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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重庆涉黑案辩护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被公诉
找找感觉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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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发表于: 2010-02-04   
一声长叹!
写了一串字又删了,算了,无语吧!
找找感觉 离线
级别: 军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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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发表于: 2010-02-04   
新年快到了,说一句吉祥话吧:祝中国法制体系越来越健全,越来越强大。所有的从业者们,努力奋斗吧!
沧桑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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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发表于: 2010-02-05   
原话是这样地:

红网重庆2月3日14时15分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倪志刚整理)记者根据李庄法庭最后陈词,记录整理了这份实录,个别词语或有出入:

    一、被刑事拘留以来,对我的思想触动很大,在各级组织各级领导的耐心教育下,我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所作所为玷污了律师的职责,缺失了一名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基础。
  
  二、比较其他民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更应该顾大局、识大体,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今后我要努力学习,彻底诀别过去。
  
  三、认真反思(这里我要插一句话,我确确实实没有说过龚刚模被樊奇航敲诈,只说他被黑社会敲诈——记者注:这是李庄针对公诉人的一个说法的解释),龚刚模案,浪费了极其宝贵的司法时间,属于思想不纯立场不坚。
  
  四、罪行法定,这是基本原则。作为法律工作者应注重事实、法律研究,不应偏听偏信,甚至在大是大非面前执迷不决。
  
  五、缓慢的思想转变,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为今后的人生吸取了丰富经验。我要吸取教训,追求未来应有的精神境界。
  
  六、《刑法》的宗旨是惩罚罪犯保护人民,我将永远牢记在心。这也是公民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今后无论如何我将为社会做积极贡献。
  
  希望二审慎重对待我的上诉。
柳牛牛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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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发表于: 2010-02-05   
引用
引用第42楼沧桑于2010-02-06 09:20发表的  :
原话是这样地:

红网重庆2月3日14时15分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倪志刚整理)记者根据李庄法庭最后陈词,记录整理了这份实录,个别词语或有出入:

    一、被刑事拘留以来,对我的思想触动很大,在各级组织各级领导的耐心教育下,我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所作所为玷污了律师的职责,缺失了一名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基础。
.......




等9号宣判结果吧。网友们想象蛮丰富的,希望不要被证实。
------当我离开这房子的时候,我知道身后有一双眼睛盯着我,但我一定不会回头。我只不过想见见她,看看她的样子,既然她不给我机会,我也一定不会给她机会。
伍胥之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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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发表于: 2010-02-08   
二审公开宣判 李庄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重庆华龙网 2010年02月09日10:19我来说两句(45)复制链接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  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二审公开宣判 李庄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华龙网2月9日10:09分讯(数字记者 李心成 阙影)2月9日上午10时,重庆市一中法院对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维持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撤销该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诉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9年11月22日、25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的委托,指派李庄与马晓军担任龚刚模被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同年11月24日、26日、12月4日,李庄、马晓军先后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李庄在会见过程中,唆使龚刚模在法庭审理时谎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向龚刚模宣读同案被告人樊奇杭的部分供述,以配合龚刚模推翻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李庄又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以证明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同年11月24日,李庄指使龚刚模之兄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下称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遂授意保利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同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检举李庄的行为。同月12日,李庄被公安机关捉获。审理中,上诉人李庄当庭认罪。

  重庆市一中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教唆龚刚模作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供述,引诱、指使证人作伪证,指使他人贿买警察作伪证,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其辩护人提出李庄未实际伪造出有形证据和妨害证人作证,未造成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后果,不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等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二审期间,上诉人李庄一直表示认罪,二审法院考虑其认罪态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杺栫杣杊椌柮栬,䒴蓉艿芖。
伍胥之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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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发表于: 2010-02-08   
是中国法制史上的笑话?

有个小问题:那些被警方关起来的证人们,现在怎么样了?被放出来了吗?

那叫证词还是该叫供词呢?
杺栫杣杊椌柮栬,䒴蓉艿芖。
伍胥之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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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发表于: 2010-02-09   
李庄当庭曝“诉辩交易” 明确表示二审认罪有假
来源:北京晚报 2010年02月09日13:38



  今天上午10时,重庆市一中法院对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的量刑部分,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也就是说,李庄庭审时的突然认罪为自己减少了一年铁窗生活。李庄显然认为判决没有达到预期,并当庭大曝“诉辩交易”,表示二审认罪有假,恳请16万中国律师为其申诉到底。

  一审定罪认定不变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4日、26日、12月4日,李庄、马晓军先后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李庄在会见过程中,唆使龚刚模在法庭审理时谎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向龚刚模宣读同案被告人樊奇杭的部分供述,以配合龚刚模推翻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李庄又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以证明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

