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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求教:以《双面胶》为例,来给说说婚姻法新解释
水做的鱼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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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8-16   

求教:以《双面胶》为例,来给说说婚姻法新解释

看见各种议论,我完全摸不着头脑。以《双面胶》为例,请看懂的,来给说说婚姻法新解释,好不? J<lW<:!3]  
#AY&BWS$  
《双面胶》:http://www.bachinese.com/forum/read.php?tid=6077 uPvEwq* C  
{P-):  
场景一:人家父母为首期这15万慷慨捐赠了2万,自然就有了2万的权利。这权利若单看成是两万,不多,可这两万是首付的一部分,加上全部贷款,那就是50万,50万,若少了那两万,自己的房子就只能买43万的,若只能买43万的,就不能挑现在这个东头6复7楼的大房子,而只能住在西头的二楼。而这两万块钱,支援得是多么地及时,多么地有远见,多么地远水解决了近渴,哪怕再差半年,世博会召开地址选定以后买,这套房子就不是50万了,而是100万!(沙发) )t%b838l%  
xoME9u0x4  
丽鹃就这样顺顺利利地嫁掉了。口袋里还拐带来爹娘加哥哥凑的结婚钱10万。当然,肚子里那个小的是骗她娘的。等娘醒悟过来的时候,丽鹃证也领了,首期房款也付了。一切已经木已成舟。(10楼) Dw"\/p:-3  
n+R7D.<q!!  
我的问题是:买房时房款50万,有男方父母的2万,女方家出的10万,余者双方承担还贷。如果他们在世博会后离婚,房子市值以100万计。按照新解释,这个家该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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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可以自全。每个人都是大陆的一片,整体的一部分,……任何人的死亡都是我的损失,因为我是人类的一员。因此,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为你而鸣。
猪小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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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08-16   
哈哈,坐等解说~~
黄胖胖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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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08-16   
我觉得是男方父母分4万,女方父母20万,剩下76万对半,一人一半。 # f\rt   
Vjpy~iP4B  
依据是:第七条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u@ift  
|uJ%5y#  
坐等高人解说。 7xR\kL.,  
~V6D<  
平安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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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08-16   
回 2楼(黄胖胖) 的帖子
觉得你这个解释合理。 7j{?az a  
),!qTjD  
这样分也公平啊。。。 !5N.B|N t  
QZ8IV>  
)U# K  
PS:  (剩下的是76万 - 尚未交付的贷款额)/2   xyxy`qRA  
Uw:"n]G]D?  
也坐等高人。。。 % AgUUn&k  
7|H$ /]  
平安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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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  发表于: 2011-08-16   
回 楼主(水做的鱼) 的帖子
这个case是此房的房产证上是亚平,和丽娟的名字吧,呵呵。
水做的鱼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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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1-08-16   
场景二、page 6,111楼。亚平父亲看病要钱。(我容易嘛~,这楼爬的) 2Z%O7V~u  
+H2Qk4XFB  
这个分割是怎么算法子?假设他们要卖自己的房子。 o !7va"  
E(|>Ddv B&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e:W{OIz:  
w2J<WC+_<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t`QENXA}  
,"ql5Q4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j/&m]6%-D  
TsZ@  
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可以自全。每个人都是大陆的一片,整体的一部分,……任何人的死亡都是我的损失,因为我是人类的一员。因此,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为你而鸣。
水做的鱼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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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1-08-16   
回 4楼(平安) 的帖子
不知道哎~,要问六六了。 =Runf +}  
CQ2jP G*py  
如果结婚的条件就是不管谁买的房,必须写两个人的名字。是不是这个新解释还是白瞎了?
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可以自全。每个人都是大陆的一片,整体的一部分,……任何人的死亡都是我的损失,因为我是人类的一员。因此,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为你而鸣。
水做的鱼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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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1-08-16   
引用
引用第2楼黄胖胖于08-16-2011 21:45发表的  : Xm 2'6f,  
我觉得是男方父母分4万,女方父母20万,剩下76万对半,一人一半。 rN{ c7/|  
u-C)v*#L  
依据是:第七条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0lM`X  
xwty<?dRW1  
坐等高人解说。 L.WljNo  
....... 4`R(?  
