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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蜗居》的十处“法律硬伤”

《蜗居》的十处“法律硬伤”

来源:新浪博客->刘辉律师文摘  作者:刘辉   2009年11月13日


《蜗居》自登陆北京影视频道以来,赢得了观众不少的掌声和赞誉,但是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认为《蜗居》在处理男主角苏淳涉嫌泄露商业秘密罪(涉案金额达2400万元)的编排上,存在诸多“法律硬伤”,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

一、罪名问题

在该剧中,男主角苏淳因涉嫌泄露商业秘密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可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泄露商业秘密罪,而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即: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披露(或泄漏)商业秘密不构成泄露商业秘密罪,而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该剧的编剧和导演“自创”新罪名,让人哭笑不得。

二、管辖问题

1.当苏淳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苏淳的妻子郭海萍到派出所打听才知道苏淳涉嫌泄露商业秘密,通过郭海平委托的律师—杨律师会见才知道涉案金额达2400万元人民币。

众所周知,涉案金额达2400万元的案子,不是一般的案子,属于大案、要案,作为小小的派出所有什么资格对苏淳进行刑事拘留。

2.派出所民警通知郭海萍到派出所配合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第一次讯问后,犯罪嫌疑人被送进看守所。那么,对苏淳进行审讯的应是公安机关预审部门,而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是没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审讯、调查的。

三、称谓问题

苏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郭海萍经朋友的介绍聘请了杨律师,通过签订《法律帮助协议》,杨律师会见苏淳、了解案情。郭海萍妹妹郭海藻之情夫—宋思明,通过自己的关系,为苏淳又找了一个律师—“沈大律师”。

可能是编剧和导演看的港台片太多的缘故,对中国的律师制度根本不懂,想当然地把中国的律师分为“大律师”和“小律师”。而我国《律师法》根本就没有大律师、小律师之分,而是把律师规定为“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四、授权问题

宋思明为苏淳找了一个所谓的“大律师”—沈律师,在没有苏淳和苏淳妻子郭海萍的委托授权下,竟能查阅案卷、了解案情、会见苏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律师只有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或人民法院、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定后,才有权利了解案情、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代为申诉、控告等权利。

五、阅卷问题

在剧中,沈大律师真是“神通广大”,在没有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不仅能了解案情、会见苏淳,而且,竟然能够查阅案卷!并且,指派自己的助手到杨律师那里“调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规定,案件在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案卷属于国家秘密,根本不允许律师查阅。案件只有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或审判阶段(审判机关),律师才有权利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六、立案问题

苏淳的案子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郭海萍先是聘请杨律师了解案情、会见苏淳;紧接着,“沈大律师”又参与该案,从时间上推算,大约有10天左右。

可是,通过杨律师、“沈大律师”以及宋思明的对话,我们可知,该案尚未“立案”!什么叫立案!?难道公安机关对苏淳刑事拘留了大约10天,律师先后会见了2次,还不叫立案,那什么叫立案?

编剧和导演认为公安机关对苏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不算立案,可能误以为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审判机关作出裁判才叫立案?真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七、撤诉问题

在剧中,宋思明为了达到放人的目的,主动找到苏淳公司的老板,动员公司撤诉。苏淳公司碍于宋思明的权势,撤诉,最后,苏淳得以释放。

可是,根据《刑法》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属于自诉案件(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遗弃、侵占和非法侵入住宅等),既然不属于自诉案件,苏淳公司有什么资格要求撤诉?公安机关又有什么权利撤案?既不合法,又不合理。

八、取保问题

在剧中,杨律师对郭海萍说,根据了解的情况,苏淳涉案金额达2400万人民币,根据《刑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取保候审有着极为严格的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所以,根据苏淳的涉案金额和取保候审的条件,杨律师和“沈大律师”是不懂法的律师,至少对取保候审的条件“一无所知”。

九、辩护问题

在剧中,不管是杨律师,还是“沈大律师”都不约而同地对郭海萍说,如果苏淳无罪的话,可以做无罪辩护;如果苏淳有罪的话,可以做缓刑辩护。

如果苏淳无罪,当然要做无罪辩护,这是律师的职责和使命。关键是,苏淳有罪的话,杨律师和“沈大律师”就能做缓刑辩护?!

这明显是编剧和导演对法律的无知,学习法律的人都知道,辩护分两种,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缓刑辩护属于罪轻辩护之一种,而不是全部。再说了,能否判处缓刑?何时判处缓刑?那是法官的事,律师怎能做主?

十、认识问题

该剧让观众认为所谓的“大律师”就是能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律师,造成了律师的负面影响。

这一观点,严重误导观众和有良知的中国人。作为律师,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处罚的事实和证据,而非“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让有罪的人无罪,让活着的人去死。

……

笔者指出该剧存在的十处“法律硬伤”,希望编剧和导演在编排法律案件时,最好请教一下法律专家,免得误导观众,害人害己。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95f77f0100fqlq.html?t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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