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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药家鑫终于死了
卡拉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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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6-07   

药家鑫终于死了

快讯: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pqxBu  
uCGn 9]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今天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Kw,l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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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药家鑫提出上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5月20日依法作出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iuWw(d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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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又持刀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仅因交通肇事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s"kL^  
b ;t b&o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对药家鑫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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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小曼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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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06-07   
    
婚姻打磨人啊
cexo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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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06-07   
拍手称快
雨中的鸟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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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06-07   
想起六六的那篇文章,真是对国内开宝马的绅士们的一种讽刺
兰佩紫,菊簪黄,殷勤理旧狂。欲将沉醉换悲凉,清歌莫断肠!
ustcbb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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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  发表于: 2011-06-07   
Really??? 8y, ]>n  
希望不是找个死刑犯替代一下,然后改名换姓接着弹他的鸟钢琴。
伍胥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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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1-06-07   
罪有应得,死有余辜
杺栫杣杊椌柮栬,䒴蓉艿芖。
lili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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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1-06-07   
中国执行死刑怎么这么快。。 1RF? dv  
Fv6<Cz6L  
老美这怎么也得拖个10年20年 才能真正执行呀。 o-jF?9m  
ndIU0kq3  
汗一个。。。 :h+gSvn:  
红樱桃 离线
级别: 排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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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1-06-07   
药家鑫是死有有余辜,是谁害死了他呢?他的父母?社会?
吉祥号码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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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1-06-07   
转一则火多多律师的心情随笔及讨论
出处:http://huo.duoduo.blog.163.com/blog/#m=1&c=99819055 :_q   
我一直在看她的博 lr[a~ca\  
Oop;Y^gG}  
心情随笔(264). ,xew3c'(W  
高考第一天。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嗯。这个结果,会让人更欢乐一些吗?会让各样恐惧更少一些吗?恨恶,是每个人心里的一根刺。但很多时候,我们却误以为,那是捍卫正义的一根棒,恣意挥舞。我们很少体验似乎也并不愿意感受宽恕带来的力量和平静,哪怕是一点点。药家此刻在等骨灰,尸体是看不到的。嗯,少数民族会给全尸,其他都是骨灰,个中奥秘无法细说2011-06-07 17:44评论(14).   PL#8~e;'  