  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引诱龚刚模之妻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同年11月24日,李庄指使龚刚模之兄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下称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遂授意保利公司员工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同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检举李庄的行为。同月12日,李庄被公安机关捉获。审理中,上诉人李庄当庭认罪。

  从判决中可见,一审中认定的事实在二审判决中被全部认定。

  记者联系上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高律师说,二审对刑法306条仍然认为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法院认为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教唆龚刚模作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供述,引诱、指使证人作伪证,指使他人贿买警察作伪证,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比如马晓军的证言,指证李庄有教唆行为的部分法院就采用,而对他表示会见龚刚模的笔录都是真实的部分都没有采纳。也就是说,对公诉方有利的证据就采用,对公诉方不利的证据就不采用。”高子程无奈地表示,他们提出的公诉机关没有拿出李庄提供的伪造的证据,也没有妨害任何证人作证等无罪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李庄认罪获从轻处罚

  在二审开庭时,李庄在辩护人都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承认了一审的全部指控。表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并撤回上诉理由。

  据记者了解,庭审后,辩护律师带着一肚子不解会见李庄,向其询问突然认罪的原因。“李庄除了说了句‘惊天秘密’,再没做任何解释。”

  在李庄认罪后,本报曾多方采访,猜测其认罪原因。被业内人士认为最有可能的就是李庄以认罪方式获得从轻处罚,改判缓刑。著名刑辩律师李肖霖就分析说,李庄认罪谋缓刑很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因为他认罪就恰恰支持警方的观点,就是抓对了人。

  事实上,李庄的认罪在二审中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二审法院考虑其认罪态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撤消了原判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判决,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虽然减了一年刑期,但仍然是实刑。

  高子程律师对改判的结果表示:“只有从轻处罚才能显示李庄认罪的结果。但是改判只是在掩盖,是用从轻处罚来掩盖李庄无罪的事实。”

  李庄当庭大喊认罪有交易

  “在听到判决结果后,李庄情绪非常激动,气愤地对着话筒大喊。他说自己没有认罪,二审的认罪是假的!”在描述李庄庭上表现的过程中,高子程律师的声调都提高了八度。

  高子程律师说,昨天他去会见李庄时,李庄表示公诉人让他做辩护律师的工作,让他们做有罪辩护。李庄回复说:“我说服不了他们。”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无论是李庄喊冤,还是李庄认罪,高子程、陈有西两位律师坚持为其做无罪辩护。辩护词、申请书写了几万字。

  对于一年半的判决结果,李庄显然无法接受,他表示会申诉到底,甚至当庭大曝认罪的原因。“李庄当庭大喊,开庭前有关领导做过他的工作,承诺只要认罪就判缓刑。现在这个结果显然丧失诚信。开庭前,公诉人还让他撤回上诉。”高子程律师说:“李庄被带出法庭时,一边走一边说再见,恳请16万中国律师为其申诉。”

  高律师评价说,今天的宣判又是一场闹剧。对二审判决的决定者而言,这纸判决非常滑稽。“首先庭审过程滑稽。李庄二审时表示撤回上诉理由。我问李庄‘你撤回上诉吗?’李庄说坚持上诉。李庄既没有说新的上诉理由,也没有说上诉请求,庭审就往下进行了。第二,李庄在庭上自称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实际上是种认罪态度,但并非真的认罪。他从没承认过实施什么行为。从李庄开庭的六点陈述来看,可以解读出他是被迫认罪。”

  李庄开庭时承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还写了悔过书,如今又说并非真的认罪,让人吃惊。高子程律师说:“李庄的表现昭示着他从未真正认罪。” 本报记者孙莹
杺栫杣杊椌柮栬,䒴蓉艿芖。
柳牛牛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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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发表于: 2010-02-09   
他今天在庭上高呼:恳请16万律师为我申诉,
当初,他出卖了:2个呕心沥血的律师+16万4千律师+全国关注他的人

如果他是正义的,投降就是出卖正义,没有好果子吃;如果他是邪恶的,投降就要彻底一点,不彻底没有好果子吃。

在李庄被二审判刑的今天,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夸奖了中国16万4千律师,说律师是保障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新闻联播没有报道李庄被判刑的事情。我注意到,在前天晚上,央视二台播出的《对话》栏目,也是赞扬全国律师在经济建设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专题。这一切的一切,很耐人寻味。
------当我离开这房子的时候,我知道身后有一双眼睛盯着我,但我一定不会回头。我只不过想见见她,看看她的样子,既然她不给我机会,我也一定不会给她机会。
沧桑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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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楼  发表于: 2010-02-09   
藏头诗还真是有的,这还没啥事。关键是藏尾诗有点厉害。网人们太早说穿了。
我看不出李庄真的犯了什么罪,一审二审都太山寨了,服不了李庄,也服不了对此毫无关系的旁观者我。我没看到法,只看到了权和势。
猫眼两小时前有好多有关贴,现在全没了。风向?
renée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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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楼  发表于: 2010-02-09   
http://news.bjnews.com.cn/news/2010/0204/60895.shtml

