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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新婚姻司法解释出台
小曼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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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8-15   

新婚姻司法解释出台

我看了这个混蛋司法解释,气的我七窍生烟,这个法就是欺负弱者,破坏家庭和谐,鼓励女的多拼事业,少在家里干些家务伺候老人照顾孩子等没用的。 ti<;>P[4  
!-7<x"avm  
对配偶的父母也冷血点没关系,法律支持你做个冷血的人。如果一方父母生了大病,不同意支付医药费的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夫妻财产,这都什么垃圾规定啊,赤裸裸的吃人的社会, l xP!WP  
OTEx9  
家庭成员也开始人吃人了! +3pfBE|  
<899r \  
老公在外面生了野种,可以堂而皇之的认祖归宗。大奶你不配合,你不配合就推定这个庶出是你老公的种。 ]'vAeC6{  
1`1Jn*|TI  
太无耻了。有网友说的经典,老婚姻法是你负责貌美如花,我负责挣钱养家,新婚姻法是你负责貌美如花,你枯了我弄朵新的回家。 Pk8(2fAYk  
?i\$U'2*z3  
我朝老公吼了几嗓子,老公说我吃药了。 /GA-1cS_(  
-5\.\L3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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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打磨人啊
红眉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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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08-15   
一头雾水 h2aO-y>K  
pW&8 =Ew  
正文?
shore 离线
级别: 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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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08-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B 3eNvUFZg  
s`L>mRw`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P' k`H  
HF%)ip+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M'x G.'  
!?m8UE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PLWx'N-kqL  
HTP~5J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5{#y a 2  
M5B?`mTl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 }-mu  
U&6f:IV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N4, !b_1  
}}v28"\TA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axmfE?g0  
="[6Z$R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1<f,>B Q+  
j"<F?k@`Q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yt,b5&C  
Xx=.;FYk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V[">SiOg  
+'D #VG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KCQ!0\F  
+C(/.X Kz%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D?cE$P  
4!<[5+.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r)Iq47Uiw  
h!1CsLd[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_lG\_6oJ,  
 av!~B,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cK2Us+h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K9UWyM<(2C  
H{*R(S<I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G6j9,#2@  
>c@1UEwkm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FM:\/  
JZ0u/x5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FuO'%3;c  
dRLvej,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3-UP9o  
ZSW`/}Dp;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PF-"^2&_  
Ks^EGy+O:-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sbV<ulbc  
J OH=)+x j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l!DW i6  
4N{^niq7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Yl:1rz  
+DP{_x)t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RkBbu4uQ-  
rxAb]~MMp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4+r26S,T  
W_G'wU3R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xIW yI.  
24/ ^_Td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1}k Nc}n  
s& WHKCb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Kvm  
X6: c-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8Vqh1<  
' |K408i   
面朝大海,春暖花开。
7573046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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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08-16   
小曼火大了。 以后看来最主要的是要求自己有能力,自己才能保护得住自己,不能指望别人了。总的是指有钱人保护有钱人的利益不被分化,这点看还是不分男女的。所以也不用过激。
海边一沙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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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  发表于: 2011-08-16   
没太注意这个事,但好像网上很多人都情绪激动,不太理解是为什么。有没有明白人给说说? cRhu]fv()  
-r5JP[0kP  
在网上看到一段话,觉得很有道理  P6ztP$M(  
'{?7\+o.x  
“一段依靠情感和信任成就的婚姻,无论所谓的婚姻法改成什么样,其实,都无碍于一个家庭的正常前行和夫妻之间的牵手并进。当然,惟一的警醒是给某些女性,若如菟丝花一般缠绕伴侣方能存在,那你的伴侣真得靠得住才行“ <r'l5|er  
t\$P*_  
还找了篇文章, hln.EAW'Yc  
usR: -1{  
 {FU,om9  
-----------------分割线------------- mew,S)dq!  
u 6(O;  
婚姻法新解释冲击传统婚恋观 i7/I8y  
+bw>9VmG  
http://roll.sohu.com/20110816/n316487681.shtml C.[abpc  
Bqd'2HQd  
D-tm'APq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并实施。其中规定:婚前个人按揭买的房,离婚时还是归个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是夫妻共有财产。这些条款,引起了芜湖市民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af<R.  
