会打掉几个黑团伙黑老大,但更可能伤害无辜,今天你可能不在被冤枉者之中,但这不过概率而已,你敢为自己担保一辈子吗?说不准明天,你,或者你身边的哪个亲友也会遭遇同样的不幸。只要有一个人可以被冤枉,则意味着所有人都可能被冤枉。所以,无论以打黑还是以别的什么名义,一个人都不能被冤枉必须是底线。只有这样,才可能所有人都能享有最大限度的安全,才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中国的法制体系确实有太多缺陷,但这并不能赋予破坏法制体系以任何正当性,中国的法制体系毕竟还是包含了部分现代法治的因素,不要把脏水跟婴儿一起泼掉。因为权贵本不需要法治秩序,因为没有法治秩序的世界是丛林世界,可以权力通吃,强者通吃。越没有法治秩序他们越能够随心所欲。所以他们最乐意做的事就是以各种神圣的名义把法治秩序彻底摧毁。但是弱者、平民,面对权贵则没有任何武器可以保卫自己,唯赖法治秩序,哪怕是最低程度的法治秩序,这是他们生命、财产和尊严最后的一道“长城”。

所以,哪怕打掉了十个坏人、百个坏人、千个坏人,但只要冤枉了一个好人,都是需要追问、谴责的。而打黑能不能尽可能不冤枉好人,唯一可靠的,就是对打黑本身的批评和监督。没有批评和监督的打黑,就必然蜕变为权力的无度滥用,肯定是我们社会最大的危险。拒绝追问、拒绝批评、拒绝监督本身,就表明打黑的权力确实存在被滥用的可能。

正是在这点上,制造假新闻特别值得忧虑,公权力炮制的假新闻天然是真新闻的天敌。公权力假新闻越多,越说明追问、批评和监督的难度。如果打黑完全符合法治原则,执法确实正当严谨,那么还会需要假新闻来掩护么?

这里需要声明一下,出现这样的闹剧不是记者的错,我那个评论员朋友只访谈未定稿,后来发现自己对整个流程失控,自己也被利用时,已经回天无力。他对此深感悲哀,已经向蔡教授和我一再致歉。(作者系《南方周末》评论员)
   
   
以下内容来自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67186
附见报稿:律师执业,不能逾越法律红线
   
(1月7日《重庆日报》)
   
记者 余虎 张军兴
   
去年12月30日,北京律师李庄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在江北区法院公开审理。在庭上,公诉人指控,李庄作为“涉黑”被告人龚刚模的辩护律师,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同时,他还引诱其他证人作伪证。
   
这就是重庆打黑进入“深水区”后爆出的“律师造假门”。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有着怎样的角色定位?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界线在哪里?昨日,记者采访了我市及国内著名的法学专家。
   
辩护律师不能替犯罪嫌疑人谋取非法利益
   
“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决不能简单地充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其办案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曾办理多起全国著名大要案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人权法研究所所长、国际刑法协会会员田圣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和《律师法》第28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替犯罪嫌疑人谋取非法利益。
   
北京大学教授、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指出,为被代理者辩护,是律师的责任所在。虽然按国际上通行的“保密义务”,牧师与律师免责,但律师的辩护应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进行。
   
刑法专家、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全程参与了李庄案的庭审。他说,律师的基本职责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二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三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终极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刑诉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说,律师作为正义的维护者,最基本的底线是不能说假话,更不能教唆委托人去说假话,这是对司法公正最大的扰乱。

实事求是,律师执业的“生命线”
   
被同行誉为刑法界“泰斗”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在重庆打黑系列案件中,先后参与了黎强案和陈明亮案的辩护。
   
“我在第一次见到黎强时,第一句话就告诉他,要实事求是,把问题说清楚,我会负责任地为你辩护。”赵长青告诉记者,无论是会见黎强,还是为其进行法庭辩护,自己始终遵循了“实事求是”的原则,“这是律师的‘生命线’,一旦律师动歪脑筋,教唆当事人翻供或伪造证据,表面上看是为了当事人好,但如果被查出来,会让当事人处罚加重。”
   