        李庄最后陈述:识大体顾大局
  
  昨日法庭辩论结束后,李庄做最后陈述,他停顿了近半分钟,开始一句一顿的发言,中间也常间隔十余秒的停顿。
  
  1、被刑事拘留及一审判决后,对我触动很大,在各级领导和各级组织的耐心教育下,我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玷污了律师职责,缺失了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道德基础。
  
  2、刑辩律师比其他律师更要讲政治挂帅,识大体、顾大局,从思想上,觉悟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今后我要努力学习,彻底诀别过去。
  
  3、认真反思,我确确实实没有说过樊奇杭敲诈龚刚模,我是说龚受到黑社会敲诈,这点我在受审问时专门强调过。龚刚模案没有使律师完成正常职责,因为我浪费了司法时间,属于思想不纯,立场不坚。
  
  4、刑诉法规定,罪行法定,这是司法原则。作为法律工作者应重视证据,调查研究,不应当冲动,盲听偏信,不应在大是大非上执迷不决。
  
  5、缓慢的思想转变,为此我付出沉重代价,也为今后的人生积累经验,我将从中吸取教训,追求未来应有的最高精神境界。
  
  6、刑法的宗旨是制止犯罪,保护人民,我将一直牢记心中,这也是一个公民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今后无论怎样,我都会遵照这个宗旨,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希望二审法庭慎重对待我的上诉。
  
  (据李庄法庭最后陈述记录整理,个别字、词或有出入)

        原来
        如此
        。。。。。。
一半是冰水,一半是火柴
nancy 离线
级别: 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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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楼  发表于: 2010-02-09   
总听说历史是公正的,只是当一起都水落石出,历史还原真相的时候,当事人往往都不在了.......
从iPhone发帖,错字请见谅
沧桑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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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楼  发表于: 2010-03-12   
[转贴]陈有西律师就李庄案感谢网友的支持

陈有西四告读者

    一、中国是二审终审的国家,李庄案从法律程序上看,在二审判决作出后,辩护律师的受委托事宜已经结束;是否申诉、如何申诉,是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权利,据了解,李庄本人已经提出申诉。

    二、本人作为辩护律师的职能已经结束。此后将恢复一个客观评论的学者的身份。我会跳出李案的是非,继续发表《论报酬》、《论程序》、《论法院》等相关的评论文章,但不再是作为李庄律师的身份。

    三、李庄现押重庆江北看守所。谢谢很多网民的关心和询问。李庄家属给我来电,称两次去渝要求家属会见被拒,告知的理由是侦查期间。

    四、作为一个想担当一些社会道义的律师,李案终审后我建议于宁会长提出一个关于刑法306条的政协提案草案,算是为律师界做的一点工作。从去年平安夜应高子程律师邀请赴京始,到交出提案草案终,至于是虎头蛇尾还是虎头豹尾,我可能只能做到这样了。古语有云:是不能也,非不为也。我只能做到这一些了。

    五、代理辩护期间,承蒙全国律师界、法律界、社会各界朋友们的支持和声援,我时时被你们的期望和支持感动着。特别是至今不知身份的“张”先生始终如一一直进行着的分析和指点;陈光武兄一直帮助我向网民进行的释疑,解答得非常准确;检察官奥巴马先生、123先生、将军教授朱先生、北京孟紫先生、云南张维昶律师、在天涯、凯迪等网站中留贴的网民等一大批知名的和尚不知名的朋友们,你们体现了中国法律人的良知和道义,是你们让我看到了希望,看到了中国的进步和未来,在此向你们表示真挚的感谢。如果李庄知道有这么多的人在关心他,他不会做出这种傻事来。

    六、李庄认罪是本案最大的败笔。但是我理解他。也请大家理解他。在我们中国,无论是现在还是历史上,违心认罪的人和事太多了。李庄不可能真正认罪,这只是“传说”。这在他被宣判后的当庭大呼中已经表明.李庄认罪的谜,其实大家也都已经明白,以后再说吧,总会真相大白的。在一个全封闭、全包围、各种权衡和交易都能够进行的环境里,要降服一个人太容易了。不要讽刺和贬低李庄。我辩护过的所有高官,数十个中难有一个能够挺住。但是,李庄的认罪还是让人深思和不寒而栗.因为一个强悍而精通法律、完全知道司法各种潜规则的人都会这样行事,我们的司法环境,真的是无法保护普通的百姓的。

