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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桑 12-30-2009 17:24

重庆涉黑案辩护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被公诉

新华网重庆12月20日电 记者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已对龚刚模的代理律师李庄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提起公诉。

  据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龚刚模等3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 视频:重庆涉黑案辩护律师李庄涉做伪证被公诉 来源:北京电视台《新闻晚高峰》 织罪案被提起公诉后,龚刚模的亲属与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李庄及马晓军为龚刚模担任一审辩护人。 2009年11月下旬至12月初,李庄在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供述,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为使龚刚模编造的警方对其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李庄引诱多名证人作伪证,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李庄还指使本案另一辩护人重庆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编造的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伪证。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告知了犯罪嫌疑人李庄应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李庄,客观全面审查了全案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日,李庄家属为其聘请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已抵达重庆。司法机关依照法律,已安排高子程与犯罪嫌疑人李庄两次见面。

  据悉,在李庄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案件侦查中,公安机关除对犯罪嫌疑人李庄执行逮捕外,分别对其他涉案人员采取了传唤或拘留(其中涉案律师2人)、取保候审措施。

沧桑 12-30-2009 17:25
http://news.sina.com.cn/c/2009-12-31/041019371844.shtml
李庄称存有会见龚刚模录像 检方8证人均未出庭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31日04:1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重庆讯 (本报记者张强) 昨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可以容纳200多名旁听者的第一审判庭座无虚席。李庄在法庭上称:“我的行为,不仅不能证明我有罪,反而证明我是一名优秀的负责任的律师。”

  辩方的力量尤为强大,被告李庄本身就是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为他辩护的更是陈良宇案辩护律师高子程以及来自浙江的著名律师陈有西。因控辩双方辩论激烈,记者截稿时,庭审仍在茫茫夜幕中进行。

  李庄一开庭语惊四座

  昨天早晨8时过后,来自全国各地的记者陆续来到江北法院门口,而开庭时间为9时10分,可见李庄案在全国范围内受到的广泛关注。

  甫一开庭,他便语惊四座。当法官宣读完审判员、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名单后,李庄用标准普通话提出异议:“我申请3位审判员、3位公诉人和2位法院书记员集体回避。”旁听席上嘘声一片,李庄认为,他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两项妨害司法的“受害者”都是当地法院,因此当地法院与他有明显的利害关系,而“运动员不能同时做裁判员”。审判长驳回申请,理由是:法律未就集体回避有明文规定。

  李庄进而提出:“那我逐一申请各位回避。3位审判员申请3次,3位公诉人申请3次,一共6份申请。”审判长同样驳回。

  提出5点申请均被驳

  在公诉人宣读完《公诉书》后,审判长询问被告有无异议。李庄答曰:“我先提5点申请,在此基础上,我才会提出异议。一,《公诉书》列明的8名证人,今天一个都没到庭,我要求证人出庭;二,我要求对龚刚模作司法鉴定;三,我要求调取看守所的录像、录音,让法院判别我到底有没有诱导龚刚模作假证;四,我要求本案延后审理,因为本案是龚刚模案的衍生案件,应等龚刚模的案件有了定论再审我;五,申请异地审理。”

  公诉人回答说,证人不愿出庭,无法勉强。李庄则反驳:“法院有权让其出庭。何况龚刚模和马晓军都在警方的控制下。”

  公诉人又答:“江北看守所称并未安装录像录音设备。”李庄提高嗓门:“当初把我抓起来的时候不是说有录像为证吗?北京方面收到了重庆警方发过去的明文电报也说有录像为证,我倒要问,到底是谁在做伪证?”

  审判长当庭驳回5项申请,李庄便口出“狂语”:“法院给我的《被告人权利告知书》上明明写了我有这些权利,审判长却驳回了。你们哪怕抬个屁股,出去解个手,然后回来跟我说‘经合议庭合议’也行!要不干脆剥夺我的被告人权利算了。”

  李庄 龚刚模自称被吊8天8夜

  恢复庭审后,公诉人认为司法鉴定结果表明李庄所称的“龚刚模曾遭刑讯逼供”,纯属子虚乌有。但鉴定书中的细节引起了李庄的注意:“‘(龚刚模)手腕色素弥漫,系钝物击打所致’。这不正说明他遭到刑讯逼供?”

  李庄称:他曾在江北看守所三次会见当事人龚刚模,“与龚刚模之间隔着一扇铁窗,窗内窗外各有两名警察陪同”。“我在翻阅同案嫌疑人的审讯笔录时,发现龚刚模的名字出现的频率很低,我怀疑他可能算不上‘黑老大’。”于是,他当着龚刚模的面,把同案重要嫌疑人樊奇杭的笔录念给他听。

  “龚刚模开始诉苦。我叫警察离开会见室,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单独会见当事人。警察出去后,龚刚模露出自己手腕上的伤口,说自己被警察吊到2 米多高,足足吊了8天8夜。有时候吊一只手,有时候吊两只手,大小便都拉在裤子上,大便直接落到了地上。打他的警察中有个姓彭。”李庄在庭上称。

  公诉人 证人指证他诱导假证

  公诉人随后出示的一系列证人证言笔录,直指龚刚模绝无遭刑讯逼供,而是李庄诱导他编造的借口。

  在这些证人中,既包括龚刚模的堂兄弟龚云飞和龚刚华、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也包括由李庄从石家庄带到北京发展的“得意门生”马晓军。早前,李庄还在法庭上要求当地公安机关释放马晓军。

  这些证人均向警方指证:“李庄教龚刚模在开庭时大喊刑讯逼供,并把被刑讯逼供的情景表演出来。”龚云飞还“抖”出:“李庄向我炫耀他曾在辽宁给一个‘黑老大’辩护,这个案现在还拖着。”

  李庄的辩护律师们随后指出:“龚刚模在中央电视台上说‘李庄向我使了一个眼神,暗示我翻供’,龚刚模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教唆行为。其余证人有的说李庄把头凑到龚刚模耳边轻声地跟他说该怎么翻供;有的说李庄直白地教他怎么翻供;还有的说李庄用肢体语言教他怎么翻供。证人之间的供认互相矛盾。”

  公诉方还掌握了一项物证:有龚刚模签名的字条,上面写有“拒绝人民法院为我指定律师”的字样。公诉方认为,该字条的目的是:让龚当庭翻供,若法院不接受,则李庄公开退庭,让案子在辩护人缺位的情况下无限期拖延。

  李庄 我有录像

  李庄在法庭上表示:“我在会见龚刚模时,进行了录像和录音,目前存在北京。”

  李庄自信地说:“马晓军说我‘教’龚刚模在庭审时该怎么说。我承认。可这违法吗?在总结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提供专业意见,这恰恰证明我是一名优秀的律师。”

  辩护人则认为:“龚刚模案的180名证人,李庄都没接触过。截至被刑拘,李庄在龚刚模案中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李庄没有伪造证据的行为和结果。”

  程序合法与否成焦点

  庭审的焦点在于龚刚模案及李庄案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李庄的辩护人指出:“逮捕李庄的警察与侦查龚刚模案的警察是同一个单位的,如何能够保障公平和正义?李庄会见龚刚模时,案件已经过了侦查阶段,进入审判阶段,侦查机关对该案已无权干涉,因此,侦查机关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两位律师进一步指出:“马晓军、龚云飞、龚刚华等证人,与两案均无关,公安机关凭什么拘留他们?在被拘留的情况下,有什么样的证词是得不到的?”公诉人则反驳:“这些证人是否有违法行为,与本案无关。”

  此外,李庄的辩护人指出,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龚刚模的3份证言笔录,被告方开庭前只拿到了两份。而且,后两份笔录存在诸多雷同之处,“错别字和标点符号一模一样,疑似有关方面拷贝拼凑而成,系伪造。”

沧桑 12-30-2009 17:31
既然是公演,这戏好像有点演砸了。这样的审案,难服国人。

误差而已 12-31-2009 00:12
嘿嘿 陈有西 还给我们执业律师上岗培训的时候 上个课呢
我貌似都没好好听他上课
哈哈

沧桑 12-31-2009 15:30
http://comment.bjnews.com.cn/2010/0101/17554.shtml
李庄案:请用法治细节证明“铁案”
2010-01-01    来源:新京报
 ■ 观察家

 每一个细节都在公众的审视之下,每一个证据都经得起最“刁钻”律师的考验。如果在诸多细节上出现了问题,那么,整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就会受到是否公正的质疑与考验。

 备受关注的李庄律师“伪证”案,于2009年12月30日在重庆开审,控辩双方激辩16小时,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重庆的打黑注定要被写进历史,未来的读者可能不会关心具体哪个人胜诉或败诉,法治才是这场诉讼的赢家或输家。他们将更关心:这场“打黑”有没有促进了法治进步?有没有促进司法机关尊重公民的合法诉讼权利?“无良律师”亵渎法律有没有被惩戒?因此,审判应完美地体现法治原则,以法律的严谨向公众揭示案件的真相。不过,从对该案的报道上看,有一些细节还需审视。

 首先,8名证人均没有出庭作证,理由是他们“不愿意”,既然没有证人出庭,作为呈堂证供,检方的书面证人证言,尤需缜密。遗憾的是,庭审期间,公诉人宣读了多份证言,但辩护律师称,有些证言没看到,要求公诉人出示又遭拒绝。如公诉人出示的龚刚模的3份证言笔录中,被告方开庭前只拿到了2份,且后2 份笔录存在诸多雷同之处,“错别字和标点符号都一模一样”,“疑似有关方面拷贝拼凑而成,系伪造”。这有违背法律程序和证据交换原则之嫌。

 笔者愿中立地看待这些“瑕疵”,因为李庄2009年12月12日刑拘,13日批捕,20日起诉,30日开庭,速度快得惊人。知名法学家游伟评论道:“在不到十天里,重庆方面完成了从公安立案侦查、刑事拘留、提请逮捕,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正式立案、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查受理的过程,这在以往‘从重从快’的年代里,可能不足为奇,甚至司空见惯,但在近年来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却实属罕见。”(2009年12月22日《东方早报》)“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仓促”更可能难以达致正义。

 其次,李庄甫一上庭就提出异议:“我申请江北区人民法院和江北区检察院的所有人员回避”,并要求异地审理。一时语惊四座,审判长当即驳回,理由是刑法未就集体回避作出明文规定。李庄的要求固然没有法律依据,但审判长的回答略显越俎代庖,因为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应由检察院检察长决定。申请回避是每个公民的正当诉讼权利,审判长应依法依程序采纳驳回,而不是越俎代庖。

 再次,龚刚模曾在中央电视台上说,李庄用眼神暗示其翻供。辩方指出:其余证人有的称“李庄把头凑到龚刚模耳边轻声跟他说该怎么翻供”,有的说“李庄直白地教他怎么翻供”,还有的说“李庄用肢体语言教他怎么翻供”……证言显然互相矛盾。正待监控录像证明一切时,看守所称其仅有实时监看装置,该装置没有录音、录像功能。之前言之凿凿的录像证据,为何如今成了“没有录音、录像功能”的监控?若依“疑罪从无”原则,这些有“矛盾”证据,对检方的控诉就很不利了。

 办“铁案”,不是在铁屋里办案,而是要每一个细节都在公众的审视之下,每一个证据都经得起最“刁钻”律师的拷问。如果在诸多细节上出现了问题,那么,整个案件的审判结果,难免会受到是否公正的质疑,从而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沧桑 12-31-2009 15:30
http://news.xinmin.cn/rollnews/2010/01/01/3223046.html

李庄案审判长多次休庭和提醒别跑题2010-01-01 02:20 来源:新京报


关键字:李庄,审判长,跑题刚开庭,

李庄提出“申请审判员和公诉人集体回避”。当控方宣读了龚刚模的辩护人、重庆律师吴家友的证言时,高子程和李庄再次提出,“我们没有见过吴家友的证言材料,请求现场查看。

  审判长多次休庭和提醒别跑题;专家称其遭遇挑战前所未有

  刚开庭,李庄提出“申请审判员和公诉人集体回避”。这是付鸣剑要面对的首个挑战。

  李庄力争回避 审判长休庭以对

  李庄称,自己的案子是龚刚模案延伸案,同一个专案组侦办两案,他发现侦办组中有警员涉嫌刑讯逼供龚刚模。因此,请求审判员和公诉人集体回避。

  付鸣剑扭头与左右陪审员交流后,驳回该申请。

  “经合议庭合议,被告人李庄的申请无法无据,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诉。”付鸣剑说。

  李庄再次要求当庭递交5份书面申请,遭到付鸣剑拒绝,理由是“庭审已经进入质证程序”。

  “法院给我的《被告人权利告知书》上,写明了我有这个权利,审判长却都给我驳回了。你哪怕出去方便一下,然后回来跟我说不行,也可以啊。”李庄力争。

  付鸣剑挥槌宣布,“休庭10分钟”。

  10分钟后,付鸣剑允许李庄递交申请,对其申请一一作答后,要求公诉人询问被告人。

  “证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8个证人有7个被重庆公安关起来了,他们不愿意出庭,你们完全可以强制他们出庭。”因没有证人出庭,李庄拒绝继续下一环节。

  “如果我的这些合法权利都得不到保障,这个庭开下去就没有什么意思了。我一句话都不说,也请我的两位辩护人保持沉默,让审判长和公诉人他们两个去审……”李庄随即沉默。

  公诉人连续问了2个问题,李庄都沉默以对。公诉人随即决定,放弃发问。

  付鸣剑让辩护律师开始询问。

  “我有满肚子的话要说,说话的前提是依法,我已经做好了进监狱的准备,你们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吧。”李庄还劝审判长把案子移交出去,“尽快丢掉我这个烫手山芋”。

  “被告人李庄请注意,今天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你涉嫌伪造证据和妨碍作证罪,请你遵守法庭程序。”公诉人突然插话。

  “那我申请让3位公诉人回避。这个,需要检察长才能答复,你审判长无权决定。”李庄又说。

  庭上庭下,都注视着付鸣剑。他再次敲槌,“休庭10分钟”。

  两次要求查看检方材料 法庭裁决不同

  申请再次被驳回后,李庄突然表示愿意配合庭审。

  “我保留我的权利,但我们不能浪费司法资源,请公诉人重新提问。”李庄说。

  举证阶段,检方相继宣读了龚刚模、李庄的助理律师马晓军的证言。

  因事先没有获得马晓军的证言,辩护律师要求查看,被检方当庭拒绝。

  “你代表国家检察机关出庭,按你说的,你的证据都是合法的,那为什么藏着掖着不敢拿出来给大家看看?你们不让证人出庭,证人证言不给辩方看,你们究竟有什么猫腻?”李庄辩护律师陈有西当庭质疑。

  辩护律师当庭请求审判长付鸣剑,出面要求检方提供材料。

  付鸣剑再次与左右低声商议后,要求控方将材料交由法警,送给李庄和辩护律师查看。

  当控方宣读了龚刚模的辩护人、重庆律师吴家友的证言时,高子程和李庄再次提出,“我们没有见过吴家友的证言材料,请求现场查看。”

