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9日下午2:30,杨佳的姨妈王静荣在代理律师李方平陪同下来到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要求法院确认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要求履行其法定职责。
事因如下:杨佳妈妈王静梅7月2日后失踪。王静荣作为唯一的近亲属到处寻找不见妹妹人踪。7月13日,王静荣向大屯派出所报人口失踪案。接待宋警官答复领导不在,不能报案。14日下午3点,负责接待的宋警官告诉再次前来报案王静荣,你妹妹在派出所呆了两天就走了,如果再过几天还找不到的话,可以带两张照片来报案。再度寻找无果后,王静荣于7月17日向大屯派出所再次报人口失踪案,在彭姓接待警官指引下,顺利办理了失踪报案的手续。
同日晚,王静荣在报纸上看到有关妹妹王静梅在北京委托上海律师谢有明为杨佳涉嫌故意杀人案做辩护一事,才得知妹妹与谢有明有联系。2008年7月18日上午,王静荣打电话给谢律师,但接电话的人不是谢律师本人,并说联系不上谢律师。与此同时,王静荣还给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刑事侦查总队、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打电话询问妹妹王静梅的下落,但这些单位都互相推诿,不给答复。2008年7月21日,无可奈何的王静荣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信访办,要求监督履行职责,答复还是只能找派出所及承办警官。2008年7月22日,原告第四次到大屯派出所,要求与承办该案的彭警官见面并告知上海谢有明律师与妹妹王静梅有过联系。彭警官在电话里一味推脱称:你找谢有明律师就行了,我工作太忙,你就等着吧,说完就把电话挂断。可是等到9月份了,失踪两个月的妹妹王静梅还是杳无音信,王静荣决定请律师起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行政不作为。
9月9日下午4:50,王静荣与李律师将行政起诉状递给立案庭第5窗口一位男法官。法官一看诉状与杨佳袭警案有关,马上离座向屋内的立案庭负责人紧急汇报。十分钟后,5窗口法官非常焦躁的把诉状递出,连声称没有警方不作为的证据不能立案。李律师据理力争认为,行政不作为案件没法取得证据,而且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立案庭只做形式审查,不能做实质审查,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就应该接收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所以王静荣与李律师不同意取回行政起诉状并指出法官的处理方式违法,此时6、7、8窗口法官以及9号窗口值班的立案庭一负责人四人也围了过来,隔着玻璃一起质问李律师:你是不是律师,把你律师本拿过来,同时要法警过来。李律师把律师证交给5窗口法官,但立案庭一负责人还是指挥法警先把人拉出去。两位法警一拥而上架着李律师的双胁强行带离,刚架走不到六七米,其中一位法官可能觉得大庭广众之下这般粗鲁确实不太雅观,于是在玻璃门里喊“让他自己走”。立案庭记录了李律师证件或后才将证件拿出来。
立案遇挫后,王静荣与李律师决定当天通过邮寄方式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静荣,女,55岁,汉族,北京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道家园1号,邮编100025。
法定代表人:肖兴国,局长,联系电话:010-85953400。
案由:行政不作为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确定被告不作为违法;
2、要求被告履行其法定职责。
事实与理由:
2008年7月13日,原告找到了朝阳区公安分局大屯派出所(以下简称:大屯派出所)向其报案,称原告的妹妹王静梅(上海袭警案被告人杨佳的母亲)失踪,接待原告的是一名姓宋的警官,宋警官给原告的答复是:领导不在,不能报案。第二天下午3点左右,原告再次找到大屯派出所,接待原告的还是宋警官,其给原告的答复是:原告的妹妹王静梅在大屯派出所呆了两天就走了,但如果原告过几天还是找不到其妹妹王静梅的话,可以带2张王静梅的照片来派出所报案。无奈之下,原告只好自己寻找王静梅,在四处寻找无果后,
2008年7月17日原告来到被告处,这次接待原告的是一位彭警官,原告在彭警官的指引下,顺利地在被告处办理了失踪报案的手续,被告也正式接受了原告报案。同日,原告在报纸上看到妹妹王静梅的消息,得知王静梅与为其儿子杨佳涉嫌故意杀人案作辩护的上海律师谢有明有联系。则原告于2008年7月18日上午打电话给谢有明律师,但接电话的人不是谢律师本人,并声称找不到谢律师,与此同时,原告还给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刑事侦查总队、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打电话联系,询问原告妹妹王静梅的下落,但这些单位都互相推诿,不予答复,原告只好依靠自己的力量继续寻找王静梅。2008年7月21日,原告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信访办,要求信访办监督被告履行其职责,但得到的答复还是让其找当时报案的派出所及承办案件的警官。2008年7月22日,原告再次来到了大屯派出所,要求与承办该案件的彭警官见面,遭到了彭警官的拒绝,彭警官只是在电话里讲:你找谢有明律师就行了,我工作太忙,你就等着吧,就把电话挂断了。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在新闻媒体已经披露了上海两位律师在北京与原告的妹妹王静梅取得了联系,并得到了原告的妹妹王静梅的授权,被告不履行向上海两位律师调查王静梅的下落的职责,被告的行为显属行政不作为,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静荣
200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