    七、在李庄“认罪”的情况下,重庆已经打赢了这个局部战役。整个案件的真相和公理已经扭曲。有关领导随后的表态、重庆主要领导事后的表态、最高法院有关人士的表态,都是可以理解的。同全局和司法威信相比,一个李庄实在是微不足道。这是我们中国的习惯。这就是我们的国民性。我们不会为了一个大兵瑞恩调动一个国家的力量去拯救。我们有时候要求牺牲个人。至于这种价值观是不是促进了奴性和更加自私的观念的养成,会否倒过来危害我们每个个体,我们再慢慢去品吧。

    八、李庄案其实已经真相大白。在一个是非由批示说了算、而不是法庭说了算的国度里,这个案件为我们进行了一场现代法治观念和传统法律观念对决的充分演示。这场演示不是没有意义的。当代历史学家朱学勤教授说过:60年的新中国,目前正处在从军事官僚、技术官僚、向法政官僚演进的时间段。我们期待明天。我们伟大的祖国一定会有更加文明、美好的明天。

    祝福李庄,唯愿平安。
小白兔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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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楼  发表于: 2010-03-12   
陈有西说地这么直白而直中要害,很多人怕是又要坐不住了吧?
lotus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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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楼  发表于: 2010-03-12   
引用
引用第47楼柳牛牛于02-09-2010 10:53发表的  :
当初,他出卖了:2个呕心沥血的律师+16万4千律师+全国关注他的人

如果他是正义的,投降就是出卖正义,没有好果子吃;如果他是邪恶的,投降就要彻底一点,不彻底没有好果子吃。
.......

说得好!

墙头草没那么好做
我随你
伍胥之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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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楼  发表于: 2011-12-25   
这个不知真假,据说是李庄自己写的。
请网友明辩。
==========================
号外!李庄终于讲出“认罪藏头诗”的真相 被封杀全文


  受全国政法委书记座谈会会议精神的鼓舞,今晚向大家说说
    
    “认罪”背后的真相
    
    ——一篇不应删除且删不掉的博文
    
    
    
    “李庄事件”,大家最关注的,甚至也是很多法学家想急于搞清楚的,可能就是二审“认罪”背后的玄机了,即“藏头诗”的由来。其中的秘密也到了该说、非说不可的时候了。出狱后,没有马上讲,主要是一些特别重要的证据还没有到手,若提早暴露,怕打草惊蛇,功亏一篑。现在好了,能搞到的证据都搞到了,没有搞到的,也希望不大了,起码,短时间内无法搞到。
    
    来日,国家机器一旦启动,“李庄事件”中那些应有的、客观存在又无法抹灭的、能够还原事实真相的一切证据,均可轻而易举归案。那时,“李庄事件”、以及引发该事件产生的真正“诉辩交易”的全部内幕,也就彻底大白于天下了。
    
    
    
    一、完全中国特色式的“诉辩交易”
    
    外界所称的“诉辩交易”,其实是西方国家的一种刑讼制度,它是指开庭前,控方掌握被告证据来定罪的铁证较少甚至没有,如继续搜集,又很困难,为了指控不被法庭驳回,控方向律师保证,与法院协商,被告人认罪可得到从轻处罚,其主要方式是控方与律师在庭外达成妥协。
    
    但“李庄事件”中的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目的等,与上面描述迥然不同。其实,真正值得回味,令人瞩目的应当是抓捕本人之前,那个完全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
    
    早在我被抓当天,交易就已开始,且这种交易贯穿于“李庄事件”的不同诉讼阶段。
    
    从被抓现场,与警方争辩,警方就告诫:端正态度,可从轻处理。押往重庆之后,专案组连夜审讯:大三长(市公检法领导)已经开会拍了板,必须定你罪!……就凭你这态度!不把你送进监狱,我警察就不干了!……强大的国家机器开动起来,可以将任何人碾的粉身碎骨……你记住,在中国,没有警察做不了的笔录……但只要态度老实,也可以从轻处理……”。
    
    
    
    一审开庭前,高子程、陈有西律师第一次会见我,高就转达了法庭的交易条件:只要态度好点,认个错,配合庭审,可以建议北京司法机关内部处理,免于刑罚。我当即让高律师转告法庭:我不但无错,而且有功,往大了说,为法制进步,往小了说,提醒他们,以后刑讯逼供悠着点,不要把人家打出外伤。这些话,在接受中青报采访时对记者说过,“奇文”发表后,对专案组说过;在法庭上也说过。由于拒不认错,“诉辩交易”失败,才有了一审时的“咆哮公堂”。
    
