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金红类的悲剧该落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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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QT5 作者:沈如云律师 来源:
http://srylawyer.com/ShowArticle.shtml?ID=201092023353245165.htm :Lz\yARpk 4!wR_@W^El “ 朱金红出院了……”尽管出院的时间和方式令一直以来关心此事的人们都措手不及。但最终,在中央级媒体的高度关注下,在省级等地方媒体的相继报道下,在相关部门领导殚尽竭虑地促成下,朱金红终于出院了!可是,随即在江苏电视台《有一说一》栏目、扬子晚报,朱金红又向所有人发出求救:“网友们,电视机前的观众们,我是朱金红,我很正常,我是一个正常人,我已经出院了,我妈妈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我希望得到完全的自由,请你们帮助我尽快逃离,谢谢……”
D|.ic!w' 'PP#^aI, 天!这个可怜的女人!境况何以至此!我的愤怒已经没有任何力量,我无话可说了。已经近二个月没见到朱金红了,电视里的朱金红显得越发虚弱,面部浮肿,她无助的表情令我心痛不已。
AQ='|% Sfr&p>{, “ 朱金红事件”经中央台二套《经济与法》播出后,各家媒体记者(包括央视一套、凤凰卫视等)及无数热心观众的电话、短信铺天盖地向我袭来,所有人都是充满善意和关切的。还有全国各地律师界的同行,包括曾代理邹均宜案件的黄雪涛律师,来电话与我进行深入探讨。“朱金红事件”引起法学界对《精神卫生法》立法的再度关注。回想代理朱金红一案走过的艰难日子,即便是此刻,依然感到愤慨和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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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1 盘点近年来报道的正常人被送进精神病院的案例:
Z:_D0jG 3g6j?yYqb 一、2006年10月,广东女子邹宜均因“家庭纠纷”被强行送进广州白云心理医院强制治疗,后出家为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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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DhOlewQ 二、2005年,广州千万富翁何锦荣被妻子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30天。
Km^&<3ch# y\x+ 三、2006年,重庆江津姑娘小玫和继母吵架后被同样被舅舅送进了精神病院。
12+>5BA J4\ qEO 四、2008年,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送进精神病院20余日,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被放出。
^urDoB: Sr?#S 五、2010年3月,刚从日本回国的朱金红因家庭仇恨被强行送至南通第四人民医院,被迫接受强制“治疗”。
CoA6 `HBf&Z 相信更多的此类案件仍不为人知,未能浮出水面……
Hik3wPnp oqeSG.1 “ 朱金红事件”是一起社会悲剧,引起社会人士广泛关注的原因在于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精神病院这一“法律缺失”地带,已经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继续放纵这种不规范的收治,将引发人人自危。当一般人判断所谓“精神病患者”为“精神正常时”,“专业人士”却认为:一般人看不出来有病没病。那么,一旦披上“专业人士”高深莫测的外衣,如果“精神病人”遭遇道德风险,很容易使得“精神病人”无法通过法律等救济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也使得相关的执法部门、行政部门产生想管不能管、想管不敢管的畏惧心理,更使得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逍遥法外。“朱金红事件”引发的社会问题,令人沉思。
QeK*j/ Y&K;l_ 一、精神病院应当规范精神病人的诊断标准及入院收治程序。
)Dz+X9;g+ *Aa?yg:= 正常人被强行送至精神病院收治的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层出不穷。关于强制住院的全国性规范,仅有卫生部在2001年11月23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的附件:“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其内容如下:
plZ>03(6Q 1、临床症状严重,对自己和(或)周围构成危害者;
~^cMys |' 2、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
Exk\8,EGqS 3、严重不能适应社会生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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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伴有严重躯体疾病的精神病人应视躯体疾病的情况协调解决收治问题;原则上应视当时的主要疾病决定收治医院和科室;
Cn[0(s6 5、其中对出现严重自伤、自杀、拒食或严重兴奋、冲动伤人、外跑等,可危及生命或危害社会治安者应属紧急收治范围,并应给予特级护理。”
