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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正义的圆与缺---从重庆“律师造假门”一案想起
近来,重庆打黑案中的“律师造假门”尤为晃眼,可以说全国都在关注此案的真相和进展,作为一个律师,对此案则更是关心。现在此案正在开庭审理,庭审情况还都没有通过媒体公开,千里之外,我自然无法及时获得庭审信息,姑且先谈下个人对此案的看法。
非常遗憾此案没能在网络上公开审理。前有消息说本案的辩护人已经向法院申请在网络上公开审理此案,虽无前例,但并非不可。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申请的案件以外,均应公开审理。至于公开审理的方式则没有明确禁止,所以在网上公开审理此案于法有据;其次,本案经媒体披露之后,在全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法律界引起了极大的震动,一时间各种质疑、评判如潮而至。在网上公开审理此案,告诉大家一个真相,把我们的司法切实地置于全国的监督之下,才能保证本案的公正,才能保证重庆打黑的清誉。所以在网络上公开审理此案有情可循,于理能通。再者,在网络技术空前发达的今天,我虽外行,也坚信在网络上公开此案审理,技术上不会成为问题。很不理解法院为什么没将此案在网络上公开审理此案,重庆打黑风起云涌,律师造假波诡云奇,若不能将真相大白于天下,而仅告诉世人一个结果,则重庆打黑难免有重庆“黑打”的嫌疑。斯后打了张三,来了李四,损害的还是老百姓的利益。
本案最让人关注的,已远不是李庄本人,而应当是刑辩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保障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对此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律师法》的规定更为详细,说是“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可在现实执业中,则是另一种情况,试问有几个律师能在没有人脉关系的情况下,顺利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谁没有被刁难过?律师阅卷也一样是个难题,大多数情况是不到开庭不让你查阅复印卷宗,有的则是不让你查阅全部案卷,各种方式是五花八门,总之是不让你顺利的履行辩护的权力。至于调查取证,更是禁区。只要你律师敢在刑事案件中调查使用证据,李庄早晚是你的下场。公安机关从来都有办法来证明律师调查的证据是伪证,《刑法》第306条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也随时会插向律师的头顶。在这些问题面前,刑辩律师只能忍气吞声,想方设法从别的地方来寻求法律的公正。以前,法律界不止一次的有人高呼改善这一问题,但直到现在没有任何改善。你有法律,我有内部规定,任你气死也枉然,甚至法官都说:“确实违法,但我们也没有办法。”辩护律师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谁又敢说刑事判决结果合法公正?这样的问题以前多是限于法律界讨论,重庆打黑案中的“律师造假门”头一次将刑辩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保障问题推向大庭广众,去接受广大有识民众检验评判,会很大的推进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刑辩律师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会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每一名律师在会见、阅卷的时候,再不会遇见刁难,在调查使用证据的时候,也不用再担心自身的危险。让我们来期待着这一天。
如何确保刑事审判的正义当是最受关心的问题。伸张正义是大家共同的追求,可以说我们每个人在遇到坏人的时候,都想掏出枪,来一句“我代表人民,代表党枪毙你”,一展自己的英雄气概。可事后我们不仅会问,他真的就必死不可?枪毙他对吗?如果保证不会冤枉好人呢?也会考虑,自己是不是有一天也被别人“代表人民、代表党”枪毙了呢?如何避免不冤枉好人呢?现在已经有了答案,那就是用程序的公正来保证实体的公正,坚持依法办事。这个办法已经得到了多个国家多年的验证,是非常有效的,是我们应该“拿来”的东西。“以法治国”对我们来说是个很新的东西,我们确定以法治国才不过十年,而人治在我们的思想里则根深蒂固。直到现在,我们很多人有问题解决不了后,就会打出条幅“寻找青天”,期望某位青天大老爷为他伸冤报仇,而不是求诸法律。直到现在,我们很多的新闻媒体在报道某一件事被解决的时候,也都是说是在某某领导的关怀下,这一问题得到圆满解决,而不是通过法律解决。不幸的是找领导往往会有更好的效果,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的悲哀。几千年来,老百姓找到的青天也不过包龙图、刘罗锅数人,而和珅遍地都是。试问靠某个领导个人的权威,怎么可能长久保证司法公正?最好的办法是依靠法律,加强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认真办理每一件事。在一个公正合理的程序下去处理问题,我们取得的证据就客观的多,我们犯的错误就少的多,我们也就能够最大化的保障司法正义。在这次的“律师造假门”中,被质疑最多的就是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这个案件能否在一个公正合法的程序中继续,今后的刑事审判,能否用正义的程序保证审判的正义,我们拭目以待。
再想说的就是一个监督权的问题,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督,再完美的法律,再漂亮的制度都是枉然。我国对于监督权如何行使的规定还是很多的,制度也是比较健全的,有专门的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纪委的监督,有人大政协的监督,有新闻媒体的监督,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的确是够多的了,但我认为还远不够,因为真正有力度、能起到作用的监督太少了。就重庆打黑案件反过来想一下,如果我们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督,各单位都尽职尽责,那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委就会将这系列的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也就不会有今天轰轰烈烈的打黑了,可惜我们缺乏的就是这样有力度的监督。即便是到现在,打黑取得了这样的成果,也少有人考虑这个问题是谁造成的?由谁来承担重庆产生黑社会的责任?不找到问题产生的根源,重庆今年打黑后,怕明年还要再打,重庆打黑,别的地方也需要打。我认为这些问题的产生,都和我们没有个强有力的监督,某些机关殆于行使职责有关。重庆打黑开始后,各媒体都积极进行报道,虽或有失偏颇,但毕竟能及时公开一定信息,让打黑工作在舆论监督下健康发展。可一个司法解释出来,此类消息于网络媒体便再不见踪影,且不论此事该由立法规范还是司法解释规范,出台这个司法解释的用意为何,单单就这个现象,也值得为之一叹。
律师造假案件已不是一次两次,早已不新鲜,但是在全国影响这么大的“律师造假”案件,还是空前的。这个案件又发生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日趋完善的时候,相信无论结果如何,它都会很大的推动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我们的律师发展史上注定会写下这一笔。笔者识短才疏,浅表陋见,权作谈资,以飨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