  付鸣剑此次没有直接裁决,而是问公诉人幺玲:“公诉人,你对辩方的要求有何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听从法庭的裁决。”幺玲回答。

  这一次,付鸣剑没有支持辩方请求,他看了看幺玲说,“公诉人,你可以直接进行下一组证据的举示了”。

  没有得到法庭支持,辩护律师笑着摇头。

  控辩交锋激烈 审判长多次提醒别跑题

  在质证阶段,付鸣剑不得不频繁提醒双方注意庭审的程序。

  “龚刚模9月份的笔录中,就说过自己被黑社会敲诈。此时,李庄还不认识他,怎么能说龚刚模被敲诈是李庄诱导编造的呢?”质证阶段,辩护律师高子程提出,不能认定李庄唆使龚刚模家属做伪证。

  “我提醒辩护人,现在是法庭质证阶段,辩方应就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发表观点,其他的看法可以在辩论阶段发表。”付鸣剑打断说。

  庭上,李庄不断重复讲述同一时间或观点,也遭到付鸣剑的提醒。

  在查看马晓春的证言材料后,辩护律师高子程质疑说,马晓春不是李庄的同案犯,是一个普通证人。可警方将其关在看守所,这是非法的。作为检察机关代表,公诉人本应监督,但却不制止纠正,还拿到庭上作为指控被告人的证据,实在不妥。

  其间,付鸣剑多次提醒,“请辩护人就举证的证据发表看法,简明扼要的表达自己的观点。”

  公诉人幺玲当庭回应:“证据合不合法,关键看取证主体、程序和形式要件是否合法,上述证人证言都是两名侦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询问的,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询问笔录都有证人的签名和捺印,形式要件也是合法的。”

  “我提醒辩方注意,不要无端指责公诉机关。我还想提醒辩方注意,这是人民法院,请注意你的坐姿,也不要对公诉人指指点点。”幺玲说。

  现场,双方气氛紧张。

  因麦克风距离太近,庭下的旁听者不时听到审判长付鸣剑喘息和叹息声,看到他用手抹额头擦汗。

  记者发现,付鸣剑在训诫辩护人时,说成了训诫公诉人,还说错了时间。

  公诉人抛出嫖宿说 辩护律师称其道德审判

  在庭审即将结束时,公诉人幺玲做了最后一次陈词。发言中,她说李庄在重庆期间,龚刚模家属曾经安排他在一家四星级酒店五六千一晚嫖宿。

  “你这是诽谤,我嫖谁了,你认识吗,有证据吗?”幺玲此话引起李庄强烈反应。

  而辩护律师陈有西也表现得相当气愤:“你这是法律审判没有证据了,搞道德审判。这与今天的案子有关吗?我一直还很敬佩公诉人的敬业精神,但是你这句话让我觉得你人格有问题。”

  审判长付鸣剑对双方“跑题”的争执,没有制止,随即宣布庭审结束。

误差而已 12-31-2009 22:52
精彩 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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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双飞 01-01-2010 05:02
从拘捕李庄的“四大罪状”里我看到了法治的悲哀
http://bbs.voc.com.cn/topic-2178578-1-1.html

据中国青年报2009.12月14日《重庆打黑惊爆“律师造假门”》一文报道,重庆警方拘捕被告人龚刚

模的辩护律师李庄,是基于认定李庄在为被告人龚刚模从事辩护诉讼活动中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嫌疑,该文具体列举了重庆警方拘捕李庄的四大罪状。

第一是“向龚刚模宣读同案犯笔录”。据警方调查,李庄在11月24日会见龚刚模时,“将两至三份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念给龚听。”

笔者认为,假定李庄在会见龚刚模的过程中,确实将两至三份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念给龚刚模听过,这

不能成为重庆警方拘捕李庄的法定理由。法理很简单,依照现行的刑事法律规定,律师只能在检察机

关将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律师才能够阅读和复印到案卷材料,也才可以将犯罪嫌人员在侦查阶

段所作的供述复印出来。
   
  依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将案件起诉到法院,说明该案已经全部查清,该案的证据已经被固定,而且

该案的案情从诉讼阶段上来说,也处于完全公开状态。从中青报的报道来看,李庄能够将嫌疑人的笔

录(不清楚是哪一位嫌疑人的笔录)念给龚刚模听,说明该案已经进入审判阶段,案情已经处于公开

状态。
 
重庆警方拘捕李庄的第二项“罪状”是“教唆龚刚模翻供”,笔者觉得这就更加匪夷所思了。
  
    在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以后,被告人在看守所里就会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检察机关是如

何起诉被告人的被告人自己非常清楚,起诉书中哪里是起诉对的哪里是起诉错的,无需别人指点。
  
    但是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的时候,会征询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还会

将会见的意见记录在卷。在被告人认为起诉错了的地方,律师有责任告知被告人对起诉错误的地方可

以要求纠正。
   
    如果被告人认为侦查机关所记载的供述有错误,被告人也可以在法庭要求上予以纠正,这是被告人

的正当的辩护权利。假定李庄在会见龚刚模的过程中,有意要被告人龚刚模翻供,也不构成任何犯罪

嫌疑,因为翻供不是犯罪行为,重庆警方拘捕李庄没有法律依据。 
    
    重庆警方拘捕李庄的第三个罪状是“唆使龚刚模谎称被刑讯逼供”,如果这一事实不是被中青报歪

曲报道的话,重庆警方就严重缺乏法律精神了。首先“被刑讯逼供”不是一个罪名,如果李庄真的

“唆使”(这里暂且将中青报的“唆使”理解为刑法上的“教唆”)龚刚模谎称自己被刑讯逼供的行

为不构成犯罪,李庄的唆使行为就没有触犯刑法,没有触犯刑法,自然就没有理由被拘捕。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在会见嫌疑人的时候,都会问到其有没有被刑讯逼供的情况。
   
如果嫌疑人遭到刑讯逼供,律师有责任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起控告或者检举,当然这得有证据证明。
   
    但如果将律师履行职务的行为作为拘捕的理由,我可爱的祖国啊,您希望您的律师们都到哪里去明

哲保身呢?

重庆警方拘捕李庄的第四个罪状是“教唆龚刚模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该报报道说:据警方调查发

现,在两次会见中,李庄对龚刚模说,他会在开庭时提出休庭,鉴定龚的伤情,“如果法庭不予采

纳,我就当庭离开,让法院开不成庭。
   
    按规定来说法庭会要求你3天以内另行委托律师,如果不委托法庭就为你指定律师。你要记得一点,

坚持只要我给你辩护,法院就开不了庭。”纵观该处报道,我只是想说,李庄确实非常熟悉刑事法

律,也能娴熟地运用刑事法律,同时也反映了李庄律师对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认真负责。李庄律师

所谓唆使龚钢模的上述行为,都是刑事法律所许可做的,既然是法律所许可做的,哪李庄又何罪之有

而要受拘捕呢?

从重庆警方拘捕李庄的四大罪状里我看到了什么呢?

第一,我国的刑事侦查是缺少透明度了(秘密的),一个人如果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就马上面临

着侦查人员各种手段或者叫做侦查措施的适用,这其中不排除某些素质低下的人员实施刑讯逼供的手

段,而这些手段的适用往往都是不公开的,包括审讯过程,自己的亲人不知道,自己的律师不知道,

侦查机关到底有没有掌握自己的犯罪证据不知道,侦查人员在审问自己的过程中所透露的情况哪些是

真实的哪些是套笼子的自己都不知道,全凭自己的智慧和判断力来决定自己的命运。而侦查人员或者

机关将自己利用陷阱和谎言骗取的被告人口供当作机智和审讯智慧津津乐道。这样的审讯方式在控方

来看实在是正常不过了,但在嫌疑人看来除了自己被骗之外就是悲怨自己命运不好了。嫌疑人在看守

所好不容易熬到法庭开庭的哪一天,以为法庭是公平公正的地方,结果是自己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

供述的口供都会成为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法庭的审判实际上是将侦查机关将秘密审讯所得的材料在

法庭上公开一下而已。

我们的刑事程序都不透明不文明,又何以达到社会和谐和文明呢?

第二,从李庄案件中可以看出,在国家和控方看来,被告人的口供在侦查阶段和法庭审判中是多么的

重要,在我们国家,被告人的口供仍然是证据之王,取得嫌疑人的口供依然是侦查机关办案的最主要

的方法和捷径,法律规定被告人有义务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当这种回答成为嫌疑人的义务而不是权

利的时候,可以想象被拘捕的嫌疑人其基本人格尊严将如何保障,一个丧失了一切反抗条件和能力的

嫌疑人,他最基本的权利或者渴望就是保持沉默,而掌握了暴力的国家及其公务人员都必须用撬开嫌

疑人的嘴巴以取得其口供作为对其判罪的依据,这是国家的善良吗,这是国家仁慈吗?这里只看到国

家的暴力和凶残,见不到一丝仁慈。如果法治的文明程度能够向发达国家一样,被告人享有沉默权,

那被告人的口供有无都无紧要,辩护律师有没有“唆使”嫌疑人改变口供都不在说长道短之列,何况

被拘捕!

李庄律师,无论你有罪无罪,中国的法治进程都会印有你的足迹,多多保重!

沧桑 01-01-2010 11:31
http://club3.kdnet.net/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3190049
[原创]李庄案,历史何其相似
文章提交者:李大苗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李庄案,历史何其相似


  来自重庆的说词,都听起来很是吊诡。就说龚刚模吧,查到的说法是“‘默许’手下人杀人”。倘要用“默认”这个词,多少还有些事后“知情不报”,“默许” 是啥意思?没吱声?还是没指使。记得中国电信有一招,开通你个收费,你要是不明白,或者不知道,再或者不到电信那里办理拒绝手续,你一开始就“默许”了,进而“默认”了,其实呢,按照当下的时话,就是“被同意”了。

  李庄案,唯一呈堂的非证词的证据就是龚刚模的伤痕鉴定。公诉方称,伤痕鉴定证明龚刚模未受到逼供,抗辩方则相信,伤斑恰恰证明受到了逼供。制度设计上,公诉方是可以扯谎的,否则,还要法官在控辩博弈中裁断干啥?所以,公诉方的要质绝非是品性,而是能力,卖傻的能力。昨天重庆公诉方指伤为善的卖傻,和赵高的指鹿为马有一比。

  这样,对李庄的指控,只由八个 “证人”的证言构成。八位“证人”全都不愿出庭接受盘询,且中的六位身在囹圄,也就是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而事实上,比如程琪,作为龚刚模妻子,本身就与龚刚模有同进退的利害关系而丧失表达意志的完整自由。以龚刚模“证词”为例,与其对报纸和电视的讲述甚为不同,出庭接受控辩的质询,是其“证词”能否有效采信的唯一保证。

  据报道看,李庄的辩护律师是从重庆法院方得知所有“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由此推断,被告辩护人未能从所言的“证人”那里独立取证,以重庆法院留给的时间判断,被告辩护人甚至没有见到过这些“证人”。即使如此,公诉方依然开庭前扣押某些“证词”,并当庭拒绝辩护方的索取与鉴别,重庆方面的做法,有将辩护方故意置于不利之嫌,出自恶意,也更出自权力者的傲慢和无耻。

  这样,重庆对李庄的控罪全然建立在“证词”,甚至如前所言,甚至就是另案定罪的“口供”,再没有其它任何可称为“物证”的证据。比照“零口供”判罪,重庆公诉方所做的是“零物证”定罪,且不论,迄今所见到对李庄的所有指控,仅仅是事由的动议,商量或者鼓励,不仅没有犯罪结果,也没有必然导致或造成结果的犯罪行为,且不论事由是否有罪。按照文革时代苛严,也不过属于“阴谋”。

  仅仅以“证词”就可以指控且判决有罪,已经大有人说会造成冤案,纵然有人辩解称这样做并不“违法”,甚至“合法”。既有案例证明,即使持有“物证”,未经有效控辩对质,仍会造成错判,也就是说,“不违法”乃至“合法”的形式下,依然会存在渎职乃至枉法犯罪的事实,并不能保证社会的正义和公正,对人格和人的生命制造无可挽回的残害。

  阅读一九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关于为刘少奇同志平反的决议》可知,刘少奇1929年叛变案和李庄案有着惊人的相似,也是八个证人的证词,也是八个证人无一当庭质证,更相同的是,八个证人中六个羁押入狱,所谓“证词”,如同李庄案一样,就是“供词”。靠着这等“证词”,若李庄被判罪,刘少奇一定有罪;若刘少奇无罪,李庄岂能有罪?

  像接见红卫兵一样,市委书记薄熙来把重庆的公检法检阅了,活着的毛主席?可惜忒赝品,抓这个李庄,就当是个刘少奇,想怎么打炮就怎么打炮?历史,就是那么相似,惊人地相似,一双油腻的肥爪,惦着握酥一把一把的青春期,幺宁们癫癫地能要武?冲锋陷阵?批倒批臭?狗血喷人?誓死捍卫?就要文革再来?

