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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60楼echozhang于12-05-2006 20:41发表的“”:出来混的,迟早是要还的。
引用 引用第120楼chen1于12-06-2006 23:22发表的“”:杀了人的, 迟早是要还的.
引用 引用第115楼六六于12-06-2006 22:00发表的“”:这个案子我觉得一点也不复杂.凶手另有其人,这个人是他们夫妻俩共同的儿子.这就是为什么妈妈肯认罪,爸爸非得找最好的律师来辩护的根本原因.法律不能判,因为证据不足,但不代表人们不知道.这个案子绝就绝在那个律师,他不把矛头指向他们的儿子,却指向丈夫,以自己的方式惩罚他,把他给拖下水.只有凶手是儿子,一切才有最合理的解释,包括小婴儿为什么会死掉,包括为什么妈妈认罪的时候会掉泪.其实她已经伏法了,是她的丈夫不甘心,要救她出来,因为她丈夫知道过错人是自己和儿子,而不是她.
引用 引用第16楼六六于12-05-2006 16:15发表的 :我认为正常的社会就是要人人遵守规范下的和谐.意思是,不欺凌弱小,不巧取豪夺.你要想不发生秩序的混乱,就要遵守秩序.二十多岁的女人不要心存贪念,老老实实走所有人走过的路,奋斗,努力得到幸福.这是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