F_4n^@M 6VhjJJ 因《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将“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作为收治指征,引发了正常人被迫送精神病院强制治疗的恶劣事件,受到了质疑和激烈的抨击。因为“拒绝接受治疗者”恰恰可能是精神正常的、不需要治疗的人。精神正常者拒绝接受治疗,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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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uv “朱金红事件”后,我翻阅了一些精神病学的相关资料。“专业人士”认为,我国对精神卫生学的认识尚处于学科的低级阶段,对精神病发病机理及临床的研究尚不够。精神病学在整体上仍然是经验科学,精神病的诊断很难有影像学或检查医学来帮助诊断,基本上依靠医生和病人谈话、和家属交流的方式来搜集信息,最后做出诊断。因此,精神病诊断很大程度依赖医生的主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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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一些家属出于不良动机,把精神正常者强行送入精神病院;或者有的精神病院为谋求经济利益,认为国家没有出台《精神卫生法》,无法可依,根本不在乎被送来的人是否有精神病,只要其亲属能够支付医疗费用,就会把人留下,甚至连所谓检查要么不做,要么走走形式。最严重的情况是,当精神科医生出于某种目的或者迫于某种压力,明知就诊者(通常是被家属、单位强制送诊的)没有精神病,而故意诊断为有精神病,继而将其强制住院,通过药物作用及长期滞留在精神病人群产生心理及行为暗示效果,真正地诊治为精神病人。这种彻头彻尾的侵犯人身自由及故意伤害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
+k>.Q0n%m R,Vd.-5M “专业人士”在诊断“精神病人”是否有精神病时存在的对其不利诊断的情形:
;{[.Zu =ha{Ziryo 1、被收治者一直表白自己是个正常人。不承认有病恰恰被医生认为是“缺乏自知力”,越说自己没病就越是有病,精神病人都说自己没病;如果被收治者进行积极反抗甚至使用暴力,而这种表现也恰恰会被医生视为躁狂的特征;如果被收治者消极反抗,会被医生视为思维散漫,情感反映淡漠,也是发病的一种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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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HjzsR 2、“被迫害”是幻想还是事实?
L/z),# +j4"!:N}B 一旦被收治者遭遇道德风险,往往被收治者与送治家属已经存在恶性纠纷,“被迫害”究竟是幻想还是客观事实?而当“精神病患者”诉说遭到了亲属的迫害,对此家属自然彻底否认,于是医生会认为这个人病得不轻,已经有妄想、幻觉了……
cA:*V|YV` yR\btx|e5~ 因此,当强制治疗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内容,医生的诊断应当慎之又慎,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分清被收治人是否患有应当强制收治的精神疾病,对根本未患病或未达到强制收治程度者不得无故收治,避免荒诞不经的诊断方法给他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
{ .?/) >&U,co$> 二、规范精神病人的住院治疗,关注精神病人的人权。
2J;kSh1,L k|!EDze43? 山东莱芜市51岁的王秀英在入住精神病院8天后“猝死”,监控录像显示,在其住院期间三名护士曾殴打过她。王秀英之死,暴露了精神病人在某些精神病院的生存状态已经极其恶劣。一些好转或治愈出院的精神病人告诉我:在精神病院,我们是没有人格的。人身权利完全掌控在医院和送治的家属手里。
Z@$8I{}G x_dy~(* 包括我接触的一些精神病院的“专业人士”,他们理直气壮地认为:一旦世人踏进精神病院大门,就意味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此振振有词的论调,让人不寒而栗。根据我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三)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3、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4、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H1I,`=@ |.3DD"* 由此,精神疾病诊断与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结论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精神病患者,即使处在不完全缓解期甚至发病期,如对某种民事行为的性质和意义能够辨认和理解,应认为其具有此种民事行为能力。
;"m ,:5% qQH]`#P 关注朱金红案件的同时,我也对一些精神病院收治病人的情况做过一些调查。某些精神病院对存在收治正常人现象见惯不怪,并不意识到对他人的权利造成限制及侵害:上访户、与单位领导关系恶劣的员工或因家庭矛盾等原因被强行送治的现象屡屡不绝,绝不是个案。甚至有的医生为了经济利益,连哄带骗将不需要住院治疗的、仅需要心里疏导的“病人”关进精神病院强制治疗。
\~_9G{2? Y(d$ 对入院治疗的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手段喂药,如采用“电针”等手段逼迫吃药。我私下调查过一些病人,除非真正的精神病人觉得“电针”舒服,愿意配合治疗,否则在 “患者”意识状态清醒的情况下,威胁采取“电疗”手段是侵害了精神病人的人权。因此,医院的医疗行为在“精神病人”有识别能力的时候,应当尊重“精神病人 ”的意志。
@n": w2^B %Ijj=wW 三、送治家属是否为“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WH\))y- STaA]i}P 监护人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非经法定程序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作为收治医院无权为任何人指定监护人。但送治家属和监护人概念混乱的现象,在精神病院 “专业人士”脑海中根深蒂固。遂使得高墙铁门内的精神病院存在另一种“道德标准”、“行业常规”,甚至凌驾于我国法律之上。在送治家属存在道德风险,医院如果不顾客观事实坚持所谓送治家属为监护人,对“精神病人”因权利受侵害寻求救济途径造成极大的阻碍,客观上无疑沦为送治家属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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