  所谓“文革”,相当多的冤假错案都是靠“证词”建立起来的,即使薄一波“六十一人叛徒集团案”,也是置白纸黑字的档案史实于不顾,靠着几个人的说词来指证作叛徒,“内人党案”,“冀东叛徒集团案”等等无不如此。阅读再早的“高饶反党集团案”的资料,近乎都是某某说“高岗说”,某某说“饶漱石说”,甚至是没有第三人在场的两人私下对话。文革的构陷,无非是如此的延续而已。

  刘少奇的冤屈当然是悲剧,但更为悲剧的是,他至死不明白,当随便一个人都得不到宪法的保护的时候,即令是国家主席,他也终究在劫难逃。所谓“随便一个人”,就是任何人,好人或者坏人,恶人或者善人,穷人或者富人,黑人或则良人,他们的权利,他们的人格和尊严,他们的财产或意志,他们的自由和抉择,未经法律过程不可为公权力所剥夺,不可受公权力的侵亵。

  “打黑”,多么正当的名义,可再高尚还能高过文革的神圣名义么?再伟大能大过文革的宏大名义么?当用整治刘少奇的手法再来整治李庄,或者还能用整治刘少奇的办法来整治李庄,仅靠口供就能构陷,仅用证词就能治罪,用轰轰烈烈的群众来绝杀严严谨谨的法治,动用姚文元式的文痞来煽风点火调动视听,想玩儿再世,这是真真的恐怖。

  一个动物,走起来像鸭子,叫起来也像鸭子,那一定鸭子;一种手法,玩起来能死掉国家主席,用起来能昏天黑地地动荡,那一定是邪恶。证词这东西,狠着说叫“口供”,赞着说叫“揭发”,恨着说教“告密”,无需旁物为证时,既可用来欲加之罪,也可用作造谣诬陷,更可用去邀功取宠。上有所好,这当然是人品低劣,下必效焉,则一定是制度糜烂。

吉祥号码 01-02-2010 09:40
唉,感觉那是一个大漩涡,无所谓对错,漩进去,就身不由己了吧

卡拉 01-02-2010 23:10
来源:重庆晨报

李庄庭上语录

# 多次要求审判长“休庭自己去翻翻书查一下”

# 质问公诉人“这个道理小学生都懂,公诉人的文凭应该比小学生高吧”

# 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时,李庄一方称对方是在“读大众电影”

2009年12月31日凌晨1时,审理持续16小时的李庄案终于休庭。庭外,一位旁听全过程的资深法律界人士称,不可否认李庄有才,但他走偏了,恃才自傲,藐视法庭,对人缺少起码尊重。

败笔1

犯常识错误


这位从事过十多年律师职业的专职律师,结合自己出庭辩护的经历,从几个方面做了分析。首先李庄及其辩护律师在当天的庭审中,论辩思路是正确和清晰的,前半段着重对法律程度上进行论辩,庭审下半段,着重对实物证据无罪辩护。

从李庄自行辩护行为看,其思辩能力确实较强,条理较清楚,但是他却不知不觉陷入自我陶醉中,忽视了法庭的存在,“这是他在庭审现场最失败的行为。”

他说从2009年12月30日早晨9点到31日凌晨1时,他都在庭审现场仔细观察,对三方表现都较留意。他印像最深的是李庄在庭审一开始,就向法庭发难,很狂妄地提出要求合议庭成员、公诉人集体回避,这是他的败笔之一,作为一个在北京较知名的且多年从事刑辩的律师,应该懂法。

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可以针对公检法办案人员提出回避请求,而没有针对审理机关提出回避的法律要求。所以,李庄在庭上提出的这个无理要求,错误较低级。

败笔2

欲威胁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李庄先后提出了要求集体回避、要求异地审理、证人不出庭证言无效等多个要求,都被审判长依据法律一一驳回。这时他在其要求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开始威胁法庭,很大声地对审判长说“如果我的要求都得不到批准,将在其后的庭审中不再说话,而且叫律师也不说话,让这个庭无法开下去”。

为了表示对李庄的尊重,保障他的合法权益,审判长选择了休庭,由合议庭集体合议后,再作评判。但在开庭后,审判长对他的要求再次依据法律一一解答并驳回后,李庄再次以要求公诉人回避为由,再次提出休庭要求。法庭再次决定休庭十分钟。开庭继续后,李庄的无理要求再次提出,并威胁称,将不会回答公诉人的任何提问。

法庭无法容忍其无理要求,并告诫他,即使在法庭上不回答问题,庭审也会进行下去。等于是自行放弃自己在法庭上的辩护权利。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李庄是明白其中的道理的,见威胁无用,他软下来,对律师说“我们还是配合法庭将庭审继续下去”。

败笔3

贬低公诉人


李庄在庭审过程中,非常不遵守法庭秩序,经常打断正在发言的法官或公诉人,他只要听到公诉人提出对他不利的意见,就想反驳,也不举手,直接对着话筒就开讲。他的这一行为数次被审判长批评,但仍不改正。

即使后来,他有举手示意,但一边举手一边就开讲了。审判长提醒他时,他仍不听劝告,我行我素非要将话讲完。同时,李庄在反驳公诉人的观点时,也表现出很强势、狂妄,多次提出要审判长“休庭自己去翻翻书查一下”或对公诉人说 “这个道理小学生都懂,公诉人的文凭应该比小学生高吧”等一些具有挑衅或贬低人的话语,公诉人均表现出较克制的态度。

李庄的律师在向李庄进行询问时,使用了诱导性发言,被公诉人提出反对意见,审判长也提醒他们注意发问方式时,他们丝毫不改,相当漠视法庭纪律。

这位人士指出,这种情况在他经历的无数次庭审中,是没有遇见过的。这完全是一种粗暴的方式,而且对于他们的辩护效果一点帮助没有,对于他们的自身形象、职业形象都有影响。

败笔4

坐姿不端正


这位人士指出,在他的眼中,当天的庭审,控辩双方观点针峰相对,火药味较浓,但公诉人始终在表达完自己观点后,便将辩驳时间留给李庄一方,从不中途打断。

李庄一方甚至对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时的语气也加以批驳,指责公诉人是在“读大众电影”。其中有一节,李庄的一位辩护律师在发表自己观点时,情绪较激动,竟然伸出手指对公诉人指指点点。为维护法庭纪律以及自身权益,公诉人愤然向审判长抗议:对方使用了不尊重的手势,而且坐姿不端正,对庭审现场的所有参与人极不尊重。

在被审判长提醒并告诫后,李庄一方重新调整坐姿,发言语气和行为手势等才有所收敛。这位专业人士评论称,在庭审过程中,使用手指指指戳戳是犯大忌,庭审中,控辩双方本来就是对立面,而在发言和手势上,稍有不对就会引发冲突。作为有多年从业经验的律师,是不应当出现这种情况的。要么是他们有意为之,要么是他们太自得而忘记了这些规范行为。

沧桑 01-04-2010 13:56
[转贴]李庄案公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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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center]

[center]北检刑诉[2009]818号[/center]

  被告人李庄,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519610623121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河北省石家庄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柏林南路3号40栋2单元202号,住北京市海淀区尚锋国际公寓702号,因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0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庄涉嫌辩护人伪证罪、妨害作证罪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提起公诉。2009年11月22日、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被告人李庄及律师马晓军为龚刚模担任一审辩护人,龚刚模的亲属为此支付了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万元。
  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拖罪责。
  为使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被告人李庄还引诱证人作伪证。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编造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为此出庭作证。2009年11月24日,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一茶楼内,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作虚假证明。2009年12 月3日,在重庆市渝北区的“五洲大酒店”内,李庄指使龚刚模的另一辩护人重庆市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 2009年12月1日,李庄向人民法院申请程琪、龚云飞等人出庭作证。
  被告人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2009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检举了被告人李庄的犯罪行为,2009年12月12日,李庄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等书证;
  2、证人龚云飞、马晓军、吴家友、程琪、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庄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编造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伪造证据,引诱证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将被告人李庄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贺贝贝
                                                      么 宁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沧桑 01-04-2010 13:57
http://www.chuwangtai.cn/949.html
各位法官:
  
  针对江北区检察院指控我犯有“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自辩如下:
  
  一、委托代理经过
  
  2009年6月下旬,龚刚模的三哥龚刚华通过朋友到北京找我,咨询龚案。龚刚华只是简单叙述了自己的弟弟涉嫌一支手枪和放高利贷的事,没有其他任何罪行,同案只有三人,与黑社会无关。同时声称弟妹也在京,明天过来详谈。
  
  期间经过6至11月的近半年时间,杳无音讯。我也将此事淡忘。11月20号左右的一天,我突然接到重庆龚刚华来电,催促我尽快赴渝,称龚案马上就要开庭,并说龚妻也在京,由她与我们所签订委托协议。
  
  与龚妻会晤后,她也只是向我介绍了龚只有涉嫌一把枪和放高利贷的事情,同案共抓了三个人,公安报检察院要挂到其他黑社会组织中,但两次报检察院都没有批。龚没有其他罪行,只是因购买资产包得罪了人,初步达成委托意向后,我即赴渝。
  
  自从在渝一中院领取起诉书和部分卷宗资料以及会见龚刚模本人以后,我感觉案情重大,认为龚刚模三哥和妻子程琪他们欺骗了我。事后我郑重向他们提出了抗议。鉴于委托手续已递交法院、开庭在即,龚妻身患绝症,哥哥向我下跪等因素,出于职业责任感和怜悯之心,我正式接受了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法律顾问、反诉以及其他民事诉讼的委托。总计收费150万元。以上是接受委托全部过程。
  
  二、本罪的客观要件必须是“将已经伪造的证据提交司法机关,或者对积极要求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实施威胁、恐吓、阻扰、干扰等妨害行为,因而使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做出错误的判断,情节严重的行为。”(见陈光中教授《刑法总论》)。结合本案。
  
  第一,关于伪造证据罪:就我代理龚刚模案以来,迄今为止,从未向重庆任何司法机关提交过任何形式的证据,因所有证据都在调查、收集、核实之中,均未形成最后的证据物质形态。根据排除法则,“伪造证据”之说显然不能成立。(证人、证言也未最终形成)
  
  第二,关于妨害作证罪:既然我被控为“妨害”主体,理所当然应当有被“妨害”的相对人,即被“妨害人”。
  
  首先,龚案共计有检方提交的180名证人名单。暂且不说这180人中有姓名重复的,有只见证言不见姓名的,仅就这180人而言,我始终与他们没有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接触。因而,无从谈起“妨害”。相反,我还正式向法庭提交了要求这180人出庭的申请,欢迎他们出庭。
  
  其次,作为辩方,我曾向法庭依法提交了辩方请求的龚刚华、龚云飞、林丽、程琪等证人出庭的申请。但至今未见法院依法予以书面或口头答复,是否准许这四人出庭存在两种结果。这四人是否愿意出庭也包含两种可能。在这四人的接触中,他们均表示不愿意、不敢。总之,事实上庭审没有进行,四人既未出具书证,亦未当庭作证,更无从谈起改变以前证言。
  
  《刑法》第306条第一款规定:在刑诉中,辩护人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第二款规定,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伪造证据。结合第二款可以看出第一款指明的是结果犯,即犯罪行为引发了行为后果。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对照本案,第一,被告人没有毁灭也从未帮助当事人毁灭已有的证据;第二,被告人没有伪造形成任何证据的物质形态;第三,龚刚模是该案的被告人,不是证人;第四,被告人与控方提供的180名证人没有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接触;第五,辩方准备提供的四名证人至今拒绝出庭,尚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上的证人身份;第六,被告人既未威胁、诱导控方提供的180名证人改变证言,也未诱导辩方准备提供的四名准证人改变证言,因他们以前根本没有证言;第七,庭审至今未举行,也无从谈起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证据,因为所有的证据、证人证言均未最后形成。
  
  三、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清,相关证据不足。
  
  第一,关于诉控我在会见龚刚模时诱导、唆使龚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实属颠倒黑白,违背基本逻辑。
  
  事情的原委是:09年11月24日下午,法院将部分卷宗复印件交我以后,(不让看卷,没有证据目录)即刻赶往江北看守所。途中车上,我快速翻阅了起诉书和龚的口供,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龚长期为黑社会组织提供大量资金支持,无偿送夜总会40%的股份给樊奇杭,承认在黑组织中是老大地位。
  
  带看上述最为关注的焦点,16时许,到了江北看守所,要求会见遭到拒绝:必须得有办案单位陪同,否则不让会见。我据理力争,解释说律师会见不被监视监听,并立即出具了《开庭通知书》、《起诉书》等相关会见手续,仍然遭拒。名曰:为了保护律师的安全。无奈,只有长时间等待江北分局干警到来。
  
  临近下班时,江北分局干警到来,监视我一同会见,经反复交涉,抗议未果,期间发生语言冲突。
  
  会见开始,当问到龚:你自己在口供中承认了黑老大地位时,龚痛苦地说:这些口供都是他们编好以后逼我签字的,不签字他们就打我呀!经详细询问,龚娓娓道来:“他们抓我以后只是在江北看守所办理了入所手续,但一天未住,当天就把我弄到了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悬空吊了我八天”。我惊诧地问道:八天,那不物理性撕裂了啊!龚回答:到晚间他们让我脚踩一个电脑桌放松一下。白天有时单手吊、有时双手吊。我又问有伤吗?龚伸出左手让我看他手腕和手背上深深的吊痕,接着说道:打我的人叫张科和彭伟。我大小便失禁,叫彭伟的警察放我下来,令我手捧大便到卫生间,脱下内裤清洗再用内裤回到审讯室擦地板,擦完后,裸体继续吊我。那天,正好江北分局刑侦支队的何副支队长从门口路过,看到这一幕,还训斥了彭伟。“哎,太不像话了,赶快穿上衣服。”彭伟放我下来,穿上刚刚擦过地板的内裤,继续吊我。有两名医生先后为我疗伤,一男一女。我还问龚,你是哪天回到江北看守所的。他说前两天刚刚回来。我指出:起诉书20号刚刚打印,难道你整个侦查、起诉两个阶段都在铁山坪民兵基地吗?龚不置可否。我又问:你以前向律师反映过吗?龚回答:以前从未见过律师。听了以后,我郑重告诫龚:你一定要实事求是,千万不要欺骗律师。那样会害了你自己。(详见现场录像、录音)。龚再三保证:绝无虚假。特别值得说明的是,龚的口供中多次提到遭李明航、徐向阳等人的敲诈,并正式委托我代理反诉51万。整个会见过程干警始终在场,并未制止会见。
  
  会见时,我还告诉龚:你私藏枪支、行贿等都是事实,肯定是有罪的。另外,开庭时我会申请法庭为你验伤,申请延期审理。龚担心的说:他们不同意怎么办?我回答:如果那样,我就退庭。这时,站在一旁负责监视的干警插话:哼,你走了,法院可以指定啊。你以为你走了庭就不开了吗?我又向这名干警解释:法院指定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为了迫使我们大声说话,以便录音、监听,干警还将龚坐的凳子拖到了两米开外。
  
  上述过程明显可以看出,律师抓住要害的提问,是龚检举刑讯逼供的导火索。它完全是龚本人的真实心理流露。任何一名律师也决不会无中生有的去“诱导”、 “唆使”被告人去编造子虚乌有的被刑讯事实。同时我更坚信一个普通的被告人不会在承办干警的怒视之中,在亲自刑讯自己的干警的严密监视之下,语言流畅的叙述被刑讯经过。期间,我还指着身旁的一位监视会见的干警问龚:他打你了吗?龚颤颤惊惊回答:“他……没有打我。但他也在打我的现场……。”如此触目惊心的被刑讯细节,是律师能够编造的吗?!
  