(tQc  
TB^$1C  
按这个算法,丽娟如果不拿房子,应得58万(假设贷款已还完)。如果丽娟要房子,给亚平42万,对吧? . [ mR M  
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可以自全。每个人都是大陆的一片,整体的一部分,……任何人的死亡都是我的损失,因为我是人类的一员。因此,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为你而鸣。
平安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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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1-08-16   
回 6楼(水做的鱼) 的帖子
哈哈哈,是啊。。。 o`RKXfCq  
FCn_^l)EA  
其实,我都不太关心这个。我们那个年代结婚,还是等单位分房呢。 Y4(  
6`-jPR  
基本上结婚的时候,都没有自己的房子啊。。。 -`t^7pr  
平安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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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1-08-16   
引用
引用第7楼水做的鱼于08-16-2011 22:46发表的  : :/Qq@]O>  
MqUH',\3  
@ry_nKr9  
按这个算法,丽娟如果不拿房子,应得58万(假设贷款已还完)。如果丽娟要房子,给亚平42万,对吧? &! ?eL  
?F ;8Pa/  
y^%y<~f  
PiYxk+N  
/FJu)H..U  
如果这个算法是对的。那就房子层面来说,很合理啊。。。 ofv)SCjd  
V$?SR44>nH  
当然,离婚需要分割的不只是房子,还有存款,投资,赡养费,子女监护权等等。只是国内房价太高,太敏感罢了。
我是佳佳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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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1-08-16   
还真是乱啊。。。
除了你自己的内心,没有人可以是你的权威。
chat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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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1-08-16   
这条我不明白, XvlU*TO~(~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Vha7  
&JI8]JmU)  
拿自住房产来说,没有孽息了。但是升值部分是不是算自然增值部分呢?
chat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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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1-08-16   
我理解,第七条的意思是,双方(父母)在经济支持小2口成家的时候,如涉及房产建议房产证写上2个的名字,或者另外写好有效协议。 ZJ[ ??=Gz  
否则法律只能按照法律文件(房产证)来判了。 ^ovR7+V  
`^y7f  
常看到一方父母出首付,另一方出装修,分开的时候,为了权益吵个不休。
海边一沙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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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1-08-16   
我看到有人是这样分析的: b%/ 1$>_  
,nB5/Lx  
假设一方婚前首付比例为A(首付额除以购房时房屋总额),婚后两人共同偿还比例为B的贷款,那么离婚时的分配公式应该是这样: > "=>3  
<3hRyG@vB  
首付方: 房屋现价xA+房屋现价XB/2 H DFOA  
另一方:  房屋现价XB/2 & 9 ?\b7  
%-0t?/>  
我的理解:这个算法比较合理公平,但是这里B/2是假设双方还贷额相同,否则应该按照婚后还贷比例计算。  3jC_AO%T  
KyQX!,rV  
.h4 \Y A  
不管怎么说,如果两个两情相悦的年轻人,如果在谈婚论嫁时不是怀着对美好生活的憧憬,而是这种冷冰冰的商业谈判,尤其是双方家长都卷进来的时候,挺让人觉得寒心的。 我是不是太不现实了?     qm o9G  
,Vk3kmuvr]  
q#=(e:aCb  
[ 此帖被海边一沙在08-17-2011 00:05重新编辑 ]
黄胖胖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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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1-08-17   
这个主意很好啊,有法律专家以《双面胶》为例来解读新婚姻法吗?通俗易懂,说不定也能打个擦边球发表在类似法律界的《柳叶刀》这样的杂志上呢。
懒惰鬼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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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1-08-17   
引用
引用第5楼水做的鱼于08-16-2011 22:42发表的  : <T|3`#o0  
场景二、page 6,111楼。亚平父亲看病要钱。(我容易嘛~,这楼爬的) l&Q`wR5e  
o="M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0x #  
....... 76h ,]xi  
Y^EcQzLw  
J,y[[CdH`  
zsyIV!(  
>_"an~Ss  
如果夫妻关系成了这样,这个家已经散了。这种东西也写进法律,不知道说什么好了。 }oGA-Qc}B  
懒惰鬼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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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1-08-17   
回 11楼(chat) 的帖子
升值部分应该算自然增值部分。
小曼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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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1-08-17   
回 15楼(懒惰鬼) 的帖子
我也觉得这条很恶劣,尤其是国家出台这样的法律, nwRc%C``UK  
这根本就违背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想办法让病人能看的起病,反而给人出这种骚主意。 MJ [m  
*kDCliL  
根本就违反公序良俗嘛! JNXq.;:`Q  
41?HY{&2  
那条让杂种认祖归宗的我到可以理解,爱子情深。 ieCEo|b  
UIN<2F_  
这条真的很恶心,挑拨人家夫妻关系。
婚姻打磨人啊
maggie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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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1-08-17   
看的我头疼,不会算账
嫁给了猪猪的兔子
Sea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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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1-08-17   
只听说出台了婚姻法,不知道都规定啥了,看到上面大家说的那几条,是挺那个啥的,如果两个年轻人在迈进婚姻之前,就把房子离婚怎么分写得清清楚楚的话,心里不别扭吗? tKx~1-  
jrr*!^4|  
是现在离婚的太多了,离婚的纠纷太多了,致使法律条文越规定越细,如果离婚的两个人都想把对双方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凭着良心凭着以往的感情去解决问题,还用法律去细细划分量化界定除感情以外的那些东西吗?婚姻法越规定越细,越规定越具体,是好事还是坏事?绝不是什么好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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