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便说一下,关于胡德水案我有如下看法: NQIbav^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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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虽然当时在审讯胡德水时出现过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但眼下问题的关键在于——当时被害人身份的认定错误。当时认为是胡妻,但眼下胡妻又活生生地出现了。那么,对于这个情况,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当时的法医鉴定来处理。 J>B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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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时,根据前文交待,尸体“高度腐败、面目全非、无法辨认”,那么提取指纹是没戏了。而十年前,又不具备基因鉴定条件的话,那么当时对尸体身份的认定依据是什么?如果当时是依据家属或相关熟人的认尸,甚至是根据了尸体上的胎记、骨折或医疗痕迹或其它特征的话,并且这些鉴定完全符合法律程序且记录依然存档在案,那么对尸体身份的鉴定出错,只能说这是一个很不幸的意外,公检法任何一方都没有责任。 dlCmS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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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即使在眼下,我们也不能保证尸体身份鉴定的完全准确。即使通过基因鉴定,并不是每一个国家和地区都能够具备对25条遗传基因进行鉴定的技术条件。在十年前,具备鉴定所有25条遗传基因的,好像只有法医最先进的中国香港警方,连美国警方都只能鉴定其中23条而已。再退一步说,就算完全鉴定了25条遗传基因,也有出错的可能,同卵多胞胎的25条遗传基因信息完全一致。 J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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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当时既然对胡德水执行了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一旦出现问题,死刑核准单位也难以推卸责任吧。 %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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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死刑核准最初由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在严打期间,死刑核准权下放到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又重新收回至最高法。也就是说,目前,在中国内地可以进行死刑核准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一家单位,别无他人。 ^|ul3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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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胡德水案发生在十年前,当时的死刑核准权是下放到了省级高院。所以,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核准了对胡德水执行死刑的。那么,眼下出了问题,就不仅仅由明德市公安局、中级人民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来承担责任,也应该把省高级人民法院给揪进来,他们是如何核准对胡德水的死刑的? !M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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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这件事情就算一定要扯出一个责任的话,我个人认为责任最大的在法院。 k293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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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只要自己认为证据充分,就可以移交给检察院了,至于实际上证据是否充分并不重要,因为有检察院把关。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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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检察院,如果认为证据不充分,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如果认为证据充分了,则可以提起公诉。这里的“认为”,也是只要检察院自己认为充分就可以了,至于实际上是否充分也并不十分重要,因为有法院把关。但,在这一环节已经可能牵涉到国家赔偿了。因为,检察院是进行批捕的单位,而一旦被正式批捕,犯罪嫌疑人在监狱的日子就已经要折抵刑期了;如果最后法院认定嫌疑人无罪,那么是要对犯罪嫌疑人的服刑进行国家赔偿的。 5m9;'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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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法院,他们是权衡证据是否充分的最后一关,也承担着最重要的责任。如果法院认为不充分,那么可以不认可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当然,检察院若不服也可以提出抗诉。但如果法院认为证据充分,并且进行宣判了,那么就必须是客观上真的证据充分,法院不能再想当然了。因为在法院后面,没有人替他们再把关了。而不论是上诉也好、死刑核准也罢,都是法院系统的事情了。 LZz]4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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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抛开刑讯逼供不谈,而单独讨论对于胡德水的误判,如果一定要追究一个责任的话,应当是明德市中院刑庭占据了最主要的责任。当然,大家会说,公检法是一家,大家会相互买个面子。我非常相信。你法院爱买检察院的面子,是你自己的事情,我管不着;但出了问题,你就得兜着,别人也管不着,你法院自己吃不了兜着走吧,谁叫你当时屁颠屁颠地要买检察院的面子呢? O>[B"m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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