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松华和小红(网名)均系本社职工,双方自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11月期间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因小红至今未向公安机关要求追究袁松华刑事责任,故不能界定“强迫发生性关系”即犯罪行为。本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已对袁松华作出党纪处分。现有些网站刊登的文章有许多不实之处,已影响本社声誉。希望相关媒体、网站及网民不要偏听偏信单方之词,避免以讹传讹。
舟山日报社关于袁松华事件的真相说明 事件原由:2008年11月28日上午9点多,日报广告部员工沈某向社领导举报袁松华(系日报广告部主任,2008年1月聘任)对其性骚扰,举报材料为一封举报信、一张视频光盘。
报社领导当即向报社纪委通报举报事项,要求纪委认真调查,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并要求严肃办案纪律。
调查经过:报社纪委为查清事实真相分别找举报人沈某、当事人袁松华和沈某丈夫前后8次调查了解,并找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沈某夫妻提出要报社开除袁松华或让其离开报社,离开舟山,达不到目的将向上级有关部门继续上告。12月10日,沈向市委宣传部举报,宣传部领导十分重视,专程派分管副部长前来报社听取情况汇报,并要求报社党委查清事实,严肃处理。
调查意见:经深入调查后,报社纪委认为,袁松华与沈某行为属通奸。其理由:一是首次发生性关系,是在男方家中。女方虽然应男方要求到男方家中安装电脑,但女方明知男方妻子长期在外,还在男方家中发生性关系,且当时未向有关部门举报。二是两人均承认多次发生性关系,时间持续长达近2年(首次发生性关系时袁松华未担任日报广告部主任)。矛盾爆发,是沈的丈夫于11月23日打开家中电脑时发现沈与袁两人不当关系引起。事后,在袁松华和沈某夫妻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沈才向组织举报。
12月17日报社党委专题听取纪委关于袁松华、沈某一事的调查,根据纪委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同意纪委的处理决定:袁松华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给予袁松华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党委决定,为有利沈的工作环境,调任新的工作岗位;对沈进行批评教育。
《舟山日报》社
200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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