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read.asp?BlogID=3266158&PostID=26945825 {~:F1J~= VUGVIy. 关于南通朱金红被其母唐美兰强行送精神病院事件的个人初步看法(本人所有信息,均依据的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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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钱建 国家心理咨询师、首批婚姻家庭咨询师
ek4?|!kQD >a1ovKF 本人最近才听说并关注朱金红事件,作为南通人,很是惭愧,因为没有及时关注网络。我也没能及时关注到当地媒体看到相关报道。不过这一点不奇怪,毕竟是一种负性事件,来主动报道该事件,是不是我们南通(包括所属通州)自己人给自己的脸上抹黑呢,在网络发达的今天,如果还用固有的思维方式思考问题,不出问题才怪呢?
K\>CXa +Pm}_"GU 因为朱金红事件,再一次让南通(还有我们的南通四院)名扬天下。当然,先前能够让南通名扬天下的很多,比如苏通大桥的建成通车,南通建筑之乡、教育之乡、中国近代第一城等等。因为朱金红事件的发生,也许可以坏事变成好事,至少是在中国精神卫生、心理健康社会事业发展领域中成为标志性的事件。为什么会引起社会关注的焦点,其实根本的原因,我想是对我们的社会在失区更多的安全感和信任感。当更多的“被被事件” (被拆迁、被强奸、被精神……)发生了,社会舆论一边倒的现象,可想而知,在物质丰富的今天,人们内心的压力、不和谐心态更多的呈现出来,对于个人,相对与社会、集体组织等,永远是弱势群体,一旦类似事件发生自己身上,又会是怎样的悲剧呢,一个社会,如果让人感到岌岌可危,其后果是相对可怕的,尤其是国家行政权力被个别冒似合格国家公职人员滥用的结果,近年来表现突出的强制拆迁事件、涉及类似黑社会组织性质的违法犯罪等等,无不与个别行政官员的腐败、公权私用等密切相关。
t2vo;,^euL &:*|K xX 在我看来,既然朱金红事件演变成了一个社会焦点和公共事件,作为南通当地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为什么不启动事件特别调查小组,给社会公众一个事件真相,就像突发重大社会安全事件一样,至少这样做,也是有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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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我的个人主要观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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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Vyl 1. 引发的第一问题就是朱金红母亲在与朱金红争夺财产的管理权、所有权以及处分权开始,直到被强制住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之间,朱金红的精神状况究竟如何,是至关重要的。
D`uOBEX 现在说朱金红有没有患过精神疾病或者是否完全康复,并没有完全的意义,如果经历这一系列事件本身,当事人不会造成心理的伤害才怪呢?因为负性生活社会事件的发生、长期影响,对个体的心理健康、精神卫生水平损害是非常严重的,不要说正常人被当作精神病,即使原来没病,也会变成有病的。基于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是当事人一方,应该有更高一级的精神病医院专家、心理学家来调查评估朱金红的入院前精神健康水平状况,以及作为治疗一方的四院采取收留治疗以及相关治疗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否,否则涉及医疗事故责任,如果接受特定人员的关系疏通,夸大朱金红的病情严重程度,应该构成同谋,涉及犯罪行为(总不能自己是球员又当裁判员吧)。进一步引发问题的思考就是:什么样的人才能定性需要住精神病院(疑似患者)治疗,以及最终定性作为精神病人以及其行为责任能力的鉴定认定,只有重性精神病以及处于发病期的精神分裂患者才完全无民事责任能力,一般说,精神分裂患者处于恢复期或者发病的间隙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处理与她责任能力限制内相符的一般民事事务或行为。那么南通四院有没有为当事人启动精神鉴定程序呢?这些问题,应该给社会和网民一个合理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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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引发的第二个问题就是朱金红母亲在与朱金红争夺财产的管理权、所有权以及处分权过程中,所采取的一些激烈手段是否还处在一般民事(家庭)纠纷或者还是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如果作为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拘禁限制或者暴力威胁以及身体和精神的虐待,就涉及为刑事案件,不要说把普通正常人被作为“精神病人 ”以合法名义完全剥夺为无行为能力了或者达到某种特殊目的(不管是什么人,哪怕是公民的直系亲属以及相关亲人)。朱金红事件已经演变为社会焦点和社会公共事件,我怀疑的是当地公安机关为什么没有启动刑事案件调查程序,当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又上哪里去了。即使案件涉及人没有达到违法犯罪的一定程度,也可以司法建议通过民事程序解决他们的财产问题,或者是轻微刑事案件,也可以免于起诉。至少给社会舆论一个真相,难道这样一个因为婚姻家庭财产纠纷引起的案件就不能调查清楚了吗?