刑诉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潘金贵认为,当事人和律师之间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但委托关系必须建立在合法的框架下,委托的事项不得与法律相悖。
   
刑辩律师应遵守法律的红线
   
“《刑法》第306条,是规范律师行为的一条底线。”在陈忠林看来,在我国法律中,针对提供社会服务的每一种职业所涉及的犯罪行为,法律都设定了相应的罪名。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生、会计等。“律师也不能例外。”他说。
   
“正是有了这柄达摩克利斯剑,律师行为才得以有效规范。”刑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梅传强说,2002年曾成功代理过成克杰、李纪周受贿案,厦门远华走私案的北京著名律师张建中,就因触犯《刑法》第306条,涉嫌为原北京市商业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霍海音伪造证据,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至于说李庄案引发了刑法第306条的存废之争,我认为是夸大其词。”田圣斌说,我国刑法第306条的立法本意就是要规范辩护律师的执业行为,确保刑事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蔡定剑认为,《刑法》第306条是规范律师执业的重要法律条款。的确,律师的合法权利需要保障,但有些律师在司法腐败中扮演不正当的角色,有些律师辩护方法和手段低劣,职业道德水平低下,甚至无中生有制造证据,这也是必须要予以依法惩处的。
   



再附:采访内容原文
   
(除去客套、叹词、重复之类,未整理,保持了原本的语言)
   
记者:您对这个是怎么看的,刑庭上,律师是不是对被告人不利的东西就不说,予以回避,而对被告人有利的东西就放大,予以强调?
   
蔡:律师他的角色是为代理人辩护,他要找对他有利的证据,不力的证据有控方啊,控方主要是控告对他不力的证据啊,律师主要是辩论阐述对他有利的证据。如果被告的律师在庭上揭露代理人问题的话,律师都有保密的义务。保密的范围包括他以前没有揭露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律师去说对他不利的东西,不能检举揭发他。有两个免责,一个牧师一个律师,这种免责义务是国际上通行的义务。
   
记者:那你觉得律师有没有一些道德底线呢?
   
蔡:你说的道德底线是什么。
   
记者:您说的不能揭发其罪。
   
蔡:这与道德无关。律师这个角色为了辩护人的利益。要是那样的话就回到以前了。罪行由控方来揭露。找一个平衡。
   
记者:他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公民权利
   
蔡:这两个角色就是为了平衡这两者。
   
记者:不知道您了解了没有,李庄案引起了刑法306条的存废之争。306条是关于辩护人、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你觉得它为什么会引起争议。
   
蔡:我认为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不利于中国律师的发展,很多地方就是借这条来打击律师,我认为这条不利于保护律师。动不动就会被这样一个条款不清楚的含糊的,被一些地方利用打击,因为现在有非常多的错误观念,律师为坏人辩护就是坏人,我们法官、公安机关、公诉人都有这样的观念,为怀人辩护,立场上、思想上就有道德问题,然后有这样一个条款很容易形成对律师的打击,不易对他的权利的保护。另一面的是,律师在成长中,道德不是很健全,也有小部分律师利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行使辩护权,包括行贿啊,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也会出现一些伪造证据,但是这是非常含糊的,毁灭伪造是非常含糊的,证据都被公诉机关存档了,他也毁灭不掉啊,你说可能到法院里毁灭证据,那就构成。
   
记者:现在中国司法腐败比较普遍嘛,他存在一个就是作伪证和串供,这个方面您怎么看?
   
