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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警方该不该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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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4-09-28   

警方该不该开枪?

怀揣炸药包讨债 被警方击毙

文章作者: 陶晓春 田海珠
摘自: 兰州晨报

9月26日早晨7时许,一名怀揣炸药包的陕西籍男子冲进东岗东路省文联家属院676号西单元503室向房主讨债,女主人伺机报案。情况危急,警方赶到现场后立即疏散群众,将现场包围。503室的房主在警方的授意下和怀揣炸药包的男子经过了长达9个多小时的谈判、周旋。下午4时15分,怀揣炸药的男子后走出503室,4时20分许,当其出现在家属院大院时,警方二次鸣枪警告无效后,埋伏在四周的狙击手果断扣动扳机将其击毙。

  击毙过程:

  讨债 怀揣炸药找上门

  9月26日早晨7时许,一名60多岁的男子走进省文联家属院,敲开了西单元503室住户张凤林的家门,该男子进门后,便从怀中逃出一个塑料包声称,如果张不还清欠他的钱,便要引爆炸药和张及其家人同归于尽。见讨债男子情绪十分激动,张一边好言相劝,一边让老伴出去找钱。但就在老伴出门之际,张凤林将一张纸条塞进老伴手中,待心领神会的老伴走出房门后,才看清纸条上的文字,原来张凤林让她赶快报警。8时许,张凤林的老伴急忙打“110”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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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者(画圈处)走出家属院。

  封锁 百名民警围住家属楼

  当日上午9时许,记者接到报料后火速赶到现场看到,在省文联属院门口已站满了数十名身穿警服的民警,而家属楼已被民警团团包围,家属院内的住户和附近几幢楼房上的居民也正在民警的组织下进行疏散。10时许,为了避免发生意外,警方再次扩大封锁现场,在省文联家属院大门向南50多米的巷道口设卡。此时,不断有警方的车辆陆续赶到现场。记者了解到,接到报案后,兰州市公安局刑警队,城关分局刑警队,兰州市防暴大队、辖区派出所等部门近百名民警火速赶到了现场。随后,兰州市公安局主要领导也赶到现场组织指挥人员展开现场分析。

  预备 射手进入射击位置

  10时许,三、四名民警进入家属楼楼对怀揣炸药包的男子进行劝解,十几分钟后民警劝解无效走出大楼,随后的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民警曾多次进入该楼进行劝说工作。中午12时许,兰州市防暴大队3名头戴钢盔身着迷彩服的狙击手分别在家属院西、南、北三个方位选择并进入射击位置。下午2时许,几名民警又悄悄潜上家属楼,在和503室一墙之隔的一间房间的墙壁上安装仪器查听动静,但民警发现503房间内有电视开着的声音。3时许,张凤林的老伴在2名便衣警察的陪同下进入家属楼,十几分钟后,几人又再次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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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击毙 民警两次鸣枪无效

  下午4时17分左右,怀揣炸药的男子终于走出了503室,当其拖着略有残疾的右腿拄着一根拐杖行至家属院车棚附近时,埋伏在家属院北面舞美厂家属楼二楼的民警立即向该男子喊话:“站住,我们是兰州市公安局,请接受检查!”随即鸣枪警告,该男子略作停顿后又继续向前行走。4时20分,在民警二次,鸣枪和口头警告无效后,埋伏在家属院西面省财政厅锅炉房二楼和省文联招待所5楼楼顶的两名狙击手于此同时扣动了扳机,一枪击中该男子头部,一枪击中其右手虎口处。

  清理 手提包被装入防暴桶

  怀揣炸药包的男子被击毙后,一辆排爆车拖着防暴桶迅速赶到现场。一名身穿防暴服的民警小心翼翼用一根长达三、四米的防暴杆将尸体旁的一个黑色皮包轻轻捞起装入防暴桶内,又轻轻蹲下用剪刀将死者衣服从后背处轻轻剪开后,发现了死者怀中的一个塑料包,6时35分,装着黑皮包和塑料袋的防暴车离开了现场。7时许,死者尸体被民警仔细检查后,用一辆灵车载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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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调查