s8/y|HN^  
  8月15日,记者采访了专业人士。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教师、博士研究生陆在春根据自己的司法实务经验认为,新的司法解释有利于高效预防与解决纠纷,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协商约定做出变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必须树立正确的择偶观,勿让物质欲求亵渎了纯真爱情。 Xo:!U=m/#  
3b2[i,m<L  
  婚姻法新解引来激辩 !w8t`Z['  
#r}O =izi  
  毫无疑问,最高法关于婚姻法的新解释,引起了市民的广泛争议。记者调查发现,虽然解释中条款不少,但是大多数人都把焦点聚集在房产分割的问题上。 R6A{u(  
-6OgM}  
  某著名门户网站,针对网友进行了一份调查。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到底合不合理?62。3%的网友认为合理。42。8%的网友认为新婚姻法可能逼出女强人,“不要想着嫁个有钱人下辈子就衣食无忧!女人们,自强起来吧,用自己的双手成就你的梦想!” Z4 +6'  
fGtUr _D  
  8月15日,记者先后采访了8位市民。其中包括三位尚未结婚的年轻人,四位已婚人士,以及一名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女士。吴霞(化名)从今年上半年起,就一直在忙着和丈夫离婚的事,采访当日,她正好收到法院的传票。看到新的司法解释,吴霞情绪有些激动:“我认为不合理。谁付首付,谁占房子,对我们女人太不合理了。女人离婚了,如果没孩子,重新寻找新生活,还是会有房子住的。可如果带着孩子,往往就难找到新的伴侣,那再没有房子,还怎么生活?” A+&^As2  
U\ Et  
  吴霞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很可能会使一些婚姻不幸福的女士,对离婚望而却步。“现在社会,房子一般都是男人买的。现在就是让女人离婚后一无所有。” M_wj>NXZ  
[Cx'a7KWL  
  但采访中,未婚男士何文(化名)支持新的司法解释。“新解释又没说房子就是男人的。谁付首付归谁,很公平。男女本来就平等,谁规定房子就必须男人买。女人想要保障,可以自己买房子,或者和男人共同付首付。”已婚男士李宏(化名)也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很有积极意义:“可以推进裸婚实现,年轻人将不再为房子而结婚”。 (93+b%^[  
U- UD27  
  采访中,记者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女士和男士基本上是对立的两派。多位女士认为,女人一般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新的司法解释对女人会产生不公,“凭什么男人挣钱还贷,最后得到一套房,而女人挣钱养家还操持家务,离婚后却一无所有?”而男士则普遍认为,新的规定无关公平问题,“父母给女儿买房,女婿也没份呀”。 rVE!mi]%  
O IMsxXF\J  
  律师认为应树立正确择偶观 [Grd?mc#  
eiV[y^?  
  陆在春同时也是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采访时,他表示,希望婚姻双方都能树立正确的择偶观。 fvDt_g9oI  
OJGEX}3'  
  陆在春认为,新的司法解释所针对的问题都是近些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各地法院在认定和判决尺度上不一致的热点问题。尤其是父母为子女购买婚房的归属、准夫妻按揭买房的分割以及夫妻单方处分房产的效力等问题。 i0y^b5@MOb  
~<?+(V^D  
  在大家对《解释三》的讨论中,有人简单地解读为“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认为《解释(三)》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根据他的司法实务经验,情况并不是这么简单。 Pu=,L#+FN  
M;\iL?,  
  陆在春说,司法解释有利于高效预防与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约定做出变通。婚姻家庭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此,虽然法律与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的认定与分配做出规定,但是夫妻双方依然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进行变通。比如对于夫妻财产进行书面约定甚至公证,就能有效地预防未来可能的纠纷。《解释(三)》第十条所规定的按揭购置的房产离婚分割问题,就鼓励由双方协议处理。然而我们都知道一旦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冷静下来有效协商的难度极大。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选择协议将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纠纷,如此建立在财产平衡上的婚姻才更牢固,更和谐。 D!- 78h  
5HZt5="+  
  能否逼出新的婚恋观 ;ctJ9"_g  
$-}a<UFE;  
  新的司法解释,对市民很多老的婚恋观念形成了很大的冲击。“以前觉得婚房都是男方负担,女方结了婚可以名正言顺地拿到半套,如果按照婚姻法的新解释,这种便宜就占不了喽。”记者注意到,各界都对新的解释,能否倒逼出新的婚恋观,给予了期待。 Y nzhvE  
<n)J~B^  
  例如,许多市民在和记者聊天时说,今后可能女士找男士结婚,不再首选“富二代”和“傍大款”,而是变成情投意合的“潜力股”。“嫁个富二代,如果感情不好,离婚后自己也分不到多少家产,没准还逼得女人连提出离婚的勇气都没有。这样看来,还不如找个情投意合的男人,只要他是个有才的潜力股,我们一起奋斗、买房,这样过着才踏实。” Oist>A$Z  
j[Y$)HF  
  再例如,一些女士也表示,今后结婚时,可能会要求男方在房产证上署女方名,以应对新规。在网络论坛上,有网友就给丈母娘提议:“把你准备给女儿的嫁妆(车、家电、家具等)和花费(如10万元或者20万元)全部交给男方家长,并与男方家长一起签协议出资买新房给孩子,然后要求男方掏钱买车、家电等。 69{BJ] q  
VM1`:1Z:$  