蔡:律师不是证人啊,怎么作伪证呢?隐瞒一些不利的事实是律师的角色。
   
记者:我指的是协助犯罪嫌疑人做伪证,比如说收买证人以间接的方式来做。
   
蔡:你说的有些情况确实是这样,确实有些律师采用唆使、教唆、贿赂的手段来作伪证,像这样的,我想第一个层面律师应当有个职业道德规范来规范这种行为,另一方面就是这个要不要入罪,我刚才说的现在处于律师的发展过程中,这会对律师的权利不力啊。如果有这样的行为,我们的立法应当有非常清楚的列举。我的意思是,在司法中具体列举这种行为,而不是含糊的说串供啊作伪证啊,不能让它成为打击律师的一种手段。
   
记者:对,不要运动式的斗争式的扣罪名。
   
蔡:哪些行为,你比如说,有意收买证人作出伪证,具体列举这些行为,才能真正打击那些违法的律师,而不是这样一个糊涂的条款,把行使律师正当权利的也打进去了,这是对律师具体权利的侵害,为什么现在很多律师不敢做刑事辩护,本身刑事辩护最需要律师的,很多人不愿意去做、不敢去做,就是因为有这些条款在里面。我刚才说的两种,目前我们更应该注重保护律师。注重保护律师的权利,容易形成司法上独立公正的力量,如果有违法,我们也要严格的立法限制他,律师违法需要打击的应当有严格的条款限制他,不能用这种口袋罪的办法。
   
记者:你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大概这样看,就是加强职业道德,法律上修改成列举式的而不是笼统的归罪,大概是这样?
   
蔡:对。刚才说的条款有点像口袋罪。我认为对于律师不良的行为应当有两个层面,第一,加强律师的规范和职业道德,这个要靠行业自律来逐步形成,对于有这样的行为,也不要拼命的入罪,在国外也是,通过行业道德来规范,有这样的行为开出律师队伍,这是很严重的惩罚啊,这是他得以谋生的手段,如果确实有再严重的话,你应该明确的列举出来,而不是用这种口袋罪的办法。
   
记者:律师法修改时你也参与了讨论,您觉得刑辩律师哪些权力需要加强和保障呢?
   
蔡:我觉的第一个是律师的“三难”问题,修改律师法的时候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阅卷难、会见难、忘了查一下啊,辩护难。会见,很多机关还是采取很严格的措施,采取各种手段吧,对会见时间等进行限制,阅卷也是。我觉的应该从律师的三难着手,再一个就是,我的意思是那个306条啊,还是要给予修改,有什么办法来替代,这是很重要的。“三难”、306条的问题国家要重视,因为他属于模糊的条款,辩护律师弄不好就进去了,这在法治国家是很可怕的事情,这对法治和保护公民权利是很严重的打击,把辩护律师看成坏人是非常错误的。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他就是为犯罪嫌疑人,哪怕最大恶极的,像什么黑社会啊,都是维护法治的力量,律师制度与检察制度、司法制度形成的是一个三角型的权利结构,你缺一方的就成一个支点了,支撑不住了,要从根本观念上解决对律师的误区。这三点是最重要的,转变观念是先导,废除或者修改306条,再一个就是解决律师三难问题是个基础建设。不能行使他的权利这个途径都没有,见不了当事人你怎么去辩护啊,要给他充分的权利。再一个就是解决律师提前参与的问题,在这方面,在96年修改刑诉法的时候已经把律师的参与权提前了,这个还是不错的,但应该让律师和公安机关同时借入,这样权利就比较平衡了。
   
记者:刑辩律师哪些行为必须严格自律?
   
蔡:确实有些律师在司法腐败中确实扮演不正当的角色,有些律师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当然你不能只怪律师,主要的原因还是在司法机关本身,但律师也有职业规范,我也知道一些律师并不是找关系,但有些当事人啊找律师主要是看他的关系,当然有些律师是靠高超的本领,但是还是有大量律师在腐败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有些律师辩护方法和手段低劣,职业道德水平低下,甚至无中生有制造证据,这也是必须要予以依法惩处的。犯罪人反过来指控辩护律师这个太可怕了。
   
记者:哈哈,这个在历史上有没有?
   