{piZm12q? 从中国人的一般心理和社会文化角度讲,家里有人出现了精神问题,家里人一般是不愿意伸张的,能够私下治疗痊愈,完全不会弄得满城风雨。除非作为严重发作,家人无法控制或者正常的监督,才会强行送精神病住院治疗。即使是一般正常人,也不太愿意承认或暴露自己存在的心理问题,好像自己就是有精神问题。把正常人作为完全的精神病人(即使有些精神病人,也不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到达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或者不太阳光的目的)涉及刑法上的犯罪,应该没有问题吧,我相信律师的朋友对这个问题可以很好的回答吧,法律方面我不是专业人士。
{!vz 6QDS 如果当地公安局没有启动调查程序,应该可以视为不作为,可以提起不作为的行政诉讼,对于涉及演变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任何公民和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为了彻底解决朱金红事件,我们网友,包括其中的律师朋友,能不能提起公益的诉讼。当然一但启用法律程序,即使当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不受理,还可申请复议、法院起诉、再审(再次裁定)等程序,即使这些程序都走了,还没有作用,还有申诉程序(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法治社会,在穷尽其他所有行政手段、民间调解以及社会援助手段等之后,法律手段是唯一最后的屏障,最后连法律的底线都不能解决,我想是不符合我党提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国家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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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Pc<Z?P 3.我困惑的是在整个事件中,我没有看到、听到来自作为南通四院以外的精神病专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社会心理学家以及相关大学的医学、心理、法律、社会等相关的教授、学者的声音,更多的是一般网友(非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专业人士)从一般社会生活常识的角度以及个人良知和情感的角度看待问题,这又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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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一个医学学术的问题(本来对于精神病的确诊以及精神鉴定,最多是涉及误诊或者医疗事故问题)演变为社会问题的担心、恐惧,究竟是为什么呢?细想想,如果真的通过金钱以及其他非常手段,买通一个人的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能把正常人作为精神病人,从而合法剥夺他的行为责任能力,其后果是非常非常可怕的,其实这已经涉及国家的政治、安全稳定问题(不要说普通公民了,如果政府官员之间也发生类似事件,恐怕后果更严重,当然我可能是杞人忧天了)。我不知道地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官员的党性原则以及切实履行中央根本目标(稳定压倒一切、和谐社会、科学发展)的责任感哪里去了,到是那些涉及处理强制拆迁、群体上访等社会事件,可以迅速动用国家机器(公安警力等)的高效率哪里去了,在整个事件中,我们也看到了部分行政办事体制的僵化以及无人愿意承担相应后果的尴尬局面。究竟为什么?也好。让我们南通的知名度进一步提高了,可美誉度却下降了。
Gu136XiX 从另一个角度,辩证的角度,也未必完全坏事,如果这起事件,对于推动全国人大早日出台《精神卫生法》,成为具有里程牌意义的重大事件,是我们广大网友以及社会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功劳,也是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完善,更是我们作为个人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的完善和保护。无疑是推动真个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这么说,我们南通人的贡献也是可以肯定的。
kT6EHuB 还有一个题外话,当事人朱金红是取得日本籍的华人,法律上应该说是外国人吧,好像也没有听到来自国籍国保护的声音。当然,中日关系因为钓鱼岛关系影响,他们才不会为来自中国的“日本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呢?所以对于那些想移民日本的国人,还是三思吧,虽然国内的生活环境不能完全如意,但能够给你紧要关头真正帮助的,依旧来自国内的亲朋好友,日益强大中的祖国为后盾。有句话永远是真理,弱小就要受欺负或者挨打,日本人对于二战以及侵略过中国的历史,从来没有真正的悔意或者道歉过(最多只是少数人的声音)。对于一个具有“外国国籍”的朱金红,多亏一些朋友同学以及网友和媒体的努力和帮助,才能走出精神病院(不管是否曾经有病,至少可以不被强制住院吧),那么,在这起事件中,作为当事人的医院一方到底是扮演怎样的角色,应该给社会一个交代,也可以澄清大家对医院本身的误解吧。对于事件处理中的有关部门,也不怕因为朱金红的外籍身份,引起不必要的国际纠纷以及涉及作为一些投资者的犹豫猜测以及相关负面影响。我真的佩服了。
KwuNHK)- c6)q(zz 4.这还是一个因为婚姻家庭财产问题逐步升级引发的社会事件,先前的一些人民内部矛盾解决的调解机制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所应该发挥的能量哪里去了,作为其中的国家公职人员的朱建,在这场开始争夺财产权的过程中到底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其姐夫朱健,原三余派出所民警、朱家的上门女婿,于2008年12月因偷盖三余派出所的公章,出具“朱金红为精神病患者”的假证明被朱金红投诉而受到查处。此段文字,完全来自网上《朱金红给国家卫生部的投诉信》),我最大的疑惑就是作为基层社会组织(包括社区、基层政权以及社团组织等)在预防事件的升级过程中发挥了多大作用。