  面对如此形成的笔录,令人沉思,如何突破,是摆在我面前很大的难题。这一难题的出现,促使了我在后面有求于重庆的吴家友律师。
  
  第二,诉控指出,为了使龚编造的刑讯逼供得到法院采信,我又于09年11月底至12月初“编造”了龚刚模被樊奇杭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
  
  首先,诉控的具体时间、地点不明。根据《刑诉法》、《公安机关办理刑案规则》、《检察院办理刑案规则》等,都要求查明具体的犯罪时间和地点,如果本人真是犯罪,那么起诉事实不清。
  
  其次,根据事先确定的谈话重点,我在会见时曾问龚:樊奇杭买车找你借款,你爱人是否知道?龚明确回答:我爱人一向反对我和这些人来往,叫我远离他们,更反对我借款给他们。我对爱人讲,咱们做生意的,惹不起这些人,最后还是借款给樊。
  
  了解上述情况后,我找程琪进行了核实。她真真切切地告诉我这些都是真的。我肯请她出庭作证,遭她婉拒,自己乳癌切除,已是晚期,扩散到了肝,担心自己无法坚持到最后见老公一面。截至目前,始终也未能得到程琪能够出庭作证的肯定答复。我期待着与程琪当庭对质。
  
  再次,我请求程琪出庭是为了核实龚刚模多次被他人敲诈的事实。这与指控我“编造”刑讯逼供的事实是否得到法院采信没有任何关系。
  
  第三,诉控指出,我在09年11月24日在重庆一茶楼内“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是保利公司实际控制者和出资人。”
  
  首先,我11月24日从未在什么茶楼见过龚刚华,如何指使他安排何人作伪证更是无从谈起,不知控方证据何在。
  
  其次,本人确实在一上岛咖啡厅见过龚刚华。期间,丝毫没有谈过找什么员工作证一事,只是要求他协助查找高利贷借据,并复印所有与龚刚模有关的公司工商档案。经查,工商档案清楚无误的标明,保利公司(不是指控的夜总会)90%的股份是属唐筱,上面根本也未体现龚刚模是实际投资人和控制者,至于他是否是实际控制者,应当由将来的法庭度量,与辩护策略和方向无关。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龚刚华安排的三位员工与我从未谋面,毫不相识。龚为何安排他们?何时?何地?授意内容等等,本人一无所知。我与这三名证人之间的证据链因为龚刚华这一环的缺失而断裂,如此重要的证人,我也特别期待与他在法庭上相见。
  
  第四,诉控指出:09年12月3日,我在五州大酒店内,指使龚刚模的另一辩护人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被刑讯逼供作伪证,此说完全是无中生有。
  
  首先,龚已经办理了两名辩护律师手续,吴不可能成为第三名辩护人。
  
  其次,自从龚在会见时详细描述了被刑讯以后,我的主要调查方向就是收集相关证据。这也是一名优秀律师应具有的基本素养。虽然这是刑辩过程中最大的风险。但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更为了履行律师职责,对得起自己的职业良心,本人甘冒任何风险。
  
  据了解得知:吴在北京公安大学毕业后,一直在重庆警方供职,2005年辞职从事律师工作,自称与龚刚模专案的人很熟,为此我委托吴搜集相关证据,委托费用当时也根本未读。
  
  09年12月6日晚,(不是指控的12月3日)吴到酒店找我,当着马晓军、龚云飞面对我们大家说:经了解,龚刚模确实在铁山坪基地被打过,给他看伤的两名医生我都认识,一个姓王。我当时请求安排会见,吴也答应试试看。晚些时候我送吴到楼下门口,语重心长地对吴讲:事关重大,尽力想办法找到那两位医生。吴解释:这些医生也是警察,我们原来是同行,人家不愿意和你见面,更不可能出庭为你作证。人家还要在重庆混啊!我对吴半开玩笑说:如果没办法,你就出庭帮我作证吧,把你打听到的消息如实在法庭上讲出来,这也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嘛。吴大惊失色,予以拒绝。自始自终我们也未谈过如何贿买警察作证的事。如何贿买?贿买对象、价格、方式等。真不知有无这方面的证据,也无法想象这些证据是如何出笼的。
  
  因为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真相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所以是否贿买不是主要的,关键是刑讯逼供是否属实?为龚疗伤是否属实?疗伤的那两名医生是否存在?是否在铁山坪关押过龚?这些都有待相关机构作出最终结论。这些也是有关机关应当关注的核心。为何核心无人关注?为何要急于逮捕律师呢?
  
  第五,诉控指出:本人的犯罪行为干扰了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我认为,正是本人认真履行了一个优秀律师应当履行的职责,而阻止了一起“人命关天”的重大冤假错案的发生,起码是暂时阻止了。(因为本人已被限制自由)
  
  本人的所有行为,纵使是犯罪行为,与龚案是否如期开庭没有必然关系,无论是否伪造了证据,是否妨害了他人作证,(包括不愿意作证的),均不影响法庭的如期开庭。假如我当庭提交了不真实的证据,充其量不予采信,更何况我准备收集的证据没有形成,准备动员出庭的证人尚未答应出庭,即法律上要求本罪的客观形式要件完全没有形成。
  
  延期审理的真实情况如下:
  
  2009年11月31日,由于重庆明传电报到北京反映了我的情况,律协以及事务所领导找我谈话,了解我所代理的重庆“涉黑”案情况。我据实进行了汇报。诸如:龚的黑老大地位不明显,其他犯罪事实中龚的作用不大,遭到刑讯逼供,身上有伤,很多口供雷同,甚至错别字都一样,准备召集专家论证等。领导指示:尽快赴渝,一定在开庭前与有关部门沟通。12月1日上午,重庆一中院陈远平庭长也主动来电:希望尽快来渝庭前沟通。12月2日14时19时,我邀请了在京的部分我国刑法界著名专家、学者陈光中、陈兴良等,就龚刚模在该涉黑案中的法律地位以及在李明航被害案中的作用进行论证。经过认真仔细的审阅卷宗(我从法院复印的所有资料),广泛的讨论,最后,我国刑法学泰斗、世界级法学家陈光中教授与其他四位专家一道,郑重地作出了专家论证结论:1、龚刚模在涉黑组织中不具备黑老大地位;2、在李明航被害案中不负主要刑事责任。带着专家的论证意见,我连夜赴渝。
  
  遵照北京各级组织和领导的指示,以及重庆一中院陈远平庭长的要求,我于12月3日一早来到了重庆一中院,与李副院长、陈远平庭长、其他领导以及合议庭其他成员会晤。
  
  我首先表达了对重庆“打黑”举双手赞成,然后我逐一汇报了我对该案中存在问题的看法和想法。例如:侦察、起诉两个阶段不让会见,审判阶段被监视会见,刑讯逼供,被告人有伤,口供雷同,甚至标点符号、错别字、方言、病句都一模一样等一系列问题,并与其他领导一起寻求解决方案,同时声明如果就目前状况如期开庭,社会效果不会很好,甚至给重庆打黑带来负面影响。领导们认真听了我诚恳的汇报,同时,我也毫不保留地将我的辩护思路、辩护策略以及辩护方向等告知了各位领导。他们也各自仔细作了记录,并告知我会慎重考虑我的意见及时向上级汇报。12月7日是否还能如期开庭,叫我等候通知。当晚23时许,我再次致电陈远平庭长询问开庭日期。陈答复:领导们正在开会,尚没有消息,需继续等待。
  
  12月4日上午,经无数次联系陈庭长,电话未通,为充分履行辩护职责,以备12月7日如期开庭,我不得不再次来到江北看守所会见龚。因仍被要求警方监视会见,我当即致电陈庭长(我换了一个重庆号码)提出质疑,陈说马上向领导汇报,协调此事。数分钟后,陈回电:你可以不受任何监视,不受任何干扰的会见了。但仍遭警方阻挠,我与监视我会见的警察发生了最激烈的争吵,并当场揭露了个别警员刑讯的违纪行为。(详见录像)
  
  12月5日18时许,接到一中院书记员张红电告:12月7日庭审取消,开庭日期另行通知。在途经成都、河北办理其他案件时,接领导电话:因重庆案立即回京报到。11日下午我向所党委报到,如实汇报了此次重庆的会见及沟通情况等,按照上级机关指示,经我所管委会、党委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机关批准,我撤出重庆龚案,取消代理,尽快与当事人办理相关解除手续。此间,突然接到陈远平庭长来电,声称:龚刚模在看守所情绪不稳,求见律师。我说:我14日下午2 点,15日上午9点都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分别代理天津光达公司、河北柠檬公司两个案子,休庭后即刻赴渝。通话结束后,我当即向领导报告:重庆警方在诱捕我。如果我真是犯了罪,今天就算投案吧。几天中,我还接到近二十家海内外媒体记者电话预约、采访,我均予以了回避。
  
  12月12日上午,我以电话、短信的方式正式通知陈庭长,取消龚案代理,解除手续15日休庭后赴渝提交。当日下午在与龚刚模妻子商谈办理解除代理手续事宜时被抓。
  
  以上是被捕前的详细经过,这些也是龚案不能在12月7日如期开庭的真正原因。这与我被控的什么“干扰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任何因果关系。因为我的所有“行为、结果”均未出现在法庭审理之中,而是之前。
  
  特别值得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我的所谓“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并没有干扰审理。取消12月7日开庭的原因也根本不在于此。它是重庆当局经再三考虑的明智之举,历史可以检验今天所发生的一切,我坚信!
  
  四、关于我的案件在程序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1.侦察、起诉两个阶段虽然告知本人有权聘请律师,本人也在笔录中强烈要求,但这两个阶段都遭拒绝。异地抓捕需经北京市公安机关,但江北分局在京对本人实施秘密抓捕。
  
  2.自12月12日下午至14日上午,对我数十小时不间断轮班审讯,属于以“饥”、“渴”、“不让睡眠”的变相刑讯。
  
  3.审讯人员读其他证人口供,逼我按照相同的说法供述,遭我拒绝,审讯人员威胁:是不是换一种审问你的方式(刑讯)或者直接注明你拒不签字。由此可见,龚刚模案中那些法律知识不如我的人的口供是如何形成的。据为樊奇杭辩护的朱明勇律师介绍,樊也被吊打10天之多。
  
  五、对我案件的思索
  
  律师制度的产生,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也是现代社会民主与法制的标志。相比较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律师发展史,我国的律师事业算是刚刚起步。《律师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律师方面的法律,于去年刚刚颁布实施。有关律师的执业权利、义务、职责等,二十多年来也都是在摸索和探索中。《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不受追究。律师会见不被监视、监听等条款的出现,无不显示出党和国家对稚嫩的律师事业的关爱和期待。
  
  当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刑事诉讼中,应与公、检、法紧密配合,由于法定职责不同,其工作侧重点也肯定各异。但宗旨应当是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提出对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和辩护。
  
  可是,刑事辩护风险大,涉黑辩护风险更大,异地为黑老大辩护无异于刀尖上跳舞。这些都是律师界公认的规则,它也是我国刑辩律师日趋减少的首要原因,也难怪西方媒体评论:我国不会出现世界一流的刑辩律师。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律师制度的悲哀。
  
  刑辩律师本来就充当着“横挑鼻子、竖挑眼”的角色,这一角色也是为了把周永康同志、薄熙来书记多次强调的“要把每一个案子办成铁案”的要求落到实处。
  
  即使个别刑辩律师看问题的角度有失公允,语言偏激一些,但其目的也是为了使每一个案子“经得住历史检验”。
  
  由于现行法律对律师伪证的判例极少,相关司法解释几乎空白,司法尺度很难掌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不从大局出发,不考虑社会影响,动辄抓律师、堵律师的嘴,这种做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是对律师个人的伤害,也不仅仅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严重的是对律师事业的打击以及对法制建设的阻碍与践踏。
  
  近二十年来,我也曾为十余名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协助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其中不乏有多起被告人被处以极刑。当然,我也为众多被告人做了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绝大部分依法得到了从轻、减轻处理,有的甚至无罪释放。但这些出色的工作被侦办我的专案组声讨为“作孽”,执法人员的“职业歧视”心理如此严重,法律意识如此淡泊也是酿成我这个案件的重要原因。
  
  从业近20年,本人自认为在中国律师界是较为正直、善良、敬业和勇敢的,无论是拯救四川大熊猫,修复长城、抗洪救灾的捐款,还是“5.12”汶川地震捐出50万元资助贫困儿童,亦或是为社会提供上百起义务法律服务,本人无不是走在时代的前列,即使在代理龚案的辩护工作中,有这样那样的缺点和错误,我希望法庭本着“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审慎处理。
  
  综上,诉控我“伪造证据”的客观物质没有,“妨害作证”的对象不存在,本人被控的一系列行为全部发生在庭审之前,在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不明、司法解释空白的情况下,不能不说起诉事实完全不清,相关证据根本不明,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本着从大局出发,从维护律师队伍稳定的角度出发,望合议庭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基本形式逻辑为参考,以现行有效的法律为准绳,依法驳回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尽快宣告本人无罪。
  
  最后,我愿以个人暂时的人身自由为代价,促使重庆“打黑”工作进一步规范,推动我国的民主与法制进程向前迈进一步,哪怕是极其微小的一步,足矣!

  被告人:李庄
2009年12月19日

沧桑 01-04-2010 14:07
[陈有西按]这份辩护词,30日公开开庭一结束已经交付法庭。全文12300字。迟迟不公布的原因,是考虑这样的真相公布出去,可能影响不好。想不到这三天来,全国媒体对本案的庭审情况,公开得比我们的辩护词还透明。连一些我们都不知道的重庆方面的决策内幕,记者们都深追披露出来了。网络时代,真的无法控制一件大家普遍关心的事件真相。由于这些报道,读者产生了很多的猜测;很多律师和新闻界朋友都向我要辩护词;本网上好多读者也要求强烈。有些同行认为我们可能只会说豪言壮语而没有辩到位;重庆方面组织的西政的两位教授甚至称关证人取证、只读证不出示是合法的。如果我再不公布这份辩护词,会产生更多的猜想和误解,把事实都搞混。因此,考虑再三还是将其公布。欢迎各位律师同行批评指正。


李庄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一审辩护词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            基础之辩:

《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

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法庭的调查和辩论,针对指控罪名和情节进行。因此我们必须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的基本点能否成立。

    《起诉书》在案情总述的头尾部分原文是:

“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

    “被告人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这就是控方认为被告犯罪的理由。(相关指控情节后面分别分析)。这一指控是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

    第一,“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这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是合法的。这是法律规定的律师职责。《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和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的这一目的是合法的,不是犯罪。关键是看是不是进行了非法的帮助。而本案中所有证据显示李庄全部是合法地帮助当事人。

第二,“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1)起诉书假定的前提错误。龚刚模案是确实被刑讯逼供,还是没有?这是一个前提。在龚案没有审判、龚刚模不能到庭的情况下,怎么知道他没有被刑讯?怎么能说律师在教他诬告?2)是被告先告诉律师被逼供,而不是李庄诱导而为。3)《刑法》306条只对“证人”的言词证据的影响构成本罪,对 “被告”的言辞影响不构成本罪。控方指控在法理上错误。此问题下面我会专题陈述。4)“唆使”,法律上没有“辩护人教唆罪”,辩护人对被告进行法律帮助,保护自己不被误导,是基本辩护功能,指控没有法律依据。5)“编造对其刑讯逼供”,本案中公安机关自己的笔录中明确记载,被逼供吊打,是龚刚模自己先说的,李庄再追问查证的。哪来的律师“唆使编造”?

第三,“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这是《刑诉法》三十六条规定的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权”。是对被告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承认、事实有无错误进行核实的基本权利,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准律师这样做。律师不对口供、证言进行事先当面核实,根本无法判断真相,理出辩护思路,写出辩词;根本没有办法上法庭辩护。

第四,“干扰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法院是否开庭,这是法院的权力范围。律师有什么权力?如果是律师的质疑导致法院发现重大问题不开庭,检察院退查,恰是法律要求律师辩护的功能所在,可以防止冤假错案,是职责所在。是有功,怎么说是“干扰”?本案中,李庄向法院指出了严重刑讯逼供问题,口供矛盾问题,申请对龚刚模有无被刑讯的伤情进行依法鉴定,何错之有?何来干扰?