蔡:他为了某种立功,我们不能说,这个太可怕了。当然确实有些律师假冒证据是吧,这个可以以扰乱司法的罪名,列举违法行为。像收买证人捏造证据,这样的话,有待规范。扰乱司法秩序,到特别严重的时候便可以确定罪名了。律师也确实要加强职业道德水平,现在确实有些律师素质比较低,有些是靠打关系不是靠打法律,这样也不利于司法的公正。
   
记者:还一个就是李庄在庭上申请证人必须出庭,这个在我国现在法律有没有依据。
   
蔡:这是个非常荒唐的审判,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的话,非常容易形成错案,我在国外,在美国哦,只有两种情况证人可以不出庭,是不能以口供证据来定罪,没有当面质证的,这个证据是不可能成立的,这是基本的司法理念。一种情况是证人死掉了那没办法,还有就是非常少数的情况下,证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出庭需要法官与陪审团的批准,正常情况下证人必须出庭的,要不然证据是不可靠的。
   
记者:一些调查显示,在中国95%的证人都不出庭
   
蔡:这是非常严重的对法治的破坏,你想啊,证人不出庭是非常容易出错的,如果一个有关联的,他肯定会先推掉自己的责任,必须说行贿受贿的,他肯定会说他行贿,而不会说他受贿,减掉自己的责任是一个人本性所在。倘若证据不上庭质证的话,很容易出问题。
   
记者:对于出庭的问题,现在中国有没有法律依据啊
   
蔡:现在刑事诉讼法但是它没有规定,这是我们法律很大的一个缺陷,你要卡住口头提供的证据的话要经过当面质证的。当然对证人出庭的话也要有些其他的措施,像有些人说的威胁证人的安全的,毕竟是少数。
   
记者:中国好像有很多证人啊自愿的不出庭。
   
蔡:出庭是公民的义务,你要了解当事人情况的话,必须出庭,不出庭要强制你,这是我们国家司法机关要做的事情。
   
记者:刑诉法有没规定必须出庭。
   
蔡:没有。
   
记者:在西方对于一些大案子,黑社会什么的,对证人权利有一保护措施,例如隐藏移居。
   
蔡:一般的话,如果经过司法机关的确认,证人出庭的话可能要受到很严重的威胁,他就会有个保护令,如果影响生命的话,政府就会给他隐名埋姓,然后给他一笔钱。为了司法的公正,为了揭露犯罪他们会付出一些代价,这些代价也会比较大的,有的就远走高飞了,这是政府埋单嘛。
   
记者:我在采访一些法官的时候,他们有这么一个说法,就是这样的话要消耗很多司法经费,中国的国情不允许,对于这个看法您怎么看的。
   
蔡:我认为他们是胡扯。你造的冤假错案,现在也要赔偿啊。人的生命人的自由能用价格来衡量的吗,那样的话,我们就不要我们的司法机关了,你保护公民权利不能马马虎虎的呀。你们这些是浪费纳税人的钱。养着你们却把好人陷罪的话,是没有道理的。
   
记者:这是更大的一笔价值浪费,我觉得这是一种价值观的扭曲。
   
蔡:你这个错判了还要国家赔偿,还要申诉上访。他们算过这个帐没有。
   
再说对一个人的错判,也是对一个人一生的毁灭。还有一点就是李庄在庭上说这个案子由重庆以外的司法机关审理管辖,还有就是龚钢模的法医鉴定应由重庆以外的地方进行鉴定,您觉得他这个有道理吗?
   
蔡:当然,在一般正常的司法制度下,良好的法治的情况下,我们不能怀疑司法的公正,一般的情况下也不要超出重庆以外的地区,当然为了避嫌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别的区域。他提这个问题是基于对司法的不信任,司法在中国有地方保护主义的政治的因素,我们的司法还不是很独立嘛。
   