1~P ^g` 从国家普法角度,现在已经进入“六五”普法阶段,作为涉及的受害人当事人,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作为另一方的其姐夫还是国家公安系统公职人员——派出所民警,即使作为家庭矛盾不能很好的解决,也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经解决。事情的发展越来越看不懂。从最基层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一般都设有人民调解员),乡镇市县一级都设有矛盾处理中心,都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再有,涉及婚姻家庭财产处理,还有司法机关最后的介入,进入法律程序的解决。网上公布的资料,因为纠纷,朱金红南通和北京两处房产所在地,110出警处理过,总有一些相关的事实证明吧,那作为一方的朱金红本人当时的精神状况如何呢?退一万步讲,朱金红的精神心理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作为朱金红的法定继承人(也可能法定监护人),应该是从维护她本人包括合法财产的利益出发,合理妥善管理她的财产,而是应该积极配合治疗她恢复健康,而不是为争夺财产相关权利对朱金红强行使用一些手段,这样的结果只能说是一种迫害或者精神压力的摧残。从网上公布出的从精神病医院里传递出来的求救信(不是别人帮她伪造、确系本人亲笔所写的话)本身看,作为患者的朱金红的思维具有连贯性,内容性、逻辑性的话,虽然不能完全排除患病事实,但可以证明她当时所处的一种精神状态。这些问题,作为专业的精神科医生以及心理行为学家等专业人士不难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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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 我也是作为一名自由的社会心理工作者(取得心理咨询师、国家首批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证书),呼吁加强基层社区的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社区社会工作者等专门人才的培养(包括针对基层社区干部以及基层乡镇公务员,尤其一起行政执法公务员、司法系统以及社团组织、社会维权公益组织等有关人员以及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普及相关心理学、婚姻社会学、法学知识以及相关咨询调解技巧或技术等),让更多的社会矛盾消化在萌芽的初级阶段,而不是演变为恶性的社会事件再来处理他。完全通过法律解决问题,并不能化解消除人与人之间或者亲情间的矛盾冲突。引申的问题,在于对于对人生幸福的思考,拥有更多的财产,一定可以获得更多是幸福吗?80岁的股神巴菲特接受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记者采访是说,幸福就是拥有爱,如果在200亿美元的财产和20个人对我的爱,我毫不犹豫的选择20个人对我的爱。问题似乎又回到起点,朱金红没有她早年奋斗的积累,以及她经历一场失败的跨国婚姻,没有几百万的固定房产在那儿,是不是不会有这场“惊天动地”的网络事件呢?从人心的角度讲,我们到底失去的是什么呢。一个社会的和谐与幸福,首先是个人的心理和谐幸福和自己所处的婚姻家庭的和谐与幸福,这一定是基础。我不否认要以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总量作为物质繁荣的基础,因为贫穷也不是幸福。在物质财富无比发达的今天,维护一定的正义公平,必然是社会不断进步的要求。
FzGla} ) nxh9'"th 今年上半年各地频繁发生的校园凶杀案(不排除行凶者的人格障碍或者精神状态异常),还有富士康员工频繁自杀案的发生,使得关注人民群众的心理卫生和精神健康水平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精神病发病率的攀升,提醒我们当今个人所面临的生活、工作的生存压力也是不断升高。从精神异常或者说心理疾病发病起因看,来自社会的刺激源——负性的生活事件的叠压以及长期的不良影响是密切相关的,也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VcSK` 朱金红事件,从另一角度,让我们必须和正视关注我们自身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水平,而且如果作为正常人“被精神病”的话,达到某种不光明的目的,引起作为社会心理的动荡和恐惧恐怕是最可怕的。这里面涉及犯罪的,如犯罪行为人被人为鉴定为重性精神病患者,就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同样,作为精神病患者在病情发作(或者人格变态)无法控制状态下,不经鉴定,本应作为无行为能力人,而接受刑罚,同样违法人道主义的。所以定性精神病病人以及鉴定他们的行为能力,成了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z:;t 目前,关于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方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全国性的法律,希望南通的朱金红事件,能够加快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对保障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发挥必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G#A& Y$ hgi9%>oUB 补充说明:本文虽然我的观念带有一定倾向性,但也有可能是广大网友以及热心人士包括媒体记者等一厢情愿好心办错事的结果,与事情的真相会有很大的偏差。此事件的发生,说明当前人们社会心态复杂的一面,除了广大群众对精神卫生知识的缺乏以外,还有人们心态对社会自我不安全感的恐惧过度反应的结果。精神病学是一个非常专业的医学领域,造成今天的被动局面的话,也是社区精神卫生心理健康知识不普及的必然结果,其中的成因还有偶然因素的结合(朱金红家庭财产问题等)。朱金红本人也许患病的事实是真的,但是相关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网民舆论呈现一边倒的倾向,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所呈现的更大问题就是社会信任危机,而且更多针对的是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能主动调查相关事件的真实原委,使得这事件本身人为的被无限放大,真可惜,政府也没有相关的专业顾问社会心理学家来科学解释事件的发生。那么说南通四院、以及朱金红母亲等被误解推在了不利舆论的风尖浪口上,也是必然的。因为网民听不到真实的、权威的声音,还有整个社会对精神卫生知识的缺乏所致。此事未必是坏事,至少看到《精神卫生法》出台以及普及社区精神卫生知识的重要性。
4d0<uB&v' [ 此帖被乐淘淘在10-04-2010 12:11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