  住户有家难回

  当天上午9时许,记者赶到位于东岗东路的省文联家属院时,发现在道路附近停放了十几辆警车,而通往文联家属院的路口已经被警方封锁,几名便衣在此处进行疏导。除了不少好奇围观的人以外,聚集在路口的更多是文联家属院的住户。据了解,该家属楼分为三单元,共居住了48户。当天上午8点30分左右,警方就已经开始着手对住户进行疏散。据和张凤林住在同一单元的魏大妈讲,当天早晨近9时她正准备出门,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警察,说楼上有危险让她迅速出来。她一听急忙拿了件衣服就跑下了楼,在楼下才发现院子和门口有不少便衣警察,这时她才意识到出事了。结果在外面一等就等了一天时间。和魏大妈一样,不少住户早上出门晨练或者买菜回家时,都因为安全问题被警方隔离在了外面。

  煤气管道、电话均被关闭

  如果对方一旦引爆炸药,点燃煤气管道,情况将更加危险,危害的范围也越大。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当天上去11时许,警方和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后,将省文联家属院相关范围的煤气管道和电话都进行了关闭。直到晚上7点30分左右煤气和电话才恢复。

  死者来自陕西

  据记者了解,挟持张凤林的男子姓蒋,将近60岁,来自陕西西安,右腿有残疾,曾经在当地政府部门工作。在省文联家属院的门房记者了解到,当天凌晨6点家属院就开了大门,而蒋某在早晨7点提着一个黑包就走进了家属院。因为在两年前,此人就曾经来找过张凤林家里要过帐,所以门卫对他还有印象,没想到过了一个多小时,不少警察赶到了现场,大家这才知道出事了。


 全因债务纠纷

  对于蒋某为何要挟持张凤林,知道内情的人都称是因为债务纠纷。一位文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张凤林以前是省文联的工作人员,今年大约50多岁。早在85年就辞职下海经商。可能因为生意关系,这几年上门找他的人一直不少。而早在7、8年前,蒋某就挪用了单位的钱借给了张凤林,据说数目大概要30多万。如今蒋某要退休,单位追讨这笔钱,于是蒋某多次从陕西来到兰州找张凤林要债,但没想到这一次竟然采取了这样极端的办法。

  张家大门紧闭

  当天下午7时许,记者来到一单元五楼张凤林家进行采访。此事,不少住户还被隔离在家属院外,记者敲门后,过了好久才有人开门。一名中年妇女开门后,称这不是张凤林的家随后将门紧琐。任记者再敲也不曾开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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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4-09-29   
陕西男“炸药包讨债”续:包里装的是毛巾

消息源:社会新闻

李粉莲在灵堂前哭诉丈夫姜云春的不幸

  “哪里有炸药?全是骗局,塑料袋里装的是毛巾……”昨日,在被兰州警方击毙的讨债男子姜云春位于西安市北郊的家里,其妻李粉莲捧着丈夫的遗像哭着说出了最想说的一句话。

  据李粉莲讲,9月25日晚7时30分,他们吃过晚饭后,帮姜云春收拾了行李。害怕毛巾弄湿其他东西,姜云春的儿媳专门找来一个塑料食品袋。半个多小时后,姜云春“背着黑挎包,拖着假肢,拄着拐杖,搭了一辆三轮摩托车,高高兴兴地离开了家”。

  李粉莲怕丈夫受冷,要他带上毛衣。姜云春还说,第二天要是早点过去,能在家里堵住张凤林,他第三天就回来了。

  李粉莲哭着说,丈夫从家里出发时,包里根本没有什么炸药。“摩的”司机能证明姜云春直接到了火车站。姜云春当晚坐的是K119次列车,发车时间是晚10时32分,正点到达兰州的时间是第二天早上7时13分。李粉莲分析说,从时间上看,姜云春是下火车后直接到了张凤林家。一方面,他没有时间买炸药;另一方面,他一大早人生地不熟的,上哪儿去买炸药、谁会卖给他?

  “兰州警方必须说清,他们击毙姜云春后,发现炸药没有!”李粉莲擦干眼泪后说,“就是用爆炸来威胁,除了张凤林的一面之词以外,再也没有任何证据,更不要说‘揣炸药’了!”