因此,《起诉书》概述中,每句话都体现出了严重的刑事诉讼法基本概念的混乱,都出现了基本法理上的违背《刑诉法》规定的错误。体现了本案案情是建立在一种错误观念基础上,全案的案情本身存在基础性、全局性的差错。在这种错误的基点上,组织起诉指控犯罪,在本源上就是一种错诉。



二、    程序之辩:

从李庄介入龚案刑诉阶段看,

不可能构成本罪



    龚刚模案2009年11月20日提起公诉,李庄11月24日第一次介入本案会见龚。这已经是在审判阶段。侦查起诉阶段李庄没有任何介入。一直到李庄被抓的 12月12日,法院都还没有开庭。也就是说律师还根本没有举证。李庄什么证据都还没有形成,也没有提交给法院一份证据。这个阶段,说辩护律师发生了“伪证犯罪”,是十分可笑的。为什么这样说?

刑案审判阶段,侦查、审查起诉都已经结束,控方证据都已经固定完毕,案件和被告、证人、证据都已经移交法院。也就是说国家法律给予公安、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准备,已经全部完成。这个阶段,法律规定是辩方进行工作的时段。即通过法院阅卷知道案情,获取控方证据副本,对被告口供、证人证言、相关证据进行审查、核实、质疑,其功能就是找出指控证据的漏洞,保护无罪的人不被追究,罪轻的人不被重判。这种审查,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向被告本人进行核对证实。这时候出示所有法院提供副本的证据给被告,都是合法的。所有证据都是可以出示的。因为法庭上也是必须经被告质证的。他有权知道、必须知道。被告知道其他被告人的说法,确实有可能改变原供,但这种改变已经不可能影响原有在卷证据,包括他已经向侦查机关作的口供。只会让法庭多一种判断座标。其新的辩解,只会让法庭更加全面的进行分析,不可能因为这种辩解而会误导法庭导致错判。因为法庭的功能就是为了兼听则明,辩析各种说法,哪个更接近客观事实。指控证据已经固定好,不会因为被告知情、辩解而改变其固有含义。如果被告的辩解被法庭采纳,恰说明原证据本身有问题,而不是因为被告的辩解。辩解只起发疑的作用。这种宣读、核对、交叉审查,是每个刑案律师都必须做的。除非只收钱不办实事的律师、害怕被整只想自己安全而不顾被告利益的律师,才会不去做这一工作,而且这种律师肯定不可能真正辩到焦点上。因此,说律师会见被告时不能出示口供和证言给被告,是根本不懂刑事诉讼制度,以及一种特权观念。是直接违反刑事诉讼法的。

进入审判阶段后,公安机关侦查使命已经结束。在没有退查的情况下,按《刑诉法》已经无权插手本案。看守所不是侦查机关。他只是法定羁押场所,除了在羁押管理中附带对在押嫌疑人进行狱侦深挖犯罪,他没有对其他社会人进行侦查的权力和职能。更无权监视、侦查律师。看守所不是公安局,在我国,只是把看守所交由公安系统管理而已,在其他国家,也可以由其他司法机关管理。用看守所行使警察权力,监视律师、干扰律师会见、甚至动员罪犯来检举律师,这是中国特色的非常荒唐的现象。已经结束侦查的公安机关,也没有权利对审判阶段的律师,还进行监视性质的"陪同"。那种认为涉黑案可以特事特办的观念和所谓的规定,是直接违法的。任何部门无权违反《刑诉法》自订政策,自搞一套。由于我们警察权力的长期侵越,使这种错误做法习惯成自然,违法成常态,提醒和制止其违法的律师反而成了违法的、可以抓的。

本案法院还没有开庭。伪证罪,必须有个“证”。本案这个“假证”在哪里?律师还没有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如果一个律师尚在会见、尚在调查、尚在向证人取证,其行动就要由指控被告有罪的警察一方来监视和评价,来判断其会见行为、调查行为是不是合法、有没有伪证,并由其作出判断,而且是该不该抓的判断,那么,所有律师、公安机关不高兴看的律师,都可以被罗织成罪。律师举证都没有进行,司法机关没有拿到任何的律师举证,证据的物质载体都没有产生,伪证“标的物”何在?他伪造了什么证据?伪证罪的侵害客体是法庭判断。法庭举证都没有开始,他侵害了谁?公安有没有权利去违法越权干预律师审判阶段的会见权和证人调查权?因此,这一阶段,根本不可能产生辩护人伪证罪。这是一个最简单的法律常识。但在重庆江北居然发生了。
三、            事实之辩:

李庄帮助伪证的事实不存在



    任何案件,事实和证据之辩都是基础。李庄到底有没有进行证据伪造?他伪造了什么证据?法庭开到现在,一份也没有。这么全国关注的伪证案件,居然是一个没有一份“伪证”的案件。

查清本案其实很简单。伪证罪,一种是指影响被告,一种是指影响证人。控方指控的伪证,主要是指影响被告。因为龚刚模案的180多个的证人,李庄一个也没有找过,也没有间接影响过。因此“妨碍作证”就没有了。其他的辩方证人,由于没有控方的笔录,就不存在“改变”的问题。他们即使“被影响”,只要李庄没有带上法庭,都不是证人。不可能构成本罪。李庄也只是通过家属寻找中,没有直接接触,没有做过一份笔录,都是希望他们到法庭作证,何来帮助伪证?那就简单了,只要看他有没有影响被告。我们来看事实。

(一)      被刑讯逼供,都是龚刚模先告诉李庄律师,而不是李庄律师指使编造

这有公安机关自己做的笔录为证。有刑讯逼供,是龚刚模先讲,李庄据此追查,并要其当庭指控,并要进行伤情鉴定。根本不是《起诉书》所称的李庄指使编造。《起诉书》同自己的证据体系直接矛盾。

12 月10日龚刚模检举李庄引诱他伪证的第一份笔录,(《检察卷》112页),就露出了马脚。龚交代说:“接着,他(李庄律师)问我被刑讯逼供了没有。我说被吊了的。” (P113) “他问我:‘在审查中你被打了吗?’我就说:‘被吊了几天,还不准吃饭’。他说:‘这些话你要在法庭上讲出来。’”(P114)“我在法庭上问你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演示出来。” “李庄又向我提出,在开庭时他会提出对我因刑讯逼供造成的伤情进行鉴定,如果法庭不同意,他就会提出不再担任我的律师。”(P113)这些公安机关作为可以立即抓律师的最主要的口供证据,就清楚地显示了被刑讯的情节是龚刚模先说给律师,律师才进行对策帮助的。

其实,龚刚模在律师会见时向李庄讲的刑讯逼供的严重程度,是令人发指的,龚被提出看守所外的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吊打了八天八夜,大小便失禁,还被裸体吊打,捧大便,用内裤擦地板。一位副支队长看不过去,进行了制止,一男一女两个医生为他进行过治疗。李庄听原在公安工作过的吴家友律师了解到了有人目击刑讯,也认识这些医生,因此请他动员他们出来作证。但从来没有说要去收买。吴家友的证言,因为自己私下收费等已经无法解脱,在公安机关审讯下,不惜作诬陷假证,说李庄要他去收买医生。公安机关将其悔过书让媒体公布发到网上。吴家友根本不是龚的律师,本案已经有李庄同马晓军两个律师,李庄也没有同意他同案辩护,没有给吴一分钱,哪来收买?

在会见中,李庄因发现案卷中龚承认樊奇杭的手下都听他的,同所有的手下交代、樊奇杭的说法不一致,就问:“这是你说的吗?”他说:“是他们打了我,我才签的字。”“在哪里打的?”“在铁山坪基地。”“他们打了我,在两米多高的地方吊了我八天八夜,很震惊了我。”(检察卷3-4,李庄笔录)。李庄是北京人,不知道重庆这些地址,这些地址和细节不可能是李庄编造。原话肯定是龚刚模所述。

到了12月16日,公安对龚刚模的笔录进一步完善,完全掩盖了龚原先向律师先检举刑讯逼供的事。为了自己立功保命的龚刚模,这时向公安讨好说:“我接受讯问过程中民警都是依法办事的,实事求是交代的。”(P132)然后公安机关就向媒体公布说是李庄引诱伪证。

重庆公安本次打黑办案中,刑讯和变相刑讯的事实,在本案和龚刚模案的公安笔录证据中即可以得到印证。(见辩方证据公安笔录通宵审讯的时间记录)龚刚模被逼供的事实基础可信,就更谈不上李庄编造的问题。李庄被抓后,作为一个北京比较有影响的律师,江北公安局同样对他进行了连续40多个小时的通宵突讯。不让吃不让喝不让睡。这不但有李庄的自辩控告,从李庄的公安笔录时间即可以看出:12月12日李被从北京抓到重庆,关进第二看守所。13日开始审讯时间是凌晨2时 34分,可以看出一直没有让他睡觉。结束时间是天明后的8时32分。(检察起诉卷P1)一些看守警察笔录作证称,这个看守所没有夜审,显然是伪证,不符合事实。其他的夜晚审讯,在龚刚模同案犯的审讯记录中,比比皆是。如2009年6月24日审讯张孟军,到夜20:45时(龚刚模案卷P59);8月24日审陈涛,夜晚20:55到25日的凌晨2:20时;(龚刚模案卷P14)。这只是时间问题。其他问题,只有得力部门组织力量才能查明。

感谢江北法院重视我们的一再申请,对龚刚模的手腕伤痕进行了鉴定。尽管离审讯时间已经有六个月(龚刚模是6月20日拘留,8月12日逮捕,11月12日才移送起诉,公安阶段将近6个月),但是,龚被刑讯吊打的腕部伤痕仍然清晰可见。色素沉着清晰。重庆法医验伤所的12月29日作出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书》(重法 [2009]临鉴12字第5926号)报告显示:龚自诉:近期未受损伤,双手曾戴过手铐。检见:左腕关节桡侧有一1.5×0.5CM色素沉着区,其中有 1.3×0.1CM色素减退区.左腕关节尺侧有一1×0.5CM色素沉着区。分析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皮肤擦伤(为钝性物体所致,如手铐、钝性物体碰撞等)愈合后遗留。结论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这一重要证据显示了龚刚模确实被长期悬吊过。刑讯的指控已经得到法医学鉴定证据的支持。这样一来,李庄穷追刑讯真相,要求龚如实当庭陈述,就变得完全有理的律师依法行政辩护权行为。而那些想通过抓律师掩盖刑讯逼供真相不败露的人,成了应当成立专案进行调查的人。李庄根本没有罪。

李庄发现龚的口供明显虚假,两份不同时间的口供(9月29日;10月 8日)有明显复制后作可能,亲眼看到龚的手腕上有明显拷吊受伤的痕迹,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他要求被告当庭指证刑讯逼供,以实现违法证据无效,排除龚的黑社会头目的错误指控。这是履行律师责任,是必须这样做的,是完全合法而得当的。现在被指控为犯罪行为。只有想掩盖违法刑讯逼供行为、想整治律师一手制造冤案的人,才会对这样负责任的律师进行罗织和下手。这个真相已经非常清楚。

我为了弄清李庄为什么要“剑走偏锋”,自己冒这样大的风险,准备不惜自己用“罢庭”来达到查明被告龚刚模被刑讯的目的,认真审查了龚刚模涉黑案的所有被告的口供。结果以我的刑事办案经验和法律水平,得出了同李庄律师完全一致的结论:龚刚模根本不是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的头目,而是一个软弱的、被樊奇杭黑社会团伙利用、裹挟甚至敲诈勒索的企业主。他有为樊私藏枪支的犯罪、行贿的犯罪,但指控的其他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杀人罪、非法经营罪、贩毒罪、贩卖枪支罪,根本不能成立。由于今天不是为龚辩护,我不多展开。把龚的合法经营所得财产理解为黑社会经营所得,是完全错误的。对于一个可能导致错判错杀的大案,李庄律师体现了自己对律师职责的忠诚和一种大无畏精神,在重庆律师已经对涉黑案不敢辩的环境下,进行了尽职的辩护。

为了涂黑李庄律师,侦查机关不惜创造出“眨眼串供”的情节,通过中央电视台和中国青年报向社会上散布,把李庄宣传成一名很坏的黑律师。依龚刚模在中央台被采访时的回答,李庄根本没有教唆龚刚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而是用“眨眼和眼神”使龚刚模猜测是让龚刚模翻供。龚刚模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教唆龚刚模翻供的行为。况且,李庄是否曾在会见龚刚模时眨眼,尚未可知。而中国青年报所称的李庄教龚刚模的“翻身五招”,基本上是法律规定的律师法律帮助权范围行为。指责这些行为,是不懂刑事诉讼法的人的误解。

(二)《起诉书》指控的李庄指使龚妻程琪编造龚被樊奇杭敲诈的事实不存在。

首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定的律师权利,怎么在重庆成了犯罪?律师不作笔录,直接把证人送给法庭来作证,他作了什么假?证人上庭,要受法官、检察律师盘问,得出案情真相,律师伪证何在?如果向证人进行调查,要求他出庭证明哪一些真相,就算是引导伪证,那等于取消了辩方的证人制度。

其次,程琪一直不敢出庭作证,一直因病住院开刀,李庄也没有提交证人名单,法院也没有开庭,也就是说这个“证人”连身份都没有确定,怎么符合306条?

第三,程琪是被告的妻子,律师向其核实案情非常正常,因为龚刚模说给樊奇杭70万,他妻子不同意,这怎么成了引导证人?如果这样,律师还能办案吗?

第四,樊奇杭黑社会团伙,对龚刚模的敲诈勒索,在龚案的在案证据中,事实很清楚。j九月份李庄尚未介入本案时,这个说法已经在卷.一个是70万的买奔驰车款,程琪坚决不肯,龚为安耽给了;一个是高利贷问题,龚根本不用借钱,樊一定要给他,拿取高息;还有拿他的钱去放利,200万只给10万利息。另有200 万收回的钱连本也不还。这样的情节,李庄要其妻子作证:到底是谁控制谁,是不是都象起诉说的整个团伙“都听龚刚模的,龚是大哥”,这又错在哪里?怎么成了引诱伪证?

(三)李庄从来没有直接见过保利公司员工,也没有安排人做工作要他们作伪证。连人是谁都不知道。

《起诉书》指控,李庄在一茶楼内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说龚不是公司老板。这一点也是不存在的,没有任何证据。

首先,李庄从来没有同保利的任何员工见面,没有见过汪凌、陈进喜、李小琴三人。也不认识。他们三人也没有同意出庭作证,李庄也没有向法院提交证人名单。他们的身份还根本不是证人。法律要件上就够不上。

其次,龚刚华自己怎么说,怎么问员工提要求,证据显示李庄根本没有授意也没有指使,他的行为同李庄无关。他找了谁,李庄都不知道,怎么可以要李庄负责?

