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北京刑辩律师张蕴章律师2010年的文章。对比一下楼上,这事可以又要热闹起来了。 da00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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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军——一块更烫手的山药!2010年01月19日 星期二 12:03 Xb<DpB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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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重庆江北区法院审判李庄的法庭上,李庄劝审判长把案子移交出去,“尽快丢掉我这个烫手山芋”。 W<rTq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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烫手的山药不仅李庄,还有一块比李庄更烫手的山药,那就是马晓军。 ?}=-eJ(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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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曾三次陪同李庄会见龚刚模。12月13日,马晓军被重庆警方秘密抓捕。 Tbi]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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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公开审理李庄,被告席上却没有马晓军。马晓军只是陪同会见,他没有向龚刚模眨麻眼,也没有对专案组的警官张科说:“你滚出去!”把马晓军列为李庄的同案犯抓起来,检察院实在难以批准逮捕。公安局只能把马晓军当做证人关押。把证人关起来取证,让他这么说就会怎么说。这是重庆打黑中的一大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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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把人抓了,检察院又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在一个月内放人。因此,李庄案必须在证人释放前审判完毕。于是,出现了在李庄案的拘留、逮捕、审查起诉、审判诸程序上的“重庆速度”。 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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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在法庭上宣读了马晓军的证言节选。因辩护人阅卷时没有拿到马的证言,他们要求当庭辨认,被检方当庭拒绝并表示“宣读”符合法律规定。李庄和他的辩护人要求看马晓军的证言,被检察官拒绝。 y7M:b 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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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激动的李庄把手指向公诉人:“谁知道她读的是不是证言?她在看《大众电影》!”随即,他作势低头摊开双手,“那我现在宣布,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李庄无罪,建议立即释放。你信吗?” EREolCA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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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让被告查看,这种事情不仅西方法制国家没有过,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的中国也没有出现过。难怪李庄发怒。 9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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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的律师高子程和陈有西指出,如果马晓军和吴家友二人仅是证人,何用被羁押失去人身自由?而马晓军作为李庄的助理,如果有犯罪嫌疑,那也是李庄的同案犯,为何不一起出庭?且同案犯的供述不能作为孤证存在。 uEScAeQX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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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要求马晓军出庭,公诉方的回答是马晓军正在“因为其他案件在押”。其他案件是什么案件呢?重庆方面一直没有公布。全国人民瞪大眼睛等待重庆法院对马晓军的审判,但一直没有消息。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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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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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军从北京到重庆“作案”,可以说是“流窜作案”,马晓军和李庄一起“作案”,也可以说是“结伙作案”。重庆警方把马晓军关押至三十天,并不违法。三十天内拿出马晓军犯罪证据,检察院就得起诉,律师就得辩护,法院就得审判。审判李庄,重庆调动了最强的检察官和法官,结果自己闹得很被动,反而给北京律师做了免费宣传。重庆检察院和法院不会再干这种傻事了。但三十天内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马晓军就必须立即释放。这是重庆警方遇到的一大难题。 " xDx/d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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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么宁在法庭上宣读的是马晓军的证言“节录”,不是原文。 ':!3jZP"m
原文法院案卷中没有,开庭时也没有出示。 GP[6nw_'^
只要马晓军获得自由,原文就会公诸于众。这是重庆警方最担心的事情。 d`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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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马晓军取保候审,马晓军一回到北京,监视马晓军的就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就是康达律师事务所了。马晓军一旦见到他的领导,一定会把重庆警方取证经过和证言原文公布于众。这是重庆警方无法控制的。所以,重庆警方唯一能做的就是把马晓军关押30天,然后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间,马晓军的妻子可以去陪同,但不能接触外人。 Fpd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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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晚报采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的报道,都是倾向重庆警方的。外地报社记者采访了这些教授,才知道重庆报纸报道的内容不是他们讲话的原意。重庆人高就高在了“节选”上,谁不会断章取义呀! ] Wx>)LT
重庆警方把马晓军监视居住了。总不能把重庆的法学家都监视居住吧? Wa[x`:c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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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方是用什么手段取证的,马晓军的证言是怎么说的,早晚要公布于众。 f=:3! 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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