记者:它不是不很独立,是不独立
   
蔡:这是中国的特点,如果的国外的话,这个问题不存在,因为他不存在长官的干预。中国的情况下有一定道理,在法治的情况下,不一定有多少的道理。
   
记者:我个人觉得他这个没道理,如果到外地审理李庄的话那就是一种特权,其他外地人都可以在重庆以外的地方申请。
   
蔡:在中国这种情况不是没有道理,当然不能把别的案子都拿到外地去,这是对司法的不信任。
   
记者:西方有没这样的规定,譬如说李庄这事要是发生在西方,他要求去外面审理。
   
蔡:不存在这个问题。按照这个选题的话,这个没道理,这是对司法的不信任了,美国司法是独立的,这个没道理。
   
某报:你觉得李庄案的法律意义在哪里,当然您可能觉的没意义。
   
蔡:怎么个有意义呢
   
记者:我这是引用网上的话,说李庄这个案子有里程碑这样的意义。这个也比较奇特嘛。从哪方面来讲,积极的吧,对中国的司法进程。
   
蔡:我觉得他是消极的作用,当然我不了解李庄案的全部的事实啊,从能看到的信息看来的话,说实在话,我个人判断要判李庄的话。
   
记者:我们不谈这个细节。
   
蔡:这个做法是非常不充分的,这是十分荒唐的。辩护人肯定要把知道的证据告诉当事人的,要不告诉的话,当事人怎么能作出判断。告诉当事人哪个证据对你不利,哪个证据对你有利,这是非常正当的啊,如果你不告诉他的利害关系,他怎么选择。你这么认定串供啊。律师说这不是事实你不要承认,这个怎么是串供啊。
   
记者: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你怎么看呢?比如他真杀人了,他要真坦白这个事,律师说你给我多少多少钱,我买你这个命,存在这种情况您觉得是不是个错误。
   
蔡:如果这样的话,如果律师当场做这样交易的话,当然这样的律师要受到规制,让当事人违背歪曲事实,律师说花钱买通法官,这是整个司法链条腐败的问题了,在正常的司法情况下,他说花多少钱来保你不死,那么这样的行为,这要开除律师队伍啊,严重的话,你可以判一个轻罪,我觉得像这样,我觉得这样的话开除律师队伍就够了。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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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离开这房子的时候,我知道身后有一双眼睛盯着我,但我一定不会回头。我只不过想见见她,看看她的样子,既然她不给我机会,我也一定不会给她机会。
Sea 离线
级别: 军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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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0-01-24   
Re:依法执法何需假新闻   (2010年1月22日东方早报) zt
         
红柳 离线
级别: 军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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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0-01-22   
Re:依法执法何需假新闻   (2010年1月22日东方早报) zt
顶牛牛, 任何坚冰的开启都是内在的力量从里往外的爆发导致, 中国法律法制的有效实施和公正履行, 还是要靠这些职业里的有良知和有能力的人, 挺身而出, 仗义直言。
柳牛牛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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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0-01-22   
Re:Re:依法执法何需假新闻   (2010年1月22日东方早报) zt
引用
引用第4楼renée于2010-01-22 22:55发表的 Re:依法执法何需假新闻   (2010年1月22日东方早报) zt :
        希望不是光打雷不下雨



------当我离开这房子的时候,我知道身后有一双眼睛盯着我,但我一定不会回头。我只不过想见见她,看看她的样子,既然她不给我机会,我也一定不会给她机会。
renée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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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  发表于: 2010-01-22   
Re:依法执法何需假新闻   (2010年1月22日东方早报) zt
        希望不是光打雷不下雨
一半是冰水,一半是火柴
柳牛牛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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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01-22   
Re:依法执法何需假新闻   (2010年1月22日东方早报) zt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0-01/22/content_2033158.htm?node=20729


最高检要求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

严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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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1-22 06:52:40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法制日报北京1月21日讯    记者王斗斗   

“要加大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排除非法证据制度,发现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探索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防止错误性逮捕、起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所明确提出的。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各级检察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并突出重点,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以及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

针对刑事立案,意见要求,要加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探索建立与侦查机关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刑事发案和侦查机关立案情况,建立和完善方便群众举报、申诉、听取律师意见以及从新闻媒介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制度;加强对以罚代刑、漏罪漏犯、另案处理等案件的监督;健全对立案后侦查工作的跟踪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立案后违法撤案等现象。探索完善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

