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周健律师
转换工作及失业对职业绿卡申请的影响(上篇:PERM)对于广大职业移民申请人来说,申请绿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少则一两年,多则五六年。在此过程中,人们对于换工作是很谨慎的,因为换工作对职业绿卡申请可能产生很大的影响。更糟糕的是在申请过程中失业,如果工作丢了,职业绿卡申请就可能被终止了。那么,转换工作或者失业对绿卡申请有什么样的影响呢?这个问题的答案比较复杂,取决于很多的因素,最重要的是绿卡申请所在的类别及个人绿卡申请所处的阶段。
一. 职业移民申请的基本步骤绿卡的申请步骤视优先类别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第一优先(包括EB1A, EB1B和EB1C)和第二优先的国家利益豁免(NIW)申请的第一步是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 ( I-140);第二步叫作调整身份(I-485),或领馆签证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申请人只有在有移民名额时才能进行第二步调整身份(I-485),或领馆签证程序。 在有移民名额时, I-485 可以和I-140 同步进行。
第三优先和第二优先的非国家利益豁免类别移民申请要通过三步:第一步是由美国的雇主向美国劳工部提出劳工证的申请 (PERM); 第二步是劳工证被批准后,提交I-140; 第三步是调整身份(I-485),或领馆签证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其名额适用规则同上。
二.转换工作及失业对通过PERM的职业移民申请的影响我们先讨论基于劳工证(PERM)的绿卡申请中 (第二优先除NIW以外和第三优先),转换工作或失业对于绿卡申请的影响。这两类的绿卡申请都需要雇主支持,所以雇佣关系的存在是至关重要的。但是,我们首先要纠正绿卡申请中的一个普遍的认识误区,绿卡申请中的“工作” 不是指当前的工作 (current position),而是指“未来的工作”(Prospective position),也就是说从法律原理而言, 绿卡申请的受益人(外籍员工)最晚可以在获得绿卡后开始为申请的雇主工作。但是, 在实践中, 雇主往往只支持已被雇佣的外籍人士申请绿卡,一旦受益人离开公司, 雇主就可能不再继续支持申请。
由于移民局的I-485 审理时间过长,不利于自由市场的劳动力自由流动,对外籍申请人也不公平,因此,美国国会在2001年通过AC-21法案,允许绿卡申请人在I-485 Pending 180天后转换工作。在180天等待期中,I-485 申请人不一定要为申请的雇主工作,而是要求在这180天之内,申请的雇主仍然保持有诚意的永久工作职位。另外,在这一规则中,I-140是否批准并没有影响。但是,在实践中为保险起见,我们建议申请人仅在I-485 Pending180 后,并且I-140 被批准后再转换工作,因为在I-140批准前雇主有权撤销此移民申请。另外,如果在I-140申请被批准前,你已经离开原来的雇主,而移民局在这时要求雇主补充材料,而雇主不予反应,绿卡申请也被终止。
我们下面分四种情况分别阐述在I-485 pending 180天之前和之后转换工作或失业对绿卡申请的影响。
张先生拥有计算机硕士学位,在IT泡沫破灭时在学校苦熬三年,获得了ORACLE数据库管理的高级证书,毕业后在一家计算机外包公司从事数据库管理工作(DBA, database administrator) ,客户遍布全美,经常飞来飞去,且工作强度很大,张先生不胜其苦。所幸的是,公司Sponsor他通过PERM申请绿卡,I-140已经批准,I-485也在pending。
a. I-485 pending不到180天被解雇或换工作在张先生I-485 Pending 不到180天的时候,正赶上公司裁员,张先生不幸被解雇, 因为通过PERM申请绿卡是基于一个诚意的永久工作, 法律要求这个诚意在I-485 pending180天前必须存在,而公司原来给张先生的工作职位已经不再存在了,张先生的绿卡申请也就因此失效了。类似的,如果申请人在此时辞职,永久地离开原有职位,由于申请人没有诚意回到原来的工作,绿卡申请也被终止。
b. I-485 pending小于180天且雇员暂时主动离职在张先生I-485 Pending 不到180天的时候,由于工作过度辛苦,张先生想休息一段时间,他主动和老板商量离职半年;但雇主声明给张先生的工作职位依然存在,张先生可以(也将要) 回来工作,则张先生的绿卡申请依旧有效,移民局可在任何时间批准他的绿卡申请,而不受他目前是否工作这一状态的影响。