    
    
    二、认罪真相
    
    2010年1月8日宣判后,回到看守所,我一气呵成了近万字的《上诉书》,对一审判决逐字逐句地进行了驳斥,当时愤怒之情皆化作文字烙印在纸上。
    
    2010年1月17日是个星期日,一审审判长来到看守所,催促递交上诉状,我说,最后一天的期限不是18号吗?你们明天再来吧。但看守所领导在一旁帮腔:人家大老远来了,今天就给他吧。审判长也恳请,既然都写好了,现在就交了吧。审判长还给了我两盒重庆最贵的“天子”香烟,犹豫之后,我交了《上诉书》。
    
    
    
    由于与世隔绝,高度封闭,没有任何人可以商量,一切只能凭我一个人去分析、判断、决定。回到监室,我考虑了很多:
    
    1、按目前重庆速度,肯定一周之内书面审理,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迟超不过10天;
    
    2、要紧的是,被抓当天,我将三次会见龚刚模的录像和两部手机(诺基亚、酷派),藏在了龚刚模妻子程琪就医的北京振国肿瘤医院,三楼330病房卫生间水盆下面,它们可是我无罪的铁证啊;
    
    当时的程琪,乳腺癌晚期,术后已扩散到肝,我清楚记得,抓我之后,进入电梯前,听到她一声惨叫:你们这是干什么啊!难道录像被发现、发生争抢?程琪生死未卜,录像设备是否被发现?影音资料是否已复制?是否已经送交有关领导和有关机关?
    
    3、高子程会见时告诉我,他曾携公证处人员第一时间赶往医院,寻找程琪和录像,但人去楼空,程琪生死不明,去向不清,录像及设备无从查找。
    
    4、假如继续像一审那样强烈对抗,最终结果无非是“大三长”早已书面审理好了的八个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绝不会开庭,绝不会再给我一个揭露真相的舞台。也绝不会再上演证人不出、证据不出示的闹剧了。一定要打破他们既定的“八字方针”;
    
    5、整个一审的司法程序完全乱了,所有机关和人员都不按套路出牌,都是为了急于完成一个既定任务。自己必须改变一审战术,这是唯一选择,一切应围绕着“尽快出去找到录像”而行,唯此,冤案不攻自破;
    
    6、已递交的上诉书,坚决不撤回,另用“藏头诗”的形式再写一份认错的“检讨”,立此存照,出去可以凭此说明真相,也给自己、给案件一个负责任的交代。战争年代、反右、庐山会议、文革,不是有很多这样以退为进、低头认罪的例子吗;
    
    7、“低头诈降”,能够极大地挽回法院一审中失去的面子,也能诱发二审开庭,法院定会公告天下:“李庄认罪了”,这样,既彰显抓捕律师无错,还可使我名誉扫地;又赢得舆论支持;
    
    8、如二审开庭,肯定会弥补一审漏洞,马晓军及其他证人甚至都有可能出来,通过询问证人,还原事实真相,或许还能打动有关高层动了恻隐之心,起码宣判缓刑,(甚至无罪)尽快出去找到录像,是当务之急;
    
    9、“低头诈降”,名誉肯定受损,但从长远看,尽快出去拿到录像是第一要务,否则,程琪死亡,录像将石沉大海;(半年后得知,程琪在我被抓后不久,即已离开人世,陪床女也下落不明)
    
    10、最终,促使我痛下决心的动力是刑诉法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是否认错与是否有错,是两个概念,先出去拿到录像再说。
    
    以上,是我那几天围绕着录像,寝食难安思考的主要问题,也是我最终做出“诈降”决定的心理变化轨迹。
    
    
    
    事不宜迟,一定要在二审书面维持原判之前行动,2010年1月22日,即着手写《检讨》——“藏头诗”,同时,向警方传递信号:愿意继续商谈一审开庭前法院提出的条件,“承认错误免于刑罚”。在交谈时尽量流露出二审不愿开庭,怕声誉受损的心态。
    
    马上,这一消息引来警方高层浓厚兴趣,公安局一位主要负责人立即来到看守所,对不起,要为这位领导名字保密,因为,二季后,押送我去南川监狱当天,他来看我并为我送行,还带来一箱子熏肉让我吃,看着我狼吞虎咽的样子,他留下了眼泪,哽咽着说:李庄,是条汉子!陪同前来的监管总队领导为他递上了纸巾,甭管这位领导当时是出于同情还是惭愧,我答应过他,为他的名字保密。我觉得,我们应当对事不对人,他也是为了工作。
    