第三,书面的工商档案显示,龚刚模在保利娱乐公司没有股份。李庄根据这一点,告知其员工按法律性质,这个公司老板不是龚刚模,这算什么伪证?这是法律常识。公安为了把保利定性为涉黑基地,硬说这个公司是龚的,这才是不顾公司法规定作假证。对于实际控制权,李庄根本没有否认,也没有要他们去作假证。

第四,龚刚华是龚刚模的亲兄弟,又是请律师的经办人。李庄到重庆后同他进行洽谈、研究办案思路,分析对被告不利和有利的焦点,这是律师必须做的工作。根据《公司法》的知识和查档结果,告诉他们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老板不是龚刚模,是完全合法的。这样的话算什么伪证?

(四)李庄从未要吴家友律师去贿买警察作假证,这明显是罗织罪名、诬告陷害

第一,吴家友关在看守所,但审讯笔录中“告知权利和身份”却是证人。取证地点违法。由于其自己有问题,有利害关系,在审讯情况下的孤证不能作为证据。

第二,李庄不可能知道吴有朋友在打黑专案组,是看到刑讯的在场的医生。这一消息来源证明吴才是主谋。

第三,李庄要求找这样的警察医生来,不是要他作伪证,而是为了揭开刑讯逼供的黑幕,还原龚刚模被吊打的真相。这怎么是贿买伪证?

第四,康达所已经有李庄、马晓东两位律师,没有要吴配合,李庄也没有支付过一分钱,何来贿买?

第五,吴家友交代,他没有去找过警察,也没有去送过钱。那么,这个“证人”又是谁?证人都没有出现,犯罪对象都没有,影响证人进行伪证的罪就成立了?是不是新中国也要搞个“腹诽罪”或者叫“密谋罪”?触犯了306条的那一个要件?侦查机关、指控机关也太想定李庄的罪了,罗织也不讲个基本的法律概念。

(五)龚刚模案180个证人,李庄一个都没有找过,也没有见过。

截止李庄被拘留日,李庄接触过的与龚刚模案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唯有一个龚刚模。李庄妨害谁作证了?他找的证人都是控方没有作为证人的,而李庄想要其作为辩方证人的,他们又不愿不敢。一个也没有产生,一个也没有见面,一个也没有作笔录,一个也没有向法院出示证人名单,这样的影响证人妨害作证,又从何谈起?警方是不是也太急了一点,等到李庄向法院举证后再来找他的罪名,可能会更方便些。可是现在抓得太早了。搞得全局被动。

柳牛牛 01-04-2010 23:14
看见沧桑一直在关注李庄一案,每次更新后我都进来潜水,今天实在忍不住,留个爪再走人。

一手臭牌 01-04-2010 23:48
你倒是说句话啊,我想听听你怎么看法。

柳牛牛 01-05-2010 00:18
引用
引用第15楼一手臭牌于2010-01-05 15:48发表的  :
你倒是说句话啊,我想听听你怎么看法。





误差而已 01-06-2010 00:53
我也全程关注着~~ [s:76]

沧桑 01-06-2010 08:53
http://www.chinadaily.com.cn/zgrbjx/2010-01/06/content_9275270.htm
龚刚模团伙案在渝受审
文章来源:中国日报网 | 时间:2010年01月06日

  中国日报网消息:英文《中国日报》1月6日报道:曾检举辩护律师教唆自己伪造被刑讯逼供的涉黑组织头目龚刚模昨日受审;与此同时,该团伙被告二号头目樊奇杭在当地法庭上称自己过去五个月受到了警方逼供。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开庭审理该团伙34名成员,其中两名头目被指控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谋杀、买卖毒品、枪支等罪名。

39岁的樊当庭指出重庆市江北分局警方曾将他"吊起来拷打10多天",这一翻供与46岁的龚之前举报北京律师李庄教他编造"被警方吊打8天8夜大小便失禁"的内容几近相同。

48岁的李庄已于上月底出庭受审(另案),被指控伪造证据,干扰作证罪。江北法院决定对李庄择日宣判。

"我受到了非人的待遇……警察将我吊起来拷打,我同意(供词)了才放我下来,"樊在法庭上说。

"他们(警察)说这枪(指控樊非法持有买卖枪支证据)是你的,承认就行了,"樊举例说。

他补充说他不在开庭前翻供是因为调查他案子的侦察人员一直在场,所以"不敢讲"。

"我现在头、手脚上都有伤,"樊当庭要求验伤,但受到法庭制止,审判长称伤情可之后书面提出。

樊的代理律师朱明勇昨日告诉《中国日报》,樊曾向他展示自己的伤处,而樊一直被羁押在铁山坪民兵训练营。

而上月底李庄就曾在受审时指出自己同被江北公安分局羁押在铁山坪民兵训练营(非正常管理拘留所)。

"樊奇杭还说,警察还不让他睡觉来逼供,"朱律师说。

昨日,翻供的樊称其无罪,表示起诉书上所列的"所有事实都不属实"。

但昨日受审的龚刚模在思考数秒钟后,回答公诉人提问时称警察提供的笔录都是真实的。龚同时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谋杀、经营赌场、买卖毒品枪支等罪证。

昨日,参加庭审旁听的一位重庆人告诉《中国日报》"龚刚模在法庭上的表现更像个受害人而不是被告人"。

为了寻求减刑,龚还在法庭上提出自己曾检举李庄律师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据龚的辩护律师傅达庆所说,审判法庭依法指派他取代了李庄担任龚的新辩护律师。

重庆晨报报道傅介入此案是受重庆市司法局委派,龚刚模对傅的代理也已表示认可。

多家重庆市外的媒体报道称,正当一批律师要求地方政府支持重庆涉黑案辩护律师,维护辩护人权利时,李庄案让重庆和北京司法界都为之震惊。

尽管全国在李庄案后更加关注对涉黑团伙的审判,但是樊的律师表示,为涉黑团伙辩护的律师的权利"并没有得到相应改善,反而更进一步恶化了。"

"我和代理人樊的对话笔录(律师组织辩护思路的关键)必须交给警察过目,"朱律师说。

朱还补充自己开庭前仅取得很少的部分案卷,因而很难组织辩护。

龚刚模团伙案的审理预计要持续7天。

重庆于09年6月起开展专项打击黑恶势力行动。昨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公布,按全市群众1/1000取样的全市群众安全感调查表明,市民安全感在打黑专项行动后得到大幅提升,达到94.3%。

renée 01-06-2010 09:54
            无言,
          [s:91]

沧桑 01-06-2010 13:00
现在戏是演砸得一塌糊涂。8日宣判,不知道怎么闭幕。

误差而已 01-06-2010 20:08
是的
主角们演得不好
可能太仓促了
哈哈上下左右没有衔接和沟通好

柳牛牛 01-06-2010 22:19
引用
引用第20楼沧桑于2010-01-07 05:00发表的  :
现在戏是演砸得一塌糊涂。8日宣判,不知道怎么闭幕。


就是明天。

做律师的不能不关心这一结果。

如果真判有罪。。。。。。

柳牛牛 01-07-2010 21:22
真判有罪了。。。。。。

卡拉 01-07-2010 22: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1月08日 10:29 

  中新网1月8日电 今日上午,重庆涉黑嫌犯辩护律师李庄涉嫌伪证案一审宣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去年12月12日,北京律师李庄在受聘担任重庆黑老大龚刚模的辩护律师期间,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警方在北京抓捕。被逮捕18天后,48岁的李庄即作为被告人被押上法庭受审,—些法律界人士称之为“重庆速度”。

  李庄案是龚刚模案的衍生案。46岁的龚刚模据知身家过亿,其曾任重庆市银钢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是有命案在身的“黑老大”。龚被起诉后,李庄成为龚刚模一审辩护人。据了解,龚案原定去年12月7日开庭,后因李庄事发延至本月5日开庭审理,目前仍在审理之中。

  在本月5日开庭的龚刚模涉黑案中,龚对外界质疑的“龚检举李庄是否因受到刑讯逼供”未置—词。而李庄案在媒体舆论的关注下,北京律师代表和重庆法学学者更是各执一词。去年12月29日北京学者开研讨会认为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存疑,另有众多重庆学者公开发表意见认为检方指控合理。

  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亦于近日向媒体表示,此案只要一审判决李庄有罪,不管量刑轻重及是否缓刑,他们都要上诉。如果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仍然维持原判,他们将申诉直到最高人民法院。

阳阳妈妈 01-07-2010 22:05
引用
引用第23楼柳牛牛于01-08-2010 13:22发表的  :
真判有罪了。。。。。。


抱抱牛牛,理解你的心情。

沧桑 01-08-2010 15:09
这样的判决,该关心的绝对不仅仅是律师。

比如说杨+,他受了冤枉是肯定的。作为旁观者,肯定会劝说他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权。但有了这样的案例,我们还好意思这么说吗?八份证言就可以判人罪,而证人可以上电视,却绝对不上法庭对证。服了。

那个被告的案子还在审理,是否有罪还没定论,而被告前律师却因为伪证罪被判有罪。这么急是为何?

戏还在继续。。。。。。。。

沧桑 01-08-2010 15:52
不敢转过于偏激的贴,转一个比较中庸,而且我也认可的。

http://club3.kdnet.net/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3202836
李大律师被法律  我们也别当看戏
文章提交者:风本无心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平常上网很爱到天涯与猫眼看看,因为政治民生的帖子多一点儿,也算咱位卑未敢忘忧国,而且虽然这两个论坛上骂大街的网友不少,但很多网友的水平确实很高,受益不浅。
最近关于重庆方面的帖子很多,而随着律师李庄由辩护人到嫌疑犯受到逮捕,两个论坛上的帖子大有汹涌之势,两方网友更成水火之势,而且似乎不单是观点之争,很可能双方都有人是带着任务而来,有争取舆论支持的味道。咱只是一个小老百姓,不带任何立场。虽也算身在公门,却自认中立,想就这件事谈谈我的一点看法,欢迎讨论批评,带着任务的网友,口下留德。
    事情当从薄书记南下重庆封疆一方谈起,对薄的了解不多,只知其根红苗正身出名门,执政大连之时政绩颇著。跟深圳的于幼军可以算是中国为数不多的政治明星吧。但后来也有人指出其在大连之时大兴土木,在极度缺水的北方城市大力兴建大草坪大广场,有好大喜功之嫌。但毕竟大连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城发展成北方重镇、宜居之城,薄怎么也可说功不可没吧。薄书记初到重庆,最初接见罢运的出租司机,政府减车分儿和平解决,气度宽宏为人开明,一片叫好之声;再掀轰轰烈烈打黑运动,让一众受惯了恶人欺榨,看多了为富不仁强权横行的小老百姓欢欣鼓舞,网上网下竟听到一片山呼青天之声。本人对青天大老爷向来不感冒,在朱总理身退功未成之后便也没再指望一个卓越的领导人来解决中国的问题了。但到听闻重庆向千余万市民发红色短信,带领群众大唱红歌,就依稀嗅到点儿政治运动的味道了,总不由得联想到初期的文革。直至打黑把律师都打进去了,引发了我这个平常受寻思事儿的人深深思考 :-)。
    再说老百姓对律师的印象吧:90年代初的时候很流行魔鬼词典什么的,关于律师是这么说的:钻法律空子的人。美国也有个笑话:三个外科医生谈论。第一个医生说:“我最喜欢为会计做手术。当你打开他们的身体时,一切都是按数字顺序排列的。第二个医生说:我最喜欢为电工做手术。当你找开他们的身体时,一切都是用颜色做代号的。第三个医生说:“我最喜欢为律师做手术,因为他们没有心肝,没有脊骨,且嘴和肛门还可以相交换。且在我国法治观念尚未深入人心之时,代理“黑社会老大”的辩护,一般群众就有点认为是为坏人开脱,替豪强免罪的意思。每个人都有享受辩护的权利,哪怕他真的是罪大恶极,这种法治观念还没有在群众中扎根。具体到李大律师,诉讼费动辄百万计,让小老百姓有个先入为主的坏印象也在情理之中。凭心而论,李庄律师在以前的代理中撞没撞过检查官我不清楚,但有过收买法官、影响证人,挖门路走关系以权压法影响决的情形没有?不用说李庄律师,中国哪一个律师敢扪心自问说一回也没有过呢?这是我们有国情,是我们的特色,不是李庄的错,也不是律师的错。新家坡建国200年来,枉法了,法官的犯罪率是0。我们的法官呢?相信每一个中国人都清楚。这代表着最后正义能判令得失定人生死的法官尚且如此,我们能要求律师出淤泥不染铁肩担道义是不现实的,律师也得吃饭啊。这是体制的问题,不是某个律师的品德问题。人在江湖飘,就得带把刀。具体到李庄律师,在庭审中自称曾无偿代理百余起法律援助,捐50万给灾区,想来当非虚言,否则就是搬石头砸自己脚了,余含泪伪捐查的出来,风口浪尖上的李庄应当没撒这个谎的自信。由此看来李律师即使不是菩萨心肠,当也是良心未泯。有个网友说灾区不要这带血的钱,好似有点不讲理了,他的钱至于不至于都到带着血腥咱不敢说,咱的干净钱,你我又都捐了多少呢?
    今天一审判了,两年半。这是大家都能预料到的结果。李庄必须有罪,不在他是不是真犯了罪,而是需要他有罪,否则重庆方面真不好收场。哪怕二审的时候驳回重审,拖下来,一审也必须这么判。法律不是我的专业,但从控辩双方的法庭交锋来说,全国数一数二的大律师跟基层法院检查院的法官检查官(之所以把法官与检查官放到一起,是因为我觉得他们是一伙儿的)的法律理论水平高低,一般人还是看的出来的。就具体事实来说,只因为眨眼睛就判人入狱,总让我想到宋朝的莫须有。法律确实没规定证人必须到场,但如果不是心虚,为什么不能让证人到场呢?别跟我说证人自己不愿意来,6名证人在警方的控制之下,正是立功赎罪的大好时机,如果警方有这个意思,证人会不来吗?至于诱导黑老大说是被刑讯逼供,这也是犯罪吗?这本就是一个律师应以的义务与职责,律师是干什么的?就是对公权的有限制约,防止类似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一个人失去自由身陷牢笼不得会见亲人独自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之时,是多么无助,哪怕他真的犯了罪,况且,我国曾经有过多少冤案?远不说十年文革之痛、83年严打的荒唐之例案,近日的余祥林、聂树斌难道真的离我们很远吗?我曾亲耳听过警察朋友讲亲眼见过警察怎样对待嫌犯,想起仍觉触目惊心,不提也罢。总之,决对不是我们健全理性的普通人能够想象的。说吊人八天八夜手捧大便什么的,我不仅信,而且说句算是没人性的话,真的,不算什么。此案来说,李庄如果无中生有伪造伤痕那是不折不扣的妨害司法。如果没有弄讯逼供,伤情鉴定交给公安部或第三方一验便知。
    重庆离我们很远,李大律师也决不是什么普通人,甚至不是一个普通的律师(康达背景网上一搜便知)。薄书记是本着造福一方还是剑指文强意在沛公好象与我们的关系都不大。甚至我们谁也说不清一个李庄案之后的水倒底有多深。李庄案的最后无论结果如何,都希望引发公民对法治的关注,引发公民的理性思考,而不是法治的倒退与一片无谓的骂战。覆巢之下岂有完卵?当年多少人在抄别人家的时候担心自己家被抄,多少人在给别人喷气式、带高帽之时担心家人被抓。
    可喜的是,毕竟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在很多各带立场的骂战之中,不乏理性的声音与睿智的思考。比起当年,不再只有一个孤独的张志新。市忠邀宠这一深入骨髓的国人的卑劣,向强权谄媚,对弱者残暴,这是这个民族的义和团DNA。当年宋彬彬对老师大打出手,并不一定是对被打者真有什么不共戴天之仇,而是在打给别人看的,在大庭广众表现着自己的忠诚。而如果仅为了5角钱就违心说话张口骂人,那就更可悲了(不单指挺李倒李任何一方)。
    帖子仓促写成,希望网管放行,不通之处各位将就着看。欢迎批评讨论,看帖要回到人的位置,不要只把自己当人,把别人都当成妖

lotus 01-08-2010 18:12
这个帖子太精彩了

网络
神奇的网络
强大的网络

沧桑 01-10-2010 04:23
重庆警方称龚刚模弟弟曾招待李庄嫖娼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10日01:06  华龙网-重庆晚报