c. I-485 pending超过180天雇员主动转换工作如果I-485 pending 超过180天,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换工作,只要新的工作职位与原来的I-140申请时所属的工作相同或相似,其I-485申请仍然有效。例如,最近,张先生的客户对他的工作很满意,给他一个DBA(Database Administrator)的职位,薪水也不低于原来的工作,重要的是,张先生不用再飞来飞去,可以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家人。张先生愉快地接受了这份工作。因为张先生前后两份工作的职位是相同的,且I-485 Pending 超过了180天,他的绿卡申请 (I-485) 继续有效。
d. I-485 pending超过180天后被解雇失业如果张先生的I-485 pending超过180天后被解雇失业,那对他的绿卡申请有什么影响呢?首先,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的身份没有问题。张先生应主动寻找工作,越快找到工作越好。如果在此过程中,移民局询问张先生的工作状态,张先生有了新的与以前相同或类似的工作,张先生的绿卡申请依然有效。但是,如果在移民局询问时张先生还处于找工作的状态,无法提供一个新工作的证明,那么张先生的I-485申请就会被拒绝。由此可见,I-485 pending超过180天后即使短期失业也不意味着绿卡申请被拒绝。
三、绿卡申请被终止后的优先日期的转换如果一个人的绿卡申请基于上面提到的由于失业或离职被终止后,绿卡申请是不是都白费心思了呢?或者说如果我知道自己会很快离开现在的公司,那是不是也就完全没有必要在现在申请绿卡了呢?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否定的。因为即使你离开了原来的公司,你在办理劳工卡(PERM)时所获得的“优先日期” (Priority date) 在你下次申请绿卡时还可能使用。针对EB-1, EB-2以及EB-3三类的I-140移民申请,一旦I-140申请获得批准,与该申请相联系的优先日期可以保留并延用于后续的EB-1、EB-2 或者EB-3的申请中。请注意,优先日期是可以任意交叉延用的,如EB-1类的优先日期可用于之后的EB-2或EB-3。但是,该延续使用要基于前次I-140申请已经被批准的前提,而仅仅获得劳工证批准并不能延续使用优先日期。目前(2007年2月) ,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的职业移民绿卡排期情况是:第一优先:有名额,没有排期的问题;第二优先:2005年4月22日;第三优先:2002年8月1日。而如果你有一个早于这些日期的优先日期,就可以马上递交 I-485申请,而不受排期的限制。考虑到目前排期日仅在缓慢移动,如能利用一个较早的优先日期,将是一个巨大的优势。所以我们的结论是,不管你能在目前的工作上呆多久,如果可以申请绿卡,就一定要尽早申请。下面的一个来自于我所的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
我们有一个女客户,Cindy,2003年时在IBM工作,当时按照第三优先类别申请了绿卡,2003年3月递交了劳工认证申请,也获得了批准;2004年12月I-140获得了批准。 2005 年Cindy还未来得及递交I-485就被解雇,她及时转换雇主保持了H1B身份。当然,Cindy原来的绿卡申请就被拒绝了。Cindy在2006年2月又委托我们为她办理了第二优先的PERM申请,由于目前PERM普遍批准较快,Cindy的PERM也在2006年8月通过;之后,由于她可以利用前次EB3绿卡申请时获得的优先日期(2003年3月) ,而目前EB2的排期到了2005年4月22日,她不受当前的绿卡排期影响,所以她已经递交了I-140和I-485,她也获得了Advance Parole 和EAD。
总的来说,我们的结论是,不管你是否有可能离开你现在的工作,或是否有解雇的风险,绿卡申请总是越早越好。
转换工作及失业对职业绿卡申请的影响(NIW,EB1a,EB1b)我们在上篇分析了在基于雇佣关系的PERM绿卡申请过程中转换工作及失业对绿卡申请的影响。现在,我们再分析工作变动对无需通过劳工证(PERM) 的绿卡,即NIW, EB-1(a) 和 EB-1(b)类申请的影响。国家利益豁免NIW 和特殊技能人才EB-1(a) 绿卡无须雇主支持,任何满足条件的个人都可以申请,不需要有雇主的永久工作承諾。EB-1(b) (杰出教授, 杰出研究人员) 则需雇主提出申请,要求有三年优秀研究经验和永久工作offer,但是一旦符合条件,成功率非常高。这三类申请的显著优势是不需要经过劳工证程序。许多符合条件的研究人员,科学家,有一定成就的专业人士和有特长的工程師都喜欢这三类绿卡申请,我们律师事务所在过去十年也为数千客户通过NIW,EB-1(a),或EB-1(b)申请获得了绿卡。我们在下面对转换工作及失业对这三类绿卡申请的影响进行分别分析。
