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蜗居》中的六处法律败笔
来源:新文化报 第28版:相对副刊 作者:刘海波 2009年12月23日
电视剧《蜗居》自播出以来,赢得了观众不少掌声和赞誉,但是该剧在处理男主角苏淳涉嫌泄露商业秘密罪的编排上,存在诸多“法律败笔”。
败笔一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管辖权
【剧情摘要】 在剧中苏淳泄露了单位的商业秘密,造成了2400万元的损失,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如“力拓案件”)被江州新区派出所刑事拘留。
律师解读: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苏淳的量刑应当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派出所作为办案单位侦办案件显属不妥。对苏淳进行审讯的应是公安机关预审部门,而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是没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审讯、调查的。
败笔二 刑事案件立案的时间
【剧情摘要】 剧中在苏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杨律师与郭海萍分析案件时说:“这个‘千万’是人家定的……具体情况,我们还得等立案以后再具体分析。”后来,在沈律师与宋思明研究案件时,宋思明说:“还没立案,在老周那儿。”“这个案件呢,还没有立案,所以找老周、老纪,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但是要抓紧时间,一旦立了案的话,那就难了。”
律师解读: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规定,立案并非是刑事拘留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该犯罪嫌疑人虽然被刑事拘留,而公安机关尚未立案的情形是普遍存在的。而苏淳造成的损失达2400万元,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没有立案显属违法,且后面剧情中EMS快递工作人员又将《撤销刑事立案通知书》送交苏淳手里,造成了剧本的前后矛盾。
败笔三 刑法中是如何认定自首的
【剧情摘要】 在剧中杨律师对郭海萍说:“今天我见到他了,情况不太好。他是在跟对方交易的时候,被保卫科当场抓住的……你如果配合,他们(公安机关)可能会认为有自首的情节在里面,判得会轻一些。”
律师解读: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而苏淳是被保卫科扭送至公安机关的,其并不构成刑法上的自首。
败笔四 没有委托手续
【剧情摘要】 在剧中宋思明为苏淳委托了沈律师,在没有苏淳和郭海萍的委托授权下,沈律师会见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律师解读:根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所以,剧中的故事情节违反了法律规定,这也和实践中律师业务严重不符。
败笔五 职务作品
【剧情摘要】 在剧中沈律师与宋思明研究案件时说:“他说所有的作品归他所有,可是这里面牵扯到一个职业作品问题,他在那里工作,他的作品,他是没有所有权的。”
律师解读:《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对于职务作品这种基本法律概念,剧中不应出现职业作品这样低级的错误。该剧的编剧和导演“自创”新罪名,让人哭笑不得。
败笔六 公诉案件能否撤诉
【剧情摘要】 在剧中,沈律师对宋思明说:“如果非常铁的话,那就要动用一下你的关系,让他们单位撤诉。”宋思明说:“这又不是自诉案件,我让他们单位撤诉,公安那边怎么办?”
宋思明与船厂一把手胡克强(苏淳单位领导)在俏江南交谈时,胡克强问:“现在您怎么说,是不是让我们撤诉?我们这里没问题,主要是对上不好交代。”宋思明说:“这主要看您了,如果您这边觉得不是太麻烦的话,还是撤了吧。”胡克强:“行,听你的,我这里只能做到撤诉。”
后来胡克强再给下属打对话时说:“撤诉,我要你撤自然有我的道理,你撤。”
律师解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自诉案件范围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公诉案件,被害人不能通过撤诉,撤销刑事案件。剧中这一情节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对公众造成了一定的误导。
刘海波(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http://enews.xwhb.com/html/2009-12/23/content_141233.htm
相关文章:《蜗居》的十处“法律硬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