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环节,建立健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建立刑罚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健全检察机关对违法监管活动的发现和纠正机制,加强对执行死刑活动的监督工作。
------当我离开这房子的时候,我知道身后有一双眼睛盯着我,但我一定不会回头。我只不过想见见她,看看她的样子,既然她不给我机会,我也一定不会给她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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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01-22   
Re:依法执法何需假新闻   (2010年1月22日东方早报) zt
        顶牛牛
一半是冰水,一半是火柴
柳牛牛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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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01-22   
Re:依法执法何需假新闻   (2010年1月22日东方早报) zt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9&treeView=1&view=2&id=97290335


“打黑除恶”成效需要法治评判(转载)

这是《法制日报》1月20日第三版文章
  
□独家视角
  


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代市长黄奇帆等重庆市主要领导,1月16日到重庆大学视察时谈到要把重庆正在开展的“打黑除恶”进行到底。薄熙来说,“打黑除恶”就是树正气,让老百姓安居乐业。他提到,“有些人埋怨我们‘打黑’,其实做任何事情,总会有一些人品头论足、七嘴八舌,总会有《愚公移山》中‘智叟’式的人物。自己不干事,对人民群众拥护的事,又酸溜溜地说三道四,东拉西扯。”
  
看了这段报道,真为重庆市有这样一位肯干实事、富有激情和具有感召力的领导感到由衷高兴。在坚定推进中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中,就是需要有一大批有智慧、有热情、肯干事、能干事的党政领导干部。
  
大家都能体味到,重庆“打黑”风暴之所以在较短时间内能取得阶段性成效,搞得有声有色,并引来全国关注乃至世界瞩目,无疑与中央的正确领导和重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主导、统筹及当地民众的广泛支持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提出“打黑除恶你们赞成不赞成”这样的问题,不要说是在大学校园里面,就是在重庆市民中,甚至在中国社会的每一个地方,我想一定都会得到同样的答案。广大民众对黑恶势力早已深恶痛绝,祈望着公安司法部门迅速出手、为民除害!
  
不过,“打黑除恶”又毕竟不是一种纯粹的政治活动或者群众运动,必须积极地将它纳入法治的轨道,需要明确界限、依法取证、公开审判。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去年12月召开了专门会议,研究明确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认定界限,还下发了相关座谈会纪要。尤其是在评价“打黑除恶”的实际成效时,我们除了需要对当地的社会治安状态、民众的切身感受和对区域经济发展、社会制度建设等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进一步关注正在进行的“打黑除恶”司法活动是不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确定的标准去实施,要分析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不是得到了切实保障。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对整个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法治意义上的考察和评判。
  
应该看到,人们基于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对大规模的“群众发动”、“统一行动”、“协同执法”、“从重从快”、“集□□判”等保持高度的警觉,其实是一种现代法治理性的觉醒及表现,也是避免集中司法活动可能“犯错”的有益的制约因素和社会力量。其本身,就是社会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们社会的进步和民主法治的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上存在某些对于重庆“打黑除恶”司法活动的“品头论足”、“说三道四”,甚至出现一些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批评性意见,其实并不是什么坏事,而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它并不会对“大局”产生负面影响。事实上,有些意见和评论有利于重庆乃至全国在把“打黑除恶”专项活动引向深入之际,提醒我们更加注重对依法办事原则的坚守,更加关注对执法人员和普通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也会使人们更加重视对现行法律制度和执法规范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刑事司法的整体法治水平。
  
笔者在对重庆及全国“打黑除恶”的司法行动同样高声喊出“赞成”的同时,也期盼着有更多的法律界人士和有识之士关注法律适用的细节问题,希望有更多的人用更为洪亮的声音喊出“依法打黑”和“依法除恶”的声音。我想,只有当这两种声音同时响起并长久回荡在上空的时候,当重庆及全部各地的“打黑除恶”行动能够从容面对法治的评判并从中汲取有益养分的时候,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打黑除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作者:游伟 (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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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离开这房子的时候,我知道身后有一双眼睛盯着我,但我一定不会回头。我只不过想见见她,看看她的样子,既然她不给我机会,我也一定不会给她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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