1.NIW 和EB-1b--可以在本领域内自由转换职业由于不需要雇主支持,NIW和EB1a的申请人在绿卡等待过程中转换工作就有很大的自主性。如果你有了更好的发展机会,需要变换雇主, 你有很大的主动性转换雇主,因为NIW和EB-1(a)类申请并不是基于你申请时你所在雇主的工作承诺作为前提,而是基于你在申请的专业领域对美国的贡献为基础。虽然永久工作不是要求,也并非是说申请人可以任意转换工作。 这两类绿卡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继续在所申请的专业领域中作贡献。在等待绿卡申请的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换工作,也没有到底时间的限制,新的工作必须与申请NIW或EB-1(a)时所强调的专业领域一致,但可以是不同的职位。看一个我们所处理的实际的案例就会帮助你理解这一点。
郑先生曾经是国内体育界小有名气的游泳运动员, 曾获得过全国冠军,拿过亚洲锦标赛名次。退役后,郑先生转向教练发展,且取得了很好的成就。弟子中不乏全国或世界冠军获得者。后来,国内体育改制,有直接市场门票效益的体育项目大红大紫,而缺少观众的项目如游泳之类慢慢变成从属地位。 郑教练也从一线教导工作中慢慢引退。这时, 他的一位旅美的老朋友帮他联系到美国的A大学做访问学者, 执教该大学游泳队。在郑教练的指导下,几位学生运动成绩进步很快,还拿了全美比赛冠军。郑教练在美国开始了事业的第二个春天。
后来在我们所的帮助下,郑教练拿到了J1豁免,并提出EB-1b绿卡申请,不到两个月,郑教练的 I-140 EB-1b申请很快得到了批准。 但I-485仍在申请期间。不巧的是,在I-140批准后不久,郑教练和A大学的合作项目就到期了,A大学没有续聘他做访问学者,郑教练比较担心他的I-485申请因在A大学的工作中断而受影响。在我们所的建议下,郑教练找到了几个高中的兼职游泳辅导教练,并继续为A大学的游泳队提供义务辅导。后来,郑教练在当地移民局面试时,提交了他的工作情况后顺利通过,拿到了绿卡。 这是因为郑教练证明了他仍继续在他的专业领域(游泳教练)内作贡献。有无一个永久的工作职位并不重要,变化工作也无影响。
NIW类申请也具有类似的优势,申请人可以自由换工作,而不用受雇主的限制。但是,申请人转换工作后必须仍然在原来申请NIW时的专业领域。我们所的一个NIW客户,化学博士,在某一大型日用化学公司任职研发工程师,做家用化学产品研究。期间,我们帮助他成功获得了NIW I-140的批准。后来,在I-485 Pending不到5个月的时候,因公司结构兼并而被辞退。稍后,他找到一个大学化学系的博士后职位,继续他的专业领域研究。虽然两份工作的职位有很大的差别,但是因为他的前后两份工作都是在同一领域,绿卡申请不受影响, I-485 顺利获得通过。
虽然从技术而言,NIW类绿卡只要求申请人积极追寻所在专业的工作, 都是针对一个将来工作,最晚可等到拿了绿卡之后开始从事所申请的工作,但是移民局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通过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所从事工作的实质内容的连续性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来进行判断。我们有一位数学博士客户,他申请NIW时在B大学应用数学系做博士后,论文不少,I-140很快得到批准,I-485等待期间他听说华尔街挺喜欢有数学背景的人,他想接受新挑战,将他的象牙塔理论放在实践中进行运用。他很快得到了一家世界数一数二的金融公司的工作承诺,并开始工作。此后,他收到了I-485 补充材料要求,要求证明他继续在他的专业领域积极作贡献。该客户担心以NIW为基础的I-485绿卡申请会因工作的重大变动而失效,也作好了由新公司用PERM从头开始申请绿卡的心理准备。我们帮助他分析后,认为他在金融公司的工作是在后台用混沌模型研究股票价格的变化,这与他当年在B大学做混沌模型研究属于同一领域,且有新的应用研究突破,并且在相关数学杂志上发表了两篇研究论文,基于NIW的绿卡申请不会受到影响。我们帮助他精心准备了RFE回复材料,侧重搜集他在专业方面的延续性的证明文件,淡化工作环境的重大变化。补充材料提交后不久,移民局即批准了他的绿卡申请。
