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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从裸体到月下:性,如何成为男人的娱乐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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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5-09-04   

从裸体到月下:性,如何成为男人的娱乐特权?

作者:潘绥铭
来源:新浪

1986年8月11日,西欧的意大利报《乌尼达》,刊登了一幅该党总书记纳达的全裸体漫画,居然连那阴茎都分明地画出来了。于是有一些党员出来抗议,认为太过分了。羞耻之心,人皆有之,何必如此描画本党领袖呢?
  
  如果说暴露性器官在现代意大利只引起一场小风波,在历史上则是大逆不道、十恶不赦了。《圣经》上至少有7处提到“不可露出下体”,印度《摩奴法典》中也有,伊斯兰教的《古兰经》则扩大到女性除眼睛外不准露出任何身体部位。
  
  问题来了,人类为什么把暴露生殖器和性器官视作奇耻呢?
  
  难道真是人类天性吗?
  
  基督教说,亚当夏娃偷吃禁果,犯了“原罪”后,才懂得羞耻,便各自用无花果树叶遮住阴部,因此,人有罪才羞耻。这当然谬极,谁也不会信。但有一些学者之言就不那么容易分辨了。我曾看到伯恩斯坦的一段有关论述,大意是:原始人最初不穿衣服,后来为了御寒和装饰,也为了保护生殖器,就首先遮掩阴部。久而久之,习惯成自然,再有人暴露阴部便违反了习俗,便成为可羞之事了。那时我以为他说得很对,实在想不通有什么可非议之处。
  
  当然,现在明白了,不妨与读者交流一下。
  
  首先,原始人保护生殖器是真,但并不是为了遮掩它。吕宋岛的原始男性只是把包皮拉长,再捆扎起来,以保护龟头。巴西的印第安女性绑上一块树皮保护阴户,其正面高不超过7厘米,宽不超过3厘米,胯间不到半厘米,阴阜阴毛皆可见,只为防止树枝等直接划碰娇嫩的器官,并不遮人视线。若当了母亲,别人,包括男性,都态度自然地以手触其阴户,以示祝贺。因此,人们常说的“遮羞布”,在原始人那里只不过是“保护布”而已。
  
  其次,原始人的羞耻并不专门或者仅仅针对生殖器。北昆士兰的女性与陌生男性交谈时,坦然地赤裸全身,分腿而坐,一个脚跟伸到胯部。印度阿萨姆山区的那嘎人,女性全裸,却常常把胳膊围搭在乳房上。苏门答腊与西里伯斯的女性全裸,却一定要遮住膝盖,不能暴露。中非的图伯里人,胯间一前一后挂着两个窄布条,但只有后边那条掉了才感到羞耻。斐济人在臀部挂一块东西,前边却没有,还批评别的民族:“连它都没有,还能有什么神?! ”
  
  性羞耻心是财产式婚姻的产物。结婚,意味着双方互相独占了,至少是男性独占了女性。暴露生殖器是一种强烈的性吸引,若被别人看见,就可能招致“第三者插足”,就会破坏丈夫的占有权。因此,社会才不遗余力地谴责和镇压之。这很好懂,反过来想想;为什么夫与妻就裸而不羞呢?
  
  在婚姻形成之初,戒律还不那么严。许多民族只要求已婚妇女在腰胯间围上一些树叶,如夏威夷的草裙。但叶子实在少得可怜,其实遮不住什么,只是一种记号和标志,说明此女已有主人,别人不得染指。他们反而不要求,甚至禁止处女与未婚之女围上树叶。
  
  但婚姻越财产化就越严格排他,性羞耻心也就越强。美国著名人类学家玛格丽特·米德女士,曾实地考察了新几内亚岛上,方圆100英里内居住的三个不同发展阶段的民族。其结果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最原始的那一族,还谈不上什么婚姻,连性交都不避人。较发展的那一族,把对偶婚理解为取得一定的社会地位,因此相信,若与别人之妻性交会被杀死,但性羞耻心并不重。最发达的那一族已经以财产为生活的中心,婚姻制较完备了。因此,同是6—7岁的小女孩,没有订婚的可以赤身戏闹,而已经订婚的,却必须时时刻刻披着一大块编织物,尽可能把全身每一块地方都包裹起来。
  
