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3日08:57 燕赵晚报
hgE!)UE 中秋节假期到了,节日聚餐和饭局增多,饮酒也必不可少。近日,一份法院判决书引起了记者的关注:一人醉酒后死亡,同席者被判赔偿1.8万至3.6万余元不等。据了解,因醉酒导致严重后果,进而引发的“酒官司”屡屡发生,宴请人、同席者都要担责。因此,文明饮酒的话题并不轻松。
NBR6$n KLXv?4! 本报记者 苗静 杜慧
(9BjZ&ej hltH{4 反映
*_$%Tv.] ~u&3Ki*x 有人醉酒死亡
.BXZ\r` )Xa`LG=| 同席被判赔偿
\K)"@gdW !UD62yw~ 感觉冤枉
<GShm~XD2 W Io^=?% 石家庄的董先生9月17日说,老家在邯郸的他,不久前接到了临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因为回老家过年时一同喝酒的一个人死了,董先生被判赔偿死者家属1.8万余元,他觉得很冤枉,准备上诉。
Hi{c[; L;x
c,"\3 调查
2;4Of~ QJo) 多人饮酒一人醉亡
B:tST( &G@*/2A 记者了解到,同席的其他3人也被判赔偿。根据判决书的描述,死者齐某是临漳县人,2010年2月14日(大年初一)上午,齐某到杨某家拜年,又与杨某一同来到董先生家,随后三人又一起来到代某家。代某按照当地风俗准备了流水席,三人在代某家就餐,还有另外两人在场。齐某喝多了,董先生就开车把他送回家,交给其妻。
-pj&|<
h+9 B7TA:K
当天,齐某因酒精中毒合并呕吐物吸入性窒息而死亡。齐某的家人遂把杨某、代某、董先生等同席者告上法庭。今年7月,临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死者齐某放任对自身的控制,其妻照顾不周,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杨某及同席的另外两人没有尽到善意提醒、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应分别承担20%的赔偿责任,每人赔偿3.6万余元。而董先生把死者送回家中,尽了一定的防范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赔偿1.8万余元。
ehX
j.z Mz<4P3"H 原告被告各有苦衷
f{lg{gA( :eI.E:/' 9月21日,死者的妻子刘女士说,事发当天15时许,董先生开车把她丈夫送回了家,随即离去。16时许,其夫死亡。她认为同席的人都应该承担责任。
{W}.z `"M=Z Vk 被告之一的杨某告诉记者,当时他也喝醉了,被送进了医院。另外一名同席者说,他与死者并不认识,因为与杨某相识,才坐在一起喝了酒,没多久就离开了。 董先生更是一肚子委屈,他皮肤过敏,那天并未饮酒也没劝酒,只记得齐某喝了不少。“我好心把他送回家,是他的妻子没有尽到义务,才导致齐某死亡。我很冤枉。”
x!q$`zF\\ sb_>D`> 记者联系到主审该案的临漳县人民法院一位法官,他说,董先生那天是否饮酒,并无证据。因为董先生把死者送回了家,所以责任才小一些。记者问,死者及其家人是否应承担主要责任,该法官则不予回答。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