    言归正传,他看了我写的大而空的“检讨”后说:你只写会见时受到监视怎么呵斥警察、如何大吵大闹、如何增强了被告人的对抗心理、如何造成不良影响……没有认罪啊,如果想尽快出去,认识要再深刻一些,把起诉指控的事实写上,另外,你上次写的《上诉书》太尖锐,要修改一下,语言再平和一些,如果我们相互配合,缓刑应当不是问题。
    
    一不做二不休,改!时至2009年1月23日深夜,看守所、监管总队、公安局三级领导都在办公室等待,我回到监室重新修改,共计修改三次,来往于管教办公室和监室之间。
    
    经反复修改,将《检讨》变为《悔过书》,再变为《悔罪书》,将“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变为“被刑事拘留、逮捕至一审判决……”,最后,又将起诉书指控的四起所谓犯罪事实,照葫芦画瓢抄在“藏头诗”第三条之中。但万变不离其宗,首尾第一个字不变。
    
    
    
    最终定稿如下:
    
    一、被刑事拘留、逮捕、至一审宣判,经过了几个刑事诉讼程序,对我思想触动很大……缺失了一名职业律师基本的职业道德基础。
    
    二、比较其他的民事代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当识大体、顾大局……从思想上彻底诀别过去。
    
    三、认真的反思……给打黑工作造成了严重的阻碍,浪费了极为宝贵的司法时间。
    
    四、“罪行法定”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是靠伪证可以推翻的……非常明显的在大是大非上执迷不决。
    
    五、缓慢的思想转变,对我来讲“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也是一个人应当具有的精神。
    
    六、《刑法》的宗旨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最后,恳请二审客观公正的审慎对待本人的上诉。
    
    上述六条,首尾相连“被比认罪缓刑,础去间决神诉”。
    
    
    
    三、二审开庭前
    
    警方(还是那位领导)反复看过修改后的“悔罪书”,没有发现任何破绽,终于同意了,在管教办公室,双方再次开始谈判:
    
    警方:你写了《悔罪书》,说明了你的态度转变,但判你无罪,我们没有绝对的把握,判缓应该没什么问题。
    
    李庄:我们还是按一审法官原来说的办吧“免于刑事处罚,司法机关内部处理”。
    
    警方:一审时本来是想给你这么办,可你在一审的表现太嚣张了,你哪里是在受审啊,简直是在审我们,全国人民对你意见可大了,法学家们都批判你,原来不是给你看了吗(下载了17份指责我的匿名网民评论)。
    
    李庄:你们能不能再找出17份以外的评论让我看看。你想啊,任何一个没罪的人被抓起来,态度能好得了吗?
    
    警方:一定要认清大形势啊,你一审的表现太恶劣了,还有那个陈有西。
    
    李庄:我和我的辩护人所说的一切,都经得住法律检验,可你们的一审漏洞太大。
    
    警方:李庄啊,你知道为什么人没有老,牙齿先坏了,可舌头到死也是完好的吗?
    
    李庄:你说的对,咱们可是有言在先,不管什么方式,得出去,
    
    警方:没问题,实在不行,我们给你办“保外就医”。
    
    李庄:那你们现在就给我办吧,不用二审了,只要尽快出去。
    
    (看守所领导插话:现在办理保外就医很严啊。我说得了吧,我在全国各地办了很多保外就医,很多公安局知道错了,逼着当事人办,而且还协助当事人伪造病历呢,不就是抓错了人,自己找个台阶下嘛。)
    
    警方;外界都知道有二审了,程序还是要走的。
    
    李庄:好吧,尽快结案,宣布缓刑,立即释放,你们转告法院,可以用最重的缓刑,判三缓五也无所谓。
    
    警方:好吧。实在不行,再“保外就医”,这个我们说了算。
    
    李庄:如果判缓,二审就不要开庭了,耽误时间。
    
    警方:好,我回去协调一下。
    
    李庄:看来,在重庆,还是公安说了算啊。
    
    
    
    警方带走了“藏头诗”,天亮后,这个消息不胫而走,迅速传遍了相关单位,检察院、法院等。很多人都不约而同地来到看守所,争相向我核实“认罪”事宜,他们同时扛来了摄像器材,有的要求给我同步录音录像,有的要亲眼目睹我当面再写一遍《悔罪书》,我一一满足了他们的要求。
    
    三天后,二审法院果然送来了开庭传票。此时,我已经完全明白了他们要通过公开审理,炫耀“胜利”的意图,后来听说,他们确实在欢庆“胜利”的宴会上喝的酩酊大醉。
    
    当天在提讯室,检察官(隐去姓名)与我正式谈“诉辩交易”的具体步骤。
    
    重庆检察一分院公诉处,一正、两副三名处长(既二审出庭的一男二女):主谈手是二审出庭的第一公诉人(女)。
    
    公诉人:你是不是也让你的律师为你做有罪辩护?
    