  采访中,陆在春律师也给出了自己建议:夫妻双方应当懂法守法,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他认为夫妻双方没有注定弱势的一方,但是往往善良的无知导致自身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比如现在有很多夫妻还误以为婚前财产婚后经过一定时间就会变为共有财产;迷信于同居以后财务上的混合就是财产上的混同;更不了解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然而根据《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将婚前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依然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法律术语层出不穷,若不咨询专业人士,新婚夫妻的确较难参透其中详尽。 a$*)d($  
.BR2pf|R  
  陆在春说,如此复杂的问题,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新人们恐怕觉得头皮发麻,难以招架。其实,只要大家树立正确的婚姻爱情观,就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结婚不仅仅是一对新人的相爱,也是两个大家族的融合,更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合。只要大家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将丑话说在前面”,遇到问题依法协商,就能有效避免纠纷,营造和谐的家庭关系。来源芜湖新闻网) #MyR:V*a  
Qt@_C*,P  
--------------分割线---------------- +; P8QZK6  
W/3,vf1  
看到其中有这么一句: ;p !|E3o.  
;|.^_Xs  
“以前觉得婚房都是男方负担,女方结了婚可以名正言顺地拿到半套,如果按照婚姻法的新解释,这种便宜就占不了喽。” ke sg]K  
(|EnRk-E  
不知感到激愤的是不是都是因为抱着这样的观念?  -r6cK,WVU  
红眉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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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1-08-16   
哈哈,偏向于AA制了
红眉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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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1-08-16   
说实话,我也觉得没啥 zF9SZ#{a  
5v f?E"\r  
以前偏向于保护妇女权益,现在女孩觉得吃亏了吧
maggie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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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1-08-16   
跟客户吃饭,谈论起新婚姻法,她说这个可是涉及所有人利益的事情,提醒我好好学习,大家共勉!
嫁给了猪猪的兔子
懒惰鬼 离线
级别: 军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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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1-08-16   
接着老婆会提出要生小孩可以,要公证转移多少财产到我个人名下,女方由于生育引起个人事业发展的损失要男方补偿。 {{G`0i2KV  
X0\2qD  
夫妻不再是一家人。而是作为家庭的各自利益相关方。亲夫妻明算帐。 }9k/Y/.  
`K,{Y_  
GDP主义扎扎实实地落实到家庭关系之中。 OT*C7=  
2qw-:  
这会导致结婚率和生育率进一步降低。
shore 离线
级别: 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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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1-08-16   
身边未婚朋友有开始着急买房了。这是在助涨中国房价么?
面朝大海,春暖花开。
小曼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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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1-08-16   
什么都要买卖,小孩跟谁姓也要买卖。 wbIgZ]o!/;  
XniPNU  
S:bYeD4  
现在人一点人味都没有。 zBQV2.@  
%^ bHQB%  
婚姻打磨人啊
小曼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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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1-08-16   
这个司法解释早出来,老娘才不生孩子来。
婚姻打磨人啊
级别: 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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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1-08-16   
结婚之前一定要会好好先学习下婚姻法的
我是佳佳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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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1-08-16   
对我的影响是,要在结婚之前买套房子?