  据悉,昨晚10时32分,李粉莲已经带她的儿子、一名律师、张凤林的共同债权人吴长安赶往兰州,将与当地警方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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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4-10-15   
讨债被击毙续:兰州警方书面答复 律师质疑

摘自: 三秦都市报

在距事发第19天,姜家属两赴兰州讨要说法之后,昨日下午4时整,兰州击毙事件取得突破性进展——兰州警方向姜家属出具正式书面答复,称开枪是依法履行公务。

  姜家属表示依法讨要公理

  在兰州市公安局昨日出具的《关于对姜云春家属请求的答复》中言称:“姜云春家属:你们于2004年10月13日下午递交的请求书收到。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2004年9月26日,犯罪嫌疑人姜云春(男,汉族,1940年5月11日出生,系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王家沟村农民)进入我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76号503室,将事主张凤林劫持,声称要以引爆身捆的炸药装置炸毁居民楼群,与张同归于尽,威逼索款。上述行为涉嫌恐吓爆炸、劫持人质犯罪。

  我局接警后,迅速开展处置工作。经过8个多小时的控制和侦查工作,将犯罪嫌疑人姜云春围控在家属院内。民警对其喊话警告,强令其站在原地,解除身带的爆炸装置,接受检查,但该姜不听警告,继续前行;民警随后又鸣枪示警,该姜仍置之不理,欲走向人群密集的大街。

  由于该姜所称爆炸装置未解除,为防止给无辜群众造成重大伤害,我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将其击毙。”

  面对这份落款为“兰州市公安局”的书面答复,姜家属显得心情复杂。

  下午5时,姜家属来到兰州市政府法制办复议处递交“复议申请书”,姜家属坦陈,“姜云春2004年9月26日到兰州市张凤林家索要欠款,兰州市公安局接到张凤林报案,在没有查实的情况下进行布控并将其击毙。兰州警方行为违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规定,侵犯了姜云春的生命权,申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国家赔偿。”

  兰州市政府法制办复议处接受姜家属“复议申请书”,该处曹姓负责人答复说,在进行审查后,最快在7天内给予受理或不受理书面裁定结果。

  此间,兰州警方再次提出让姜家属同意火化姜云春遗体,言称“火化尸体不影响进一步告状,保留尸体没有意义,并称有条款规定,在一定时间上,警方有权进行强制处理”。姜家属认为,在事情没有明朗化之前,有权利保留遗体。


男子怀揣炸药包讨债被警方击毙

  律师团质疑警方《答复》

  与姜家属随行的律师团朱晓梅律师对兰州警方出具的《答复》提出质疑。

  “《答复》指称姜云春是犯罪嫌疑人不符事实,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姜云春身上是否有爆炸物警方无法判明,实质上姜在事件中是受害人”,朱晓梅分析说,从事发地甘肃文联家属院实地查看得知,503室所在楼处于楼群夹角,警方无论处于何种位置,都无法判明室内真实状况,因而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了警方在现场不可能做到有效观察,《答复》中所讲“将事主劫持”完全是凭借张凤林单方面说辞。

  朱晓梅所言,在记者当日回访现场时得到证实,676号家属院一位年轻住户坦言,当时如果有另一位手拄拐杖老年男子早于姜云春出现在警方布控点,很可能会被警方误杀,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男子说,他在现场曾耳闻有警员称并不知道姜长相,有关对姜特征的判断来自张妻报案描述:腿脚不便,握有手杖。

  “从503室下到1楼,需要走下66个台阶,从楼门洞经过甬道再走到狙击点,还有近20米距离,”朱晓梅说,在进入击毙地前,警方视线根本无法捕捉到姜。值得一提的是,正常人一口气走下楼还需要一分半钟时间,何况是一个安有假肢行动不便的高位截瘫老人,更重要的是姜云春此时已经离开张凤林,远离503室,犯罪动机不成立,“姜云春乘坐10个小时火车来兰州的目的是为索债,在拿到由张给付的现金后,他选择下楼离开,就是其索债行为最清晰的证明。”

  甘肃省文联家属院门房李师傅说,9月26日下午,在姜出现在警方狙击点时,警方曾做过口头喊话,“但是从喊话到鸣枪警告再到击毙,前后间隔时间不足1分钟”。据此,朱晓梅认为,兰州警方在没有判明姜云春“身捆炸药装置”是否属实的情况下,以“姜欲走向人群密集的大街”为击毙做解释,不合逻辑。朱晓梅说,兰州警方在如此短暂时间内完成警告及击毙,姜根本不可能有反应时间,怎么能说是“置之不理”,对其“走向大街”的释疑,更是主观推测。

  针对《答复》中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条款,朱晓梅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其中15项情形中能够相对应的是第六项内容: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即便是对号入座,上述条款也不适用于兰州警方击毙姜云春事件,从中不难看出,兰州警方并没有认识到在处置这起事件中的错误,依然认为开枪是依法履行职务行为。”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是: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此规定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依然是指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晚间记者发稿时,朱晓梅与远在西安的石文琰教授在电话中交换过意见,一致认为,兰州警方出具书面答复,意味着击毙事件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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