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的4月12日,《义务教育法》颁布整整十五周年。那天晚上,某电视台播放一场盛大的歌舞演出。我一看,那是歌颂“普及义务教育伟大成就”的,当时就“怒从心头起”。有人隐瞒起“义务教育”的基本常识,睁着俩眼说瞎话还不算完,还恬不知耻使劲往自己脸上贴金,成什么东西了!遂握笔在手,一“气”呵成《为一条国法讨公道》(附后)一文。此文说义务教育的“义务”主要是政府义务,重点体现在《义务教育法》中“第十条”关于“免收学费”的法规,不落实即违法行为。也就是说,现在的义务教育是假的,各地学校、政府都在违法。
我知道捅破这层窗户纸不容易。中国的国情就是这么怪,一旦实情和实践距离自己宣布的理论、法律太远,成了明显的丑事时,干脆就不许再提起此事了。虽然不见得有不允许说的明文规定,但体制的“讳病忌医机能”已经实现高度自动化,不仅每个编辑懂得哪些“能说”哪些“不能说”,连一般国民也能判断个八九不离十。看起来许多好像窗户纸的玩意儿,其实都是梆梆硬的铁幕。这篇宣传中国法规的文章谁敢发,让我大费脑筋。抱着侥幸心理,心想这毕竟点了一处死穴,如果发表这篇文章的刊物因此而遭封杀,实在是没天理了。于是挑大报、教育界和法制、杂文类报刊,顾不上投稿的规矩,寄出几十份撞大运。
各牛B大报、教育界报刊毫无反应。幸亏《杂文报》在5月4日一版头条发表了。一见样报,我顿时松了一口气,自我安慰作此想:一个写东西的人,发此一文也就不枉此生了,真它爹的“世无英雄,遂使竖子成名”啊!
文章发表后引起了广泛关注。据我所见,批评者无,共鸣者众。《城市早报》、《检察日报》、《大家参考》、《河南青年报》、《半月谈》、《南方周末》等报刊均刊文谈“免费的义务教育”,网上也有许多评论。去年的“两会”上,这一问题也成为热点之一。《义务教育法》颁布、宣传十五年之后,中国老百姓终于知道义务教育是不收费的教育了!我以为,我尽到了一份国民义务,部分媒体也担起了自己的责任,而相关部门的表现是极不负责任的。
都知道所提的是关系到民族前途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它本不该在漫长的岁月里无人提及。“免费的义务教育”并不是“民间呼声”,而是十五年前生效的法令所强制实行的,也是应普及的基本常识。它本不该由我这样的“业外人士”先说出来。我看不下去而尽了义务,却为自己的“成绩”而悲哀,且悲哀的理由充分又确凿。
其一,一条不保密的重要法规竟被“贪污”或埋没了十五年,以至于一位写普法专栏文章的作者惭愧地写道“不知还有这一条”。据说宣传义务教育的力度很大,而只字不提“免收学费”显然耽误了全民族的宝贵时间,面对这严重的“贪法误国”现象,能不悲从中来吗?其二,有普遍的违法现象却从无依法追究,典型的有法不依、说了不算明摆着,却不过问、无诉讼,连立案都没有一例。富国强民的教育法规在若干中国人眼里不如儿戏,更有甚者竟借义务教育对群众加压增负,各路精英亦多有不光彩的看客,这岂不更让人痛心?其三,在有多家媒体大声疾呼之后,“各有关方面”似乎事不关己,自知理上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长期以来干脆采取“鸵鸟政策”,埋起头来理都不理,“权威部门”和“权威人士”们就这样行使了他们不该行使的“缄默权”。直到如今,提出的“试点”等措施,仍在对法律讨价还价。指望他们有所作为的百姓们能不忧心如焚吗?