    李 庄:我没有权利指挥他们,再说,被告人、辩护人是两个不同的参讼主体,可以观点不同啊。
    
    公诉人:如果他们不同意做有罪辩护,你能不能换其他的律师。
    
    李 庄:他们都是组织上指派的,我怎么可以更换啊,那不是打击人家积极性嘛。
    
    公诉人:你既然想达到出去的目的,咱们就应当相互配合啊。
    
    李 庄:有些事情不是我能左右的,怎么配合啊。
    
    公诉人:要不你自己给自己辩护吧,二审不用律师了。
    
    李 庄:那样,对我们各方的影响都不好,应该有律师,要不,你们为我指定律师吧(我料他们也不会)。
    
    公诉人:这个绝对不可以!要不,你干脆撤回上诉得了。
    
    李 庄:那肯定不行!那样,一审不就生效了吗,上诉还有意义吗!
    
    上述四项劝解无效,公诉人征求我意见,是否可以录像,我对录像大加赞赏:好啊,即使你们不说,我还想提出录像呢。
    
    录像开始,我对首尾第一字刻意抬高音调,乘公诉人不备时,对着摄像机镜头反复录口型“被逼认罪缓刑、出去坚决申诉”。有时激动的发出了声音,引起公诉人警觉,他们一看我,我就马上闭嘴。录像终于完成。目前,存放于重庆公检法档案库的“认罪”录像资料,就是这么形成的。
    
    
    
    四、“藏头诗”被秘密带出
    
    后来,法院提讯,尚未结束时,高子程律师也匆匆赶来会见,为照顾远道而来的高律师,法院提讯提前结束,让我和高律师先行会见。
    
    我前脚一进律师会见室,趁跟随监视干警不注意,将早已捏成纸团的“藏头诗”扔给高律师,他压在档案袋下面,监控发现之后,跑进来假装问高:你刚才是否将一个什么手续在前台误拿了,借故翻看高律师的会见桌,高机智的将档案袋从桌上拿起至半空,“藏头诗”掩藏在档案袋下面,那个干警翻看了一下桌面上摆放的东西,没有发现异样就走了,我让高律师快将“藏头诗”藏起来,高迅速将其藏于贴身的衬衣口袋,不一会儿,刚才那个干警又回来了,让高律师把档案袋打开,将里面的文件全部倒出,再次翻查,仍无所得,就这样,“藏头诗”被秘密带出,分手前:我告知高律师:二审采取认罪的战术,他们已经答应最低是缓刑,弄好了还可以免于刑罚,甭管怎么着,先出去再说,只要拿到三次会见的录像,就不怕翻不了案。我同时提醒高律师,回去详看悔罪书的首、尾第一字,高回答:明白。
    
    回到监区,我将检察院的四条建议转告了看守所领导,他当即向上做了汇报,不一会看守所领导传回上级的表态:检察院是胡闹,不要搭理他们。其实,警方的意思我非常明白,他们是愿意将“胜利”的喜剧演下去。
    
    
    
    五、二审开庭后
    
    2010年2月2日上午9九点开庭,庭审一开始,我就抛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撤回“以前的”全部上诉理。之后,我等待法庭反应,是宣布取消二审,押我回看守所交付执行;还是讯问新的上诉理由,之后继续开庭。结果,二审既未宣布取消二审,亦未讯问新的上诉理由。而是闷头继续开庭,急于完成既定任务。
    
    2月3日,庭审最后陈述,我重复了事先反复演练的藏头诗第一稿,刻意加上了原先划掉的“政治挂帅、思想上要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语句,虽然我有意放慢速度,但记者们在忙乱中没有一个将“藏头诗”完整的记录下来(详见影印件)。
    
    2月4日,也就是庭审结束第二天,早晨上班后,警方拿着藏头诗质问我:李庄,你这是玩的什么把戏啊,这不是把我们(公检法)全耍了吗,边说边用手做扇耳光的动作,我当时假装不知道:什么藏头诗啊,你们这不是搞文字狱啊,我书写无意,是你们看者有心了,不信,你把《人民日报》拿来,我用上面的文字,可以给你组合成任何意思。后来得知,庭审结束的当天夜里,《潇湘晨报》的一名记者破解了陈述六条的“藏头诗”玄机,舆论哗然。致使双方“各怀鬼胎”的交易再次流产,二审骑虎难下,匆忙做出了“认罪、减刑一年”滑稽而又矛盾的判决。
    