2>3gC_^go  
9小时前后起之哄: Xh/i5}5 t  
Xp=Y<`dX  
所谓恶的死亡带来的所谓快感还在吗?或许是寻找下一个目标了......当下,站在所谓正义一边的人们......谁会承认......自己其实是杀戮的帮凶......所谓正义哪里有什么深意......不过如当下的所有....消费一下,罢了。回复 :H$D-pbJ4  
b g'B^E3  
8小时前 火多多 回复 后起之哄: (c<Krc h  
_|S>, D'  
不了解人身上真正的罪,探讨这类话题确实有些困难。主动作恶,和顺从犯恶,其实并没有大小、轻重区别的。我们在怒斥别人的时候,很少会想到自己。法律,律法的审判不是真正的以及最后的审判。但又有几个人相信呢?回复 wR?M2*ri  
8小时前 火多多 回复 后起之哄 XLK#=YTI  
似乎没有人关注我最后提及的尸体处理问题。还好,已经有一些法律人试着在碰这件事儿了。回复  h7-! q@  
,))UQ7N  
7小时前星光 回复  火多多 lMX 2O2 o  
试着,呵呵,只能试着,避免敏感,避免细说~回复 bqXCe\#  
>69+e+|I  
7小时前 火多多 回复 星光嗯,国家机密。。回复 V6,D ~7  
Hb3+$vJ^  
11小时前飞鱼 nz|;6?LCLY  
消息一出有谁会真正欢乐呢?不管是要求严惩,还是诉求宽恕,都遭受各种质疑和指责。But,还是想问:表达憎恨有错么?如果无关神马正义,是为了情感呢?就是因为亲人惨死后因愤怒的朴素诉求呢?如果能在憎恨中能够找到力量呢?如果他们有生的日子无法做到宽恕,法律或道德可以要求他们必须做到么? 我是一个法盲......回复 o?f7_8fG  
e'oM% G[  
11小时前飞鱼 回复 飞鱼另,从两个角度看,尽是悲伤...回复 xP.B,1\X  
ai(<"|(  
10小时前 火多多 回复 飞鱼   你觉得我说这么多就是你要表达的意思吗?去看看药父微薄下的评论吧,你就该知道,戾气在我们的空中飘啊飘。亲人的愤怒当然可以理解,所以,你看到哪一次我在指责这一家人了?问题仍是,拿着被害人家属的悲伤和愤怒,民意在狂欢。这个值得炫耀吗?不要老拿自己的法盲当借口,这件事大部分情境与法律无关。当然,每个人都有权带着仇恨,难道我们的仇恨还少吗?但仇恨就像毒素一样,我们只想着如何排毒活得更长一点,为什么不关注一下我们内心的毒素呢?回复 +b.qzgH>r  
bc"E= z  
10小时前 火多多 回复  火多多   记得上次你说要反思教育体制,自然是需要的。问题是,这样的事情仅仅是学校和家庭的问题吗?如果就像这样,每个人都愿意或者理所当然地活在恨恶中,那每个人都是这种仇恨的种子,也是果子。所以,别把责任一味地推卸给体制和社会。每个人都可以让这个世界更好一点,也可以更坏一点的。所以,别再跟我讲那一家人的情感,我压根儿说的就不是这一层意思。即便是,也请你关注这样的一个细节:一审,双方已经签署了赔偿协议,但被张显粗暴阻挠了。为什么?他,是大学老师。你能期待这样的人教育出怎样的学生呢?回复 ]Ph~-O  
}*~EA=YN;  
10小时前飞鱼 回复  火多多 _,i]ra{%  
我已经看了药父的微博。当然,我不知道一审双方已经签署赔偿协议。但这个死刑的量刑有必然联系么?赔偿、在校大学生就是必要条件? 之前忘写了,家属和大众为什么要求死刑,我认为是对法律的不信任。在他们的知识体系中,无期就会变成有期,30年就会变成3年。因此惟求死刑。我没找借口,我自己也是这么理解的。无论如何,中国的法律尚不能给中国人足够的信任感。 另,长安街车祸肇事者被判无期,据说受害家庭表示在拿到全额赔偿后会向法院提交一个什么说明类的东西,我理解就是可以争取减刑。回复 0(|BQ'4~H  
. 9小时前 火多多 回复 飞鱼当然可以要求。目前所有案件都是这样的,赔偿到位,被害人谅解是从轻减轻情节。从慎杀少杀的政策来看,可杀可不杀的一般不杀。本案已经认定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的。所以,若从法律后果来看,这样快速裁死将要带来的示范作用,决不能说是积极的。另外,对法律的不信任,就是借口吗?判一个药死,对法律就信任了吗?司法就公正了吗?所以,我的意思还是,不要给找任何借口,要找,总是会有。我们唯一需要找寻的是我们自己内心真正的平静和力量。你一直有个前提,说被害者通过愤怒可以获得力量,因此有理由愤怒。但亲爱的,我一直想告诉你的是,我们不曾体验过的,不要随便否定。换句话讲,你怎么知道,宽恕不比愤怒更有力量或者让受害者更快地或者更彻底地归于平静呢?从我的个案角度看,至少我没有看到任何一个当事人因着所谓的愤怒而获得什么力量的。无论民事还是刑事。相反,倒是那些谅解的,或者从心里饶恕了的,更平静更快乐一些。希望你明白我说的。回复 4'W|'4'b  
s7C oUd2  
9小时前 火多多 回复  火多多 zv]-(<B  
前几天和兔子老师聊这个案子,她说,根本没法上网看,一看,一堆法盲。所以,我愿意普下法。但有意思的是,如果你讲法律,别人跟你讲道德,你讲道德,别人跟你讲制度。所有探讨一直不在一个层面上。为什么?就像你说的,这块土地上不仅仅是对法律的不信任,而是,我们其实已经算是一个互害社会了。回复 nBd!296  
\*H/YByTb  
9小时前飞鱼 回复  火多多 j w)Lofn  
再次重申,我没找借口,我就是对法律无所知。但我承认我们说的是不同层面的问题,法律和情感。另外,我关注的是结果,火律关注的造成结果的过程。 民意的狂欢固然可悲,但是在现今社会民意面对的是怎样的权威呢?“激情杀人”、“钢琴手”我想不是那些要挟司法的人搞出来的吧?一个畸形的社会,扭曲的不只是民意。从另一个角度看,药及其后援团在审判初期的公关策略极度失败。回复 %($qg-x  
HM])m>KeT  
8小时前 火多多 回复 飞鱼亲,你和我最大的区别,不是法律和情感,也不是结果和过程的区别。而是,个体和群体。个案和司法。所以,你总是游离在我真正要表达的东西之外。跳脱开我们个人的局限和知识看这个世界吧。否则,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在某些时候成为我们自己都不喜欢的那种人。嗯,我也一样哦。畸形的社会,是谁组成的?一定是畸形的人嘞。这是我一直没有改变的想要说的那一点。你还说不是找借口,但你看看,无论任何角度,其实都是在说他人的责任和败笔。我们每个人能做到的很少,但还是那句话,再畸形的社会,我们总可以从自己开始为它的改变做得好一点。或者,先改变我们的想法也可以哦。 回复到此为止。
“可与言而不与之言,失人;不可与言而与之言,失言。智者不失人,亦不失言。”
jtncepu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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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1-06-07   
罪有应得,是他自己害自己,不能全部归于家长和社会。像他这样成长经历的人多了,心未必都这么狠。
鐡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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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1-06-07   
药家鑫该死! Sq&*K9:z  
22\Buk}?  