重庆警方称龚刚模弟弟曾招待李庄嫖娼
高新区,龚刚华请李庄嫖娼的某洗浴场。

  近日,江北区法院一审以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让人意外的是,法庭审理中,还有人谴责李庄道德败坏,曾到过某洗浴场所嫖娼。

  这一全国广泛关注的案件是节外生枝还是另有隐情?昨日,高新区警方向本报记者独家证实:涉黑头目龚刚模的弟弟龚刚华曾以嫖娼方式“招待”过律师李庄。

  市律协已收到相关函件

  北京知名律师李庄来渝代理涉黑头目龚刚模案过程中造假,12月30日,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公诉机关除指控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两项罪名外,还谴责他道德败坏,曾到过高新区某洗浴场所嫖娼。此语一出,让在场所有旁听者一片哗然,这一全国广泛关注的案件引发网络又一次热议。昨日,记者带着相关问题走访了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孙会长,孙会长初步印证了相关说法,并称已收到了警方的专题函件,但具体内容不便透露。

  昨天,高新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来访非常慎重,称“市公安局领导要求律师问题要慎重处理,不宜公开”,经记者再三追问,高新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才回应称,警方通过调查涉黑头目龚刚模的弟弟龚刚华,他向专案组民警承认,除支付了高额代理费给律师李庄外,还“招待”他到高新区某洗浴场所嫖娼。

  嫖娼时透露自己姓李

  1月3日,高新区警方按照龚刚华供述的时间、楼层进入辖区某高档洗浴场所内。经调查走访相关人员,调取了大量事实,证明李庄在洗浴场嫖过娼。办案民警称,李庄在与卖淫女章某发生性关系时,透露自己姓李,是律师。完事后,一同前往的龚刚华结算了费用。

  警方调查发现,除律师李庄参与了嫖娼外,随同的龚刚华也参与了嫖娼行为。根据《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警方分别对龚刚华等人作出了相应处理,同时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的该洗浴场所也受到了罚款和限期整改处理。

  昨天,高新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已将李庄嫖娼一案用文件形式发函给了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本报记者 摄影报道

沧桑 01-10-2010 04:24
http://club3.kdnet.net/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3205036
李庄嫖娼是真是假?
文章提交者:疯疯癫癫僧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李庄嫖娼是真是假?

2009年12月30日,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庄伪证案。庭审中,控方还谴责李庄道德败坏,曾在重庆嫖娼。此语一出,又是引发网络又一轮热议。
李庄嫖娼是真是假?这本来与李庄是否伪证无关,李庄真的嫖娼了,也不能证明李庄就是伪证了,李庄若是没有嫖娼,也不能证明李庄没有伪证过。
今上网,见一文《重庆警方称龚刚模弟弟曾招待李庄嫖娼》网友们可以看一下。(见后)

本来,我对李庄是否嫖娼一点也不关心,这不是李庄伪证案的关键问题。
我从不肯定也不否定李庄是否作了伪证,我关心的是用什么公正的透明的让人信服的庭审来判断李庄是否作了伪证是否有罪。
但是,倒是媒体这文章让我奇怪了。

文章:
“办案民警称,李庄在与卖淫女章某发生性关系时,透露自己姓李,是律师。.....1月3日,高新区警方按照龚刚华供述的时间、楼层进入辖区某高档洗浴场所内。经调查走访相关人员,调取了大量事实,证明李庄在洗浴场嫖过娼。办案民警称,李庄在与卖淫女章某发生性关系时,透露自己姓李,是律师。完事后,一同前往的龚刚华结算了费用。”


疯疯癫癫僧问:
1。
控方是12月30日在法庭审理李庄伪证案时指李庄嫖娼,于是警方在4天后去调查取证。也就是说,控方在12月30日法庭上讲李庄嫖娼时,并没有证据。那么,如果控方在庭审时讲李庄杀人、贩毒、……几天后警方会不会也来个调查取证呢?
2。
重庆打掉文强黑社会保护伞之后理应是形势大好卖淫嫖娼之黑风受到打击不敢抬头了?为什么还有卖淫嫖娼的场所存在?在打黑的狂飙之下居然还敢营业,看来打黑的效果并不好么。上网有用实名的,李庄作为一名在风口浪尖上的律师,千里迢迢去重庆办案,居然嫖娼还实名?
3。
容留妇女卖淫的罪,可是比李庄伪证案大多了,大到直至死刑,但是“该洗浴场所也受到了罚款和限期整改处理。”的轻微处理,疯疯癫癫僧怀疑,除文强之外还有黑保护伞没有端掉,否则对于打黑形势下顶风容留卖淫嫖娼的地方如此轻的处罚?。
4。
“昨天,高新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来访非常慎重,称“市公安局领导要求律师问题要慎重处理,不宜公开”……”律师有什么特殊?嫖娼就是违法,还享受特权么?再说了。12月30日己在法庭上公开了,全世界都知道公诉人指李庄嫖娼了,还需为李庄保密吗?
5。
“昨天,高新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已将李庄嫖娼一案用文件形式发函给了市司法局律师协会。”李庄不是重庆律师协会的,就是要通知也应通知北京律师协会及李庄的律师事务所单位,警方通知重庆的律师协会干吗?再说了,抓卖淫嫖娼应是公安局的职责范围,律师协会也不是管嫖娼的机构。
6。
记得指责李庄嫖娼是几千元的宾馆,现在又整出个洗浴场所嫖娼。到底信哪一个?

renée 02-04-2010 08:55
李庄当庭宣读悔罪书 律师称不能依此认定其有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4日04:21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郑琳 庄庆鸿

  2月3日上午9时30分,重庆“律师门”案二审——被告人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上诉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

视频:李庄案二审现场律师验龚刚模手伤

来源:重庆卫视《直播重庆》
  昨日李庄案的6名重要证人首次出庭作证,质证就整整进行了6个多小时。

  今天上午,控辩双方对昨天举证的证据、证人证言的意见陈述继续进行,双方对证据、证言的意见分歧较大,成为法庭辩论焦点。

  公诉人、辩护律师庭上激辩“证言是真是假”

  今天的法庭上,辩护律师高子程提出质疑,认为昨天龚刚模当庭作证左手的伤是“去年四五月在海南划伤的”,而一审检方提供的南川看守所入所与出所体检、江北区看守所医生对龚刚模的每日巡诊记录上没有记录左手有伤,“所以这几份证据及医生唐勇的证言有假”。

  陈有西律师当庭说:“龚云飞、吴家友、看守所医生唐勇、民警吴鹏等证人作的都是伪证,构成伪证罪,应该把他们抓起来。”

  而公诉人认为,体检记录“生命体征平稳良好”,是对龚刚模的整体健康作出结论,“不能因为没有专门记录手腕上的一点伤痕,就说每日巡诊记录表、入所体检等是假的。”

  同时,公诉人指出,从这里也无法得出律师试图证明的“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了”这一结论。“相反,出庭作证的医生和警察,都正是李庄要吴家友‘不惜一切代价’要找到的人。现在他们的证词就在你们眼前,已经充分推翻了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中“李庄指使重庆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一事,只有吴家友这一个“孤证”,因此证据较弱,事实不能成立。

  而随后公诉人指出,这一案情并不是基于孤证。“非常清楚的事实是,李庄对吴家友说‘不惜一切代价’找警察作伪证时,有龚云飞、龚刚华在场,他们都已到庭作证证实。”

  辩护律师又指出,吴家友证言存在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认为“这证明他说了假话”。而公诉人认为,“前后不完全相同是正常的,但是他所证明的点是一样的。如果证人每次证言每个字完全一样,我反而要怀疑可能有假了。”

  公诉人认为,一审的证言经过了控辩双方质证,也与二审出庭证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相关法律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可以通过宣读的方式,经质证后被采信。“辩护人说不能采信,明显与法律不符。”

  此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把龚刚模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的视频作为证据提交,被合议庭驳回。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继续提出了这一请求。

  高子程律师问:“影音资料是七大证据类别之一,为何不能作为证据?”陈有西律师说:“央视的采访在电视上公开播放是法律事实,我下载是固定证据,你不让我提交,道理何在啊?”

  公诉人则认为,律师不是这一视频的采集人,只是把视频下载下来,是资料的调取者。同时,虽然龚刚模接受采访是真实的,但是央视播出的视频有无删节、修改,不得而知。

  高子程律师指责多名证人“似乎是经过培训,当庭表演”,公诉人认为这一猜测“有失偏颇,也没有客观依据”。

  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

  李庄与龚刚模三次会见中,李庄的助手马晓军律师在场做了记录,辩护律师提出将此记录作为新的证据提交。

  “龚刚模已经作证说,他没有看过马晓军的记录,‘只是看到马晓军在写,不知道在写些啥’,也没有签过字。”公诉人反问,“而且这记录是马晓军所做,他们能把自己的教唆如实记录下来吗?而其记录中活灵活现的‘被刑讯逼供’内容,恰恰证明了龚在李庄的授意下已经开始捏造事实。”

  对此,高子程律师多次说到“龚刚模被刑讯逼供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陈有西律师说:“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法庭上是无法查清的,我们现在还在天马行空、空对空地说,都没有证据。既然没有证据,就应该按无罪推定原则,认定李庄无罪。”

  辩护律师当庭提出了此前舆论存在的质疑:“龚刚模为什么要检举自己的律师李庄?是为了法律正义还是因为检举会立功、减轻他的罪行?”

  但公诉人指出:“所谓‘检举人立功与否’,并不能影响检举线索的成立与否,只要他是客观真实反映的,都会立案。”

  辩护律师提出,李庄接手龚刚模案时,此案已经进入审判环节,“证据已经关门,公安不可能再次取证”,所以李庄也不可能“指使龚刚华遣散保利夜总会员工”、“找人作伪证”。

  而公诉人指出,龚刚模案的确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取证”,负责龚刚模案的专案组也存在相关书证。

  其次,辩护律师质疑早上5点多警方提讯龚刚模是否合适,公诉人指出,当时是负责重庆市司法局前局长文强涉黑一案的专案组去提审龚刚模,“因为龚刚模是文强案的重要证人”。“在重大要案的情况下,在有需要时紧急审讯、夜间突审,都是必要、合理的。偶尔的夜间突审,也不能直接或间接证明与刑讯逼供的关联性。”

  辩护律师提交了从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调取来的12份龚刚模案及相关的审讯笔录。陈有西律师说:“李庄获得的龚刚模案笔录有15份,其中在夜间审讯的就有这12份,可以证明江北看守所4名民警‘没有夜间审讯’的证言是说谎。”

  对此,公诉人首先认为,这里面除了龚刚模的笔录外,其他十余份笔录的对象和本案“并无关联性”,建议法庭不予采信。而且民警证言的前提已限定在“我值班期间”。同时公诉人说:“我今天早上电话询问了专案组,证实打黑案件笔录一共超过1000份。辩护人提供的是12份,也就是1.2%的比例是夜间审讯。”

  辩护律师对一审证据中,重庆市江北看守所被设为临时羁押点的合法性提出质疑。陈有西律师说:“不是哪个机构自己发个文件,想设什么就可以设的!”

  而公诉方认为,公诉机关一审已举示了照片与政府部门批准成立临时羁押点的相关文件,“是由于打黑期间看守所爆满,需要增设”,合法性没有问题。

  李庄五次说“我再一次表示认罪”

  李庄在控辩双方陈述后举手要求补充发言,语气平稳和缓:“今天各媒体都已报道了李庄二审认罪,一些公众期待我不认罪的希望已经破灭。我承认控方所指控我的罪名,不过我觉得几个证人都是背信弃义。我还有一些细节要说清楚,补充的跟我认不认罪没有关系。”

  李庄解释了昨天他在法庭上情绪失控的原因:“昨天证人说的大部分都对,但是我生气的是,有极少部分细节,为什么他们不敢面对?比如龚云飞到机场接我、一起吃饭、从我助手马晓军那里拿了卷宗,半夜来敲我房间门找我讨论……为什么他说不记得了?所以我昨天爆发了。”

  李庄说:“我再一次承认我有罪,我承认是我编造了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但是我只向龚云飞、龚刚华他们说过我‘教’了龚刚模,没对他们说过‘编造’这两个字,我是向检察官、法院承认的。”

  在10多分钟的发言中,李庄前后重复说了五次:“我再一次表示认罪。”

  在法庭辩论的上诉人发言环节,李庄只说了一句话:“我就两个字:认罪。”

  高子程律师则在随后的法庭辩论阶段说:“如果李庄通过认罪来换取缓刑,我认为是法律人的悲哀。对于李庄的认罪我感到很震惊。鉴于昨天李庄说过‘我是介于正常人和精神病之间’,在必要的时候我会考虑申请对他进行精神鉴定。”

  李庄当场打断他,连连摇手说:“没有必要,没有必要,我很正常。”

  李庄当庭念“悔罪书”

  高律师在长达一个小时的辩论意见发表中说:“我不否认,李庄缺少优秀律师应有的政治觉悟,也缺少反抗审判或者监督机关的适度和理性,但这些毛病不构成犯罪。无论李庄今天的认罪态度,是为了换取自由,还是为了成全龚刚模的立功,还是其他不可预知的理由,都不能认定李庄确实犯罪。”