错位,一连串的错位。无法定职责的人说出来是错位,这意味着许多人的失职;不理睬、不作为,又是“缄默权”的错位,是更大的失职;终于有了反应,却仍是有法不依。一连串的错位与失职让老百姓看到了体制的冷漠与迟钝,看到了“公仆”宣言与行为的差距。
说出一句该说未说、怕说不说的话,我们已经进步了。如今,“义务教育应免收学费”成了常识,《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得到了普及”,这是说的结果。常识一旦普及,不合常识的行为会受到常识的制约,不象原来那么理直气壮也不敢像过去那样胡吹海滂了。随着常识不断深入人心,行为由无良、无序转向合法、规范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大。有人说就是有人促,说比等好,不说出个结果来应一直说下去。感谢《杂文报》和多家媒体依法据理说真话,还要感谢一些富有公民意识的读者。江苏的曹先生看了《杂文报》找某部门讨说法,人家看他“不好缠”而提出“个别解决”,想用免去部分费用的“代价”换取他的沉默,曹先生说他为的是护法维权而断然拒绝。比起这么关心社会、关心教育的“小人物”,某些“专业人士”和“公仆”该红一下脸。
转眼过了两年,感慨添在笔端。时不我待啊同胞们,但愿我们一起用对得起法治理念、对得起子孙后代的新行动来落实《义务教育法》。讨不到这个公道,我们这个民族是无法复兴的!
附:
为一条国法讨公道
黎 明
在《义务教育法》颁布15周年的日子,我写下这段文字,为这部*中极为重要的“第十条”讨公道。
“第十条”明确了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一项法定义务和重大责任,赋予国民一项重大的权利,它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15年来,似乎没人拿“第十条”当回事。法官没依它判过案,政府没依它下过考核指标,家长没凭它向学校较过真。老百姓甚至不知道自己有这么“实惠”的法定待遇。“乱收费”的学校比比皆是,各种费用“合理”地连年攀升,玩玩文字、发票游戏就使得“免收学费”有名无实。一项经深思熟虑的重大国策,一条为全民及后代带来福祉的法规,在郑重宣告天下后竟被玩了猫腻,对此,我们必须郑重地问一问:“免收学费”的法算不算法?不真执行它是不是违法?
近来有地方政府把家长送上法庭,指控家长不送子女读书,侵犯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中国青年报》4月11日载《政府告家长》一文,客观报道、肯定了某乡政府的“政府行为”,并把农民家庭“不送子女读书”的原因归结为“一是读不起,二是读书无益”。该文评论道:“说是读不起,并非危言耸听。在当地很多学校,搭车收费的现象屡禁不止,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令原本并不富裕的农村家庭不堪重负。不乏‘再穷不能穷教育’精神理念的农民面对繁多的学费、杂费,往往舍女保儿……然而,逐年攀升的各种费用,使不少男儿也弃学回家。”由此可以想见,如果“免收学费”和禁止“乱收费”的“政府行为”能落到实处,被告席上就不会有那么多家长。
另外,还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农民家长搬出《义务教育法》“第十条”反告乡政府,法官会不会判政府违法呢?如果不,那么是不是对《义务教育法》“断章取义”?是否只强调公众义务、追究公民责任而对政府这个守法、执法主体不管不问呢?
若严肃认真地检查一下法规落实情况,恐怕会得出“《义务教育法》“第十条”在落实最糟糕、违法最严重之列”的结论。法律所规定的不是理想,不是规划,也不可以商量,各有关方面应该是无理可讲。然而按“惯例”和“常情”,一旦有人质询,各种各样的“理由”是能提出一大堆的。不过,这些“理由”应依法面对法庭和立法机构申诉而不应拿来对公众做宣传文章,因为“第十条”是民权,公众不可能是这条法规的执行者和违法者。
想必在各种“理由”中,提出“国情”、“地情”等“客观条件”是难免的。但是不要忘记,“第十条”的提出并非未考虑15年前的客观条件。再则,如今我们客观条件再差,也不会比许多几十年前就“免收学费”实行义务教育的国家的当时条件更差。
随着“重视教育”的千呼万唤,伴着“以法治国”的舆论高涨,“国家”和“法治”在义务教育中的要紧处“缺位”让人可不思议。这个巨大的反差,给我们带来耻辱与困惑。“第十条”的遭遇是“有法不依”和“说了不算”的典型,是一个惨痛的教训。我们不能不说,不能忍看法治理念和教育信心崩于前而无动于衷。按理说,没有谁的任何语言比法律的语言更权威,出面主持公道的应该是法律,然而我们毕竟须正视现实:当公正的法律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时候,它需要公民的良心和理性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