除了你自己的内心,没有人可以是你的权威。
往往醉后 离线
级别: 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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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1-08-16   
oimM)Yo  
体谅一下天朝官员的苦衷吧! u ?-|sv*  
靠房地产拉动GDP、大兴土木。 xekU2u}WE  
HBdZE7.x)3  
曾经靠刚需、丈母娘房市等噱头依然无法实现满意促销,对于单身的、一直死不悔改坚持单身的实在没有促销的办法,于是又开始新一轮促销------修改婚姻法! 9\zasa  
o=nF.y  
这样:即使你结婚了,夫妻双方每人名下没有一套房,那总有一方会奉献了青春后会被轻身出户。所以现在要想结婚的标准配置:一个伴侣、一套婚纱、一场仪式、一对儿钻戒、两套住房!你看看这四个一加一个二能拉动多少GDP啊! d-sT+4o}  
O"M2*qiH  
对于新婚姻法,已婚的可以考虑在婚姻内把房子卖掉了!
吉祥号码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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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1-08-16   
引用
引用第14楼往往醉后于08-16-2011 02:22发表的  : '8yCwk  
_UA|0a!-  
体谅一下天朝官员的苦衷吧! 'ti~TG  
靠房地产拉动GDP、大兴土木。 Y#5v5  
i91 =h   
曾经靠刚需、丈母娘房市等噱头依然无法实现满意促销,对于单身的、一直死不悔改坚持单身的实在没有促销的办法,于是又开始新一轮促销------修改婚姻法! _f1;Hhoa  
....... hm\UqIt  
Vb8Qh601  
哈哈~~~ +8|9&v`  
我的想法拿出来对比一下,感觉真是超好玩呐! N>H#Ew@2U  
我今天给某人关于婚三的签名后回复: E !9(6G4  
抑制高房价之釜底抽薪?——不是有说法丈母娘推高了房价嘛~ *N |ak =  
“可与言而不与之言,失人;不可与言而与之言,失言。智者不失人,亦不失言。”
宝子妈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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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1-08-16   
没什么啊。大家平等,大家都别想着占对方便宜,挺好。 FVxORQI  
小曼,你生的是儿子,应该觉得高兴啊。 AxfQ{>)0  
悠然之至 离线
级别: 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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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1-08-16   
回 16楼(宝子妈) 的帖子
宝子妈说得对,谁也别想占着对方的便宜。的确是有人故意结婚离婚分得对方的财产。
懒惰鬼 离线
级别: 军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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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1-08-16   
像windows一样,这个司法解释如同婚姻法的一个补丁。我想新的补丁很快会出来 KO\-|#3y>  
Uc, J+j0F  
这个司法解释看上去是男女平等的,事实是歧视妇女的,因为妇女,作为一个生物学角色,是需要生育的,作为一个家庭成员的角色,会承担大部分家务伺候老人照顾孩子的工作。这样就会大大影响个人事业的发展。等到年老色衰时,被老公抛弃时,由于房价高涨,家庭财产的90%在房子上,女方等于净身出门,显然是不合理的。 tVe =c  
>V>`}TIH  
可想而知的后果,人们更希望生男孩,推动男女婴儿的比例差距进一步加大。 4wN5x[vp  
:}R,a=N  
女孩不愿意结婚,自己赚钱买房,头上有片瓦远比嫁个老公重要。(去看看,亦舒的小说) zsLMROo3  
m5o$Dus+?'  
由于出生时的不平衡,男孩本来就比女孩多很多,造成很难找老婆。 e*y l_iW  
kWacc&*|  
愿意嫁人的女孩,为了保障自己婚后的权益,在婚前要求男方将房子“赠与”自己,事实上成了卖买婚姻。以双方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变质了。会产生更多家庭问题。
懒惰鬼 离线
级别: 军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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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1-08-16   
西方国家的婚姻法,更倾向于保护妇女,造成男人不愿意结婚,然而同居大大增加。澳洲法律有规定同居五年等同结婚,相当于中国的事实婚姻。很多人同居不到五年就分开,就是为了逃避婚姻的责任。 !' 0PM[  
kL F~^/  
GkIhPn(d  
~.4y* &  
没有读过澳洲的婚姻法,但据澳洲的同事介绍,男方犯错离婚时,必需净身出门。而女方犯错离婚时,依然可分一半财产。等等。 #+N_wIP4  
[ 此帖被懒惰鬼在08-16-2011 11:2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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