  高子程说:“普通民众没有看到起诉书、辩护词,受到外界强有力报道的影响,大都已经对一审形成了定见。而持质疑态度的多是律师界、法学界、商业界、新闻界的知识分子。虽然他们人数上和普通民众比较,是微乎其微,但是他们的社会联系和境界比普通的基层群众要高。李庄如果被判有罪,那些内心支持李庄无罪、但是因为种种原因附和李庄有罪的人可能受到的内心困扰或煎熬,或许比李庄的两年半刑期更长。”

  陈有西律师在之后的发言中说:“李庄昨天认罪,是做了一个惊人的举动,我们也很惊愕。不过辩护人是独立辩护的,所以我们还是对其做无罪辩护。但如果法庭仍要判他有罪,希望可以考虑李庄的态度,对他进行从轻判决。”

  高子程律师还称:“公诉人到现在也拿不出李庄所伪造的证据,所以李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对此,检方解释说:“《刑法》306条不只是‘结果犯’,‘行为犯’也应涵盖在其中,李庄只要实施了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行为,即便这些伪证还没有造成结果,也不影响其定罪。”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的最后环节说:“今天我感慨万千。敬仰法律、遵守法律、在合理的范围内利用法律,是法律人应尽的职责,法律也会保护他。但如果无视法律、破坏法律,法律就会惩罚他。”

  下午15时,李庄拿出了自己写的一份“悔罪书”,做了最后陈述。

  在陈述中,李庄提到:“经过一审、二审,对我的思想触动很大,认识到了所犯罪行的严重性,玷污了律师神圣的职业,缺失了一个职业律师基本的职业道德基础,在大是大非上执迷不决。”

  他最后说:“缓慢的思想转变,虽然我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为今后的人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中吸取教训,重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对自己的悔罪行为,李庄解释说:“有舆论认为我是因为今天证人出庭、证据确凿才被迫悔罪的。我想解释的是,我的悔罪书是1月24日就提交给法院的,是在今天开庭之前,我也保证将来绝不翻供。”

  下午15时15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本报重庆2月3日电

renée 02-04-2010 08:55
        俺。。。看  不  懂 。。。。
          [s:91]  [s:91]  [s:91]

柳牛牛 02-04-2010 12:21
renee亲,看《新京报》的这篇吧,或许就能看懂了。


http://news.bjnews.com.cn/news/2010/0204/60895.shtml

        李庄最后陈述:识大体顾大局
  
  昨日法庭辩论结束后,李庄做最后陈述,他停顿了近半分钟,开始一句一顿的发言,中间也常间隔十余秒的停顿。
  
  1、被刑事拘留及一审判决后,对我触动很大,在各级领导和各级组织的耐心教育下,我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玷污了律师职责,缺失了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道德基础。
  
  2、刑辩律师比其他律师更要讲政治挂帅,识大体、顾大局,从思想上,觉悟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今后我要努力学习,彻底诀别过去。
  
  3、认真反思,我确确实实没有说过樊奇杭敲诈龚刚模,我是说龚受到黑社会敲诈,这点我在受审问时专门强调过。龚刚模案没有使律师完成正常职责,因为我浪费了司法时间,属于思想不纯,立场不坚。
  
  4、刑诉法规定,罪行法定,这是司法原则。作为法律工作者应重视证据,调查研究,不应当冲动,盲听偏信,不应在大是大非上执迷不决。
  
  5、缓慢的思想转变,为此我付出沉重代价,也为今后的人生积累经验,我将从中吸取教训,追求未来应有的最高精神境界。
  
  6、刑法的宗旨是制止犯罪,保护人民,我将一直牢记心中,这也是一个公民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今后无论怎样,我都会遵照这个宗旨,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希望二审法庭慎重对待我的上诉。
  
  (据李庄法庭最后陈述记录整理,个别字、词或有出入)

lotus 02-04-2010 12:39
陈有西律师在之后的发言中说:“李庄昨天认罪,是做了一个惊人的举动,我们也很惊愕。”

"刑辩律师比其他律师更要讲政治挂帅,识大体、顾大局,从思想上,觉悟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今后我要努力学习,彻底诀别过去。"
  
"缓慢的思想转变,为此我付出沉重代价,也为今后的人生积累经验,我将从中吸取教训,追求未来应有的最高精神境界。"

沧桑 02-04-2010 14:59
能理解李,他也许只能如此了。识时务者为俊杰。更何况,有辩护律师为他辩呢。
我觉得会判:有轻罪,免于刑罚。
中国的法制是啥,真是经不起捅。法律原来是可以这么玩的。

lotus 02-04-2010 16:30
李讲得很清楚了,在各级领导和各级组织的耐心教育下,他和领导们肯定已经对如何结案达成共识

lotus 02-04-2010 16:32
如果做了这样的检查就可以息事宁人的话, 中国的法制建设还是非常进步了

沧桑 02-04-2010 16:39
进步了?那法庭变成了戏台。出庭的证人全都不会说普通话,哈哈。
在CCTV上说得可是挺流利的。

一手臭牌 02-04-2010 16:45
哈哈,政治挂帅!         

找找感觉 02-04-2010 18:01
一声长叹!
写了一串字又删了,算了,无语吧!

找找感觉 02-04-2010 18:03
新年快到了,说一句吉祥话吧:祝中国法制体系越来越健全,越来越强大。所有的从业者们,努力奋斗吧!

沧桑 02-05-2010 17:20
原话是这样地:

红网重庆2月3日14时15分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倪志刚整理)记者根据李庄法庭最后陈词,记录整理了这份实录,个别词语或有出入:

    一、被刑事拘留以来,对我的思想触动很大,在各级组织各级领导的耐心教育下,我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所作所为玷污了律师的职责,缺失了一名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基础。
  
  二、比较其他民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更应该顾大局、识大体,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今后我要努力学习,彻底诀别过去。
  
  三、认真反思(这里我要插一句话,我确确实实没有说过龚刚模被樊奇航敲诈,只说他被黑社会敲诈——记者注:这是李庄针对公诉人的一个说法的解释),龚刚模案,浪费了极其宝贵的司法时间,属于思想不纯立场不坚。
  
  四、罪行法定,这是基本原则。作为法律工作者应注重事实、法律研究,不应偏听偏信,甚至在大是大非面前执迷不决。
  
  五、缓慢的思想转变,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为今后的人生吸取了丰富经验。我要吸取教训,追求未来应有的精神境界。
  
  六、《刑法》的宗旨是惩罚罪犯保护人民,我将永远牢记在心。这也是公民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今后无论如何我将为社会做积极贡献。
  
  希望二审慎重对待我的上诉。

柳牛牛 02-05-2010 21:32
引用
引用第42楼沧桑于2010-02-06 09:20发表的  :
原话是这样地:

红网重庆2月3日14时15分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倪志刚整理)记者根据李庄法庭最后陈词,记录整理了这份实录,个别词语或有出入:

    一、被刑事拘留以来,对我的思想触动很大,在各级组织各级领导的耐心教育下,我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所作所为玷污了律师的职责,缺失了一名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基础。
.......




等9号宣判结果吧。网友们想象蛮丰富的,希望不要被证实。

伍胥之 02-08-2010 21:28
二审公开宣判 李庄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重庆华龙网 2010年02月09日10:19我来说两句(45)复制链接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  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二审公开宣判 李庄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华龙网2月9日10:09分讯(数字记者 李心成 阙影)2月9日上午10时,重庆市一中法院对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维持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撤销该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诉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9年11月22日、25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的委托,指派李庄与马晓军担任龚刚模被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同年11月24日、26日、12月4日,李庄、马晓军先后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李庄在会见过程中,唆使龚刚模在法庭审理时谎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向龚刚模宣读同案被告人樊奇杭的部分供述,以配合龚刚模推翻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李庄又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以证明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同年11月24日,李庄指使龚刚模之兄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下称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遂授意保利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同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检举李庄的行为。同月12日,李庄被公安机关捉获。审理中,上诉人李庄当庭认罪。

  重庆市一中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教唆龚刚模作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供述,引诱、指使证人作伪证,指使他人贿买警察作伪证,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其辩护人提出李庄未实际伪造出有形证据和妨害证人作证,未造成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后果,不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等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二审期间,上诉人李庄一直表示认罪,二审法院考虑其认罪态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伍胥之 02-08-2010 21:35
是中国法制史上的笑话?

有个小问题:那些被警方关起来的证人们,现在怎么样了?被放出来了吗?

那叫证词还是该叫供词呢?

伍胥之 02-09-2010 07:34
李庄当庭曝“诉辩交易” 明确表示二审认罪有假
来源:北京晚报 2010年02月09日13:38



  今天上午10时,重庆市一中法院对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的量刑部分,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也就是说,李庄庭审时的突然认罪为自己减少了一年铁窗生活。李庄显然认为判决没有达到预期,并当庭大曝“诉辩交易”,表示二审认罪有假,恳请16万中国律师为其申诉到底。

  一审定罪认定不变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4日、26日、12月4日,李庄、马晓军先后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李庄在会见过程中,唆使龚刚模在法庭审理时谎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向龚刚模宣读同案被告人樊奇杭的部分供述,以配合龚刚模推翻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李庄又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以证明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

  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引诱龚刚模之妻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同年11月24日,李庄指使龚刚模之兄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下称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遂授意保利公司员工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同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检举李庄的行为。同月12日,李庄被公安机关捉获。审理中,上诉人李庄当庭认罪。

  从判决中可见,一审中认定的事实在二审判决中被全部认定。

  记者联系上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高律师说,二审对刑法306条仍然认为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法院认为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教唆龚刚模作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供述,引诱、指使证人作伪证,指使他人贿买警察作伪证,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比如马晓军的证言,指证李庄有教唆行为的部分法院就采用,而对他表示会见龚刚模的笔录都是真实的部分都没有采纳。也就是说,对公诉方有利的证据就采用,对公诉方不利的证据就不采用。”高子程无奈地表示,他们提出的公诉机关没有拿出李庄提供的伪造的证据,也没有妨害任何证人作证等无罪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李庄认罪获从轻处罚

  在二审开庭时,李庄在辩护人都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承认了一审的全部指控。表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并撤回上诉理由。

  据记者了解,庭审后,辩护律师带着一肚子不解会见李庄,向其询问突然认罪的原因。“李庄除了说了句‘惊天秘密’,再没做任何解释。”

  在李庄认罪后,本报曾多方采访,猜测其认罪原因。被业内人士认为最有可能的就是李庄以认罪方式获得从轻处罚,改判缓刑。著名刑辩律师李肖霖就分析说,李庄认罪谋缓刑很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因为他认罪就恰恰支持警方的观点,就是抓对了人。

  事实上,李庄的认罪在二审中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二审法院考虑其认罪态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撤消了原判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判决,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虽然减了一年刑期,但仍然是实刑。

  高子程律师对改判的结果表示:“只有从轻处罚才能显示李庄认罪的结果。但是改判只是在掩盖,是用从轻处罚来掩盖李庄无罪的事实。”

  李庄当庭大喊认罪有交易

  “在听到判决结果后,李庄情绪非常激动,气愤地对着话筒大喊。他说自己没有认罪,二审的认罪是假的!”在描述李庄庭上表现的过程中,高子程律师的声调都提高了八度。

  高子程律师说,昨天他去会见李庄时,李庄表示公诉人让他做辩护律师的工作,让他们做有罪辩护。李庄回复说:“我说服不了他们。”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无论是李庄喊冤,还是李庄认罪,高子程、陈有西两位律师坚持为其做无罪辩护。辩护词、申请书写了几万字。

  对于一年半的判决结果,李庄显然无法接受,他表示会申诉到底,甚至当庭大曝认罪的原因。“李庄当庭大喊,开庭前有关领导做过他的工作,承诺只要认罪就判缓刑。现在这个结果显然丧失诚信。开庭前,公诉人还让他撤回上诉。”高子程律师说:“李庄被带出法庭时,一边走一边说再见,恳请16万中国律师为其申诉。”

  高律师评价说,今天的宣判又是一场闹剧。对二审判决的决定者而言,这纸判决非常滑稽。“首先庭审过程滑稽。李庄二审时表示撤回上诉理由。我问李庄‘你撤回上诉吗?’李庄说坚持上诉。李庄既没有说新的上诉理由,也没有说上诉请求,庭审就往下进行了。第二,李庄在庭上自称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实际上是种认罪态度,但并非真的认罪。他从没承认过实施什么行为。从李庄开庭的六点陈述来看,可以解读出他是被迫认罪。”

  李庄开庭时承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还写了悔过书,如今又说并非真的认罪,让人吃惊。高子程律师说:“李庄的表现昭示着他从未真正认罪。” 本报记者孙莹

柳牛牛 02-09-2010 10:53
他今天在庭上高呼:恳请16万律师为我申诉,
当初,他出卖了:2个呕心沥血的律师+16万4千律师+全国关注他的人

如果他是正义的,投降就是出卖正义,没有好果子吃;如果他是邪恶的,投降就要彻底一点,不彻底没有好果子吃。

在李庄被二审判刑的今天,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夸奖了中国16万4千律师,说律师是保障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新闻联播没有报道李庄被判刑的事情。我注意到,在前天晚上,央视二台播出的《对话》栏目,也是赞扬全国律师在经济建设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专题。这一切的一切,很耐人寻味。

沧桑 02-09-2010 11:12
藏头诗还真是有的,这还没啥事。关键是藏尾诗有点厉害。网人们太早说穿了。
我看不出李庄真的犯了什么罪,一审二审都太山寨了,服不了李庄,也服不了对此毫无关系的旁观者我。我没看到法,只看到了权和势。
猫眼两小时前有好多有关贴,现在全没了。风向?

renée 02-09-2010 11:44
http://news.bjnews.com.cn/news/2010/0204/60895.shtml

        李庄最后陈述:识大体顾大局
  
  昨日法庭辩论结束后,李庄做最后陈述,他停顿了近半分钟,开始一句一顿的发言,中间也常间隔十余秒的停顿。
  
  1、被刑事拘留及一审判决后,对我触动很大,在各级领导和各级组织的耐心教育下,我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玷污了律师职责,缺失了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道德基础。
  
  2、刑辩律师比其他律师更要讲政治挂帅,识大体、顾大局,从思想上,觉悟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今后我要努力学习,彻底诀别过去。
  
  3、认真反思,我确确实实没有说过樊奇杭敲诈龚刚模,我是说龚受到黑社会敲诈,这点我在受审问时专门强调过。龚刚模案没有使律师完成正常职责,因为我浪费了司法时间,属于思想不纯,立场不坚。
  
  4、刑诉法规定,罪行法定,这是司法原则。作为法律工作者应重视证据,调查研究,不应当冲动,盲听偏信,不应在大是大非上执迷不决。
  
  5、缓慢的思想转变,为此我付出沉重代价,也为今后的人生积累经验,我将从中吸取教训,追求未来应有的最高精神境界。
  
  6、刑法的宗旨是制止犯罪,保护人民,我将一直牢记心中,这也是一个公民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今后无论怎样,我都会遵照这个宗旨,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希望二审法庭慎重对待我的上诉。
  
  (据李庄法庭最后陈述记录整理,个别字、词或有出入)

        原来
        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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