  如传统中国的“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就比伊斯兰教的长袍面纱高明多了,逼得张生去爬墙头偷看崔莺莺。因此,“一睹芳颜”也就在中国格外珍贵和刺激。
  
  性羞耻心虽然是保护财产式婚姻的,但它同农业社会任何性道德一样,一旦特权和男权要求,也会“脸不变色心不跳”地走到另一个极端去,即女性以裸露性器官来取悦男性。孟加拉的科基族盛行裸女舞,因为“神乐于看着裸女在他面前跳舞和唱淫荡歌,因此他送来雨和好收成。”印度统治阶层一直训练裸体舞女为自己服务。伊斯兰教统治的中东、北非等地,也同时盛行半裸体的肚皮舞。中国的男女大防可谓严矣,但到了特权面前,仍有隋炀帝从“乌铜屏”中观赏裸体乱交之类的奇事。所以,古今中外的男权统治者,对女性羞耻心的百般强调·,其实是只对别人羞耻,对他自己则要求女性越“无耻”越好。
  
  性羞耻心不仅针对性器官,更针对性行为。这就形成了性行为中的场景禁忌,其中心意思就是性交避他人。
  
  有的学者也把这归于动物遗传的天性,即猿类中的性竞争使它们远离群体去性交。有的学者从心理学角度指出,人类性交时需全神贯注,往往双目紧闭,因为此时瞳孔放大而怕光;而性高潮时,作为保护者的男性,却恰恰陷于癫狂状态之中,很容易被故人或者猛兽乘机袭击,因此性交都在可靠的暗处秘密进行。这些说法都有其道理,但更主要的是财产式婚姻的需要。在对偶婚阶段,男女分别居住,“丈夫”或“妻子”要去对方大屋里性交。麦鲁人规定,必须等屋内完全静下来才能进去。尤卡基特人的女性,必须在曙光出现之前离开。图伯图伯人必须从后门进入屋内,低声说话,天亮前离开。其实这真是掩耳盗铃,屋内的其他人清清楚楚地知道在发生什么事情,但必须假装什么也不知道。为什么呢?他们自己也明白地声言:“为财产目的而保密。’甚至与哪一个女性性交了,也只能告诉一两个好朋友。说到底,保密是为了保护,保护自己的婚姻占有权。
  
  正因如此,文明人类才普遍把性交放在夜间进行,才用“睡觉”来婉称性生活。这不是防备野兽(夜间豺狼更多,人更少抵抗能力),而是防备别的人,不是身体的需要(睡前正是最疲乏之时),而是婚姻的需要,保密与保护的需要。
  
  也正因如此,人类才产生了一种心理上的“抑制效应”,即,有他人在场或者遮挡不严,夫妻无法过性生活。
  
  这种保密和保护也随财产式婚姻越来越严格,而越来越扩大。希腊罗马神话中传递爱的信息的,是光屁股小顽童丘比特,把象征男性生殖器的箭射入相爱者的心中。为什么非是小孩不可呢?不是因为小孩善于做此事,而是因为他“天真无邪”,不会与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性行为”。中国人对婚姻的防范与保护就更严了:做媒的是红娘,她是丫环,人身不平等,不敢插足于张生与崔莺莺之间,或是“月下老人”,他被认为已丧失性欲了,就连媒婆,也必须是真正的中老年“婆”。直至今日,倘若哪个未婚青年男女想给同龄人,尤其异性,介绍个对象,不遭对方和公众怀疑或者白眼才怪。为什么?不保险嘛!
  
  保密和保护也扩大到性知识,尤其是性交技巧上来了。凡是财产式婚姻严格的时代和民族,必然极端害怕并因此而严厉压制对性的研究和性知识的传播。17世纪到本世纪初的欧美和清朝以来的中国就是两大典型。这绝不是因为性知识与性技巧本身有什么秘密值得去保守,而是社会出于保护婚姻的需要,强制地把它们列为秘密。不过,特权和男权也照样可以把秘密变成公开。印度的64内能、希腊罗马的爱的艺术,中国的房中术,都曾广泛流传,成为男性的一种性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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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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