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太注意这个事,但好像网上很多人都情绪激动,不太理解是为什么。有没有明白人给说说?
;jF%bE3 (yfXMp,x 在网上看到一段话,觉得很有道理
}lH;[+u3 qv.n9 9?] “一段依靠情感和信任成就的婚姻,无论所谓的婚姻法改成什么样,其实,都无碍于一个家庭的正常前行和夫妻之间的牵手并进。当然,惟一的警醒是给某些女性,若如菟丝花一般缠绕伴侣方能存在,那你的伴侣真得靠得住才行“
4AJ9`1d4 {JTmP `&l 还找了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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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k#Q 8*vFdoE_oO 婚姻法新解释冲击传统婚恋观
STw oYn iW'_R{)T http://roll.sohu.com/20110816/n316487681.shtml %,XI]+d t~q?lT L+7*NaPY*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并实施。其中规定:婚前个人按揭买的房,离婚时还是归个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是夫妻共有财产。这些条款,引起了芜湖市民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g2A"1w<-AH %U-Qsy8|D) 8月15日,记者采访了专业人士。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教师、博士研究生陆在春根据自己的司法实务经验认为,新的司法解释有利于高效预防与解决纠纷,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协商约定做出变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必须树立正确的择偶观,勿让物质欲求亵渎了纯真爱情。
l4zw]AYk+X jBS'g{y-! 婚姻法新解引来激辩
R^uc%onP ad9EG#mD# 毫无疑问,最高法关于婚姻法的新解释,引起了市民的广泛争议。记者调查发现,虽然解释中条款不少,但是大多数人都把焦点聚集在房产分割的问题上。
a"k'm}hVY$ Bf/|{@ 某著名门户网站,针对网友进行了一份调查。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到底合不合理?62。3%的网友认为合理。42。8%的网友认为新婚姻法可能逼出女强人,“不要想着嫁个有钱人下辈子就衣食无忧!女人们,自强起来吧,用自己的双手成就你的梦想!”
A3j"/eKi2 )t5;d 8月15日,记者先后采访了8位市民。其中包括三位尚未结婚的年轻人,四位已婚人士,以及一名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女士。吴霞(化名)从今年上半年起,就一直在忙着和丈夫离婚的事,采访当日,她正好收到法院的传票。看到新的司法解释,吴霞情绪有些激动:“我认为不合理。谁付首付,谁占房子,对我们女人太不合理了。女人离婚了,如果没孩子,重新寻找新生活,还是会有房子住的。可如果带着孩子,往往就难找到新的伴侣,那再没有房子,还怎么生活?”
k2pT1QZnt !W(`<d]68: 吴霞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很可能会使一些婚姻不幸福的女士,对离婚望而却步。“现在社会,房子一般都是男人买的。现在就是让女人离婚后一无所有。”
TFYw *aI~W^N3 但采访中,未婚男士何文(化名)支持新的司法解释。“新解释又没说房子就是男人的。谁付首付归谁,很公平。男女本来就平等,谁规定房子就必须男人买。女人想要保障,可以自己买房子,或者和男人共同付首付。”已婚男士李宏(化名)也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很有积极意义:“可以推进裸婚实现,年轻人将不再为房子而结婚”。
SGQDro=l J, r Xx: 采访中,记者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女士和男士基本上是对立的两派。多位女士认为,女人一般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新的司法解释对女人会产生不公,“凭什么男人挣钱还贷,最后得到一套房,而女人挣钱养家还操持家务,离婚后却一无所有?”而男士则普遍认为,新的规定无关公平问题,“父母给女儿买房,女婿也没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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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 律师认为应树立正确择偶观
;e2Ij }H5/3be 陆在春同时也是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采访时,他表示,希望婚姻双方都能树立正确的择偶观。
("b*? : B _;#9!"& 陆在春认为,新的司法解释所针对的问题都是近些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各地法院在认定和判决尺度上不一致的热点问题。尤其是父母为子女购买婚房的归属、准夫妻按揭买房的分割以及夫妻单方处分房产的效力等问题。
V>AS%lXj yk`)Cq%=; 在大家对《解释三》的讨论中,有人简单地解读为“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认为《解释(三)》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根据他的司法实务经验,情况并不是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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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在春说,司法解释有利于高效预防与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约定做出变通。婚姻家庭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此,虽然法律与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的认定与分配做出规定,但是夫妻双方依然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进行变通。比如对于夫妻财产进行书面约定甚至公证,就能有效地预防未来可能的纠纷。《解释(三)》第十条所规定的按揭购置的房产离婚分割问题,就鼓励由双方协议处理。然而我们都知道一旦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冷静下来有效协商的难度极大。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选择协议将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纠纷,如此建立在财产平衡上的婚姻才更牢固,更和谐。
DDWp4`CS| ,^HS`!s[ E 能否逼出新的婚恋观
C[R`Ml yYg 新的司法解释,对市民很多老的婚恋观念形成了很大的冲击。“以前觉得婚房都是男方负担,女方结了婚可以名正言顺地拿到半套,如果按照婚姻法的新解释,这种便宜就占不了喽。”记者注意到,各界都对新的解释,能否倒逼出新的婚恋观,给予了期待。
ve6x/ PD uC)Zs, _5 例如,许多市民在和记者聊天时说,今后可能女士找男士结婚,不再首选“富二代”和“傍大款”,而是变成情投意合的“潜力股”。“嫁个富二代,如果感情不好,离婚后自己也分不到多少家产,没准还逼得女人连提出离婚的勇气都没有。这样看来,还不如找个情投意合的男人,只要他是个有才的潜力股,我们一起奋斗、买房,这样过着才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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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U 再例如,一些女士也表示,今后结婚时,可能会要求男方在房产证上署女方名,以应对新规。在网络论坛上,有网友就给丈母娘提议:“把你准备给女儿的嫁妆(车、家电、家具等)和花费(如10万元或者20万元)全部交给男方家长,并与男方家长一起签协议出资买新房给孩子,然后要求男方掏钱买车、家电等。
]uAS+shQ& p x0Sy| 采访中,陆在春律师也给出了自己建议:夫妻双方应当懂法守法,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他认为夫妻双方没有注定弱势的一方,但是往往善良的无知导致自身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比如现在有很多夫妻还误以为婚前财产婚后经过一定时间就会变为共有财产;迷信于同居以后财务上的混合就是财产上的混同;更不了解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然而根据《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将婚前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依然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法律术语层出不穷,若不咨询专业人士,新婚夫妻的确较难参透其中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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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Q'hc 陆在春说,如此复杂的问题,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新人们恐怕觉得头皮发麻,难以招架。其实,只要大家树立正确的婚姻爱情观,就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结婚不仅仅是一对新人的相爱,也是两个大家族的融合,更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合。只要大家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将丑话说在前面”,遇到问题依法协商,就能有效避免纠纷,营造和谐的家庭关系。来源芜湖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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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k@MfA b22LT52 看到其中有这么一句:
h>| g2h +3)[>{~1Z “以前觉得婚房都是男方负担,女方结了婚可以名正言顺地拿到半套,如果按照婚姻法的新解释,这种便宜就占不了喽。”
db'K!M) CGkI\E 不知感到激愤的是不是都是因为抱着这样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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