    现在总结上述战术,在判断上存在的失误有,第一,我的助理马晓军在看守所办理了监视居住,出来之后就人间蒸发了(仍被警方控制),依然没有在二审出庭作证;第二,龚刚华等所有出庭证人,都经过了控方的严格训练。第三,我们的证人朱明勇律师,马晓军岳父,被拒绝出庭。
    
    但是,控方训练后的证人们出庭时,眼睛直勾勾盯着公诉人,不敢与我对视。甚至,我们以前交流的非常流利的普通话,也统统不会说了,只说当地土话,故意不让辩方听懂。因而上演了在中国的法庭上,在北方语系的汉人之间,配备了普通话翻译的闹剧。面对我以及我的辩护人所有要害提问,关键证人全部都回答:不晓得、不清楚、不知道、记不清、脑壳痛……为此,我当庭拍案而起震翻水杯。怒斥他们背信弃义。法庭为稳定我的情绪,当即休庭。这一切,凡是参加庭审的都有目共睹。(详见庭审录像)。
    
    然而,以上这些,都被对外发布的“李庄认罪了”的通稿所掩盖。
    
    需要说明的是,二审前“诉辩交易”的发起人是我,二审公检法欣然附和,被逼认罪的“逼”,是当时为了急于出去拿到录像,实为程琪病危的情势所“逼”。并非外界传闻“给李庄动了酷刑,被屈打成招”,这一点,应为重庆公检法正名。
    
    
    
    六、出狱之后
    
    出狱第四天,我见到了我国律界泰斗,他希望我就“认罪”一事尽快发一个《告全国律师书》,将以上情况说明,但在当时,没有取得任何证据,没有找到录像,我岂敢对外宣告。
    
    现在,申诉程序启动,到了不得不对最高院说出真相的地步。虽然,“藏头诗”不是一次非常成功、完美的策划,虽然,此举给各界造成了很大误会。但,我对当时无奈又急迫的情况下,做出的上述决断,至今无怨无悔。其在战术上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未来战略上的深远历史意义,我相信大家迟早会明白的。
    
    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藏头诗”方式的口头认罪,难道不是对法院在执行刑罚中“口供适用原则”的考量吗?难道不是对刑诉法四十六条在司法实践中的一次实际检验吗?惟愿,不要向民众渲染:“只要认罪就等于有罪”的荒谬刑罚理念。
    
    回首往事,认罪“藏头诗”的现实意义在昨日没有完全显现,但它为今天的申诉,提前做了一个绝佳的、历史性铺垫;也是一个强有力的撤销二审“认罪、减刑”判决的法定理由;它更将二审(程序)以及二审判决推向了多个两难境地,即:二审的庭审是继续还是终止,李庄的悔罪是受还是不受,时值今日的终审判决是撤销还是不撤,对龚刚模的立功是认还是不认。如此这些,都被当时的认罪以及“藏头诗”所打乱。正如法学家江平、贺卫方后来撰文所指:一纸“藏头诗”,无疑对二审以及二审认罪减刑的判决来了个釜底抽薪。当然,“藏头诗”也为我实实在在地减去了一年牢狱之灾。使我提前有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
    
    坦诚讲,一审之后,亲眼目睹了没有证据的“空壳定罪”的黑暗,除了尽快出去找到证据,推翻有罪判决,还有什么途径,可以揭开无视程序正义肆无忌惮的黑幕呢?
    
    我承认,“藏头诗”是伴随着内心的愤怒和焦虑,而孕育出的一只“以乱制乱”玩世不恭的怪兽。它的出生,引起了许多“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的评论。当时确实给一些正义、真挚而激动的情感带来了伤害,我愿意向付出这些情感的朋友说一声:对不起,请大家原谅,原谅一个身陷牢笼与外界高度隔绝的人,在没有任何他人可以相助、可以商量的情况下,做出的“草率”决定。
    
    说出这些,可能再次将某些人的权力逼到无路可走之境地,也极有可能再次引火烧身(新的漏罪),但,忠于事实是法律人心中永恒的情结。
    
    谢谢大家!


杺栫杣杊椌柮栬,䒴蓉艿芖。
757304693 离线
级别: 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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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楼  发表于: 2012-03-14   
这么个过程,比任何电视本都要精彩、扣人心;
了不起的主角。
级别: 班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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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楼  发表于: 2012-03-28   
这个案子现在是要平反了吗?
伍胥之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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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楼  发表于: 2012-11-03   
这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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杺栫杣杊椌柮栬,䒴蓉艿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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