最近有一位来我所咨询的客户,他成功地申请了I-140 NIW, 但是I-485在等待三年后经RFE程序被拒绝,请求我们帮助他的I-485 拒绝案作重新开案的动议。这位客户是一位化学博士,在I-485 申请期间从大学博士后职位跳到华尔街工作,在一家投资银行做金融分析师,年薪加奖金近40万。他为了绿卡申请,在周末继续义务为他大学导师工作,期间,还参加过一些化学方面的专业会议。 后来,收到移民局I485补充材料要求。在提交了他所有工作记录证明后,移民局拒绝了他的I485 申请。 拒绝的理由是,移民官认为他现在和今后都不大会回到NIW时所申请的化学领域的研究工作。过去的工作时间,工作收入记录都使得一个合情合理的人会相信该化学博士会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与他申请专业无关的金融分析师职业。非常难说以后还能在化学领域能有重大贡献。这位博士当时转换工作的决定缺乏充分的考虑,也许是没有考虑到其对于绿卡申请的影响,或者是对于NIW绿卡申请中转换工作的影响缺乏正确的认识。我们建议他通过雇主提交PERM劳工证重新申请绿卡。如果NIW的I-140没有被移民局撤销,他有可能利用NIW的优先日(Priority Date),在PERM批准后,同时提交I-140/I-485。
对于NIW和EB-1(a)这两类绿卡申请来说,我们看到了它们的显著优势,那就是不需要雇主支持,并且不需要劳工证,申请人在绿卡申请的过程中可以自由地在同一领域转换工作和雇主。所以对于满足这两类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如果估计到有可能要换工作,或者是存在解雇的风险,NIW 和 EB-1(a)是最好的选择。但是要注意,在换工作的时候一定要保证前后两个工作都在相同的领域。
2. EB-1(b) -- 180天之后可换相同职位EB-1(b)与EB-1(a)同属第一类优先,但EB-1(b)需由雇主支持提出申请。法律对EB-1(b)在转换工作的时候,也有更多的限制,不能随意转换雇主了。首先,与基于PERM的绿卡申请类似,如果I-485 申请pending超过180天,申请人可以换工作。另外,申请人的新的工作职位必须与原来的I-140申请时所属的工作职位相同或相似,其I-485申请才仍然有效。可以看出,这一要求比NIW或 EB-1(a)转换工作时的要求高,因为后者仅要求转换工作前后申请人在同一领域工作即可。我们仍然考虑上面提到的NIW数学博士的例子。如果那个数学博士在B大学时申请的是EB-1(b) 绿卡(优秀研究人员与教授,这个客户可能符合这个条件) ,那么他到华尔街之后,他的I-485申请很可能被拒绝,因为大学里的博士后研究职位和投资银行的职位即使研究专业一致,还是很难被判断为相同或相似的职位。
很明显,EB-1(b)相对于NIW在转换工作时还是有更多的限制。但是, EB-1(b) 在绿卡签证排期日上有很大的优势。EB-1(b) 属于第一类优先,而NIW属于第二类优先。目前 (2007年2月),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的职业移民绿卡排期情况是:第一优先有名额,没有排期的问题, 而第二优先的名额截止日期是2005年4月22日。所以,EB1b的申请人在目前可以随时同时递交I-140和I-485,而不受排期的限制,这是一个很大的优势。
最后,我们想要提醒你的是,绿卡申请过程中转换工作对绿卡申请的影响是比较复杂的,申请人需要慎重。有些情况下转换工作对于绿卡确实没有影响。而且,即使是被解雇,失去了工作,也不一定意味着绿卡申请就失效了,移民法中有很多的问题可以通过技术性和技巧性的分析设计,避免不必要的周折。 往往是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最重要的是不要冒然行事,也不要轻言放弃,有疑问时应该找有经验的律师咨询,事先设计好对策,使得事业发展和绿卡申请两不误,同获成功。
本文作者周健律师是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资深主管律师,七年来为众多客户提供高质的职业和商务移民法律服务。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在纽约,休斯顿和芝加哥设有办公室。本所十多位专业律师为广大客户提供关于移民和非移民签证的全方位服务,特别是NIW,EB-1, PERM 和I-485方面的专案设计服务,依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度身定制专案方案。 客户可与本所律师在以上提及的三大城市的办公室约见面谈,具体详情,请访问www.hooyou.com , 或发免费咨询邮件到[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