偶不接受所谓激情杀人一说!哪天偶一两二锅头下肚把那个公安大学教授找来激情一下,教授能接受吗? TR,,=3n  
U A T46  
药家鑫是一个悲剧,不仅仅是他个人及家庭的,更是整个中国社会不断走向坠落的一个缩影,这才是最可悲的……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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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1-06-07   
为了今后千千万万在车祸中受伤的人,药家鑫必须死。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柳牛牛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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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1-06-07   
回 11楼(卡拉) 的帖子
药家鑫必须死,是法律还是“民意”? p 8BAan3  
[UquI "  
药家鑫有自首情节,已经得到两级法院认定。法律规定自首属于法定可以从轻、减轻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会议精神明确指出:死刑复核工作已进入规范运行、稳定发展的阶段。“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L1`^~m|  
|v8>22y  
并且,根据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限制减刑的相关规定,药家鑫如果判死缓,限制减刑,至少也要在监狱服刑27年,这对于一个89年出生、刚刚22岁的年轻人来讲,已经是极其严厉的惩罚,足以威慑今后交通肇事妄图杀人灭口者。 6)P~3 C'  
Q{!lLka  
既然如此,药家鑫一定非杀不可吗? TH/!z,( >  
U KF/v  
转一段慕容雪村的微博,他虽然是作家,但也是法律科班出身。http://weibo.com/1182415487/eBI6OF24d5p 3O<<XXar  
“初次犯罪+自首,一般不适用死刑,可药家鑫还是死了。之前有许多传言,军二代、富二代,还有“买通”,这些话传播很广,却不知道有几分证据。前两天的汹汹议论让人胆寒,我甚至想,如果公开处决,说不定会有人要自费飞去围观。现在其人已死,是时候冷静反思了:杀掉一个药家鑫,真的就能赎回所有正义?” sMli!u  
/a6\G.C5  
------当我离开这房子的时候,我知道身后有一双眼睛盯着我,但我一定不会回头。我只不过想见见她,看看她的样子,既然她不给我机会,我也一定不会给她机会。
maggie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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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1-06-07   
]c+qD,wqt>  
TQ" [2cY  
牛牛,能专业解释一下,为啥死刑犯执行死刑后,家属看不到尸首,只能领到骨灰吗? %,MCnu&Z  
+ H_Jr'/  
嫁给了猪猪的兔子
柳牛牛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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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1-06-07   
回 13楼(maggie) 的帖子
maggie,法律规定的是执行死刑后,法院会通知家属在限期内领取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 7'j?GzaQ+  
HGB96,o f9  
J$&!Y[0  
[ 此帖被柳牛牛在06-07-2011 22:02重新编辑 ]
------当我离开这房子的时候,我知道身后有一双眼睛盯着我,但我一定不会回头。我只不过想见见她,看看她的样子,既然她不给我机会,我也一定不会给她机会。
arthur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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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1-06-07   
也许他是罪有应得,可总觉得杀一个鲜活的生命是一件让人惋惜的事。希望以后不会再有这种悲剧发生。
垂涎三尺,非一日之馋。
未火 离线
级别: 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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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1-06-07   
回 12楼(柳牛牛) 的帖子
“初次犯罪+自首,一般不适用死刑” dnNC = siY  
(G} *ho  
连捅8刀叫做“一般”?撞人后不施救放而往死里捅叫“一般”? y ']>J+b0  
还法律科班出事,还作家。 kX\t0'=]  
中文会看吗?
未火 离线
级别: 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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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1-06-07   
回 12楼(柳牛牛) 的帖子
杀掉药家鑫,不一定能赎回所有正义; q>r9ooN  
不杀药家鑫,肯定连一点正义都没有了!
未火 离线
级别: 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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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1-06-07   
引用
引用第15楼arthur于06-07-2011 21:54发表的  : gx4`pH;B\  
也许他是罪有应得,可总觉得杀一个鲜活的生命是一件让人惋惜的事。希望以后不会再有这种悲剧发生。 zkI\ji  
f'aUo|^?  
qU x!-DMY  
鸡啊鸭啊猪啊牛啊都是鲜活的生命,你吃鸡肉鸭肉猪肉牛肉的时候会不会觉得惋惜呢? 0^]E-Zf  
!V Zl<|  
别浪费你的同情心在药这种人渣身上了。 ! s?vj <  
%D\TLY  
未火 离线
级别: 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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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1-06-07   
回 12楼(柳牛牛) 的帖子
请问: +G? 4Wc1  
假设有人杀掉你全家然后自首,你是否也同意对凶手“初次犯罪+自首,一般不适用死刑”? .gv J;A7  
别站着说话不腰疼,想想受害者!!!想想受害者的家属!!!!!! ??a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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